在明代的戲劇領域里,雜劇這一體制,已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失去戲劇重心的地位,而讓位于由南戲衍變而來的傳奇;逐漸由舞臺藝術變為案頭文學,到后來幾乎完全失掉了舞臺生命。
明代雜劇,一方面繼承了元雜劇的傳統和規模,一方面又受南戲從體制到音樂的影響而有所變化和發展,在元、明、清三代的雜劇發展過程中,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它仍然是我國戲劇史上和戲劇文學寶貴遺產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明代雜劇,約可分為兩個時期,即自明洪武建國起至弘治、正德間(1368—1521)為第一期;自嘉靖至明末(1522—1644)為第二期。明雜劇作家,除無名氏外,在作品上署名的、有姓名或別號可考的約有三百個。但其中有很多是重復的,因為一個作家有時用本名,有時用一個或幾個別號。例如:朱有燉一人,就有全陽子、全陽真人、全陽翁、全陽老人、老狂生、錦窠老人、誠齋等別號;葉憲祖就有槲(hú)園居士、斛園居士、槲園外史等別號,其他作家也大都喜用別號署名。因此,作家實際人數,遠遠低于這個數字,大約不過百人左右。作品總數約在五百本以上,現存的還有一百五十本左右。作家人數和作品數量,都略少于元代。
就其思想內容總的情況來看,五百多本作品,約有四分之一是神鬼故事(參見第十四章明雜劇劇目部分,雖不是全貌,但也可看出一些情況);也就是屬于元雜劇十二科中的“神仙道化”和“神頭鬼面”劇。其他如歷史(包括歷史傳說)劇、男女愛情劇、風花雪月劇等,都各占相當數量。而以現實社會生活為題材,反映人民呼聲、暴露**和壓迫的劇作,相形之下,就顯得非常少。因而它的現實性、戰斗性不像元雜劇那么強烈、顯明;雖然其中也有一些較優秀的作品,還是值得我們一讀。推究其原因,大約因為明初對于“搬做雜劇、戲文”的內容,限制非常嚴格,凡違令刊印或收藏的,“全家殺了” [1] !那么,膽敢違令撰寫、上演的,后果就更不堪想象了。這對于劇作家們選擇題材,無疑是起了很大的消極作用的。盡管元代統治者也曾有過類似的禁令,但那時兵荒馬亂的情況多,執行禁令并不那么徹底,所以一些杰出的作家還敢于撰寫一些劇本,反映現實生活。這是與明代的劇作家們所遭遇的環境略有不同的。
元雜劇的體制,一般講,每本四折加楔子,演一個故事。末本則由“末”一種腳色唱到底,旦本則由“旦”一種腳色唱到底,劇中別的腳色只有白、科,而無唱。樂調全用北曲組成。劇本之末有“題目正名”。這些情況,已如前文所述。當時,除極少數的例外,一般作家,都比較嚴格遵守這種規范。
到了元末明初,尤其是由元入明的明代初期雜劇作家中,雖然多數人還嚴守元代體制,但有些人可能是受了南戲的影響,對于元雜劇的規范,有意無意之間,開始作了一些改變和突破,不再嚴守過去那種框框了。到了后期,劇作家們斗奇爭勝,這種改變陳規的風尚愈來愈甚,愈演愈烈。再回過頭和元雜劇一比較,雖不至面目全非,但有些作品的面貌,也不能不使人有點陌生之感。
對于折(或作“齣”、“出”)數,他們有了較大的變動。全劇有八折的(這還可以當作元雜劇的“兩本”看待);有五折的(元雜劇中也偶有五折的);有每一折演一個獨立的故事,幾折合成為一本的;也有全劇僅一折的單折戲;還有一折當中只有賓白而無一句唱辭、頗有點像現代話劇的。真是五花八門,應有盡有。
在腳色主唱方面,也有較大的改變,不再拘泥于末、旦本由一種腳色唱到底的規定;而是由劇中上場的各種腳色或各唱,或接唱,或生旦合唱,或幾種腳色同唱。這很可能是受了南戲的影響,較之元雜劇一種腳色唱到底的那種單調,有時甚至以劇情遷就腳色的毛病,就自由得多、豐富得多了。
至于樂調,也不像元雜劇那樣,全用北曲組成,而是兼用南曲。有的采用南北合套,即用南曲、北曲合組成為一套的方式。也有采用南套、北套相間的方式。也有遵循元雜劇舊制,只用北曲的。還有不用北曲,而只用南曲的“南雜劇”。
關于題目正名,也有不少變化。元雜劇的題目正名的情形,頗為復雜,已如前文所述;不過,一般都放在全劇之末。可是,明雜劇中,除了遵守元雜劇規范的許多劇本之外,卻另有不少新花樣。有的放在第一折之前,劇末用一首詩收場。也偶有在第二折和末折之后都有題目正名,還加上“總關目”的名稱。有的劇本上叫做“正目”,有的叫做“正名”。有的徑用南戲的形式,由“副末開場”,念一首詞和一首絕句。也有根本不用題目正名的。形式上,明雜劇也比較多樣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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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詳見明人顧起元《客座贅語》“國初榜文”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