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國)文學,自奈新格(今譯萊辛) 始立國民之基礎,由是而入格代(今譯歌德) 與希爾列爾(今譯席勒) 之黃金時代,迭產出世界之大杰作。至克來斯脫(今譯克萊斯特,1777—1811) ,而完全性格之劇曲于以出焉。自斯厥后,暫時蒙“羅曼齊克”之影響,而陷入“運命劇”之歧途。既而有“少年派”之跋扈,文學界從風而靡,戲曲之機運亦大衰。至三四十年代德國文學有日就卑污之勢。于斯時也,北德忽崛起二大家,揮只手以挽狂瀾,一曰路德維(今譯魯德維希,1813—1865,德國文學家) ,工小說;一曰海別爾(今譯黑貝爾、赫勃爾) ,則戲曲作家也。前者當世知者多,而后者則較少,用述此篇,介紹于世,俾得窺其文學之一斑云。
佛利特利·海別爾(Friedrich Hebbel)(一八一三至一八六三) 霍秀吞之人也,以戲曲言,則直薄克來斯脫之壘;以詩歌言,則與海迭林(今譯荷爾德林,1770—1843,德國文學家) 相頡頏。其對純美之感情,仿佛海氏,而欲別抉人生之生活及性情之真相以描出之,其思想之深又仿佛克氏也。彼以文藝之根本問題為意識,且倫理觀又極嚴密,此其與羅曼齊克之末流相異者也。其藝術觀之真面非常深遠,其空想力及詩之形成力非常偉大,不獨為十[八](九)世紀中葉之首屈,抑亦全德文學史上之偉人也。
今就海氏悲劇觀之大意述之。海氏以為戲曲乃表人生之處置者,人生處置者非人生之本物,實個人生活行為之葛藤也。故彼之對罪科及悲劇想(按,此字疑衍) 之觀念,皆從此點著眼。蓋謂戲曲之罪科不在人間之欲望中,而直接在其意志中也。故主人公為秀拔之努力與否,于戲曲初無損益。欲望之為物,乃一罪惡。蓋個我之陷于迷蒙,由于世界者少,而由于欲望者多,而罪惡之成立,亦須個我。故真正之悲劇想(按,此字疑衍) ,亦個我行事物(按,疑衍) 之完成。既完成時,遂沒卻個我之一點者也,云云。此其所持之大旨也。故從前悲劇觀僅注意于人間精神之外面,而海氏則就人間內面心之實在地位注目,故其劇曲皆屬于心理者。其曲中人物皆具特殊之深面目,永與讀者以強盛之印象。蓋能擒捉復雜之心之實在,而為戲曲推移之動機者也。此豈平凡戲曲家所得望其肩背耶?其所著戲曲甚多,茲記其名目及出版年如下:
曲名出版期
Judith (《由低脫》,《猶滴》) 一千八百四十一年
Genoveva (《格陸斐法》)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
Maria Magdalene (按,《瑪麗亞·瑪格達萊娜》) 一千八百四十四年
Der Diamant 一千八百四十七年
Julia 一千八百五十一年
Trauerspiel in Sizilien 一千八百五十一年
Herodes und Mallamne 一千八百五十年
Der Rubin 一千八百五十一年
Michelangelo 一千八百五十五年
Agnes Bernauer (《阿格妮斯·貝爾 厄》) 一千八百五十五年
Gyges und sein Ring (《吉格斯和他的指環》) 一千八百五十六年
Die Nibelelungen (《尼貝龍根三部曲》) 一千八百六十二年
以上之戲曲皆為名著,不及一一說明。茲第就其青年時代之三戲曲,述之如次,以見一斑。
(一)《由低脫》
海氏之為著述,多在冬期,盛夏之時則文興索然,亦一種之特性也。彼之欲作戲曲之念,實起于一八三七年一月。是年十一月,偶游米雍亨畫廊,見羅瑪勞所繪之由低脫像,有感于中,遂決定以為詩材。顧此像為傳說擬古之作,固不能指示戲曲動作之推移者。然海奈(今譯海涅,1797—1856,德國文學家) 氏于一八三一年曾題愛爾奈所繪由低脫之像曰:“此妙齡之美婦,顏稍帶曇,實與觀者以甘美之感,其親切之表情帶一種之陰郁氣,又稍含怒意,其目中宿殘酷之光,同時似又希復仇之快樂者然。”云云。海氏之作此戲曲,似讀此題語而有感者。其始著手在三十九年一月,而成于四十年之春。是年六月六日始演于柏靈(今譯柏林) 之宮廷劇場,出版則在其次年云。
此故實原出于《圣經》。由低脫者,乃別脫林國之一寡婦也。時該國為異**軍所圍攻,敵將霍羅斐爾奈斯極勇敢,城破在旦夕。此婦憂之,乃突圍出,至敵營,侍其宴,以貌美,敵將惑之,因伺其睡,剚[殊](誅)之于床,攜首以歸祖國。國民歡迎之,贊以詩歌,陸續饗之,過三閱月云。
就此事實觀之,由低脫不過一勇敢之婦,以之為戲曲材料,似猶不足。海氏乃出以深奧之理想,與個人心理之必然性,以曲曲寫出之,足令人神往焉。據其所演,則由低脫者,乃一寡婦,其前夫曰馬那賽,結婚之夕,覯一種奇現象,由是六閱月間,初未與新婦一同枕席,故該婦猶為處女,諸人敬之,皆呼之為“圣女”云。其祈禱之語曰:“吾之禱,乃沉于神之中者也。絕望之人則躍入于深淵,我則永遠躍身于神之中耳”云云,可見海氏紙上之由低脫,較之《圣經》中之由低脫之人格為甚高也。
霍羅斐爾奈斯者,一暴戾之勇夫也。今率大軍而來,包圍別脫林。女以祖國之危機,在一發間,奮起欲救之,乃斷食祈禱三晝夜,豁然開朗,得強大之信念,其身如具神之全能者然。于是著美服,靚妝如新婦,與侍女米爾查相將入敵營。敵將惑其美,為之顛倒。其對由低脫也,除情欲之發動以外,別無他種精神之要素,以為彼國一女子耳,故無尊敬、無恐怖、亦無真面目,恰如吾人之見小犬然者。雖由低脫告以行將殺汝,在彼視之,亦不過如籠中之鳥,啄其主人之指頭,亦何傷哉!彼女既處此暴力之下,無術抗之,竟破處女之操,其肉體及精神蒙垢莫大,因此侮辱之感情,與自我之沒卻,遂令彼女生反動力,而如猛獅之擊敵,奮勇直前矣。
此際讀者當注意者,則彼瞬間之挾刃蹶起,初非由神之命令,亦非出于愛國心,乃以人毀損一己之品位,而起復仇心也。時見霍方酣眠,女挾刃于手,不得不暫時躊躇,忽見霍夢中作笑靨,似得歡樂之夢,而預想情欲之滿足者。女乃不少待,直前而刎其頭。吾人讀此節,當知《圣經》所述,謂女全感信仰于神而出此,而海氏則不取此旨也。
既達其目的,女乃弛厥心意,悵惘而歸,眾人雖歡迎之,然非其本意。彼謂妾身既辱于敵,愿國人速殺我可也。觀其言曰:“妾之身中可留敵將之胤乎?若不幸而妊娠,則祈我神,使之為不生女(不生子之女) 也。”其言亦何痛乎!
海氏述此女刺敵將之直接動機,與《圣經》不同。觀其論希爾列爾之戲曲可見矣。希氏戲曲中有曰《奧爾量小女》(今譯《奧爾良姑娘》) 者,海氏讀之,亦著(按,此字疑衍) 著筆及此,因紓其意曰:“神若為成就大目的而行其作用于一人,雖必使之果其使命,然不過以之為器械耳。至其目的完成,此物亦不免滅卻矣”云云。
由是觀之,由低脫者,亦完成自己之動作,共其滅卻者也。夫霍之見殺于一少婦,或為神之攝理,女之敢入敵營而殺敵將,亦或為神之使命,然不過神完成其目的之手段,至攝理實現以后,則此手段物亦不可不滅亡。此海氏之所信仰也。《圣經》全以為神之使命,而海氏則以個人之傾向出之。蓋此女雖奉神之使命,然果此使命之時,則以個人之原因為直接動機也。因特別之個人動機而成普遍之大事業者,其例不乏。觀希爾列爾之《臺爾》(今譯《威廉·退爾》) ,可以知之。夫臺之以救祖國為使命,固不待言,然欲完成其使命而發為實現事業時,則非借射落林檎之慘事不可。海氏此篇亦猶是例。其主人公所以借用女子者,蓋欲于心理之徑路收得偉大效果也。
然則彼寫主人公為處女又何故乎?如希爾列爾,固亦寫玉寒娜為永貞處女者,然海氏則與之大異其趣。希氏之意,謂惟純粹貞潔之處女乃得成大事業,故特筆寫此,實中古之平凡思想,用以為戲曲之契機,不免落套。海氏為近世作家,故力脫窠臼。其自言曰:“破操之苦痛,處女感之尤較寡婦為甚。由低脫既為處女,則其遭敵將之**,污其身體及名譽,必痛增仇惡之念,而其強烈之殺機自然誘起矣。”其思想之精透遠過希氏,亦可見德國戲曲之發達矣。
敵將霍羅斐爾奈斯決非如(亞)歷山大王之英雄,惟形式上之一巨人而已。其欲他人崇拜一己為神,則其特殊之性格也。而海之所以取此極端傲慢人物入戲曲者,乃對其少年時所受侮辱一種之反抗耳。蓋海氏亦非如霍之好以一己之本性示人者,彼此固大相反對也。
霍羅斐爾奈斯者力之權化也。而曲中表此性格之處太多,頗嫌繁冗,故評家譏之。蓋借曲中人物之口,以自道其性質,俾吾人易下判斷,此作家之慣態。故布脫好普特評之曰:“描寫性格之冗蔓如此,雖足殺觀者之興,是亦自作者之個人性中涌出之缺點也。然實際欲以他種方法描出霍之人物,而與以感興,亦不易耳。”
霍雖不過一暴物,然亦不愧為通常之勇者。作者欲表其偉大,故別以一人襯出之,即愛夫來姆是也。愛雖為戀由低脫之人,然其溫和厚靜之人格為彼女所不喜。觀其所言,可知男子之怯懦而乏精力無勇氣者,決不許之。其報愛也,謂如能入敵陣而殺敵將,乃可從其所請。愛欲達其目的,非不愿之,然單身而入敵陣,實如飛蛾之投焰,斷無生理。其所以奮往者,欲將遂其戀愛也。生命既失,戀愛何有?明知故蹈,豈為得策。此其所以不得不躊躇也。女見其狀,乃痛詈其恇怯。愛為所激,始悟欲得其愛,必先鼓勇,乃奮身入營,事果失敗。時女亦既在營中目睹其戀人之遭恥辱,因欲自刎,然此時女之心中,既見愛之懦弱,又見霍之尊大態度,具男性之極致,兩兩相形,其私萌尊敬之念所不免也。故其禱神曰:“吾乃尊敬可憎之敵,此心何迷惘耶!”由此可見,由低脫心理之多方面矣。
此劇曲性格之成功者,僅一敵將與一女子。如愛夫來姆,不過烘襯人物,其余如侍女米爾[槎](查),如阿利西亞之上長官,如馬比臺爾之上長官等,皆非悲劇進行時之重要人物也。觀其以二三主人公負擔全曲動作,似與希臘悲劇相類,然其劇曲之內容、精神、性格、契機、動機等,則全然近世作,與瑣士比亞(今譯莎士比亞) 之劇曲無異,所謂傳人生之真相者也。瑣氏曲中之人物,無論為宮人,為兵士,其所寫出之人格,皆世間可得發見者,無神奇荒誕之談也。其思想、行為、苦樂,皆有特殊之個性,故能躍然紙上。又瑣氏曲中之群眾,非僅為西班牙流裝之飾,而為包戲曲之進行一個之境遇。此境遇至后雖分寫實派及自由派而用至極端,然其所濫觴,則在格代與希爾列爾。其戲曲中之所謂民[術](眾)大勢之場即是也。又克來斯脫之劇曲,民眾大勢之場已得充分使用之。然欲使讀者之注意,離人物心理之葛藤,以移于周圍之外境,則自海氏始也。海氏于由低脫曲中即以此旨使用民眾之場,此非無味之饾饤補綴也,實本有力之理由為之,即就別脫林國水源為敵所絕,而極力寫其苦渴之狀是也。寫此種慘淡光景者決非襯筆,蓋必如此情景,乃足促彼女之決心也。此一場,其人物之明確,動作之活潑,乃讀者所驚嘆不置者也。
此劇曲之用語,乃豪快之散文,動作之進行,亦可謂急速大膽。其形式之謹嚴,文體之統一,雖有經驗作者,未易與比肩也。詩人海奈大賞斯劇,嘗嘆曰:“當此時代而出此作,不可謂不奇,謂其較瑣士比亞、克來斯脫、格拉別諸氏,為尤精進可也。”
(二)《格陸斐法》
歷史中丑陋陰怪之事實,而為文藝創作之對象者,近世文藝之一特征也。其理由雖多,然其最重要者,則通例,知為惡人之性格,惹起心理派之興趣是也。蓋在善人,每有型式一定之傾向,而異分子多綜合之際,所生之明確個人性格,則寧存于惡人身中而不存于善人也。
此曲中之事跡,即西洋普通流傳所謂格陸斐法之故實是也。格為一女子,其夫曰幾格夫利特,當從十字軍時,托其妻與其家扶[于]高羅。高涎其美,欲通之,婦固貞烈,拒不可。高大恚,遂讒之于其夫,夫信之,婦與其子遂皆得罪,當處死刑。當行刑日,送之于森林,執刑者不忍殺,因與女約,令終生不得出森林一步,而私縱之。后高之罪狀既明,乃殺之于加斯哈爾。婦負其子居巖穴中,哺以山羊之乳。既七年,幾格夫利特出獵,途次入此森林,偶覲舊妻,知其無罪,赦之。乃未幾,而其婦竟死。
海氏者,固以發揮個人性為天職者也。其所以取物語中之人物為戲曲之人物者,蓋以看破格之不與高羅所致,以為高羅胸中之葛藤,即作彼之罪科者也。在國民叢書中,高雖為丑惡人物,海氏則變化之,以最大之**熱情,為其罪業之動機,而列作戲曲之人物焉。曲中之高羅,乃一渴于官能欲之青年,要之,不外于作者(海氏) 之反省的性格而已。彼亦如海氏,苦于一己之相矛盾,一方有高潔之精神,一方則又抱情欲,不啻一手與天使把握,一手又與惡魔相攜也。既有高潔之精神,故雖微細之罪惡皆感知之,而生熾烈之后悔。高羅者,即海別爾之血(中)之血也。彼既乏克己之心,又無酬得愛戀之力。海氏“善惡隨時代為區別”之思想,彼亦有之,所謂罪惡從肉體之同情過強而生者是也。
要之,高羅絕非低性格之人,既非無天稟,亦非無教育,其所以陷于滅亡者,全在其情質之優柔而已。當于其籬間見格時,未嘗不動熱情,但其時尚知立于圣像之前而犯罪,則厥罪二重。至見格與其夫訣別時,情緒纏綿之狀,愛戀遂勃然而興,不可抑制矣。于是格一痛而暈,其夫乃屬之于高,使憑于其腕,而自出陣。此時高密與接吻,是實其第一次之罪科也。此時高亦自知之,不觀其祈之于神乎?曰:“吾試往高塔之外側,而取其鳥巢。若神罪之,則顛;不顛,則神不之咎也。”云云。
以心理上言之,凡人既犯罪惡一次,必不憚更為之,且其程度累積愈大。其第一罪惡不啻與為第二罪惡之權利。其每前一罪惡對后一罪惡之間,儼有發達史之關系者然。高既犯一次之罪,果益欲使其戀情滿足,而續續為之。此亦人間之自然理法,不足怪耳。
高之戀愛乃**之戀愛,亦目中之戀愛也。其觀見格之肖像,而起愛情可以證之。此間消息,與海氏自身之性格閱歷,頗有相通之處。彼為有專制精神之人,其名譽心與自負心,常較愛樂之情為盛。其最高之快樂,在存美于直觀之智力的享樂之中。蓋肉情而同時又有審美之情熱,此海氏之特征,抑亦近世人之性質也。
格之受動道德,多不足為戲曲發展之資,故曲中不能演大役割。蓋彼婦之道德乃忍耐之德也,純粹之德也,非人間之偉大作用。其性格之可見者,因貌美而被他之作用,由受動之反抗,而與周圍以小反動而已。其可生戲曲之葛藤者,殊不多也。
此乃讀體戲曲,非為演之舞臺上者。然一八五四年,曾一演之于維也納劇場,大博佳評云。
就全體觀之,則此作者非進步之劇曲也。其美不在全部統一,而在零星之部分。其韻文之美,實足令讀者處處留情。惟以“格陸斐法”為題,不如徑稱為“高羅之熱情史”,為正當耳。
德人之以此事實用為劇曲材料者甚多。當海氏以前,羅曼奇克派之驍將提伊克,有同名之作,又米由列爾亦有此作。然海氏痛詆米作,謂其全無價值。海之作此曲,著手于一八四○年之春,次年完成,一八四三年出版,續篇成于五一年,五二年出版于《歐羅巴》中。
(三)《瑪麗亞·馬格達奈那》
本篇乃家庭悲劇,為悲劇中之最無遺憾者。劇曲名作中之可與抗衡者,僅奈新格(今譯萊辛) 之《愛米利亞》(今譯《愛米麗雅·迦洛蒂》) 而已。此外如法之低導羅(今譯狄德羅,1713—1784,法國哲學家、文學家) ,及其后繼者之作,皆不足與比肩者也。本篇純為近世作,故與《愛米利[阿](亞)》不同,不獨發揮地方之光彩,且所謂地方之情緒,亦相應發其光彩焉。
其材料事實頗極簡單,乃一少女與一青年相愛,后疑此青年,舍之,而契他男子,乃又為此男子所棄,遂自殺以脫其苦痛云。此本市井一小事件,而經海氏之椽筆演之,遂成妙文。作中諸人物之性格,皆自小市民社會之生活困難狀況發展而來,而于性格之個性化,盡心理之委曲,有令人驚訝不置者焉。
作中女主人公,曰克拉拉。其父曰安敦,木器師也,甚樸茂,因生活困難之故,遂成一種執拗性質。彼甚重家族之名譽,而其一大重負,則營生是也。既為生存而苦斗,故其性格之堅韌如革,對一己周圍之人,皆存敵視,殆成一厭世家云。
女既受此嚴父之教育,而日處于狹隘社會之中,其性情向生活之一方發達,其為善良之處女,不待言也。由是養成一種卑屈之習慣,若無論何時,皆當從事遜順,既放棄一己之趣味,更拒絕一己之正當感情。而此種習慣,遂不異第二之天性焉。
女自幼即與一青年相愛,其人曰佛利特利,既卒大學業,音問渺然,不知所之。女盼之切,久而益寂,不得已,從母之勸,又與一書記曰列雍哈脫者訂婚約。母亦普通善良之人,列為人雖輕俊伶俐,然頗譎詐,好弄小術,女之與列訂婚,一從母勸,一則憤舊人之無情也。蓋此時女之心中,方以為正當之處置耳。
未幾,彼之青年忽歸故鄉,為市府之書記。女聞之,方旁皇無措,詎列知之,恐有變更,因嫉妒與**之奮興乃求歡于女。女非猥賤輩,即有情欲之感,亦得以其克己之心抑之。顧女雖無情欲,然竊念己既許身于列,則此之要求,亦為其應有權利,而亦一己應盡之義務也,不得已,乃委身焉。然一方與舊時之戀人不能全忘,而一己之義務又不能不盡,感情與義務不克兩全,亦不能兩舍,此女之所大不堪者耳。然其委身于列,初非兩相歡愛,特視為必然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耳。其交列也,以形不以神,所謂無心之肉交耳。
海氏之寫克拉拉破操之一事,讀者頗譏議之,以為如女之謹直,當無此舉,又劇臺之上有此事實,亦有不合云。雖知名之評家某氏,亦謂此事與克拉拉之性格不合,然就文學之大勢考之,固亦無妨。女之為此,雖不足賞,然其為此之動機,實本于義務之念、克己之情而出。其事雖疏,其情可諒。以此言之,殆亦并無不合耳。又一八四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者曾致一書與**克列林格,以辨其事曰:
(前略) 法唔斯特中之格奈奇因,非亦妊娠之女主人公乎?此妊娠之事實,實全劇之一大關紐。若無此,則法唔斯特之劇曲皆不足觀。以此曲演之于劇場,亦初無人怪之,亦何獨于鄙作而目為不然乎?
是可謂卓見。故以理想上言之,似彼少女無為此誤舉之理,若其有之,必出于情欲之熾烈無疑,彼法唔斯特中之格奈奇因,即此類也。然現代文藝所重,不在作一定之理想形式,而在描出人間心理之個性。海氏此作即本其旨。蓋克拉拉女實由精神之葛藤,即彼之性格之特性,而陷于此誤者也。故兩者不能齊觀。格奈奇因為一種之類型,克拉拉則一種之個性也。
以上所述,乃戲曲前記。本篇之動作,則起筆于克拉拉肉交可悲之結果,今述其概略如次。
第一幕:為禮拜日之事。時女之母患重病初愈,本日著嫁時之裳,而赴教會。女獨居家,列雍哈脫訪之。女自二星期以來,憂愁不去懷,其對列也,初無情思,第冷淡處之而已。列近受登用試驗而及第,故來報女,冀博其歡。顧其及第之由,頗不正當。蓋列本不應及第,因用譎計而使競爭試驗者醉倒,己乃得售。其告女也,自己[衿](矜)其機敏,言次有得色。女以其行為卑劣,唾之。正紛擾間,而其母歸。列方持一新聞紙讀之,[登](發)現其中所載一事,謂某商家之寶玉為人所盜去。女之兄加爾,近放蕩無賴,父安敦憂之,頗疑此物為其子所竊。果也,少頃,有裁判所之吏員若干人來,搜索其家宅,求寶玉之贓,且告以已逮其子于獄。蓋此等吏員因安嘗與忤,將借此以泄憤也。
女之母病后甚弱。又聞其子之得罪,一驚而絕。父雖悲其妻之死,然其視子之被辱,尤為苦痛。海氏寫其此時之情緒,凄惻逼人,不愧靈筆。其稍可議者,則女擁其母之尸而為誓,未免落普通戲曲常套耳。女遭家難如此,其心緒之劣,所不待言。斯時最快意者則列雍哈脫是也。列固與女兄無怨,然彼之娶[列](女),在欲得金,乃不可得,方以女為無用長物,欲舍之而苦無辭。今得此隙,則與絕婚不為無由,蓋以妻兄作此事為辱彼也。維彼狡童,可謂曲中最成功人物之一。
第二幕:女當母死兄逮之日,已自痛傷,而又得列書,宣言與之絕婚,其苦痛絕望殆難名狀。此時女之愿,寧一己抱罪惡而死,恥見其父也。
既而兄被鞫,既辨其誣,女稍慰,而舊情人佛利特利,竟來訪之。久別初逢,彼此各具一種心跡。女覯之,驚喜慚悚,一時交迫,不能如昔日之歡樂,只以淚迎之而已。雖隱約自訴其悲痛,而[夫](佛)初不知其事,仍認為己妻。于是女如顛如狂,似嘲似笑,而示以列之絕婚書。佛見之,以為彼既絕婚,良緣決不中斷,喜極而抱女。女益發悲痛之聲,而謂此身不復可為君所有,以明其被污。[夫](佛)乃漸明真相,至此蓋不得不舍女而去矣。此間所寫極為悲慘生動,得未曾有。
第三幕:則傲慢之列雍哈脫已與市長之侄女新訂婚約。女雖與開談判,而為其峻拒,涕泣而歸。后佛利特利向列雍哈脫要求決斗。女絕望已極,遂自盡。此間所寫,悲慘已極。第三幕雖最簡索,而以感情真摯,故得收最高之悲劇效果焉。二人既決斗,列即死,佛則負傷后死,所留者,一安敦而已。
此戲曲之缺點,則死者太多是也。凡死者,必有當然之理,且有意味,足動人之感情,乃足稱重。克拉拉無論,即佛利特利之死,亦可謂完青春豐麗婉美之性格者,若列之死殊非正當。蓋如彼之狡獪,必能遁此危險,其死也,不足起人之同情,殊無謂耳。至加爾者,乃一快樂之勞動者,除生活歡樂以外,殆不知其他。然彼自有一種之冒險性質,頗不慣于其家之局促生活。故彼雖能當大任,而日常之義務轉不能盡,亦一不羈之人也。彼在曲中雖居副位,然在作者亦極力描寫其性格。觀其酒后侈肆之光景,與憂悶刻骨克拉拉之獨白,互相對比,則現一種凄愴之妙。故加爾亦殊有近代之精神者,惟無多感性而已。
此劇曲,作者原擬名《克拉拉》,脫稿后乃改今名。然克拉拉與《福音書》中之罪女,實無何等可比較之點,故轉不如用克拉拉之名為當也。本篇于一八四三年十二月四日完成,大部分則成于巴黎。四十六年,初演于來普奇希,由是在江湖間聲名藉[盛](甚)。
一八三六至三九年之間,海氏居南德米雍亨時,其鄰有木器師,曰安敦休瓦爾茲。其子曾有被逮之事,有一女曰別皮,其性正直輕躁,海氏愛之。劇曲之材料蓋取于此。然克拉拉之性格與別皮大異,絕非取材于彼者。海氏居漢堡時,其情人愛利賽林金格則頗與克拉拉類,彼或借此寫其小影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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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刊于1907年3、4月《教育世界》145、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