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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理》中國哲學研究 王國維作品集

昔阮文達公作《塔性說》,謂“翻譯者但用典中‘性’字以當佛經無得而稱之物,而唐人更以經中‘性’字當之”。力言翻譯者遇一新義為古語中所無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襲用似是而非之古語。是固然矣,然文義之變遷,豈獨在輸入外國新義之后哉!吾人對種種之事物,而發見其公共之處,遂抽象之而為一概念,又從而命之以名。用之既久,遂視此概念為一特別之事物,而忘其所從出。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吾國語中“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與西洋“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若出一轍。今略述之如左:

(一)理字之語源。《說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從玉,里聲。”段氏玉裁注:“《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由此類推,而種種分析作用,皆得謂之曰理。鄭玄《樂記》注:“理者,分也。”《中庸》所謂“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對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系統者,亦皆謂之理。《逸論語》曰:“孔子曰:美哉璠玙!遠而望之,奐若也;近而視之,瑟若也。”“一則理勝,一則孚勝。”此從“理”之本義之動詞,而變為名詞者也。更推之而言他物,則曰“地理”(《易·系詞傳》 ),曰“腠理”(《韓非子》 ),曰“色理”,曰“蠶理”,曰“箴理”(《荀子》 ),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條理”(《孟子》 )。然則所謂“理”者,不過謂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

其在西洋各國語中,則英語之“Reason”,與我國今日“理”字之義大略相同,而與法國語之“Raison”,其語源同出于拉丁語之“Ratio”。此語又自動詞“Retus”(思索之意 )而變為名詞者也。英語又謂推理之能力曰“Discourse”,同時又用為言語之義。此又與意大利語之“Discorso”同出于拉丁語之“Discursus”,與希臘語之“Logos”皆有言語及理性之兩義者也。其在德意志語,則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語出。此語非但聽字之抽象名詞,而實謂知言語所傳之思想者也。由此觀之,古代二大國語及近世三大國語,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 )之能力,及言語之能力,即他動物之所無而為人類之獨有者,謂之曰:理性、Logos(希 )、Ratio(拉 )、Vernunft(德 )、Raison(法 )、Reason(英 )。而從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徑路,則下一判斷,必不可無其理由。于是拉丁語之Ratio、法語之Raison、英語之Reason等,于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義。至德語之Vernunft,則但指理性,而理由則別以“Grunde”之語表之。吾國之“理”字,其義則與前者為近,兼有理性與理由之二義,于是“理”之解釋,不得不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二種。

(二)“理”之廣義的解釋。“理”之廣義的解釋,即所謂“理由”是也。天下之物,絕無無理由而存在者。其存在也,必有所以存在之故,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在知識界,則既有所與之前提,必有所與之結論隨之。在自然界,則既有所與之原因,必有所與之結果隨之。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認識,而皆以判斷表之,則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即知識上之前提,一切結果,即其結論也。若視知識為自然之一部,則前提與結論之關系,亦得視為因果律之一種。故歐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學,皆不區別此二者,而視為一物。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而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于其《單子論》之小詩中,括之為公式曰:“由此原則,則茍無必然,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則一切事實不能存在,而一切判斷不能成立。”汗德亦從其說而立形式的原則與物質的原則之區別。前者之公式曰:“一切命題,必有其論據。”后者之公式曰:“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其學派中之克珊范臺爾更明言之曰:“知識上之理由(論據 )必不可與事實上之理由(原因 )相混。前者屬名學,后者屬形而上學,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則,后者經驗之根本原則也。原因對實物而言,論據則專就吾人之表象言也。”至叔本華而復就充足理由之原則,為深邃之研究,曰:“此原則就客觀上言之,為世界普遍之法則;就主觀上言之,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世界各事物,無不入此形式者,而此形式,可分為四種:一、名學上之形式。即從知識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前提,必有結論。二、物理學上之形式。即從變化之根據之原則者,曰既有原因,必有結果。三、數學上之形式。此從實在之根據之原則者,曰一切關系,由幾何學上之定理定之者,其計算之成績不能有誤。四、實踐上之形式。曰動機既現,則人類及動物,不能不應其固有之氣質,而為惟一之動作。此四者,總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則”。此四分法中,第四種得列諸第二種之形式之下,但前者就內界之經驗言之,后者就外界之經驗言之,此其所以異也。要知第一種之充足理由之原則,乃吾人理性之形式,第二種悟性之形式,第三種感性之形式也。此三種之公共之性質,在就一切事物而證明其所以然,及其不得不然。即吾人就所與之結局觀之,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就所與之理由觀之,必有不得不然之結局。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則也。而此原則所以為世界最普遍之法則者,則以其為吾人之知力之最普遍之形式故。陳北溪(淳 )曰:“理有確然不易的意。”臨川吳氏(澄 )曰:“凡物必有所以然之故,亦必有所當然之則。所以然者理也,所當然者義也。”征之吾人日日之用語,所謂“萬萬無此理”,“理不應爾”者,皆指理由而言也。

(三)“理”之狹義的解釋。“理”之廣義的解釋外,又有狹義的解釋,即所謂“理性”是也。夫吾人之知識,分為二種:一、直觀的知識;一、概念的知識也。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直觀的知識,人與動物共之;概念之知識,則惟人類所獨有。古人所以稱人類為理性的動物,或合理的動物者,為此故也。人之所以異于動物,而其勢力與憂患且百倍之者,全由于此。動物生活于現在,人則亦生活于過去及未來。動物但求償其一時之欲,人則為十年百年之計。動物之動作,由一時之感覺決定之,人之動作,則決之于抽象的概念。夫然,故彼之動作,從豫定之計畫而不為外界所動,不為一時之利害所搖,彼張目斂手,而為死后之豫備,彼藏其心于不可測度之地,而持之以歸于邱墓。且對種種之動機而選擇之者,亦惟人為能。何則?吾人惟有概念的知識,故將有為也,將有行也,必先使一切遠近之動機,表之以概念,而悉現于意識,然后吾人得遞驗其力之強弱,而擇其強者而從之。動物則不然,彼等所能覺者,現在之印象耳。惟現在之苦痛之恐怖心,足以束縛其情欲,逮此恐怖心久而成為習慣,遂永遠決定其行為,謂之曰“馴擾”。故感與覺,人與物之所同;思與知,則人之所獨也。動物以振動表其感情及性質,人則以言語傳其思想,或以言語揜蓋之,故言語者,乃理性第一之產物,亦其必要之器官也。此希臘及意大利語中所以以一語表理性及言語者也。此人類特別之知力,通古今東西皆謂之曰“理性”,即指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自希臘之[拍](柏)拉圖、雅里大德勒(今譯亞里士多德 ),至近世之洛克、拉衣白尼志,皆同此意。其始混用之者,則汗德(今譯康德 )也。汗德以理性之批評,為其哲學上之最大事業,而其對理性之概念,則有甚曖昧者。彼首分理性為純粹及實踐二種,純粹理性,指知力之全體,殆與知性之意義無異。彼于《純粹理性批評》之《緒論》中曰:“理性者,吾人知先天的原理的能力是也。”實踐理性,則謂合理的意志之自律。自是“理性”二字,始有特別之意義,而其所謂純粹理性中,又有狹義之理性。其下狹義理性之定義也,亦互相矛盾。彼于理性與悟性之別,實不能深知,故于《先天辨證論》中曰:“理性者,吾人推理之能力。”(《純理批評》第五版三百八十六頁 )又曰:“單純判斷,則悟性之所為也。”(同,九十四頁 )叔本華于《汗德哲學之批評》中曰:“由汗德之意,謂若有一判斷,而有經驗的、先天的,或超名學的根據,則其判斷乃悟性之所為;如其根據而為名學的,如名學上之推理式等,則理性之所為也。”此外尚有種種之定義,其義各不同,其對悟性也,亦然。要之,汗德以通常所謂理性者謂之悟性,而與理性以特別之意義,謂吾人于空間及時間中,結合感覺以成直觀者,感性之事;而結合直觀而為自然界之經驗者,悟性之事;至結合經驗之判斷,以為形而上學之知識者,理性之事也。自此特別之解釋,而汗德以后之哲學家,遂以理性為吾人超感覺之能力,而能直知本體之世界及其關系者也。特如希哀林(今譯謝林 )、海額爾(今譯黑格爾 )之徒,乘云馭風而組織理性之系統。然于吾人之知力中果有此能力否?本體之世界果能由此能力知之否?均非所問也。至叔本華出,始嚴立悟性與理性之區別。彼于《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證明直觀中已有悟性之作用存。吾人有悟性之作用,斯有直觀之世界,有理性之作用而始有概念之世界。故所謂理性者,不過制造概念及分合之之作用而已。由此作用,吾人之事業,已足以遠勝于動物。至超感覺之能力,則吾人所未嘗經驗也。彼于其《意志及觀念之世界》及《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辨之累千萬言,然后“理性之概念”燦然復明于世。《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程子曰:“性即理也。”其對理之概念,雖于名學的價值外更賦以倫理學的價值,然就其視理為心之作用時觀之,固指理性而言者也。

(四)“理”之客觀的假定。由上文觀之,“理”之解釋,有廣狹二義。廣義之理是為理由,狹義之理則理性也。充足理由之原則,為吾人知力之普遍之形式,理性則知力作用之一種。故二者皆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也。然古代心理上之分析未明,往往視理為客觀上之物,即以為離吾人之知力而獨立,而有絕對的實在性者也。如希臘古代之額拉吉來圖,謂天下之物,無不生滅變化,獨生滅循環之法則,乃永遠不變者。額氏謂之曰“天運”,曰“天秩”,又曰“天理”(Logos)。至斯多噶派,更紹述此思想,而以指宇宙之本體,謂生產宇宙及構造宇宙之神,即普遍之理也。一面生宇宙之實質,而一面賦以形式,故神者,自其有機的作用言之,則謂之創造及指導之理;自其對個物言之,則謂之統轄一切之命;自其以普遍決定特別言之,則謂之序;自其有必然性言之,則謂之運。近世希臘哲學史家災爾列爾之言曰,由斯多噶派之意,則所謂天心、天理、天命、天運、天然、天則,皆一物也。故其所謂“理”,兼有理、法、命、運四義,與額拉吉來圖同。但于開辟論之意義外,兼有實體論之意義,此其相異者也。希臘末期之斐洛,與近世之初之馬爾白蘭休,亦皆有此“理即神也”之思想。此理之自主觀的意義,而變為客觀的意義者也。更返而觀吾中國之哲學,則理之有客觀的意義,實自宋人始。《易·說卦傳》曰:“將以順性命之理。”固以“理”為性中之物。《孟子》亦既明言“理”為心之所同然矣。而程子則曰:“在物為理。”又曰:“萬物各具一理,而萬理同出一原。”此“原”之為心為物,程子不言,至朱子直言之曰:“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至萬物之有理,存于人心之有知,此種思想,固朱子所未嘗夢見也。于是理之淵源,不得求諸外物,于是謂:“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稟此理,然后有性;必稟此氣,然后有形。”又曰:“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附焉。”于是對周子之“太極”而與以內容曰:“‘太極’不過一個‘理’字。”萬物之理,皆自此客觀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異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又《語類》云:“問天與命,性與理四者之別,天則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則就其流行而賦于物者言之,性則就其全體而萬物所得以為生者言之,理則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則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則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故朱子之所謂“理”,與希臘斯多噶派之所謂“理”,皆預想一客觀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過其一部分而已。于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學上之意義出,至宋以后,而遂得形而上學之意義。

(五)“理”之主觀的性質。如上所述,“理”者,主觀上之物也。故對朱子之實在論,而有所謂觀念論者起焉。夫孟子既以“理”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則明說之曰:“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無物理矣。遺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我國人之說“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其在西洋,則額拉吉來圖及斯多噶派之理說,固為今日學者所不道。即充足理由原則之一種,即所謂因果律者,自雅里大德勒之范疇說以來,久視為客觀上之原則。然希臘之懷疑派駁之于先,休蒙(今譯休謨 )論之于后,至汗德、叔本華,而因果律之有主觀的性質,遂為不可動之定論。休蒙謂因果之關系,吾人不能直觀之,又不能證明之者也。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觀者,乃時間上之關系,即一事物之續他事物而起之事實是也。吾人解此連續之事物為因果之關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何則?吾人于原因之觀念中,不能從名學上之法則而演繹結果之觀念,又結果之觀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觀念,故因果之關系,決非分析所能得也。其所以有因果之觀念者,實由觀念聯合之法則而生,即由觀念之互相連續者,屢反復于吾心,于是吾人始感其間有必然之關系,遂疑此關系亦存于客觀上之外物。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觀上之必然的關系,轉而視為客觀上之必然的關系,此因果之觀念之所由起也。汗德力拒此說,而以因果律為悟性先天之范疇,而非得于觀念聯合之習慣。然謂宇宙不能賦吾心以法則,而吾心實與宇宙以法則,則其視此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實與休蒙同也。此說至叔本華而更精密證明之。叔氏謂吾人直觀時,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 )之作用行乎其間。當一物之呈于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覺耳。由此主觀上之感覺,進而求其因于客觀上之外物,于是感覺遂變而為直觀,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由此主觀與客觀間之因果之關系,而視客觀上之外物,其間亦皆有因果之關系,此于先天中預定之者也。而此先天中之所預定,所以能于后天中證明之者,則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現于后天中者,無不入此形式故。其《充足理由論文》之所陳述,實較之汗德之說更為精密完備也。夫以充足理由原則中之因果律,即事實上之理由,獨全屬吾人主觀之作用,況知識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種之理性乎。要之,以理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者,與《周易》及畢達哥拉斯派以數為有形而上學之意義同,自今日視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

由是觀之,則所謂“理”者,不過“理性”、“理由”二義,而二者皆主觀上之物也。然則古今東西之言“理”者,何以附以客觀的意義乎?曰:此亦有所自。蓋人類以有概念之知識故,有動物所不能者之利益,而亦陷于動物不能陷之誤謬。夫動物所知者,個物耳。就個物之觀念,但有全偏明昧之別,而無正誤之別。人則以有概念,故,從此犬彼馬之個物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犬”與“馬”之觀念;更從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觀念中,抽象之而得“動物”之觀念;更合之植物、礦物而得“物”之觀念。夫所謂“物”,皆有形質可衡量者也。而此外尚有不可衡量之精神作用,而人之抽象力進而不已,必求一語以賅括之,無以名之,強名之曰“有”。然離心與物之外,非別有所謂“有”也。離動、植、礦物以外,非別有所謂“物”也。離犬、馬、牛、羊及一切跂行喙息之屬外,非別有所謂“動物”也。離此犬彼馬之外,非別有所謂“犬”與“馬”也。所謂“馬”者,非此馬即彼馬,非白馬,即黃馬、驪馬,如謂個物之外,別有所謂“馬”者,非此非彼非黃非驪非他色,而但有馬之公共之性質,此亦三尺童子之所不能信也。故所謂“馬”者,非實物也,概念而已矣。而概念之不甚普遍者,其離實物也不遠,故其生誤解也不多。至最普遍之概念,其初固亦自實物抽象而得,逮用之既久,遂忘其所自出,而視為表特別之一物,如上所述“有”之概念是也。夫離心物二界,別無所謂“有”,然古今東西之哲學,往往以“有”為有一種之實在性。在我中國,則謂之曰“太極”,曰“玄”,曰“道”,在西洋則謂之曰“神”。及傳衍愈久,遂以為一自證之事實,而若無待根究者,此正柏庚(今譯培根 )所謂“種落之偶像”,汗德所謂“先天之幻影”。人而不求真理則已,人而唯真理之是求,則此等謬誤,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也。“理”之概念,亦豈異于此。其在中國語中,初不過自物之可分析而有系統者,抽象而得此概念,輾轉相借,而遂成朱子之理,即太極說。其在西洋,本但有理由及理性之二義,輾轉相借,而前者生斯多噶派之宇宙大理說,后者生汗德以降之超感的理性說,所謂由燈而之槃,由燭而之鑰,其去理之本義,固已遠矣。此無他,以理之一語為不能直觀之概念,故種種誤謬,得附此而生也。而所謂“太極”,所謂“宇宙大理”,所謂“超感的理性”,不能別作一字,而必借“理”字以表之者,則又足以證此等觀念之不存于直觀之世界,而惟寄生于廣漠暗昧之概念中。易言以明之,不過一幻影而已矣。故為之考其語源,并其變遷之跡,且辨其性質之為主觀的而非客觀的,世之好學深思之君子,其亦有取于此歟?

由上文觀之,則“理”之意義,以理由而言,為吾人知識之普遍之形式;以理性而言,則為吾人構造概念及定概念間之關系之作用,而知力之一種也。故“理”之為物,但有主觀的意義,而無客觀的意義。易言以明之,即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而無形而上學上之意義也。然以理性之作用,為吾人知力作用中之最高者,又為動物之所無,而人之所獨有。于是但有心理學上之意義者,于前所述形而上學之意義外,又有倫理學上之意義。此又中外倫理學之所同,而不可不深察而明辨之者也。

“理”之有倫理學上之意義,自《樂記》始。《記》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惡形焉。好惡無節于內,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此天理對人欲而言,確有倫理上之意義。然則所謂“天理”果何物歟?案《樂記》之意,與《孟子》小體大體之說極相似。今援《孟子》之說以解之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此天之所以與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不能奪也。”由此觀之,人所以引于物者,乃由不思之故。而思(定概念之關系 )者,正理性之作用也。然則《樂記》之所謂“天理”,固指理性言之,然理性者,知力之一種。故理性之作用,但關于真偽,而不關于善惡。然在古代,真與善之二概念之不相區別,故無足怪也。至宋以降,而理欲二者,遂為倫理學上反對之二大概念。程子曰:“人心莫不有知,蔽于人欲,則亡天理矣。”上蔡謝氏曰:“天理與人欲相對,有一分人欲,即滅卻一分天理,存一分天理,即勝得一分人欲。”于是“理”之一字,于形而上學之價值(實在 )外,兼有倫理學上之價值(善 )。其間惟朱子與國朝婺源戴氏之說,頗有可味者。朱子曰:“有個天理,便有個人欲。蓋緣這個天理,須有個安頓處,才安頓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來。”又曰:“天理人欲,分數有多少。天理本多,人欲也便是天理里面做出來。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戴東原氏之意與朱子同,而顛倒其次序而言之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又曰:“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是也。”朱子所謂“安頓得好”,與戴氏所謂“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者,則其視理也,殆以“義”字、“正”字、“恕”字解之。于是“理”之一語,又有倫理學上之價值。其所異者,惟朱子以理為人所本有,而安頓之不恰好者,則謂之欲;戴氏以欲為人所本有,而安頓之使無爽失者理也。

其在西洋之倫理學中亦然。柏拉圖分人性為三品:一曰嗜欲,二曰血氣,三曰理性。而以節制嗜欲與血氣,而成克己與勇毅二德為理性之任。謂理性者,知識與道德所稅駕之地也。厥后斯多噶派亦以人性有理性及感性之二原質,而德之為物,只在依理而克欲。故理性之語,亦大染倫理學之色彩。至近世汗德而遂有實踐理性之說,叔本華于其《汗德哲學批評》中,極論之曰:“汗德以愛建筑上之配偶,故其說純粹理性也,必求其匹偶。”而說實踐理性,而雅里大德勒之“Nous praktikos”與煩瑣哲學之“Intellectus practicus”(皆實踐知力之義 )二語,已為此語之先導,然其意與二者大異。彼以理性為人類動作之倫理的價值之所由生,謂一切人之德性,及高尚神圣之行,皆由此出,而無待于其他。故由彼之意,則合理之動作,與高尚神圣之動作為一,而私利慘酷卑陋之動作,但不合理之動作而已。然不問時之古今、地之東西,一切國語皆區別此二語(理性與德性 )。即在今日,除少數之德意志學者社會外,全世界之人,猶執此區別。夫歐洲全土所視為一切德性之模范者,非**教之開祖之生活乎?如謂彼之生活為人類最合理之生活,彼之教訓示人以合理的生活之道,則人未有不議其大不敬者也。今有人焉,從**之教訓,而不計自己之生活,舉其所有以拯無告之窮民,而不求其報,如此者,人固無不引而重之,然孰敢謂其行為為合理的乎?或如阿諾爾特以無上之勇,親受敵人之刃,以圖其國民之勝利者,孰得謂之合理的行為乎?又自他方面觀之,今有一人焉,自幼時以來,深思遠慮,求財產與名譽,以保其一身及妻子之福祉。彼舍目前之快樂,而忍社會之恥辱,不寄其心于美學及哲學等無用之事業,不費其日于不急之旅行,而以精確之方法,實現其身世之目的,彼之生涯,雖無害于世,然終其身無一可褒之點。然孰不謂此種俗子,有非常之推理力乎?又設有一惡人焉,以卑劣之策獵取富貴,甚或盜國家而有之,然后以種種詭計,蠶食其鄰國,而為世界之主。彼其為此也,堅忍果戾而不奪于正義及仁愛之念,有妨彼之計畫者,翦之、除之、屠之、刈之,而無所顧,驅億萬之民于刀鋸縲紲而無所憫,然且厚酬其黨類及助己者而無所吝,以達其最大之目的。孰不謂彼之舉動,全由理性出者乎?當其設此計畫也,必須有最大之悟性,然執行此計畫,必由理性之力。此所謂實踐理性者非歟?將謹慎與精密,深慮與先見,馬啟萬里所以描寫君主者,果不合理的歟?夫人知其不然也,要知大惡之所由成,不由于其乏理性,而反由與理性同盟之故。故汗德以前之作者,皆以良心為倫理的沖動之源,以與理性相對立。盧梭于其《哀美耳》中,既述二者之區別,即雅里大德勒亦謂德性之根源,不存于人性之合理的部分,而存于其非理的部分。基開碌所謂理性者,罪惡必要之手段,其意亦謂此也。何則?理性者,吾人構造概念之能力也。而概念者,乃一種普遍而不可直觀之觀念,而以言語為之記號,此所以使人異于禽犬,而使于圓球上占最優之位置者也。蓋禽犬常為現在之奴隸,而人類則以有理性之故,能合人生及世界之過去未來而統計之,故能不役于現在,而作有計劃有系統之事業,可以之為善,亦可以之為惡。而理性之關于行為者,謂之實踐理性,故所謂實踐理性者,實與拉丁語之“Prudentra”(謹慎小心 )相似,而與倫理學上之善,無絲毫之關系者也。

吾國語中之“理”字,自宋以后,久有倫理學上之意義,故驟聞叔本華之說,固有未易首肯者。然“理”之為義,除理由、理性以外,更無他解。若以理由言,則倫理學之理由,所謂動機是也。一切行為,無不有一物焉為之機括,此機括或為具體的直觀,或為抽象的概念,而其為此行為之理由,則一也。由動機之正否,而行為有善惡,故動機虛位也,非定名也。善亦一動機,惡亦一動機,理性亦然。理性者,推理之能力也。為善由理性,為惡亦由理性,則理性之但為行為之形式,而不足為行為之標準,昭昭然矣。惟理性之能力,為動物之所無,而人類之所獨有,故世人遂以形而上學之所謂真,與倫理學之所謂善,盡歸諸理之屬性。不知理性者,不過吾人知力之作用,以造概念,以定概念之關系,除為行為之手段外,毫無關于倫理上之價值。其所以有此誤解者,由“理”之一字,乃一普遍之概念故。此又前篇之所極論,而無待贅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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