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征也。自上古以來,帝王之都皆在東方。太皞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黃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皞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阪,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處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于梁國之虞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蓋洪水之災,兗州當其下游,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見于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遷,不出邦畿千里之內。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武王克紂之后,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逮武庚之亂,始以兵力平定東方,克商踐奄,滅國五十。乃建康叔于衛,伯禽于魯,太公望于齊,召公之子于燕。其于蔡、郕、郜、雍、曹、滕、凡、蔣、邢、茅諸國,棋置于殷之畿內及其侯甸;而齊、魯、衛三國,以王室懿親,并有勛伐,居蒲姑、商、奄故地,為諸侯長;又作雒邑為東都,以臨東諸侯;而天子仍居豐、鎬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于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后,殷、周皆帝嚳后,宜殷、周為親;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周之克殷,滅國五十;又其遺民,或遷之雒邑,或分之魯、衛諸國。而殷人所伐,不過韋、顧、昆吾;且豕韋之后仍為商伯,昆吾雖亡,而已姓之國仍存于商、周之世。《書·多士》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當屬事實。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似殷、周間之劇烈矣。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里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自其表言之,則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無以異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則其制度文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與規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周公制作之本意,實在于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略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黃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囂之后,代有天下。顓頊者昌意之子,帝嚳者玄囂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顓頊后,殷、周皆帝嚳后。有天下者,但為黃帝之子孫,不必為黃帝之嫡。世動言堯、舜禪讓,湯、武征誅,若其傳天下與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堯、舜之禪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顓頊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湯、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與德,然湯、武皆帝嚳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顓頊以來諸朝相繼之次言之,固已無嫡庶之別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自成湯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盤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陽甲立:此三事獨與商人繼統法不合。此蓋《史記·殷本紀》所謂中丁以后九世之亂,其間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禮;既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禮亦同,是未嘗有嫡庶之別也。此不獨王朝之制,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鄉出句兵三,皆有銘:其一曰“大祖日已、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已、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當是殷時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紀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駢列,無上下貴賤之別。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繼武王而攝政稱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后,四世傳子,又《孟子》謂:“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呂氏春秋·當務》篇云:“紂之同母三人,其長子曰微子啟,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大子,大史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后”。《史記·殷本紀》則云:“帝乙長子為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為嗣。”此三說雖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說已自互異,恐即以周代之制擬之,未敢信為事實也。〉舍弟傳子之法,實自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即相武王克殷勝紂,勛勞最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則繼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已攝之,后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既盡之后,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于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后生。”此二說中,后說尤為詳密,顧皆后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賢之利過于立嫡,人才之用優于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于七十子后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是故有繼別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禰之宗,是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鄭康成于《喪服小記》注曰:“別子,諸侯之庶子,別為后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也。”又于《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于事實當統無數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其庶子不得禰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別子,而其子乃為繼別之大宗。言禮者嫌別子之世近于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又若無適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蓋宗必有所繼,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繼別若繼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繼先君,又何所據以為眾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則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與先公之子若孫間,仍無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從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無綴屬之法,是非先王教人親親之意也。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別子而其后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將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故《大傳》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詩·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詩曰:“儐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內睦九族也。”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通具爾,或肆之筵,或授之幾。”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與族人燕則以齒。”又曰:“公與族人燕,則異姓為賓。”是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族人燕也。《尚書大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于賓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族人飲也。”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篤公劉》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傳》曰:“為之君,為之大宗也。”《板》之詩曰:“大宗維翰。”《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維城。”《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是禮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系。是以喪服有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曾孫為曾祖父母之服同。適子、庶子袛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復戴宗統,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則為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中殤,無服。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小功。適婦,大功;庶婦,小功。適孫,期;庶孫,小功。大夫為嫡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出妻之子為母,期。為父后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后者,為其母,緦。大夫之適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殤,小功。為適昆弟之下殤,小功;為庶昆弟之下殤,無服。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后者,期;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后者,故為人后者為其所后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即行以后,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為人后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人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云為之后矣。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虛書契后編》卷上第五葉,及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條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書契后編》卷上,第二十葉,并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于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廩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廩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是商無為后者為之子之制也。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后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后。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后祖也。”夫僖本閔兄,而《傳》乃為閔為祖,僖為禰,是僖公以兄為弟閔公后,即為閔公子也。又《經》于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己,仲嬰齊卒。”《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后也。為兄后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后者為之子也。為人后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后?后歸父也。”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后者無不即為其子。此事于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干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周人即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馀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內之邑。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系,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確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于天子,猶后世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于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見于《卜辭》所紀者,至為繁復。自帝嚳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邇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則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卜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制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于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以殊,然其實不異。《王制》、《禮器》、《祭法》、《春秋穀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注:“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漢書·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朝四而七。”《公羊·宣六年傳》何注云:“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廟,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王制》鄭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而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廟之有制也,出于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劉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于四世,則有據矣。《逸周書·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廟。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并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別矣。《書·顧命》所設幾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后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于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后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后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雖不敢以七十子后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爭;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經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亂制也。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必周制,慮后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無稱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傳說黃帝之子為十二姓,祝融之后為八姓;又言虞為姚姓,夏為姒姓,商為子姓。凡此紀錄,皆出周世。據殷人文字,則帝王之妣與母,皆以日名,與先王同;諸侯以下之妣亦然。〈傳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諸文。〉雖不敢謂殷以前無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稱,固事實也。〈《晉語》:“殷辛伐有蘇氏,有蘇氏以妲己女焉。”案:蘇國,己姓,其女稱妲己,似已為女子之稱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則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訖于春秋之末,無不稱姓之女子。《大傳》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則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別嚴。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于是天下之國,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諸國之間,亦皆有兄弟甥舅之親;周人一統之策實存于是。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舊制本有可以為天子之道,其時又躬握天下之權,而顧不嗣位而居攝,又由居攝而致政,其無利天下之心,昭昭然為天下所共見。故其所設施,人人知為安國家、定民人之大計,一切制度遂推行而無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則“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禮所及者,除家法、喪服數大端外,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無與焉,所謂“禮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則周之政治,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設,而不為民設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以為民也,有制度典禮以治。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謂國家者,非徒政治之樞機,亦道德之樞機也。使天子、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禮,以親親、尊尊、賢賢,明男女之別于上,而民風化于下,此之謂“治”;反是,則謂之“亂”。是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禮者,道德之器也。周人為政之精髓實存于經。此非無征之說也,以經證之,禮經言治之跡者,但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而《尚書》言治之意者,則惟言庶民。《康誥》以下九篇,周之經綸天下之道胥在焉,其書皆以民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為反復詳盡,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貫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兇,命歷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謂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謂,必天子自納于德而使民則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顯。”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極軌,自來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豈無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與萬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萬姓之福祚與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與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則史佚書之以誥天下,〈《洛誥》云:“作冊逸誥”,是史逸所作《召誥》與《洛誥》日月相承,乃一篇分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義**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禮,實指為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為民而設也。
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誥》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于貨,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袛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此周公誥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則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紀綱之廢、道德之隳極矣。周人數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以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誕淫厥泆,罔顧于天,顯民袛。”于《多方》曰:“乃惟爾辟,以爾多方,大淫圖天之命,屑有辭。”于《酒誥》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顯于民袛,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淫泆于非彝,用燕喪威儀,民罔不衋傷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國滅無罹。弗惟德馨香,祀登聞于天,誕惟民怨。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無降喪于殷,罔愛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說,則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說,殷之臣民,其漸于亡國之俗久矣。此非敵國誣謗之言也,殷人亦屢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戲用自絕。”《微子》曰:“我用沈酗于酒,用亂敗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又曰:“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沈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長,舊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夫商道尚鬼,乃至竊神祇之犧牲,卿士濁亂于上,而法令隳廢于下,舉國上下,惟奸宄敵仇之是務;固不待孟津之會、牧野之誓,而其亡已決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載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聰聽祖考之彝訓。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為務。《召誥》曰:“我不可不監于有夏,亦不可不監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復教戒也如是,則知所以驅“草竊奸宄”、“相為敵仇”之民而躋之仁壽之域者,其經綸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與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觀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