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ess id="pltbd"></progress><cite id="pltbd"><span id="pltbd"><ins id="pltbd"></ins></span></cite><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l></strike><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pan id="pltbd"></span>
<span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span>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ruby id="pltbd"><video id="pltbd"><del id="pltbd"></del></video></ruby>
<th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th>
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研究 http://www.liqianming.com http://www.liqianming.com/LunWen/2017-02-03/117880.html 呂冬梅(廣東海洋大學圖書館,廣東 湛江 524088)關鍵詞:高校圖書館;讀者;民事法律關系;權益保護摘 要:高校圖書館部分規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據和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是高校圖書館與讀者沖突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定位有助于圖書館維護自身利益和保護讀者合法權益,有助于依法治館的實現。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10)03-0092-031 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法律關系研究

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研究


  • 時間:2017-02-07 21:49:53
  • 來源:本站發布
  • 作者:呂冬梅

呂冬梅

(廣東海洋大學圖書館,廣東 湛江 524088)

關鍵詞:高校圖書館;讀者;民事法律關系;權益保護

摘 要:高校圖書館部分規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據和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是高校圖書館與讀者沖突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定位有助于圖書館維護自身利益和保護讀者合法權益,有助于依法治館的實現。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10)03-0092-03

1 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法律關系研究概述

  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法律關系,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圖書館學界也未達成一致意見,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4種。

1.1 消費法律關系論

  有學者認為讀者利用圖書館獲取文獻信息的行為是一種文化教育消費行為,讀者是圖書館的消費者,主張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調整。如,“讀者屬于消費者,圖書館則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讀者與圖書館之間的關系是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的關系。”高校圖書館雖然沒有直接向學生收取費用,但學生每年向學校繳納的學費中包含圖書資料服務的內容,應視為購買圖書館服務的消費行為,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管轄范圍。

1.2 行政法律關系論

  持此觀點者認為,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授予了高校圖書館管理權和教育權,圖書館行使的管理權、教育權是行政管理權,而不是民事權利。讀者行使使用圖書館資料權時與圖書館結成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行政關系,雙方的地位不平等[3]。圖書館與讀者的關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

1.3 雙重法律關系論

  另有學者認為,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雙重屬性。高校在依教育法規或高校規章對學生進行管理時,行使的是公法職能,此種情況下,高校與學生之間是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高校非依教育法規或高校規章對學生進行管理時,雙方均具有民事主體身份,權利義務平等,此種情況下,高校與學生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高校圖書館與學生讀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樣表現出雙重屬性,即不同語境下的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1.4 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論

  持此觀點者認為,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是兩個相互平等的民事主體,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是民事合同關系,并且這種合同關系是一種具有公益性、強制締約性、國家傾斜保護性的框架合同。

2 《消法》不調整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關系

2.1 圖書館不是《消法》所指的經營者

  根據《消法》第3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是經營者的重要特征,也是判斷某一主體是否屬于《消法》調整范圍的主要標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以下簡稱《規程》)第1條明確規定了高校圖書館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信息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學校信息化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工作是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高等教育法》第30條和上述規定,高校圖書館是公益性事業法人高等學校內設的服務于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學術性機構,不是營利性單位,高校圖書館為教學和科研所提供的文獻信息服務應當是無償的服務。高校圖書館不是《消法》所指的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不屬于《消法》所調整的經營者主體范圍。

2.2 讀者不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消法》所指的消費者必須具備存在具體確定的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務的行為這一特征,高校的教職員工利用圖書館不符合這一特征自不待言,高校圖書館與學生讀者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是否具備這一特征呢?消費法律關系論者認為學生每年向學校繳納的學費中包含圖書資料服務的內容,應視為購買圖書館服務的消費行為。事實上,根據有關規章的規定,高校學生所交的學費不得超過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比例的25%,且高校收取學費的10%應當用于貧困生的學費減負和困難補助。高校學生所交學費只不過是因個人受益于國家教育資源而對高等教育成本很少部分的分擔,并非高等教育成本的全部。高校學生的交費并不是購買高校教育服務的行為,更談不上是購買高校圖書館服務的行為,高校學生自然也就不是《消法》所調整的消費者主體范圍。

回到頂部

亚洲精品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