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新鄉學院圖書館,河南 新鄉 453003)
關鍵詞: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扶貧法定許可;著作權
摘 要:文章就圖書館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九條的法定許可規則傳播信息可能存在的相關著作權問題做了分析和思考。
中圖分類號:G250.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10)03-0011-02
2002年4月,我國正式啟動了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由國家財政部撥款,文化部組織實施。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落實貫徹。該發展戰略提出,推進面向“三農”的信息服務。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設置了“信息扶貧法定許可制度”,目的就是為了借助網絡向農村傳播信息,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圖書館是社會上最大的公共信息傳播源,對信息扶貧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為圖書館以法定許可方式開展信息扶貧提供了法律依據。由于《條例》第九條不同于傳統的法定許可制度,限制條件復雜,所以圖書館在按照該條款使用著作權時要正確理解其內涵,科學把握侵權與否的界限,使自己的行為囿于法律規范之內,有效規避責任風險。
1 圖書館傳播信息的目的
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圖書館通過網絡遠程傳播信息的目的只能是為了“扶助貧困”,而且服務對象必須是“農村地區”的貧困人群。圖書館既不能向農村地區的非貧困人口以法定許可方式傳播信息,也不能向非農村地區的貧困人群傳播信息。“農村地區”的范圍容易界定,但是考量“貧困”的條件是什么,什么樣的人屬于“貧困”,就應該是政府相關部門要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圖書館本身能夠完成的任務了。
2 圖書館傳播信息的主體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圖書館按照《條例》第九條傳播信息的著作權主體,這個概念比較寬泛,即只要是“中國的”自然人,或者單位(法人與其他組織)的作品都包括在其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不適用于我國香港、臺灣、澳門地區的作品。按照《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要求,《條例》第九條同樣不適用于對外國作品的使用。
3 圖書館傳播信息的內容
依據《條例》第九條的要求,圖書館向農村地區貧困人群傳播信息的范圍局限在“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之內,因為這些內容和扶助貧困密切相關。在實際操作中這個范圍顯得比較模糊,不好把握。比如,外交類的信息從表面上看雖然不屬于此范圍,但是了解有關外交信息對促進農村的經濟、文化發展卻是有著積極作用的。
4 圖書館傳播信息的狀態
所謂“狀態”就是專指被傳播作品的著作權狀態。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圖書館通過網絡傳播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否則不得傳播。“發表”既可以是通過網絡媒體發表,也可以是通過傳統的期刊、報紙、廣播、電視媒體發表。這項規定的法理基礎在于,“發表權”是著作權的一項專有權利,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授權他人行使,如果圖書館未經授權通過網絡傳播了他人尚沒有發表的作品,就是侵害了發表權。
5 法定傳播的公告制度
法定許可是指使用他人作品無需事先征得許可,但需向著作權人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因此,使用者在按照傳統的法定許可制度使用著作權之前,無需履行告知義務。但是,圖書館按照《條例》第九條使用著作權,要提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按照對《條例》第九條的理解,公告應當是向“社會公告”而非是直接向著作權人公告。《條例》第九條沒有規定公告的具體方式,從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出發,公告的方式以報刊公告、網絡公告為宜,不選擇在本圖書館布告欄中貼告示的做法。
6 著作權人的異議權利
按照《條例》第九條設置的程序,自圖書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如果著作權人對擬使用其作品的內容,以及支付報酬的金額與支付辦法提出不同意見的,圖書館不得通過網絡向農村貧困人群傳播其作品。超過30日公告期,著作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則圖書館可以行使其法定許可權,而不論著作權人是否在30日內知悉公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