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舊式的政體之下,皇帝只是代表他的家族以及外環的一特殊集團的利益,比較被統治的人民,他的地位,不但孤立,而且永遠是在危險的邊緣,尊嚴的神圣的寶座之下,醞釀著待爆發的火山。為了家族的威權和利益的持續,他們不得不想盡鎮壓的法子,公開的律例、刑章,公開的軍校和法庭不夠用,也不便用,他們還需要造成恐怖空氣的特種組織、特種監獄和特種偵探,來監視每一個可疑的人,可疑的官吏,他們用秘密的方法偵伺、搜查、逮捕、審訊、處刑。在軍隊中,在學校中,在**機關中,在民間,在茶樓酒館,在**場所,甚至在交通孔道,大街小巷,處處都有這類人在活動。執行這些任務的特種組織,歷代都有。在漢有“詔獄”和“大誰何”,在唐有“麗景門”和“不良人”,在宋有“詔獄”和“內軍巡院”,在明有錦衣衛和東西廠,在袁世凱時代則有“偵緝隊”。
錦衣衛和東西廠明人合稱為廠衛。從14世紀后期一直到17世紀中葉,這兩機關始終存在(中間曾經幾度短期的廢止,但不久即復設)。錦衣衛是內廷的偵察機關,東廠則由宦官提督,最為皇帝所親信,即錦衣衛也受其偵察。錦衣衛初設于明太祖時,是內廷親軍,皇帝的私人衛隊,不隸都督府。其下有南北鎮撫司,南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北鎮撫司專治詔獄,可以直接取詔行事,不必經過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續,甚至本衛長官亦不得干預。(1)錦衣衛的正式職務,據《明史·職官志》說是“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凡盜賊奸宄街涂溝洫,密緝而時省之”。經過嘉靖初年裁汰后,縮小職權,改為“專察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2)。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偵察“不軌妖言”,不軌指政治上的反動者或黨派,妖言指宗教的集團如彌勒教、白蓮教、明教等。明太祖出身于香軍,深知“彌勒降生”和“明王出世”等宗教傳說,對于渴望改善生活的一般農民,所發生的政治作用,是如何重大。他尤其了解聚眾結社對現實政權有如何重大的意義和威脅,他從這兩種活動中得到政權,也已為這政權立下基礎,唯一使他焦急的問題是如何才能永遠子子孫孫都能不費事地繼承這政權。他所感覺到的嚴重危機有兩方面,其一是并肩起事的諸將,個個都身經百戰,梟悍難制。其二是出身豪室的文臣,他們有地方的歷史勢力,有政治的聲望,又有計謀,不容易對付。這些人在他在位的時候,固然鎮壓得下,但也還惴惴不安。身后的繼承人呢,太子忠厚柔仁,只能守成,不能應變。到太子死后,他已是望七高年,太孫不但幼稚,而且比他兒子更不中用,成天和一批腐儒接近,景慕三王,服膺儒術,更非制馭梟雄的角色。他為著要使自己安心,要替他兒孫斬除荊棘,便不惜用一切可能的殘酷手段,大興胡藍黨案,屠殺功臣,又用整頓吏治、治亂國用重刑的口實,把中外官吏地主豪紳也著實淘汰了一下,錦衣衛的創立和授權,便是發揮這個作用。經過幾次的大屠殺以后,臣民側足而立,覺得自己的地位已經安定了。為了緩和太過緊張的空氣,洪武二十年(公元1389)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把錦衣衛所禁閉的囚徒都送刑部。再隔六年,胡黨藍黨都已殺完,不再感覺到政治上的逼脅了,于是又解除錦衣衛的典詔獄權,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案件都由法司治理。天下從此算太平了。(3)
不到十年,帝位發生爭執,靖難兵起,以庶子出藩北平的燕王入居大位,打了幾年血仗,雖然到了南京,名義上算做了皇帝,可是地位仍不穩固。因為第一,建文帝有出亡的傳說,宮內自焚的遺體中不能確定是否建文帝也在內,假如萬一建文帝未死,很有起兵復國的可能。第二,他以庶子僭位,和他地位相同的十幾個親王看著眼紅,保不住也重玩一次靖難的把戲(這一點在他生前算是過慮,可是到孫子登位后,果然又鬧了一次叔侄交兵)。第三,當時他的兵力所及的只是由北平到南京一條交通線,其他地方只是外表表示服從。第四,建文帝的臣下,在朝的如曹國公李景隆、駙馬都尉梅殷等,在地方的如盛庸、平安、何福等都曾和他敵對作戰。其他地方官吏文武臣僚也都是建文舊人,不能立地全盤更動。這使他感覺有臨深履薄的恐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他用得著他父親傳下的衣缽,于是錦衣衛重復活動,一直到亡國,始終做皇帝的耳目,擔任獵犬和屠夫的雙重任務。
錦衣衛雖然親近,到底是外官,也許會徇情面,仍是不能放心。明成祖初起時曾利用建文帝左右的宦官探消息,即位以后,以為這些內官忠心可靠,特設一個東廠,職務是“緝訪謀逆妖言大逆等”,完全和錦衣衛相同。屬官有貼刑,以錦衣衛千百戶充任,所不同的是用內臣提督,通常都以司禮監秉筆太監第二人或第三人派充,關系和皇帝最密切,威權也最重。(4)以后雖有時廢罷,名義也有時更換為西廠或外廠,或東西廠內外廠并設,或在東西廠之上加設內行廠,連東西廠也在伺察之下。但在實際上,廠的使命是沒有什么變更的。
廠與衛成為皇帝私人的特種偵探機關,其系統是錦衣衛監察偵伺一切官民,東(西)廠偵察一切官民及錦衣衛,有時或加設一最高機構,偵探一切官民和廠衛,如劉瑾的內行廠和馮保的內廠,皇帝則直接監督一切偵緝機關。如此層層緝伺,層層作惡,人人自疑,人人自危,造成了政治恐怖。
二
廠衛同時也是最高法庭,有任意逮捕官吏平民,加以刑訊判罪和行刑的最高的法律以外的權力。
衛的長官是指揮使,其下有官校,專司偵察,名為緹騎。嘉靖時陸炳官緹帥,所選用衛士緹騎皆都中大豪,善把持長短,多布耳目,所睚眥無不立碎。所召募畿輔秦晉魯衛駢脅超乘跡射之士以千計。衛之人鮮衣怒馬而仰度支者凡十五六萬人。(5)四出跡訪:“凡縉紳之門,各有數人往來其間,而凡所緝訪,止屬風聞,多涉曖昧,雖有心口,無可辯白。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憑其可逞之勢,而邀其必獲之功,捕風捉影,每附會以仇其奸,非法拷訊,時威逼以強其認。”(6)結果,一般仕宦階級都嚇得提心吊膽,“常晏起早闔,毋敢偶語,旗校過門,如被大盜”(7)。抓到了人時先找一個空廟祠宇榜掠了一頓,名為打樁,“有真盜幸免,故令多攀平民以足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賊,而通棍惡以證其事者,有潛種圖書陷人于妖言之律者,有懷挾偽批坐人以假印之科者,有姓名仿佛而荼毒連累以死者”。訪拿所及,則“家資一空,甚至并同室之有而席卷以去,輕則匿于檔頭火長校尉之手,重則官與瓜分”。被訪拿的一入獄門,便無生理,“五毒備嘗,肢體不全。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下如水,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8)。
其提人則只憑駕帖,弘治元年(公元1488)刑部尚書何喬新奏:“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后發遣。近者中外提人,只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當時雖然明令恢復批文提人的制度,可是錦衣旗校卻依舊只憑駕帖拘捕。(9)正德初周璽所說:“邇者皇親貴幸有所奏陳,陛下據其一面之詞,即行差官赍駕帖拿人于數百里之外,驚駭黎庶之心,甚非新政美事。”(10)便是一個例子。
東廠的體制,在內廷衙門中最為隆重。凡內官奉差關防皆曰某處內官關防,唯東廠篆文為“欽差監督東廠官校力事太監關防”(11)。《明史》記:“其隸役皆取給于衛,最輕巧儇佶者乃充之。役長曰檔頭,帽上銳,衣青素褲褶,系小絳,白皮靴,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干事,京師亡命誆財挾仇視干事者為窟穴,得一陰事,由之以密白于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既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訊之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榜治之名曰乾酢酒,亦曰搬罾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對于行政官吏所在,也到處派人伺察,“每月旦,廠役數百人掣簽庭中,分瞰官府”。有聽記坐記之別,“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拷訊重犯者曰聽記,他官府及各城門緝訪曰坐記”。所得秘密名為打事件,即時由東廠轉呈皇帝,甚至深更半夜也可隨時呈進,“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12)。
錦衣衛到底是比不上東廠親近,報告要用奏疏,東廠則可以直達。以此,廠權就高于衛。
東廠的**,試舉一例。當天啟時,有四個平民半夜里偷偷在密室喝酒談心。酒酣耳熱,有一人大罵魏忠賢,余三人聽了不敢出聲。罵猶未了,便有番子突人,把四人都捉去,在魏忠賢面前把發話這人剝了皮,余三人賞一點錢放還,這三人嚇得魂不附體,差一點變成瘋子。
錦衣衛獄即世所稱詔獄,由北鎮撫司專領。北鎮撫司本來是錦衣衛指揮使的屬官,品秩極低,成化十四年(公元1478)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不必關白本衛,連衛所行下的公事也可直接上請皇帝裁決,衛指揮使不敢干預,因之權勢日重。(13)外廷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不敢與抗。嘉靖二年(公元1523),刑科給事中劉濟上言:“國家置三法司以理刑獄,其后乃有錦衣衛鎮撫司專理詔獄,緝訪于羅織之門,鍛煉于詔獄之手,裁決于內降之旨,而三法司幾于虛設矣。”(14)其用刑之慘酷,有非人類所能想象,沈德符記:“凡廠衛所廉謀反殺逆及強盜等重辟,始下錦衣之鎮撫司拷問,尋常止曰打著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曰好生著實打著問,必用刑一套,凡十八種,無不試之。”(15)用刑一套為全刑,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號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16)詔獄“室卑入地,墻厚數仞,即隔壁號呼,悄不聞聲,每市一物入內,必經數處檢查,飲食之屬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舉火,雖嚴寒不過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輩不但不得隨入,亦不許相面。惟于拷問之期,得遙于堂下相見”(17)。天啟五年(公元1625)遭黨禍被害的顧大章所作《獄中雜記》里說:“予入詔獄百日而奉旨暫發(刑)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并前之百日皆生矣。何則,與家人相見,前之遙聞者皆親證也。”拿詔獄和刑部獄相比,竟有天堂地獄之別。瞿式耜在他的《陳時政急著疏》中也說:“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兇網,即煩緹騎,一屬緹騎,即下鎮撫,魂飛湯火,慘毒難言,茍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18)被提者一入撫獄,便無申訴余地,坐受榜掠。魏大中《自記年譜》:“十三日入都羈錦衣衛東司房,二十八日許顯純崔應元奉旨嚴鞫,許既迎二魏(忠賢、廣微)意,構汪文言招辭而急斃之以滅口。對簿時遂斷斷如兩造之相質,一拶敲一百,穿梭一夾,敲五十板子,打四十棍,慘酷備至,而抗辨之語悉不得宣。”“六君子”被坐的罪名是受熊廷弼的賄賂,有的被刑自忖無生理,不得已承順,希望能轉刑部得生路,不料結果更壞,廠衛勒令追贓,“遂五日一比,慘毒更甚。比時累累跪階前,訶詬百出,裸體辱之,弛杻則受拶,弛拶則受夾,弛拶與夾則仍戴杻鐐以受棍,創痛未復,不再宿復加榜掠。后訊時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臥堂下”(19)。終于由獄卒之手秘密處死,死者家人至不知其死法及死期,葦席裹尸出牢戶,蟲蛆腐體。“六君子”是楊漣、左光斗、顧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都是當時的清流領袖,朝野表率,為魏忠賢所忌,天啟五年(公元1625)相繼死于詔獄。
除了在獄中的非刑以外,和廠衛互相表里的一件惡政是廷杖,錦衣衛始自明太祖,東廠為明成祖所創設,廷杖卻是抄襲元朝的。
在元朝以前,君臣之間的距離還不十分懸絕,三公坐而論道,和皇帝是師友,宋朝雖然臣僚在殿廷無坐處,卻也還禮貌大臣,絕不加以非禮的行為。“士可殺不可辱”這一傳統的觀念,上下都能體會。蒙古人可不同了,他們根本不了解士的地位,也不能用理論來裝飾殿廷的莊嚴。他們起自馬上,生活在馬上,**中的臣僚也就是軍隊中的將校,一有過錯,拉下來打一頓,打完照舊辦事,不論是中央官、地方官,在平時,或是在戰時,臣僚挨打是家常便飯,甚至中書省的長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記載。明太祖繼元而起,雖然一力“復漢官之威儀”,摒棄胡俗胡化,對于杖責大臣這一故事,卻習慣地繼承下來,著名的例子,被杖死的如親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永嘉侯朱亮祖父子,部曹被廷杖的如主事茹太素。從此殿陛行杖,習為祖制,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以南巡廷杖舒芬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公元1523)以大禮之爭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循至方面大臣多斃杖下,幸而不死,犯公過的仍須到官辦事,犯私仇者再下詔獄處死。(20)至于前期和后期廷杖之不同,是去衣和不去衣,沈德符說:“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內傷困臥,需數旬而后起,若去衣受笞,則始于逆瑾用事,名賢多死,今遂不改。”(21)廷杖的情形,據艾穆所說,行刑的是錦衣官校,監刑的是司禮監:“司禮大珰數十輩捧駕帖來,首喝曰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杖吾二人,著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喝著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喊應如前首喝時,喝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而行。”(22)天啟時萬璟被杖死的情形,樊良材撰《萬忠貞公傳》說:“初璟劾魏珰疏上,珰恚甚,矯旨廷杖一百。褫斥為民。彼一時也,緹騎甫出,群聚蜂擁,繞舍驟禽,飽恣拳棒,摘發捉肘,拖沓摧殘,曳至午門,已無完膚。迨行杖時逆檔領小豎數十輩奮袂而前,執金吾(錦衣衛指揮使)止之曰留人受杖,逆珰瞋目監視,倒杖張威,施辣手而甘心焉。杖已,血肉淋漓,奄奄待盡。”
廷杖之外,還有立枷,創自劉瑾,錦衣衛常用之:“其重枷頭號者至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無一全。而最毒者為立枷,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放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凡枷未滿期而死,則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重于大辟云。”(23)
詔獄、延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殺,而且可辱,君臣間的距離愈來愈遠,“**圣明,臣罪當誅”,打得快死而猶美名之曰恩譴,曰賜杖,禮貌固然談不到,連主奴間的恩意也因之而蕩然無存了。
三
廠衛之弊,是當時人**最集中的一個問題,但是毫無效果,并且愈演愈烈。著例如商輅《請革西廠疏》說:“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提拿職官,事皆出于風聞,暮夜搜檢家財,初不見有駕帖,人心洶洶各懷疑畏。內外文武重臣,托之為股肱心膂者也,亦皆不安于位。有司庶府之官,資之以建立政事者也,舉皆不安于職,商賈不安于市,行旅不安于涂,士卒不安于伍,黎民不安于業。”(24)在這情形下,任何人都有時時被捕的危險。反之,真是作惡多端的巨奸大憝,只要能得到宮廷的諒解,更可置身法外。《明史·刑法志》說:“英憲以后,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不之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為禍尤烈。”明代二祖設立廠衛之本意,原在偵察不軌,尤其是注意官吏的行動。隆慶中刑科給事中舒化上疏只憑表面事理立論,恰中君主所忌,他說:“朝廷設立廠衛,所以捕盜防奸細,非以察百官也。駕馭百官乃天子之權,而奏劾諸司責在臺諫,朝廷自有公論。今以暗訪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是非顛倒,殃及善良,陛下何由知之。且朝廷既憑廠衛,廠衛必委之番役,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眾目睚眥,非盛世所宜有也。”(25)至于苛擾平民,則更非宮廷所計及,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中曾特別指出:“東廠原以察奸細,備非常,非擾平民也。自忠賢受事,雞犬不寧,而且直以快恩怨,行傾陷,片語違,則駕帖立下,造謀告密,日夜未已。”(26)甚至在魏忠賢失敗以后,廠衛的權力仍不因之動搖,劉宗周上疏論其侵法司權限,譏為人主私刑,他說:“我國家設立三法司以治庶獄,視前代為獨詳,蓋曰刑部所不能決者,都察院得而決之,部院所不能平者,大理寺得而平之,其寓意至深遠。開國之初,高皇帝不廢重典以懲巨惡,于是有錦衣之獄。至東廠緝事,亦國初定都時偶一行之于大逆大奸,事出一時權宜,后日遂相沿而不復改,得與錦衣衛比周用事,致人主有私刑。自皇上御極以后,此曹猶肆羅織之威,日以風聞事件上塵睿覽,輦轂之下,人人重足。”結果是:“自廠衛司譏訪而告奸之風熾,自詔獄及士紳而堂廉之等夷,自人人救過不給而欺罔之習轉盛,自事事仰承獨斷而諂諛之風日長,自三尺法不伸于司寇而犯者日眾。”(27)
廠衛威權日盛,使“廠衛”二字成為兇險恐怖的象征,破膽的霹靂,游民奸棍遂假為恐詐之工具,京師外郡并受荼毒,其禍較真廠衛更甚。崇禎四年(公元1631)給事中許國榮《論廠衛疏》歷舉例證說:“如綢商劉文斗行貨到京,奸棍趙瞎子等口稱廠衛,捏指漏稅,密擒于崇文門東小橋廟內,詐銀二千余兩。長子縣教官推升縣令,忽有數棍擁入其寓內,口稱廠衛,指為營干得來,詐銀五百兩。山西解官買辦黑鉛照數交足,眾棍窺有余剩在潞綢鋪內,口稱廠衛,指克官物,捉拿王鋪等四家,各詐銀千余兩……薊門孔道,假偵邊庭,往來如織……至于散在各衙門者,藉口密探,故露蹤跡,紀言紀事,筆底可操禍福,書吏畏其播弄風波,不得不醵金陰餌之,遂相沿為例而莫可問。”(28)崇禎十五年(公元1642)御吏楊仁愿疏《論假番及東廠之害》說:“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稱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伏愿寬東廠事件而后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可稍輕。”(29)**者的理由縱然充分到極點,也不能消除統治者孤立自危的心理。《明史》說:“然帝(思宗)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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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世貞:《錦衣志》。
(2) 《明史·刑法志》。
(3) 《明史·刑法志》。
(4) 《明史》,《刑法志》、《職官志》。
(5) 《明史·刑法志》。
(6) 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7) 《明史·刑法志》。
(8) 傅維麟:《明書·卷七十三》。
(9) 《明史·刑法志》。
(10) 《垂光集·一·論治化疏》。
(11) 劉若愚:《酌中志·十六》。
(12) 《明史·刑法志》。
(13) 《明史》卷九十五。
(14) 《明世宗實錄》。
(15) 《野獲編·卷二十一》。
(16) 《明史·刑法志》。
(17) 《野獲編》。
(18) 《瞿忠宣公集·卷一》。
(19) 《明史紀事本末·卷七十一》。
(20) 《明史·刑法志》。
(21) 《野獲編·卷十八》。
(22) 《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譴記》。
(23) 《野獲編·卷十八》。
(24) 《商文毅公集·卷一》。
(25) 《春明夢余錄·卷六十三》。
(26) 《楊忠烈公文集·二》。
(27) 《劉子全書》十六《痛陳時艱疏》、十七《敬循職掌疏》。
(28) 《春明夢余錄·卷六十三》。
(29) 《明史·刑法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