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陽令恢盜縣宮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已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伍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興、義皆言如恢。問:恢盜贓過六百六十錢,石亡不訊,它如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旦,無得以爵減免贖。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無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恢居酈邑建成里,屬南郡守,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譯文:
(漢高祖)七年八月己未日,江陵縣縣丞舉劾,醴陽縣令恢盜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供認:官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縣已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指使舍人士伍興、義和石共同把米賣了。得金六斤三兩,錢一萬五千零五十。有罪。所供其他情節,和劾狀所說相同。興、義的供詞與恢相同。
驗問:恢**贓值超過六百六十錢。石某在逃,尚未審訊。其他情況和供詞相同。
判定:恢是現任官吏,**贓值超過六百六十錢。審問屬實。判決:恢應該黥為城旦,不得以爵減、免、贖罪。《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根據此律、令判決恢的罪。恢居住酈邑建成里。恢現任醴陽縣令,屬南郡郡守管轄。
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