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英國:著作權法;圖書館
摘要:文章就英國對圖書館使用著作權的立法情況作了簡要介紹與初步分析。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09)02-0019-02
現代著作權法律制度誕生的標志就是英國1709年通過的《安娜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隨后,英國又陸續頒布了1814年著作權法、1842年著作權法、1991年著作權法、1956年著作權法,現行著作權制度是1989年1月起實施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1988,簡稱CDPA)之第一編《著作權法》。CDPA中對圖書館的相關規定多沿革于英國1956年《著作權法》,每次修訂與補充都對圖書館基礎業務和服務活動產生了新的影響。
合理使用制度首創于英國。CDPA第28條規定,合理使用是“可以實施而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凡法律對著作權作品未作具體說明的,合理使用適用于任何一類作品.但是合理使用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與許多國家著作權法將圖書館使用作品的條款放在合理使用中設置不同的是.CDPA關于合理使用與圖書館豁免條款所針對的是不同酌情形,但是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關聯性。
CDPA第37條對享有復制豁免的圖書館資格作了限定,要求“不包括任何為營利而經營的圖書館。所謂“為營利而經營”是指為營利而建立或經營.或者是由為營利而建立或經營之人所成立或管理的圖書館。CDPA第37條的規定意在強調圖書館的“公益性”,禁止把復制作品當成圖書館謀取商業利潤的手段,否則圖書館不享有復制豁免之權利。該條還規定,圖書館應讀者要求復制著作權資料.該讀者應事先簽署遵守著作權的聲明。著作權規則可以依據不同的圖書館類型制訂。
CDPA第38條、第39條、第43條分別規定,出于研究與個人學習之目的,圖書館可以為讀者復制期刊論文、已公開發表著作的局部以及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但是,圖書館豁免的法定要件不完全相同。
第一,對于期刊論文,同一篇論文每人只能取得一份復制件,同一份期刊內只能復制一篇文章。
第二,對于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除了期刊論文),只能復制局部,該局部不能超過著作整體的合理比例,而且該局部復制以每人得到一份復制件為限。
第三,對于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圖書館可以復制其整體或者局部.限度為每位讀者就同一著作取得一份復制件。但是,如果該著作在被收藏于圖書館之前已經公開,或者著作權人有禁止復制的聲明,圖書館則不得復制。
出于以上目的的復制,取得復制件的讀者都應支付不低于復制所需的費用,并且不得侵害該著作、補充著作的任何說明的著作權。需要指出的是,CDPA原本允許圖書館為讀者研究與個人學習的商業目的對著作進行復制,但是2003年10月《著作權法與相關權利法規》實施后,圖書館從事的此類復制行為不再屬于豁免范疇。
按照CDPA第42條的規定.圖書館可以為補充和替換永久館藏,或者替換其他圖書館遺失、毀壞和破損之永久館藏而復制自己或其他圖書館的永久館藏,同一目的的相同復制資料僅限一份。“永久館藏”是指圖書館館藏內,全部或主要用于參考之用而永久保存的資料,或者是僅能出借給其他圖書館的資料。無論是出于替換本館永久館藏,還是出于替換其他圖書館遺失、毀壞和破損之永久館藏而對作品進行復制,都僅適用于通過努力無法購買到擬被復制作品復制件的情況.從其他圖書館接受復制品的圖書館,還應提供將該復制品用于替換已遺失、毀壞和破損之永久館藏目的的書面聲明,同時支付不低于復制所需的費用。
CDPA第41條是關于圖書館館際互借復制的條款。按照規定,圖書館可以為其他非營利性圖書館提供以下作品的復制件一份:單篇期刊論文;已公開發表的文學、戲劇或音樂著作之整體或局部。但是,如果圖書館在復制前經過合理調查得知了著作權人的姓名與地址.則需要取得其授權后才能復制該著作物。對于希望得到一份以上復制件的圖書館,需要向復制圖書館提供其屬于國家指定的非營利性圖書館的依據.以及經過合理努力與調查仍然無法知悉著作權人姓名和地址的書面聲明。接受復制件的圖書館應支付不低于復制所需的費用。
盡管英國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著作權之規定已頗為詳細.但是同美國著作權法在相關問題上冗長的條款相比,仍然顯得粗略化與不具體。特別是面對數字技術條件下圖書館使用著作權的挑戰.更是顯得捉襟見肘。比如,圖書館可否應用戶要求向其提供數字復制件、能否出于替換遺失、毀壞和破損的永久館藏之目的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數字復制件、在數字環境中如何界定“永久館藏”等。在法律滯后的情況下.英國相關組織和學術團體制定了若干數字圖書館建設指導方針。如《JISC/DNEN著作權與許可指導方針》、《電子環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導方針》等,這些文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圖書館使用數字著作權應該遵循的原則和立法建議。如《電子環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導方針》規定:第一,屏幕瀏覽電子出版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臨時進入計算機內存是合理使用。第二,個人或圖書館為用戶打印一份電子出版物的一部分是合理使用。第三,個人或圖書館為用戶拷貝電子出版物的一部分到脫機的存儲介質(如軟盤、硬盤、光盤、盒式磁帶等),這與復印是相似的,因為這些是為了使用戶更方便地做研究或個人學習.但是全部拷貝不是合理使用,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協議許可。第四,圖書館員為了方便用戶打印電子作品的一部分,通過計算機網絡傳給用戶屬于合理使用,但必須采取技術措施在成功傳遞和打印后將電子作品自動刪除。圖書館員為方便用戶打印而傳遞電子作品的全部不是合理使用。第五,圖書館員通過計算機網絡為用戶傳遞電子作品的一部分,以永久保存在其本地磁盤上是合理使用,但是用戶不得轉發:傳遞電子作品的全部不是合理使用,因為涉及大量拷貝。第六,在網上向公眾發布部分或全部電子作品不是合理使用。第七,分發成套電子教參屬于系統復制,不是合理使用,推薦采用許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