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紅巖
(河南職業技術學院圖書館,河南 鄭州 450046)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
摘 要:由于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涉及的信息采集、編碼、傳輸、使用等有別于傳統圖書館,這必然會與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相沖突。本文擬就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以防止和減少數字圖書館建設中侵權行為的發生。
中圖分類號:G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88(2010)03-0047-03
1 數字圖書館及知識產權的概念
數字圖書館是指以數字形式貯存和處理信息,并用于網上服務,供廣大讀者更加廣泛、便利、快捷使用信息資源的圖書館。這是一個由網絡連接的“信息空間”,其文獻信息資源以多媒體、多語言為依托;更具有智能化、基于全文的檢索技術,還具有強大的信息收集、信息傳播和信息發布的功能。這些特征顯示了傳統圖書館那種單一功能的信息服務模式必然向數字化多功能的服務模式轉變。
知識產權是從法律上確認和保護人們對自己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是相對實物財產權而言的。它是從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而來的。根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我國《民法通則》將“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與所有權、債權、人身權并列,其范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此為我國知識產權的三個核心內容。
2 數字圖書館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問題
2.1 文獻數字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對于文獻數字化行為的法律定性,在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條款中還沒有明確規定。而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文獻信息數字化處理應是一種復制行為。雖然這個定義沒有把數字化行為包含在內。但我們從復制行為的屬性(主觀目的、特定方式、勞動特征)三方面來看,數字化行為完全符合這一論定。
首先,人們對文獻數字化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制作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復制件,而不是改變原作本身。其次,從特定方式來看,文獻數字化事實上是將傳統文獻原有形式轉換成二進制編碼形式,并固定在一定的電子或網絡載體上。第三,也是我們判斷它為復制最重要的一點,從勞動特征來看,數字化行為也許需要智力勞動,但這種智力勞動的目的不是改變原作的內容或進行某種程度上的創新,而是為了使復制品不失真,提高復制的效率,對原作內容不產生任何影響。既然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把這一過程視作是復制,傳統文獻數字化行為理應看作是復制。
筆者認為,文獻數字化行為的歸屬,內容、行使與限制都應比照復制權中的有關規定來執行,納入著作權法的調整范疇,著作人對作品數字化享有專有權利,其它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不得對原作品實施數字化行為,否則容易造成侵權行為。
2.2 數據庫開發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必然會采用各種各樣的數據庫。數據庫是由作品片段、數據或其它資料匯集、整理并通過電子形式表達出來的信息實體。由于數據庫不同于傳統的版權作品,數據庫的版權保護主要是對數據庫本身的保護和對數據庫中信息的保護,所以在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數據庫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對其進行保護,一直是各國立法以及國際組織關注的問題。
目前國際上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將其作為匯編、編輯作品,納入版權保護范圍。第二,將其作為獨立著作物對數據庫的制作者版權予以保護。第三,將其至于著作權與特殊權利共同保護之下。三種方式各具特點,第一、第二種版權保護的方式不利于數據庫的制作人,因為要獲得版權保護的基本前提是該數據庫具有獨創性,而數據庫主要是以選擇、編排為其特點的,其作品的獨創性很難認定。盡管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人力、資本來搜集更新數據庫資料,但最有價值、最重要的數據庫內容往往不被保護,他人可以通過低廉的成本獲取數據庫的全部內容。第三種保護方式從理論上講是比較科學的,對維護數據庫制作者的合法權益十分有利。但在長期保護數據庫制作者權益的同時,會損害到公眾所享有的信息自由獲取權。結合我國現狀,筆者認為數據庫保護既要考慮數據庫制作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又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找好原著者與數據庫開發者之間、數據庫開發者與公眾之間的權利保護與限制例外的最佳平衡點,力爭做到原作者、數據庫制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權益的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