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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館藏數字作品的規定 http://www.liqianming.com http://www.liqianming.com/LunWen/2017-02-03/105594.html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8號)(以下簡稱《條例》)第7條中有這樣一項規定: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很明顯,這是一項合理使用的規定。但是,它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規定的內容是不是屬于著作權法范疇?由此是不是還會衍生出其他相關的問題?要回答這些問題,還需從版權領域客體(作品)、載體(例如圖書)與權利的區別這一知識產權的基本問題談起

合理使用館藏數字作品的規定


  • 時間:2017-02-07 15:49:28
  • 來源:本站發布
  • 作者:趙靜文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8號)(以下簡稱《條例》)第7條中有這樣一項規定: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很明顯,這是一項合理使用的規定。但是,它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規定的內容是不是屬于著作權法范疇?由此是不是還會衍生出其他相關的問題?要回答這些問題,還需從版權領域客體(作品)、載體(例如圖書)與權利的區別這一知識產權的基本問題談起。

1 在版權領域,客體(作品)≠載體(例如圖書)

作品是一種具有非物質性等特征的智力成果。它不是物,是物之外的著作權的客體。因此,作品及著作權應由知識產權法中的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非物質特征決定作品必須附著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方可供公眾閱讀和利用。所以,作品的載體(例如圖書)是物,是能夠被人感知、支配和利用的物,屬于民法上的物,是物權的客體。既然如此,就不應反用著作權法去規定載體及所有權的問題:或用物僅法去規定作品及著作權的問題。2作品載體物質在變,但依舊是客體≠載體

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展.作品的表現形式、固定及復制作品所采用的載體物質、作品及載體的傳播方法、公眾閱讀和利用作品的方式等都在發展與變化。但是,無論作品的表現形式、物質載體、傳播方式及公眾閱讀、利用方式如何變化,作品還是作品。作品的非物質性等特征沒有變:作品必須附著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無論是實體物還是自然力類物都是能夠被人感知、支配和利用的物,即民法上和物沒有變。一名話,“客體(作品)≠載體例如圖書”沒有變。社會的發展需要加大保護著作權的力度,但同時也應關注載體及其權利和保護問題。應該清楚,沒有載體,公眾便無法閱讀、利用作品,著作權人便無法行使其著作權,著作權便有可能變成一名空話。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應忽視載體的存在和作用,都不應否認載體是物,是物權的客體,載體的所有權屬物權法領域,不屬著作權法領域。

3 網絡出版物的所有權

由于網絡傳播具有非獨占性特征.網絡出版物的所有權一般是不發生轉移的。那么,圖書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網絡出版物從何而來呢?《條例》的規定中“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莫非是指對圖書館所藏傳統出版物刊載的作品(有人稱作“傳統作品”)進行數字化加工并通過網絡傳播?如果是,由誰實施?由著作權人實施,著作權人一般不具有合法的出版資格;由合法的網絡出版單位實施,合法的網絡出版單位不享有作品和網絡傳播權。只有著作權人將作品交付合法的網絡出版單位.由合法的網絡出版單位上網傳播。

網絡出版單位對其出版的網絡出版物享有所權的全部權能.所以網絡出版物的所有權只是一般不發生轉移,由圖書館實施.圖書館不是合法的網絡出版單位。沒有法定出版資格是不能出版物的。即使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所出版的網絡出版物也不能稱作合法和網絡出版物。退一步說,假如圖書館有權將自己館藏的傳統作品數字化并上網向讀者提供服務,這樣的行為與網絡出版活動沒有兩樣,提供給讀者的同樣是網絡出版物。從傳統出版物到網絡出版物,只是作品的表現形式、作品的載體物質及使用手段發生了改變,本質并沒有變。

4《條例》規定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4.1 圖書館收藏的是網絡出版物,提供給讀者的是網絡出版物。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限制的是著作權,供使用者合理使用的是作品。在《條例》中則是數字作品。《條例》有意無意地將網絡出版物與數字作品兩個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借以達到以合理使用的含義,限制圖書館所藏網絡出版物傳播的目的。

4.2 網絡出版物是物,屬于民法上的物,是物權的一種客體。網絡出版物的歸屬及由此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由物權法去調整。《條例》是一部著作權法規。從廣義上講,屬于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一部門法。是保護作品、保護著作權的部門法。作為著作權的部門法,《條例》卻將應歸物權法規范和調整的網絡出版物的歸屬及由此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包容進去,不僅在理論上是講不通的,在立法實踐中也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臻完善以及立法技術相應進步的今天,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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