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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濟在中國近代版權史上的角色與地位 http://www.liqianming.com http://www.liqianming.com/LunWen/2017-02-02/97274.html 祖洪波(鄭州圖書館,河南鄭州450052)關鍵詞:張元濟;版權;中國近代摘要:張元濟以版權思想的傳播者、版權立法的諫言者、版權實踐的開拓者、版權利益的維權者等多種角色在中國近代版權制度的形成與演進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占據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張元濟的版權理念和版權實踐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具有現實的傳承和啟示價值。中圖分類號: 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2)06-0122-03中國宋代就孕育了保護版權的萌芽。然而,直至清朝末年,以張元濟、嚴復等人為代表的有識之士站在時代

張元濟在中國近代版權史上的角色與地位


  • 時間:2017-02-07 03:09:39
  • 來源:本站發布
  • 作者: 祖洪波

祖洪波

(鄭州圖書館,河南鄭州450052)

關鍵詞:張元濟;版權;中國近代

摘要:張元濟以版權思想的傳播者、版權立法的諫言者、版權實踐的開拓者、版權利益的維權者等多種角色在中國近代版權制度的形成與演進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占據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張元濟的版權理念和版權實踐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具有現實的傳承和啟示價值。

中圖分類號: 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2)06-0122-03

中國宋代就孕育了保護版權的萌芽。然而,直至清朝末年,以張元濟、嚴復等人為代表的有識之士站在時代變遷的潮頭,革故鼎新,推崇、傳播、踐行版權理念,才使得我國版權法制建設落后于西方國家的狀況有了明顯改觀。從歷史評價,張元濟是中國近代版權保護征途上的一位開路先鋒,在晚清版權制度的醞釀和創立中以多種角色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于版權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從現實考量,張元濟的版權思想至今閃爍著光芒,其豐富的版權實踐對推動我國當代版權事業的發展不乏啟示價值。

1版權思想的傳播者

張元濟是維新派的一員主將,他在西學東漸浪潮中加深了對西方文明進步根本動力的認識,較早地認同并樹立了版權保護的理念。其時,廢科舉、辦學堂、興教育運動促進了出版業的繁榮,而翻印盜版亦日益猖獗。往往是一書剛出,射利之徒競相翻印,因之著譯者無不關心版權保護,但苦于沒有版權專述作為指南[1]。張元濟通過自己掌控的出版平臺大力傳播版權思想,啟蒙國人的版權覺悟,在中國大地悄然灌溉著版權制度。

1902年3月,張元濟在其主辦的以“傳播新知,通覽世界”為宗旨的《外交報》的“文牘”欄目中連續刊登《創設萬國同盟保護文學及美術版權條約》(即《伯爾尼公約》)及其續增(補充)條款和1896年的巴黎修正條約。這是中國出版物上最早登載的《伯爾尼公約》漢譯本。此后,《外交報》還譯發了《論萬國會議保護版權》等詳細介紹修訂《伯爾尼公約》柏林會議情況的文章。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宣傳《伯爾尼公約》對國民潛移默化地輸入版權思想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1902年,日本、美國先后在與清政府續訂《通商行船條約》的談判中,提出加入版權條款的要求,而中國朝野對外國版權立法,以及版權條約對本國利益影響等問題的了解與研究知之甚少。于是,1903年,張元濟主持下的商務印書館出版了我國第一本版權譯著──《版權考》[2]。該書分“論版權之坯胎”、“論版權之發達”、“論版權之進步”等三篇,羅列介紹了部分西方國家版權法的特點。其序言認為,對文明進步的影響,“獨以版權為最駁”,提出“限制利益以防罔利”的版權利益平衡觀點。序言指出,“故譯是篇”的目的在于以備政府商議版權事務時“采擇”。《版權考》序言署名“商務印書館主人”,學術界認為應由張元濟撰寫,至少是經他審定的,反映了其拓展國人保護版權的世界眼光的意識,表達了對保護版權的國家義務觀和對版權問題的焦慮之心[3]。

2版權立法的諫言者

基于民眾版權意識的日益覺醒和日、美等列強欲以條約在中國開展“版權圈地”的壓力,1904年,清政府商務部針對文明書局提出的版權立法建議,擬訂了中國近代最初的版權律草案[4]。張元濟對版權立法問題持積極的倡導態度,呼吁政府早日頒行法律。版權律草案出臺之前,《版權考》序言就認為,鑒于美、日兩國都要求將符合其意愿的版權條款加入商約,吾國若“不及早訂定專律”,則可能將“托庇于他人之宇下”。[5]

1905年,張元濟在被奏調外務部任職期間起草了對版權律草案的修改意見書[6]。意見書認為,版權律草案第十九條關于“有版權之書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譯”的規定“大有流弊,應詳細斟酌”。張元濟指出,由于科技、經濟、文化水平的差異,若授予國外所有書籍以版權,必使本國利益受到羈束,是“我以實際之權利,易彼虛名之保護”。他主張,國外書籍在我國受到版權保護的條件只能是“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或者“特為中國備用”。張元濟還曾上書清政府商務、教育、農工等相關部門,認為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還不能與外國比肩的國情下,宜緩加入《伯爾尼公約》,指出在“發達幼稚之國,則務必稍后”[7],以防對本國利益之不利。張元濟對待簽訂商約和加入國際版權條約的觀點,后來被證明是頗有前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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