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七月十七日
總管內務府謹奏:為請旨事。
案據雍正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派出巡察圈禁允(礻題)地方之護軍參領曹宜等報稱:本月十一日夜間二更時,允(礻題)使用之太監李鳳琛,越登大內高墻跳出,被坐更太監廖德永等拿獲等語,呈報前來。
臣等即訊李鳳琛,汝將何故越墻跳出及如何越登高墻之處,著俱從實摺出。據供:我原是跟隨弘明的太監,身有許多病癥,而允(礻題)不分晝夜,使用甚嚴,稍有不是,即遭挫打;因實難忍受,於本月十一日夜間,我從高墻根邊堆的煤灰,登上房山墻,越過高墻跳出,當即將我拿獲,并無別情等語。
查雍正九年十月內,允(礻題)使用之太監王國容,曾越出大內高墻。臣等議得:王國容乃允(礻題)使用之太監,雖然供稱因挨打忍受不住而越墻逃出,但其中難免別有情故,因而奏請將王國容嚴審議奏。奉旨:何需嚴審,著將伊提來,與菩薩保、張起鳳一處圈禁,并將高墻內所筑之小墻拆毀。欽此欽遵在案。
臣等除將圈禁允(礻題)之高墻內堆積之煤灰,監視鏟平清出外,茲將拿獲跳出高墻之太監李鳳琛,如何辦理之處請旨。為此謹奏。
奉旨:著令太監李鳳琛照常進去。莊親王、內務府總管所司何事?如果墻矮,理應砌高,并將里面所有之灰土清除出去。爾等素日并不巡查,以致太監李鳳琛從堆積之灰土越墻跳出,是何道理?現在只是太監越墻而出,倘若是允(礻題),爾等又當如何?著莊親王、內務府總管自行查議具奏。欽此。
王、大人諭:著將此事交都虞司擬稿呈閱。
王、大人又諭:本堂自行查議之處,著交都虞司辦理。王進玉查議之處,著交慎刑司議呈,并交該管處。此諭。
[譯自內務府滿文上傳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