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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希波戰爭到亞歷山大:奴隸供應和奴隸數量》古希臘羅馬奴隸制 韋斯特曼作品集

我們所能找到的有關奴隸的數據雖然仍不夠多,在時間上也不連貫,但與過去相比已有很大進步,足以使我們有可能對情況作出理性的分析。其中大量信息都集中反映了雅典城邦的情況。從整體上看,這個時期奴隸人口相對于自由人口有所增加;手工業生產中奴隸使用也有所增加,特別是在那些把小工場和家庭勞動的產品出售到分銷機構從而成為工業生產中心的城市里。同時奴隸主也開始對奴隸進行資本投資,其中包括從事家庭勞動的奴隸,也包括那些奴隸主租給工場主作生產工具的奴隸。在阿提卡,勞里厄姆(Laurian)岬角銀礦規模的擴大導致奴隸主紛紛把奴隸出租出去做礦工。

個人從自由人轉變成奴隸 1 ,或相反從奴隸轉變為自由身份,這兩者都變得更頻繁也更容易。隨著數目的增長,奴隸作為一個階級,其社會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這種社會覺醒反過來促進了對奴隸制起源、奴隸境況、奴隸在當時政治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的討論。明確指代奴隸的詞匯包括:doulos ,它在整個古典時代都作為法律用詞以及日常用語被使用;andrapodon ,之前是法律術語 2 ,后被doulos 取代,但其動詞、形容詞以及名詞復合詞的形式則一直沿用下來,如andrapodizesthai、andrapodistes、andrapodonie;sōma andreian 和sōma gunaikeion ,都一直用于釋奴銘文中。sōma 在單獨使用時無法表達清楚的意思 3 ,雖然古典作家在不嚴格的情況下也用它來表示“奴隸”之意。 4 我們在翻譯諸如oiketēs、therapōn、pais、paidarion 等詞語時必須多加小心,這些詞匯的本義都非“奴隸”之意,但古代作家卻經常不嚴格地使用它們以表達“奴隸”這一含義。 5 在公元前214年馬其頓(Macedonia)菲利普五世所寫的一封信中 6 ,oiketas 意指“奴隸”;但在tode de doulōn kai pantōn hupēretōn loipon (Plato,State**an ,289c )一句中,“仆人”含義的hypēretai 就與“奴隸”含義的doulōi 形成了鮮明對照。

對于任何人來說,奴隸身份都是無奈的命運所致,他也許一出生就注定是奴隸身份,也可能雖然在出生時還是自由人,但因戰爭被俘、綁架或因某些不幸使經濟狀況發生了改變,從而最終淪為奴隸。 7 在整個古典時代,奴隸身份都是繼承的,一些地方父系繼承,一些地方母系繼承。 8 家生奴在奴隸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在各地區有很大差別,這種差別一方面取決于當地的法律,即法律規定出生者的身份是繼承自父母一方還是雙方;另一方面,它也取決于經濟上的狀況,因為不同的經濟條件可能促進或阻礙奴隸之間的婚姻以及奴隸主與女奴之間的同居關系。

希臘的一些城邦認定遺棄嬰兒的行為是合法行為, 9 這也成為奴隸的一個小規模來源。 10 在提比斯(Thebes) 11 以及其他一些地方,遺棄嬰孩的行為被禁止,違禁者會被處以極刑。以提比斯為例,取代這一奴隸來源缺失的措施是,父親只要有證據證明他本人處于極度貧困中,即可合法地把孩子出賣為奴隸。而在那些允許遺棄行為的地方,把被拋棄的孩子撿回以備將來用作奴隸的情況也是有限的,因為在收成不好的年頭,養育這樣的孩子是有代價和風險的。另一方面的風險在于,如果這個孩子是奴隸身份,那么他原來的主人隨時可能出現把他要回;而如果這個孩子出身自由,那么只要有證據證明他與自由家庭之間的聯系,他通常都能重獲自由身份。 12 有關被遺棄的嬰孩轉變成為奴隸的推斷最初都基于阿提卡的戲劇 13 以及把這種情況作為舞臺素材來使用的新喜劇。 14 現在我們已經找到了相關的更有力的證據,羅馬埃及的紙草文獻記載了實際的例子,法律的術語是“從糞堆拾回使之成為奴隸”。 15 這個術語在后來還正式出現在羅馬埃及的“賬目記錄”之中。 16 收養被下層埃及人所遺棄的男孩兒要付錢,但并不禁止把他們作為奴隸使用。 17

海盜行為以及不同的海上活動構成了奴隸來源的一部分,這一點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準確說明。 18 這種獲取奴隸的手段在實際效果上會有很大出入,其差異取決于當時是否存在著占據統治地位的海上霸主,因為海上霸主一方面能掌控海上勢力,另一方面也會出于經濟考慮而熱衷于鎮壓海上掠奪行為。 19 這個奴隸來源當然還會受到奴隸勞動力市場需求情況的影響。劫掠自由人然后非法出口變賣為奴的行為顯然一直冒有很大危險,根據雅典的法律,禁止劫掠奴隸,違法者將被判死刑。 20 科林斯也執行相同的政策,一個案例就是有關阿格拉圖斯(Agoratus)的兄弟在劫掠一個科林斯公民的小女兒之后所受到的懲罰(**sias,13,67)。在公元前6世紀后半期及公元前5世紀早期的僭主統治時期,希臘海岸的形勢有利于奴隸劫掠活動。希羅多德曾記載,岐奧斯的避難者由于被以弗所人誤認為是海盜而遭到進攻并被殺死(Herodotus,6,16)。特奧斯(Teos)城邦的一條法律規定,任何讓海盜停靠岸的人都將被處以死刑。 21

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前5世紀初有關奴隸情況的資料嚴重匱乏,但從這些數量有限的資料中,我們仍然隱約發現,波斯帝國的西部行省才是最好的奴隸市場,而非我們所一直關注的希臘城邦。 22 例如僭主波利克拉特斯(Po**crates)在薩摩斯沒有足夠的技術奴隸為他修建工程,因此他不得不派人從海外尋找收取報酬的工匠。 23 希羅多德并沒有給出在希波戰爭期間因俘獲戰俘而使希臘城邦的奴隸數量有所增長的證據;修昔底德(Thucydides)記載了雅典在公元前479年重建城墻的歷史,據此看來,當時的阿提卡并沒有大規模的奴隸群體存在(Thucydides,1∶90)。 24

在所謂“五十年時期”(pentēkontaētia )(公元前479—公元前431年)內,雅典奴隸人口數量大幅度增加,奴隸的重要性也愈發表現出來。以小手工業為經濟基礎的其他城邦也同樣如此。這個推斷基于以下幾項資料得出:首先是伯里克利指控麥加拉人犯下收留雅典逃亡奴隸的罪行; 25 其次,伯里克利在估計戰爭形勢時稱,阿提卡將受逃亡者之害; 26 再次,在公元前423年的停戰協定中,協定簽署者都表示將不再收留逃亡者,不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 27 最后,修昔底德還有一段重要敘述, 28 阿提卡的狄西利亞(Decelea)在公元前412年被一支斯巴達駐軍永久占領之后,有超過兩萬名雅典奴隸逃亡。

公元前5世紀奴隸勞動力的需求不斷增加,其原因之一是手工業規模的擴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頻繁不斷的戰爭以及隨之而來的對戰爭物資的固定需求。同時,一方面由于要作為戰士參加戰爭,另一方面民主制的日趨完善又導致公民增加了在政治生活上所花費的時間,勞動力市場中公民工匠的數量不斷萎縮,這也加大了對于奴隸的需求。 29 為滿足這種需求,伯羅奔尼撒戰爭爆發前,奴隸供應不斷增加。這些奴隸主要是從周邊地區的非希臘人那里按常例合法購得的,而非通過戰爭或海上掠奪取得,因為一方面雅典人要安撫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中帶有不滿情緒的盟友,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雅典對于海上掠奪行為持強烈的反對態度。 30

我們已知的提供奴隸的蠻族地區包括弗里吉亞(Phrygia)、呂底亞(**dia)、加里亞(Caria)、帕夫拉戈尼亞(Paphlagonia) 31 和色雷斯。事實上色雷斯人很愿意把他們的孩子出口賣為奴隸 32 。此外還有伊利里亞(Il**ria)也是如此。西徐亞(Scythia)也曾是奴隸的來源地之一,雅典就曾使用西徐亞人作公共奴隸。公元前414年,比雷埃夫斯(Piraeus)曾居住著一位名叫凱菲索多羅斯(Cephisodorus)的富有的外邦人,他擁有16個奴隸,其中5個是色雷斯人,3個是加里亞人,2個是西徐亞人,2個是伊利里亞人,還有一個可能來自下面四個地方之一:科爾基斯(Colchis)、西徐亞、呂底亞或馬耳他(Malta)。 33

伯羅奔尼撒戰爭期間,過去交換戰俘或出贖金贖回被俘男人的習俗發生了變化,戰俘通常會被殺死。 34 戰爭中俘獲的女人則按慣例作為奴隸被帶到市場上出售。希臘城邦間戰爭所帶來的悲慘后果無疑是巨大的,但其對奴隸生活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安提豐(Antiphon)指出,贖回那些被販運到遙遠之地的奴隸,這種行為在當時已經成了一種職業,人們把他們帶回他們的家鄉,在那里拿到贖金。(Antiphon,5,20)根據一條古老的希臘法律,如果贖金是由個人而非國家承擔的,那么被贖回者就要像償還債務一樣償還贖金。 35

1752年,大衛·休謨(David Hume)在《古代國家的人口》(Of the populousness of ancient nations ) 36 一文中堅決抨擊了法萊隆的德米特里(Demetrius of Phalerum)統計所得到的夸大數字 37 。據這項公元前311年的統計稱,雅典總共有40萬奴隸。而自休謨時代以來,所有試圖重新確定這項數量的努力都以失敗告終。 38 與之類似的是,引自亞里士多德《厄基那政制》(Polity of the Aeginetans )的一組數字稱科林斯和厄基那(Aegina)分別有46萬和47萬奴隸, 39 這一觀點同樣已被現代批評者普遍拋棄。雖然現代學者們所給出的有關雅典公民和外邦人及其家庭的數字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這些結果都只能說僅僅代表了一種可能性,因為它們都無法以統計學為基礎。有關奴隸的數字更難以統計,因為我們如今無從知道奴隸對應自由人口的比例。市場上在售奴隸的數字都是孤立的,因而我們必須以懷疑的眼光加以審視。雅典的奇蒙(Cimon)在攸利密頓(Eurymedon)戰役中擄獲了2萬名俘虜,有關這一事件只有狄奧多羅斯(Diodorus)留下了記載(Diodorus,11∶62)。并沒有記錄說明這些俘虜后來是被贖回還是被賣為奴隸。如果他們是被賣為了奴隸,那么出手速度一定非常快,因為養活和運輸他們需要大筆費用。因此,奇蒙在攸利密頓的勝利對于雅典奴隸數量和價格所造成的影響仍然無法估算。 40

修昔底德的一段論述為公元前5世紀后十五年的奴隸數量問題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在斯巴達占領了狄西利亞之后,兩萬名奴隸從阿提卡逃出,其中的大部分是手工業者(Thucydides,1∶139,2)。 41 有關這些逃亡者的年齡和性別并沒有記載,在“狄西利亞戰爭”(公元前412—公元前404年)的八年期間,一直貫穿有奴隸逃亡的行動。依據一份同時代與雅典相關的可信資料來判斷,上述記載只能說明阿提卡的奴隸數量也就2萬多一點,同時逃亡的奴隸手工業者的數量要略低于2萬逃亡者的總數。一篇俄克喜林庫斯希臘紙草(Oxyrhynchus Hellenic)文獻 42 支持了有關奴隸逃亡的說法,根據紙草記載,由于戰爭中可以便宜地購買到奴隸和其他商品,提比斯在占領狄西利亞之后變得繁榮起來。

據說雅典的尼西阿斯(Nicias)當時擁有1000個奴隸,他把他們出租給銀礦使用,希波尼庫斯(Hipponicus)有600個,斐洛美尼德斯(Philomenides)有300個, 43 對于這些數字我們不能太當真,因為它們是相隔了一代人的時間之后才作為傳聞 44 給出的,而且談論這件事的人說不出他本人所在時代租給銀礦的奴隸的相關信息,就只能說過去有許多這樣的情況。 45

柏拉圖不認為有如此龐大的奴隸群體,他的觀點是一個富有的人一般情況下也就擁有50個或數量略多的奴隸。 46 柏拉圖所提出的這個數字有現實的例證,即演說家德謨斯提尼(Demosthenes)所擁有的奴隸數量。在德謨斯提尼起訴他的財產管理人的法庭上,他透露他的父親留給他一座擁有32個或33個奴隸的刀劍制造工場,除此之外還有一座擁有20個已受過專業訓練的奴隸工匠的沙發框架制造工場。 47 同時代的另一個雅典人,名叫提馬爾庫斯(Timarchus),繼承了11個或12個奴隸,包括9個或10個皮革工匠、1個紡線女奴以及1個皮革裝飾工匠。 48

事實上,許多阿提卡人根本沒有奴隸,與上述數字相比,這一結論更能證明阿特納奧斯(Athenaeus)所給出的夸大數目不可信。 49 對于城市中更貧困的階層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50 呂西阿斯(**sias)為一個身體殘疾的公民工匠所寫的一篇辯護詞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這篇辯護詞所針對的是一次起訴,這個跛腳的公民就因為這次起訴而丟掉了之前給予他的國家救濟,跛子聲稱他供養不起一個奴隸來協助他打理生意。 51 在一些錢多到足以為財產繼承打官司的人中,這個事實也得到了證明。一個例子就足以說明問題,一個人雖然被卷入了復雜的繼承官司,但他的財產清單中并沒有奴隸。斯特拉托克勒斯(Stratocles)是這個案件中被告的兄弟,他從他去世的女兒那里繼承了一筆遺產,價值2.5塔蘭特,或者1.5萬德拉克馬的銀子,這筆財產清單包括不動產、60只綿羊、100只山羊以及其他的物件,但沒有出現奴隸。 52 他死時留下的財產清單同樣保存了下來,其中不動產、借出的債務、家具、綿羊、谷物、葡萄酒總共估計有3000德拉克馬,另外還有900德拉克馬的銀子,同樣還是沒有奴隸出現。

這個時期文學中的兩個片段可以進一步證明上述論斷。在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于公元前392年創作出的喜劇《公民大會婦女》(Ecclesiasusae )中,普拉卡戈拉(Praxagora)想要推行她的財產集體所有計劃,從而結束有人擁有許多奴隸而有人一個侍從都沒有的局面。 53 對于眾人中的工匠階層,色諾芬(Xenophon)發出了意味深長的評論:“那些能買得起奴隸的人就買吧,這樣他們才會有干活兒的工匠!” 54

所有真實可信的證據都說明,在阿提卡,奴隸占整個人口的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可能連四分之一都不到。但即使是這個論斷,也只能說是一個相對比較合情合理的推斷。有猜測認為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初期,各個年齡段的**和女奴加在一起總共有大約六萬到八萬人,這種推測也在情理之中。還有一點必須要強調,在亞歷山大時代之前,阿提卡的奴隸人口可能超過除岐奧斯以外的所有希臘城邦。修昔底德稱岐奧斯的奴隸數目在除斯巴達 55 之外的所有城邦中是最多的(Thucydides,7∶40,2),他的這番話也同樣值得懷疑。然而就岐奧斯城邦來說,它最多也就供養十萬個奴隸。 56

有關公元前4世紀希臘世界奴隸數量的問題,相關的資料更加有限,因此我們只能更多地依靠推理來判斷。雖然這一時期希臘在手工業和零售領域已開始越來越多地使用奴隸,但我們并不能據此推斷希臘的奴隸數量在這一時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該時期形勢混亂,綁架行為盛行。 57 在一份已遭毀損的文獻中有一篇希佩里德斯(Hyperides)殘篇, 58 上面記載說阿提卡的銀礦及其他地方總共有超過15萬的成年男**隸。然而這段話對于我們現在所調查的問題毫無用處,我們不必理會。 59 眾所周知,色諾芬曾提出一項提高阿提卡國家收入的計劃,他假設在勞里厄姆礦區會出現尚未被發現的銀礦層,隨著產品的增加會出現一個規模超大的市場,于是他建議國家立即購買1200個奴隸,在接下來的五六年內,隨著利潤的增長,購買奴隸的數量也可增加到6000個。這些國有奴隸將被租給銀礦主使用。色諾芬計劃的目標是最終擁有1萬個國有奴隸。 60

色諾芬心里清楚,現實中可供購買的奴隸數量是有限的,這一點從他的論述 61 中就可看出。他聲稱如果直接購買龐大數量的奴隸,那么國家就會被迫以高價購買價高質劣的奴隸。他幻想最終“每個雅典人”平均擁有3個國有奴隸, 62 這里他指的“雅典人”很可能局限在公民范疇內,那么國有奴隸的數目就是大約65萬,在這種形勢下,私人資本為了出租而購買奴隸的現象就將在很大程度上被國有奴隸所取代。 63 而在色諾芬的所有論述中,都沒有出現如古代作家所說的那么龐大的奴隸數目。愛德華·邁爾(Eduard Meyer) 64 在很久以前就曾表示,希臘世界大部分地區的農業生產仍然由自由勞動力從事,只有那些存在農奴人口的地區除外。在阿提卡,這個觀點得到了證明。有一份公元前340—公元前320年的釋奴名單,這份名單涉及115個男**隸,其中只有12個從事農業生產,女**隸并沒有被提及。 65 至于伯羅奔尼撒,伯里克利稱與雅典人相比,伯羅奔尼撒人自己耕種他們自己的土地, 66 這句話反駁了伯羅奔尼撒奴隸人數眾多的說法。龐大的奴隸群體勢必會導致奴隸暴動,但在東部地中海地區,直到公元前2世紀末,都沒有發生過像黑勞士起義那樣的奴隸暴動。有關奴隸唯一的恐懼就在于,奴隸可能在公民團體沖突中被釋放,然后在階層斗爭中被使用。 67 公元前4世紀中期,戰爭中被俘的城市居民出售數量增加, 68 這一現象值得我們關注。

根據所有權類型的不同,希臘人把奴隸劃分成公共奴隸 69 、神廟奴隸 70 以及私有奴隸三種類型。雖然雅典國家行政機關最大限度地發展了國有奴隸,而且雅典的情況我們了解得也最多, 71 但除雅典以外的其他希臘城邦也已擁有完善的公共奴隸制度。 72 雅典的公共奴隸通常在市場上出售。 73 公共奴隸的職責多種多樣,包括:在街道建筑官的手下修理街道; 74 修建神廟; 75 擔任不同的行政官員的助手; 76 協助警察工作,如幫助“十一人委員會”(the Eleven) [1] 抓捕罪犯; 77 擔任監獄看守以及行刑的劊子手; 78 擔任議事會(the Boulé)的服務人員;稱量官員的侍從;財政官員的辦事員。 79

雅典最大的公共奴隸群體是西徐亞人,他們作為一個群體最早出現于公元前5世紀初,其職責是保護城區。可能直到4世紀前期,這類奴隸還在被使用。 80 后來的資料稱這部分奴隸的數目是1000個, 81 但學界普遍認為這個數字過大,大概只有300個左右。 82 這個群體的最終取消可能并非因其辦事不力,而是由于維持這個隊伍需要耗費大量財力,而這一時期正值伯羅奔尼撒戰爭之后的經濟衰退期。 83 這些國有奴隸(dēmosioi douloi )所擔任的是地位低微的官員,他們與私有奴隸之間區別很大,前者有每天3個奧波爾 84 的津貼, 85 他們可以自己支配這些錢,并且享有高度的行動自由。國家作為他們的主人,毫無疑問擁有釋放他們的重要權力。 86 國家奴隸一旦被釋放,只要國家沒有什么異議,那么也就沒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礙可以阻擋他們獲取完全的公民權利。雖然國有奴隸在整個奴隸階級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對于他們的了解卻非常有利于我們認識不同類型的奴隸在權利以及生活處境上的巨大差異,從而劃分出奴隸的不同等級,這是希臘以及希臘化時代奴隸制的一個特征,這一特征使得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界線變得模糊。

不論在希臘還是羅馬,管理國家宗教祭祀活動都被視為一項國家職能。早期的希臘人習慣于把神廟和地位類似奴隸的仆役聯系在一起,用bondage來形容這些人的地位或許更為貼切。有一種說法稱,這種與希臘神廟之間半奴役的關系在起源上受到了東方的影響,東方民族的一個特征就是反對給神做奴仆的行為, 87 這種說法是不足取的。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奴隸制與希臘的神之間有關系,注意這里指的是與希臘的神本身,而非與神廟組織之間的關系。一位名叫德米特里(Demetrius)的建筑師被認為與以弗所的阿耳忒彌斯神廟的修建有關聯,他被維特魯威(Vitruvius)稱為狄安娜(Diana)的奴隸。 88 如果奴隸這個稱謂正確的話,那么它可以解釋為東方文化較早地、持續地影響到阿耳忒彌斯圣壇的例證。

公元前481年,希臘人在科林斯地峽**宣誓,要把那些通敵的希臘人獻給阿波羅神。 89 這種臨時獻祭給神的懲罰方式在其他場合也存在,公元前371年,雅典人應“德爾菲近鄰同盟”(Delphic Amphictyony) [2] 的要求,把奇拉人(Cirrhaen)的土地獻祭給阿波羅、阿耳忒彌斯和萊托以及雅典娜·普羅尼阿(Athena Pronoia),希望提比斯人的土地受到詛咒, 90 一直保持荒蕪狀態。這件事就發生在喀羅尼亞(Chaeronea)戰役之前。 91 對于歐里庇得斯來說,神廟擁有這些被奉獻的人來協助做些清潔神圣建筑的工作,這是希臘人在生活中普遍接受的現象。雖然這些人與神相關聯,雖然希臘神的廟宇擁有奴隸,但希臘的神本身卻并沒有奴隸。他們的獻祭關系只是一種關聯方式。 92

神妓早在公元前5世紀科林斯的阿芙洛狄特(Aphrodite)神廟中就已經出現, 93 但在我們這里討論的時間范疇內卻幾乎不見蹤影,因此神妓的范圍可能只局限在科林斯的阿芙洛狄特神廟。有一個名叫色諾芬的科林斯人曾許諾奉獻50個姑娘給阿芙洛狄特。 94 基于這一史實,斯特拉波(Strabo)所說的科林斯阿芙洛狄特神廟擁有上千個神妓的情況 95 也許符合現實。這種情況的出現可能是因為科林斯作為港口的特殊地理位置,這里的旅行者和水手絡繹不絕。正是這里長期形成的這種地方特色,使得神妓群體如此龐大,到公元前146年之前,這一特色發展到了頂峰。海普丁(Hepding)把科林斯的這個現象歸于東方的影響, 96 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希臘人對于**的態度完全是肯定而不加批判的。 97 在亞歷山大之前,愛琴海以及地中海西部的希臘共同體中的神廟奴隸在數量以及經濟和社會影響力方面都很微弱,無法與其后來在希臘化和羅馬時代小亞的神廟組織中所獲得的影響力相媲美。例如,據公元前279年提洛神廟的記載, 98 在神廟中服務的只有兩個奴隸,到公元前201年以及隨后的幾年先后增加為三個和四個。 99 我們認為,希臘人向神的奉獻活動在法律上并不被視為是奴役活動,在實踐上其行為與私人奴隸制也有很大的區別。

家庭勞動是一個特定的勞作范疇,其中奴隸的使用比自由仆從更為普遍。在一些共同體中,大批礦工出自奴隸階級。然而一般來講,幾乎沒有只使用奴隸階級進行勞動的經濟領域,在實踐中也很少有帶有標志性的只適合奴隸來做的下等工作,這與政治經濟學的理論正好相反。這種特性可能是由于古代奴隸制富有代表性的兩方面因素決定的:一是奴隸身份的偶然性,奴隸可能從任何一個社會階層中產生出來;另一個是古代世界并沒有基本的種族劃分,而這一點到了18、19世紀成為美國黑人奴隸制的標志性特征。如同上文已經談到的那樣,即使在公元前6世紀,一名阿耳忒彌斯神廟的奴隸德米特里,與以弗所的帕奧尼烏斯(Paeonius)一起,建造了以弗所的阿耳忒彌斯神廟。 100

在亞歷山大之前的時代,奴隸貿易活動只留下了很少的相關資料,船運貨物清單中很少出現奴隸。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這一時期有任何一個城邦在奴隸貿易中占據特殊地位,即是各地奴隸交易以及出口的中心地。從一名雅典人把雅典港口停著的一艘船拿來抵押的事件 101 中我們了解到,商人們只把很少的奴隸帶到這個城市來。在這個例子中,貨物里面的奴隸被扣押,這是未雨綢繆的行為,防止這艘被抵押的船在被迫出售的情況下將奴隸以價格低于40米那抵貸款。 102 船主阿帕圖里烏斯(Apaturius)試圖讓他的奴隸秘密離開雅典,航海到西西里去,但最終被制止。從這個簡單的小事情出發,就有現代觀點認為雅典是向西西里中轉奴隸的一個市場, 103 然而阿里斯托芬的一段話 104 則指出,奴隸的交易活動主要都是由帖薩利人來完成的。

通過希羅多德的敘述,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奴隸貿易中的隨意性。敘拉古的蓋隆(Gelon of Syracuse)在攻陷了希布利亞(Hyblaean)的麥加拉(Megara)城之后,把窮困的俘虜作為奴隸賣到了西西里以外的地區(Herodotus 7∶156)。他這項出**易行動顯然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慮。奴隸交易只能在市場上進行,這一原則在克里特的戈提那 105 和意大利的圖里(Turii) 106 都得到了證明。這項措施在這一時期的所有希臘城邦中都得到了普遍推廣,原因有多方面:首先,各地需要在一些中心地帶,最好是阿戈拉(agora),提前公布打算轉讓奴隸的消息;其次,如果在其他地方交易,國家征收奴隸交易稅的保障措施都已經加強;再次,如果交易是在城市商業活動的中心——阿戈拉——公開進行的話,購買者會更有安全感。 107

即將進行的奴隸交易都要由公共傳令官宣告,這是消息發布的最原始的形式,這里允許第三方提出反對意見,只要他能夠說明他本人對這個奴隸可能擁有的權利因這場交易受到了損害。傳令官還可宣布即將發生的釋奴行動,門丁尼亞(Mantinea)、雅典和卡利姆納(Ca**mna)都有切實的資料證明這一點。 108 奴隸交易在阿戈拉很可能有一個特定的地點。 109 有論斷說雅典奴隸的公開交易只在每個月的第一天舉行, 110 這一說法缺乏證據而且本身也不大可能。雅典法律規定,在奴隸交易的過程中,奴隸所患的任何隱性疾病,如癲癇病,都必須在交易前予以說明,如果在交易之后發現了這些病的癥狀,那么購買者有權起訴。 111

注釋

1 例如,雅典人尤西提烏斯(Euxitheus)由于在“狄西利亞戰爭”中被俘而變成了奴隸,Demosthenes 57∶18。

2 Herod.,6∶19.Columbia papyrus(=P.Col. )inventory no.480, ,of 198—197 B.C.in Westermann,W.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29.

3 Pollux,3∶78∶ .

4 Xenophon,Cyropaedia 7∶5,73.

5 Pollux,7∶78把 作為“奴隸”的用法限定在阿提卡作家的范圍內。

6 Dittenberger,SIG 2 2 no.543∶32.

7 Aristophanes,Plutus ,147—148; .

8 Beauchet,L.,Histoire du droit privé de la république Athénienne 2∶404—409.

9 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des antiquités 2(1)∶930.克里特的情況:Laws of Gortyn,3,44—49,Bücheler-Zitelmann in Rh.Mus. 40,Ergänzungsheft 。

10 Glotz,G.,Études sociales et juridiques zur l’antiquité grecque,187—227,Paris,Librairie Hachette,1906.

11 Aelian,Varia historia 2∶7.

12 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2(2)∶935.

13 Euripides,Ion ,524;Aristophanes,Clouds ,530—532;參見Plato,Theaetetus ,160c ;Aristotle,Politics 7∶16,10。

14 Menander,Plautus,Terence.

15 .Ägyptische Urkunden aus den Museen zu Berlin ,Griechische Urkunden (=BGU )4∶1107,9 of 13 B.C.∶ ;P.Rein. inv.no.2111,lines 2—7,Mélanges Gustave Glotz 1∶243,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1932中的一份公元26年的撫養契約;P.Oxy.1∶37 of A.D.41;1∶38 of A.D.49/50;Vitelli,Giacomo,Medea Norsa,Papiri dello Società Italiana (=PSI )3,no.203,3—4 of A.D.87。

16 BGU 5,41∶ ,參見107.Petropoulos,G.A.,An unpublished Greek papyrus of the Athens collection,Aegyptus 13∶563—568,1933。

17 Schubart,Wilh.,Rom und die Ägypter nach dem Gnomon des Idios Logos,Zeitschrift für ägyptische Sprache und Altertumskunde 56∶84,1920.又見Maroi,F.,Intorno all’adozione degli esposti nell’Egitto romano,Raccolta di seritti in onore di Giacomo Lumbroso ,378—379,Milan,Aegyptus,1925;Pau**-W.,RE 11∶463。

18 Ormerod,H.A.,Piracy in the ancient world ,Liverpool,Univ.Press,1924.Ziebarth,E.,Beiträge zur Geschichte des Seeraubs und Seehandels im alten Griechenland,Hamburgische Universität∶Abhandlungen aus dem Gebiet der Auslandskunde 30,1929.

19 Ormerod,見前引書,95,96,108,110,等等。

20 Pau**-W.,RE 1∶2134, .

21 Dittenberger,SIG 2 1∶37—38,lines 21—22.

22 根據Herod.,3∶50,97,129,134,137 and 9∶105的講述,一個來自岐奧斯的奴隸商人帕尼奧尼烏斯(Panionius)把被閹割過的男孩賣到薩爾迪斯和以弗所。

23 ,Alexis of Samos in Athenaeus,Deipnosophists 12∶57.

24 Gomme,A.W.,The population of Athens in the fifth and fourth centuries B.C. ,25,n.5,Oxford,B.Blackwell,1933.

25 Thurcydides,1∶139,2.

26 同上,1∶142,4,毋庸置疑指的是奴隸。

27 同上,4∶118,7。

28 同上,7∶27,5。

29 Oertel,F.,Review of Laqueur,R.,Helleni**us,in Gnomon 3∶95,n.1.

30 反對斯基羅斯(Scyros),見Plutarch,Cimon ,8;反對色雷斯人在切爾松尼斯(Chersonese)的海盜行為,見Plutarch,Pericles ,19。參見同上,17中伯利克里作為一個泛希臘問題而提出的海上安全問題, 。

31 Euripides,Orestes ,1507—1508;Alcestis ,675—678.Aristophanes,Birds ,763;Knights ,44.

32 Herodotus,6∶6.

33 Dittenberger SIG 3 1∶96,14—30.

34 Thucydides,1∶29,5;2∶67,4;3∶50,1;68,2;4∶48,4;5∶32,1等等。

35 Laws of Gortyn in Crete,6,46—56,雅典人從Demosthenes,53,11那里對此有了些許了解: 。

36 參見Hume,David,Essays moral,political and literary ,edited by Green and Grose 1∶419—421,London,1898。

37 Athenaeus,6∶272c .

38 Boeckh,Aug.,Die Staatshaushaltung der Athener ,3rd ed.1∶47—49,Berlin,Reimer,1886和Büchsenschütz,B.,Besitz und Erwerb im griechischen Alterthume ,137—142,Halle,Waisenhaus,1869都認同這個數字。

39 引自Athenaeus,6∶272b ,d 。

40 Keil,B.,Anonymus Argentinensis ,84,n.3,Strassburg,Trübner,1902曾做過這個嘗試。

41 希臘文詞語是 。

42 Grenfell,Bernard P.and A.S.Hunt,Oxyrhynchus papyri (=P.Oxy. )5,no.842,col.XIII,28—33,1908;Jacoby,FGrH 2∶66,col.XII,4.

43 Xenophon,Ways and means (=Poroi ),4,14—15.

44 同上∶ 。

45 同上,4,16;參見Beloch,J.,Bevölkerung der griechisch-römischen Welt ,93。

46 Plato,Republic 9∶578.

47 Demosthenes,27,9與刀具制造工匠相關,24與20個沙發制造工匠相關。在Demosthenes,37,4中,一個礦主借款以保證他的礦山和他所擁有的30個奴隸的安全。

48 Aeschines,1,97.

49 Sargent,Rachel L.,The size of the slave population at Athens,Univ.of Illinois Studies in the Social Sciences 12(3)∶101,1924.

50 Gomme,A.W.,Population of Athens,21正確地指出最底層自由工匠的家庭中所擁有的家用奴隸數量可以忽略不計,因為養奴隸要有花費。

51 **sias,24,6。根據**sias,32,5的記載,雅典人狄奧多托斯(Diodotus)繼承了包括7塔蘭特、40米那以及2000德拉克馬的巨額財產,但其中沒有奴隸。

52 Isaeus,11,40—41。被告和他的兄弟有足夠的錢財養活自己,但還不足以成為富裕的宗教祭司階層。由于這兩兄弟之一的女兒所留給他們的綿羊和山羊數目都記錄得非常精確,因此我推斷如果遺產中包括奴隸在內,那也應該會列出。我認為這份遺產中如果有奴隸的話,奴隸不應該被簡單地包括在“其他物件”的名義下。參見這筆財產進一步的明細(同上,43)。確實有一些財產沒有列在這份清單中,但我同樣不相信奴隸會不被標明出來。

在狄凱奧根尼斯(Dicaeogenes)所擁有的數量可憐的一點兒財產中沒有奴隸(Isaeus,5,22—23),在一個女孩兒的嫁妝中也同樣沒有奴隸(Isaeus,8,8)。色諾芬稱一些家庭在家中擁有大量的奴隸,而另一些則非常少(Xenophon,1∶1,1)。我們沒有辦法了解到底雅典有多大比例的家庭擁有一些奴隸,又有多少家庭擁有“非常少”的奴隸。

53 Aristophanes,Eccleciasusae ,593.

54 Xenophon,Memorabilia 2∶3,3.

55 顯然他指的是黑勞士。

56 Andreades,A.M.,A history of Greek public finance ,tr.By Carroll N.Brown,289,n.7,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ess,1933。有關雅典奴隸數目問題的討論,參見Westermann,W.L.,Athenaeus and the slaves of Athens,Harvard Studies in Class.Philology,Special Vol. ,451—470,1941。

57 Isocrates,4,115,參見17,36。呂肯(**con)是來自赫拉克利亞(Heraclea)的商人,他就死在阿爾戈斯灣(the Argolic Gulf)的海盜手中。Demosthenes,52,5,參見58,53,56。Dittenberger,SIG 3 1,no.263 of ca.340 B.C.,在大約公元前340年向列斯堡的克萊奧米斯(Cleomis)致謝,因為他把雅典人從海盜手中贖回。

58 Blass,F.and C.Jensen(edd.),Hyperides orations sex cum ceterarum fragmentis ,frg.29,Leipzig,Teubner,1917.

59 Beloch,J.,Bevölkerung der griechisch-römischen Welt ,97;Gomme,A.W.,Population of Athens ,21—22.

60 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3—24.

61 同上,4,36。

62 同上,4,17∶ 。

63 同上,4,19∶ 。

64 Meyer,Ed.,Die Sklaverei im Altertum ,39,Dresden,v.Zahn and Jaensch,1898.

65 Inscriptiones Graecae ,Ed.,Minor(=IG 2 )23 (1)1553—1578;Gomme,A.W.,The population Athens ,42.

66 Thucydides,1∶141∶ .

67 Demosthenes,17,15,引用了公元前365年的條約。

68 狄奧多羅斯記載了公元前363年對于奧爾霍邁諾斯(Orchomenus)的婦孺的出售(Diodorus,15∶79,6),還有公元前353年出售塞斯圖斯(Sestus)的居民(同上,16∶34,3)。馬其頓的菲利普二世賣出奧林索斯(O**nthus)人(同上,16∶53,3)。

69 其說法是 ,或只是簡單的 。

70 參見Pau**-W.,RE 8∶1459—1468中詞條Hieroduloi。

71 Waszynski,S.,De servis Atheniensium publicis ,diss.Berlin,1898;Jacob,O.,Les esclaves publics àAthènes,Bibliothèque de la Faculté de philosophie et lettres de l’Université de Liège 35,1928.

72 在埃琉西斯(Eleusis)發現了這種制度,Corpus Inscriptionum Atticarum (=CIA ),834b add.2∶31;在米利都,Haussoullier,B.,Etudes sur l’histoire de Milet et du Didymeion,Bibliothèque de l’École des Hautes Éudes 138∶158,162,167,172—177,241—243,Paris,Emile Boulillon,1902;在厄庇丹努斯(Epidamnus),Aristotle,Politics 2∶4,13。在克里特,公共奴隸被稱為 ,Sosicrates in Μüller,Fragmenta Historicorum Graecorum (FHG )4∶399。

73 Jacob,O.,見注71,9—10。

74 ,Aristotle,Constitution of Athens ,54,1.

75 IG 23 (1),1672(=Dittenberger,SIG 2 ,no.587),其中 為公共奴隸。

76 Dittenberger,SIG 2 ,no.971,29,公共奴隸作為 或 的代表,處理埃萊夫西斯菲隆(Philon)柱廊的建造工作, 。

77 Xenophon,Hellenica 2∶3,54—55.

78 Plato,Phaedo ,63d ,116b and c , .

79 Jacob,O.,Les esclaves publics à Athènes ,87—139.

80 Waszynski,S.,De servis Athen.publicis ,26.

81 Suidas, 。參見scholium to Aristophanes,Acharnians ,54。

82 Jacob,O.,見前引書,64—73。

83 Andreades,A.M.,A history of Greek public finance ,215.

84 IG 2(1)∶1672,4—5∶ .

85 對應的希臘文是 。

86 以皮塔拉科斯(Pittalacus)為例(Aeschines,1,62)。參見Jacob,O.,見前引書,177。在IG 2(1)∶1566,33—36中,一個公共奴隸似乎還釋放了一個屬于他自己的奴隸。

87 Hild,J-A.提出這一看法,Daremberg-Saglio,Dictionnaire des antiquités 3(1)∶171。

88 Vitruvius,De architectura 7∶16(ed.Krohn)∶ipsius Dianas servus .

89 Herodotus 7∶132.專業詞語 意為:被判有罪的人的動產的十分之一成為神的財產,他們本人可以說是被釋放給了神,但必須要等到潔凈儀式上洗凈了他們所帶的宗教污穢之后。參見昔蘭尼(Cyrene)的神圣法律,Rivista di Filologia 55(N.S.5)∶196,1927;von Wilamowitz-Möllendorff,Heilige Gesetze,Sitzb.Akad.Berlin,philos.-hist.Klasse,n.f. 29(19)∶163,1927.

90 Po**bius,9∶39,5.

91 Aeschines,3,108.

92 Euripides,Phoenissae ,202—205;Ion ,102—111,309—310。參見Otto,W.,Beiträge zur Hiero**e im hellenistischen Ägypten,Abh.Bayer.Akad der Wissensch.,philos.-hist.Klasse ,n.f.29∶10—11 and n.22,1950(遺作)。

93 Pindar,frg.107(ed.Bowra).

94 Kroll,Wilh.,Zeitschrift für Sezualwissenschaft 17∶159.

95 Strabo,8∶378;12∶559.

96 Hieroduloi in Pau**-W.,RE 8∶1465。這項制度可能起源于安納托利亞(Anatolia)。至于帕福斯(Paphos)的阿芙洛狄特神廟的情況,參見Burmester,O.H.E.Khs.,The temple and cult of Aphrodite at Paphos,Farouk I University ∶Bull,Faculty of Arts 4(3),Alexandria,1948。

97 Kroll,Zeits.für Sezualwissenschaft 17∶159—160.

98 IG 11(2)∶161,83∶ .

99 Homolle,Th.Comptes et inventaires des temples Déliens,Bulletin de correspondance hellénique (BCH )14∶480—481,1890.

100 Hogarth,D.G.,The archaic Artemisia,British Museum excavations at Ephesus ,4—6,London,1908.

101 Demosthenes,33,8—10.

102 同上,33,10∶ 。

103 Büchsenschütz,B.,Besitz und Erwerb ,122,Beauchet,L.,Histoire du droit privé ,2∶420遵循了這個觀點。

104 Aristophanes,Plutus ,521.

105 Laws of Gortyn,7,10—11 in Büchelet-Zitelmann,Rh.Mus. 40,Ergänzungsheft.

106 Theophrastus in Stobaeus,Florilegium 44∶22.

107 Partsch,J.,Die griechische Publizität der Grundstücksverträge,Festschrift für Otto Lenel ,86—87,Leipzig,1923;Schönbauer,E.,Beiträge zur Geschichte des Liegenschaftsrechts im Altertum ,126—127,Leipzig,Graz,1924.

108 Weiss,E.,Grichisches Privatrecht ,289.

109 Hesychius∶ ;Diodorus Siculus,15∶7∶ ;Pollux,3;78∶ .

110 Büchsenschütz,B.,Besitz und Erwerb. 123,其來源是Aristophanes,Knights ,43以及附注。

111 Hypereides,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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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希臘管理罪犯、執行處決的機構。全書腳注皆為中譯者所注。——中譯者

[2] 古希臘圍繞宗教中心德爾菲形成的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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