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邁爾認為, 1 在埃及,與農奴相對的奴隸制從未占據過重要地位,羅馬統治時期的紙草證據已充分證明了他的這一觀點。 2 村鎮里奴隸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3 農業生產中很少使用奴隸勞動力,人們更愿意使用長期雇用的幫手,或是按需要的天數雇用勞動力。 4 然而根據一些文獻的記載,奴隸偶爾也出現在農業生產中。公元23年,一個奴隸報告說他本人的個人財產——一大群綿羊和山羊—— 5 被從俄克喜林庫斯轉移到塞諾波利斯(Cynopolite)諾姆。 6 另一個奴隸歸一個羅馬退伍軍人所有,他以羅馬**人(vicarius )的方式 7 管理著其主人的一部分田地。 8 在公元191—192年來自卡拉尼斯(Karanis)的詳細的農業賬簿中, 9 總共有100多人參與大農場內的勞動,其中只有3人是奴隸。 10 一份公元4世紀的紙草文獻顯示, 11 有2個農夫(geārgoi )和1個男孩為奴隸身份。
既然大地產上的農業生產所使用的奴隸數目都不多,那么只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民更不大可能雇用很多奴隸。根據威爾肯收集的文獻, 12 埃及農村的手工業生產中所使用的奴隸數量比過去估計得要多一些,但他的結論與過去相比沒有什么變化,即工業上的奴隸勞動力數量不多,而且也不起關鍵性作用。使用奴隸的方式與給付工資的自由人沒有差別。奴隸勞動的地點既可能在家里,也可能在其主人的家里或工場里。奴隸主可以把購買奴隸作為一項資本投資, 13 他們讓奴隸接受技能培訓,然后把培訓好的奴隸作為熟練工匠出租給手工工場主。奴隸還可能獨立地工作,把他收入的一部分交給主人, 14 這種情況與公元前5世紀—公元前4世紀雅典所出現的有工資收入的奴隸(misthophorounta sōmata )情況相同。由于紡織工業的活躍,而且這個行業一直需要大量技術熟練的勞動力, 15 因此,埃及的紡織工業也就比其他手工業使用更多的奴隸勞動力。 16 但即便如此,紡織行業中的自由勞動力也要多于奴隸勞動力,紙草文獻中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 17
埃及的城鎮中不常出現其他行業的奴隸。在一份紙草文獻上曾出現一個“修辭家奴隸”(rhētorikos doulos ),他或者是一個修辭家(rhētor )的奴隸,或者本人就教授修辭學; 18 另一份紙草文獻中出現了一個分戶送啤酒的小女孩(paidiskē ),她可能是奴隸身份; 19 在一份學徒合同中,一個奴隸男孩跟隨一個速記員(sēmiographos )2年,以學習這門技藝; 20 在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中,有關他職業的字跡無法辨認; 21 在一份公元2或3世紀的紙草文獻記載有一個奴隸男孩的勞動租賃合同,他是一名磨坊工人; 22 公元3世紀的另一份紙草 23 文獻中提到了一名給梳羊毛工人做學徒的奴隸; 24 公元252年的一份紙草文獻介紹了一個奴隸銅匠和一個奴隸漁夫; 25 大約公元265年,一個奴隸女孩給兩個老鴇做**,地點可能是在阿爾西諾。 26 在公元338年的一份紙草文獻 27 上出現的paidia (孩子們)可能是指奴隸。保留至今的還有奴隸繳納稅款的官方收據,這些奴隸顯然都是獨立工作的。 28 一個剛剛生完孩子的女奴被她的主人用作城里和鎮上的奶媽。 29 亞歷山大里亞一個奴隸女孩被出租出去做護士,她歸一個獲釋奴所有。 30
我們所了解的有關亞歷山大里亞經濟生活和工業情況的信息非常有限,因為涉及到這個城市的紙草文獻很少。由于該地區是手工業、商業中心, 31 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在這個城市內,富有居民所使用的家內奴隸數量要大大超過埃及的小城鎮與鄉村。雖然我們已經分析在鄉村手工業中使用奴隸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我們卻不能以此就認定亞歷山大里亞工業生產中使用奴隸的數量同樣有限。 32 然而,對于有學者提出的亞歷山大里亞手工業使用了龐大的奴隸群體的假設, 33 我們也無法加以證明。而且與這個假設相反,在據說是哈德良所寫的一封信里, 34 有內容表明奴隸勞動力在亞歷山大里亞顯然不被認為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從亞歷山大里亞及其周邊出土的少量紙草文獻來看, 35 使用自由人的規模比使用奴隸的規模更大。涉及到亞歷山大里亞城內及周邊地區的奴隸群體的文獻包括:首先是一封信,寫信人可能是一個獲釋奴,內容有關一些奴隸在家里從事紡織的工作; 36 其次根據一篇紙草文獻的記載,一個出租房子的女人讓她的奴隸**收取租金; 37 在另一篇文獻里,奴隸主把其奴隸作為財產抵押,以獲得貸款; 38 還有一篇文獻記載了一個奴隸男孩做樂師的學徒,學習吹奏長笛的技藝。 39 公元1世紀,羅馬的商人們到米奧斯·霍爾莫斯(Myos Hormos)和貝勒尼斯的紅海港口做進出口貿易,并把羅馬的習俗帶到那里,他們本人不留在當地處理事務,而是使用他們絕對信賴的奴隸和獲釋奴作為他們的**人。 40
羅馬較早時期針對奴隸的法律理論較為死板,與之相比,東地中海的希臘和東方區域則以更為靈活的理論方法來對待奴隸制度。埃及出土的紙草文獻清楚地表明了這一差異。根據羅馬法的規定,奴隸基本上不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只有作為“特有產”(peculium )贈予他們的財產除外, 41 然而在羅馬統治下的埃及,奴隸有權擁有個人財產;之前在巴比倫、早期埃及、亞述以及猶太教的法律中,奴隸也都擁有這一權利;希臘戈提那法律同樣允許家生奴(oikeis )或奴隸(dōloi )擁有財產; 42 雅典的居住在外的奴隸(chōris oikountes ) 43 以及帕加馬的一些奴隸也是如此。 44 在羅馬埃及行省,經常出現奴隸為他們自己的行業執照付錢的現象, 45 也有財產明確地以奴隸的名字命名,這些情況都說明埃及仍然認可前羅馬時期的奴隸擁有財產的權利。在安敦尼·愷撒時期的一份紙草文獻中, 46 官方沒收了一個逃亡奴隸的財產。在另一份文獻中, 47 “德魯蘇的女兒安東尼婭的一個名叫克林蘇斯(Cerinthus)的奴隸”要求獲允轉讓他本人名下的綿羊和山羊。 48
不論根據羅馬法還是埃及外來的法律,奴隸的所有權都可以分割開來供幾個人共享;由于只釋放奴隸一部分所有權的情況也被允許,因而就可能造成一個人的身份一半是自由人一半是奴隸,這種理念在埃及很快就被接受,但與羅馬的法律原則相對立。 49 從羅馬涉及奴隸的法律觀念來看,奴隸作為“財產”無法行使或維護民事行為權利,而在羅馬的埃及行省,如果奴隸個人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在警察到來之前,他們既可以本人的名義也可代表他人采取措施。 50
幼發拉底河岸邊的杜拉歐羅普斯(Dura-Europus)曾出土一些文獻,這些文獻對于我們了解羅馬東部邊境地區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隸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杜拉羊皮紙文件》(Parchment Dura )第2號 51 殘缺地保存了公元前1世紀末期登記的一些合同文本。根據其中第2篇 52 的記載,一個顯貴公民把2個奴隸作為嫁妝送給了他的女兒。 53 公元86—87年的一份文獻 54 實際上是取消3個奴隸抵押贖回權的記錄,因為他們的主人沒能還清貸款。這份協議以希臘“贈予”(dosis )的形式出現,債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曾交托了他的所有財產,但收回的財產中唯獨沒有包括這3個奴隸,而這些奴隸的價值應該可以等同于貸款的數額。
公元121年的一份文獻 55 是一個貸款合同,借貸人名叫巴爾拉斯(Barlaas),這是一個**名字,他住在杜拉附近的帕利加(Paliga)村。貸款利息由債務人非營利性的勞役來充當, 56 這種勞役即被定義為“必要的奴役”(doulikas chreias )。如果在貸款結束期到來之前未能還清貸款,那么就會既處理債務人的財產又對他本人采取措施,債務人有限的非營利性勞動會進一步被明確為法律上的奴隸身份。 57
《杜拉羊皮紙文件》第23號 58 的時間是公元180年,這是一份交易合同。一塊葡萄園由兩兄弟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最終把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賣給了另一人,同時賣出的還包括一個本來完全歸賣方所有的20歲的奴隸。我們需要特別關注奴隸隨葡萄園一同轉讓這一事實, 59 很明顯奴隸此時是附屬于不動產上的部分勞動力財產,與果樹、釀酒容器及經營葡萄園所必需的其他附屬物品 60 以相同的方式被列在交易合同上。
上述文獻證明,在羅馬帝國的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對于涉及奴隸制的法律規定,希臘化因素比東方因素更具決定性作用,而羅馬法中有關奴隸制的原則基本沒被采納。 61 奴隸法的希臘化性質尤其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根據《杜拉羊皮紙文件》第10號的契約(paramone )條款,債務人的行動自由受到限制; 62 其次,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還清貸款,那么可對債務人個人采取行動,直至最終將他變為奴隸身份,這種權利是非羅馬式的。 63 公元243年發生了一場買賣一名女奴隸俘虜的交易,這個交易以敘利亞的語言被記錄了下來, 64 這似乎表明在這場交易背后的法律背景中存在著非希臘化的因素。在之后有關羅馬帝國東部地區奴隸制法律的討論中,這篇文獻無疑具有重要作用。直到君士坦丁統治時期,隨著**教使徒們東進到安條克以外的地區展開活動,羅馬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才影響到了這個地區乃至更東方的薩珊波斯王國。 65 公元5世紀的敘利亞—羅馬的法學書籍, 66 以及穆哈默德時代波斯的杰蘇波赫特(Jesubocht)大主教所著的法學集成,都接受了這些羅馬元素。有論述說,“有關**和女奴,羅馬的法律中寫道:一個人可以釋放1/3數量的奴隸,等等”, 67 此外,還出現了一個原則,即如果是主人在世時所釋放的奴隸,特有產必須要明確地贈予這個獲釋奴, 68 這些都表現了羅馬相關法律的影響。受其影響的還有關于女自由人與奴隸結合所生的孩子的身份的規定,這個規定可能可追溯到公元53年的“克勞狄元老院決議”(Senatus Consultum Claudianum )。 69
進出口奴隸所要征收的通行費體現在公元137年的帕爾米拉關稅中(the Portoria Palmyrenorum )。 70 保存下來的相關文獻雖然殘缺不全,但也證明了公元2世紀上半期奴隸的兩條遷移流動路線,巴比倫—杜拉—帕爾米拉—大馬士革(Damascus)以及帕爾米拉—佩特拉(Petra)。 71 但由于羅馬帝國內實際上只出現了少量的亞洲奴隸,而且家生奴隸 72 的數量不斷增加,因此,有學者所做的有關大批奴隸經帕爾米拉輸入帝國的推測是沒有根據的。 73 在帕爾米拉,每個奴隸要繳納22第納爾的稅款,只有退伍軍人(veterani ) 74 和另一種類型的奴隸執行特殊標準。由于我們無法確定當時的稅率,因而也就無法由銘文得知帕爾米拉的奴隸價格。
介紹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的勞動力情況的資料非常有限,不論是有關農業方面還是工業方面。琉善曾提到被授予某些技能的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隸, 75 這里反映的應該是敘利亞北部地區手工業的狀況。他還記敘說當一個奴隸送信人送來一份宴會邀請函時,收信人應當給他一些小費, 76 這說明富有的城市居民的家里也使用奴隸。帝國的頭一百年里, 77 在西頓(Sidon)的玻璃生產中,工匠把名字以凸起的紋飾刻在他所生產的玻璃器具上,他們或者只刻簡單的名字,如“Artas a Sidon(ian)”(來自西頓的Artas)、“Aristo a Sidon(ian)”(來自西頓的Aristo)、“Nikon a Sidon(ian)”(來自西頓的Nikon),或者刻上一句話,如“Eirenaeus a Sidonian made(it)”(來自西頓的Eirenaeus制造了它)、“Megas made(it)”(Megas制造了它)、“Ennion made(it)”(Ennion制造了它),等等。 78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的西頓玻璃杯上的名字,除了上面提到的Megas和Ennion之外,還有一個Jason和另一個殘缺不全的名字。 79 這些玻璃工匠中的部分人肯定是自由人身份,證據就是他們自稱西頓人。還有一些玻璃器具上面只刻了工匠的名字,也不能以此就說明這些工匠是奴隸身份,因為他們被允許在杯子或花瓶上只刻自己的名字,而不刻工場主或奴隸主的名字。 80 在敘利亞的農業生產中,奴隸在一定范圍內被使用, 81 但那里和巴勒斯坦的情況一樣,自由農民仍然是農場和葡萄種植園中的主體勞動力。 82
有關猶太人的情況,不論巴勒斯坦還是流散在外的猶太人,帝國時代奴隸制的觀念相較于從前都沒什么變化,宗教法律使得早期希伯來經濟生活處于不同尋常的狀況之中。猶太人所擁有的猶太奴隸與非猶太奴隸之間一直都有差別,前者被表示為ebed (奴隸),后者是ebed kanaani (迦南奴隸),不論在《舊約》還是《塔木德經》中都是如此。這個差別實際上是保持了古代的制度,即如果一個猶太人讓另一個猶太人做了他的奴隸,那么在7年之后必須要還給他自由。 83 一些猶太人不幸淪為奴隸,但他們實際的待遇與自由雇工基本一樣 84 。猶太教規定安息日(Sabbath)禁止勞動,這條禁令的范圍甚至包括家畜, 85 因此也一定影響了猶太人所擁有的奴隸的工作狀況,不論這些奴隸信仰何種宗教。根據《塔木德經》, 86 如果一個猶太人的親戚淪為了非猶太人的奴隸,而且無法贖回自由,那么猶太人的地方共同體有責任出錢將他贖回。 87
釋奴行為使我們最清楚地了解到在流散的猶太人共同體中,希臘化奴隸體系被接受以及拋棄的程度。釋奴行為只發生于一個猶太人流散地區,即今天的俄羅斯黑海港口,今名為科爾奇(Kertsch,即古代的潘提卡彭[Panticapaeum])和安納帕(Anapa)。只有四份文獻能夠提供相關的信息, 88 然而如果我們對這四份文獻仔細加以分析的話,也可就奴隸制度所表現的希臘化猶太融合的趨勢問題演繹出好幾個推論。這四份文獻清楚地說明,公元1世紀后半期,在俄羅斯低地的猶太人流散群體中,傳統的希伯來觀念仍存在于奴隸制當中,然而就釋奴行為的程序和公開性的外在形式特征來看,希臘的模式幾乎被完全照搬過來。 89
有關釋奴行動的記錄都有統一的格式,遵循著同樣的順序,這一點與德爾菲的anagraphai (張貼的記錄)相同。德爾菲的記錄被刻在圣地的不同建筑上,猶太人的釋奴布告可能也張貼于猶太教堂之中,這一點是效法了德爾菲釋奴的行為,但地點轉變為猶太人共同體的宗教中心。 90 下述釋奴文本的特征及釋奴的程式都是希臘式而非猶太式的:
1.根據傳統的猶太法律和習俗,這些猶太釋奴者的奴隸最初一定都是非猶太教信徒,他們不能從奴役狀態中被釋放出來。之后的《塔木德經》又進一步加強了這個禁令。可能在整個1世紀,在對猶太法律的嚴格解讀之下,釋放異教奴隸都是不可接受的行為。
2.教堂里記錄釋奴的語言是希臘語。這些記錄相當準確地**了德爾菲釋奴所使用的措辭和程式順序。
3.猶太釋奴與德爾菲釋奴的不同之處在于:猶太釋奴是奉獻的儀式,大多數德爾菲的釋奴則是以向阿波羅神信托出售的方式出現。從奉獻(anathemata )的角度來說,南俄羅斯的釋奴行動所遵循的是中部希臘德爾菲以外的地區富有代表性的奉獻方式。在這兩種情況中,真正實現釋奴的都是世俗的行動。 91
4.根據被稱為paramonē 的合同的規定,新獲得自由的獲釋奴仍然要繼續為其前主人服一定的勞役,這是完全希臘式的做法。
5.“對宙斯、大地和太陽”的宣誓并不適用于猶太人世俗的或宗教的活動。 92
6.在奴隸主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新獲釋奴隸的自由權利可被剝奪,這項規定是完全希臘式的。 93
7.釋奴行動中對希臘特征最重要最完整的保留在于,在德爾菲向阿波羅神信托釋奴的行動中,有四項基本因素被認為是自由人之所以自由的條件,而這里保留了其中的三項。它們是:eleutheria ,法律上的自由;在無緣由的情況下不能被抓住或受到騷擾; 94 作為自由人,可以去任何他(或她)想去的地方。 95
另一方面,希伯來奴隸制度的實踐和內在特質在幾個基礎層面上也有不受希臘模式及精神影響之處,這主要表現為猶太共同體中的四個特點。(1)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文獻資料暗示猶太人保留了其部落——宗教的一個固有特色,即對非猶太**實行真正的奴役,而對猶太**則只有6年的期限。 96 (2)釋奴的儀式在猶太教會堂中舉行,地點就在祈禱屋中。 97 (3)釋奴記錄張貼在猶太教會堂里,因為這里是散居的猶太共同體生活的中心。(4)釋奴要經過奴隸主的起誓( ),還要有共同體的同意。 98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這是西亞式而非希臘式的特征,在小亞就表現為在夢的驅使之下把童男童女作為犧牲獻給神的活動。 99 前文指出只有希臘人規定了新獲釋奴的遷移權。據我所知,這種從宗教上限制遷移權利的規定只在希臘出現。猶太人所釋放的奴隸很可能可以毫無阻礙地去任何他們想去的地方,“根據我所立下的誓言,他們必須進入祈禱屋獻祭,而且要在此地呆上一段時間”( )。 100 。
羅斯托夫采夫對羅馬帝國時期小亞普遍存在的農業組織結構的研究卓有見地,這里毋需贅述。 101 在處理土地所有權以及生產方式方面,羅馬皇帝借鑒了希臘化時代所發展出的形式。 102 帝國范圍內的耕地主要由生活在村莊里的佃農(coloni )耕作,這與希臘化的情況相比沒有變化。 103 安納托利亞地區的神廟組織所擁有的大片土地由附屬于神廟的農民來耕作,這類農民不可被交易,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他們是農奴而非奴隸。 104 哈德良在卡帕多西亞的軍營中所使用的“役從”(servitia ) 105 也是農奴而非奴隸。 106
我們擁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在公元3世紀的弗里吉亞,附屬于皇家地產上的農民負擔沉重,這些人處于惡劣的經濟環境之中,阿拉格(Arague)村莊中的皇室佃農(paroikoi kai geōrgoi )就對菲利普皇帝發出了抱怨。 107 根據該歷史文獻的記載,在當時的環境下,農業上大范圍使用奴隸是不可能存在的情況。在小亞的希臘城邦中,既有自耕小農擁有的小片土地, 108 也存在著交由佃農耕作的大地產。 109
有關帝國時代西里西亞手工業中勞動力使用的情況,我們知之甚少。在公元1世紀的塔爾蘇斯(Tarsus),紡線工、染色工、皮革切割工和木工都是自由身份的工匠。 110 凱爾(J.Keil)和威廉(Ad.Wilheim)在西里西亞收集了帝國時代及拜占庭時代的墓碑銘文, 111 涉及大量商人和工匠的信息, 112 但其中沒有人是奴隸身份。 113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在格奈烏斯·龐培掃清了西里西亞的海盜勢力之后,西里西亞再也沒有出現過大范圍使用奴隸的情況。來自弗里吉亞東部地區的碑銘表明,在勞迪塞亞考姆布斯塔(Laodicea Combusta)附近的皇家地產上有大量皇室奴隸和獲釋奴, 114 然而該地私人擁有奴隸的數量則非常稀少。 115
在以下分析中,我們將不考慮皇室奴隸的因素,因為他們屬于一個特殊的范疇,影響不到地方上自由勞動力和奴隸勞動力的問題。從出自亞洲行省東部地區以及西加拉太(Galatia)的銘文來看,共有六篇文獻與私人奴隸的釋放有關。 116 據一篇銘文記載, 117 牧羊人群體中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隸。加拉太銘文中出現的所有工匠、零售商和雇傭勞動力都是自由人身份。 118 也許有人會說,奴隸勞動力或奴隸工匠在當地居民中地位最為低下,因此他們的名字不會被刻寫在墓碑之上,他們不具備死后享有如此榮譽的資格。然而我們有足以反駁上述觀點的證據,即獲釋奴的名字也很少在這些墓碑銘文里出現。 119
出自薩爾提斯(Sardis)的銘文數量雖然不多,但它們表明了從事生產及零售業的工人們的身份地位,從中得出的結論與上文一致,即帝國時代的銘文里很少出現奴隸。 120 當時小亞的城市經常發生**事件, 121 這表明帝國時代該地區大多數的勞動力都是自由工匠身份。富裕的城市家庭中一定仍使用家用奴隸,大規模的鄉村地產上也肯定有奴隸勞動力存在。 122 與村鎮鄉村不同,小亞城市里的奴隸總數大概占總人口數量的三分之一,這與蓋倫對帕加馬情況的估計相一致。 123 這些人可能包括在當地零售分銷社幫忙的奴隸、零售店的老板 124 以及處理家庭事務的家用奴隸。
多瑙河與巴爾干地區的經濟生活特征排除了該地區大規模使用奴隸的可能性。該地區的銘文數量非常有限,而且幾乎沒有可提供當地奴隸情況的有價值的信息。在整個區域內,工業生產都沒有充分發展起來。南俄羅斯地區的大片耕地都由農奴而非奴隸耕作。 125 公元49年,西拉奇人(Siracians)的國王佐爾西尼斯(Zorsines)要用1萬人來交換他被俘的自由臣民,雖然塔西佗認為這些人是奴隸, 126 然而他們的真實身份很可能是農奴。 127 相似類型的農奴也為達契亞、莫西亞和伊斯特拉的農業生產提供了勞動力。 128 羅斯托夫采夫提出, 129 多瑙河以外地區奴隸貿易的活躍為多瑙河行省的大地產提供了勞動力。他的這一說法沒有依據,我們并不清楚當地奴隸的準確來源(origo)。在塞爾維亞(Serbia)和馬其頓的文獻中出現過奴隸和自由人, 130 但這些人都與皇室家庭有關聯,從事著征收稅務或類似的工作。對于諾里克(Noricum)的鐵匠鋪中所使用的勞動力類型,我們也不得而知。 131
毫無疑問,在馬其頓、帖撒利和希臘本土仍使用奴隸勞動力,但奴隸的數量在逐漸減少,而且隨著希臘半島持續的經濟衰退,奴隸的用途也發生了改變。變化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工業生產活動的逐步消失。 132 過去整個地中海地區都是希臘潛在的手工業市場,如今情況發生了變化,隨著手工業生產的衰退,公元前5世紀到公元前4世紀在雅典和科林斯具有代表性的工業奴隸幾乎完全銷聲匿跡。 133 而在希臘那些與外界聯系不多的地方,如阿卡狄亞,奴隸的使用情況仍然類似于荷馬時期的狀態。 134
注釋
1 Meyer,Ed.,Sklaverei im Altertum,Kleine Schriften ,2nd ed.,1∶191,n.1.
2 Wilcken,U.,Griechische Ostraka aus Ägypten und Nubien 1∶681—704;Reil,Th.,Beiträ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im hellenistischen Ägypten ,170—174,diss.Leipzig,1913.
3 小地方大概1%到2%,托勒密霍爾莫斯的城鎮7%,見前文,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83。
4 見赫爾莫波利斯諾姆的一個地產賬簿上所記錄的支付工匠工資( )的開支,見P.Lond. 1∶131,pp.170—188.參見Varro,De re rustica 1∶17∶quos obaerarios nostri vocitarunt ut eliam nunc sunt in Asia atque Aegypto et in Il**rico complares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98—700。
5 希臘文∶ 。
6 P.Oxy. 2∶244,3,15,19—20.
7 Westermann,W.L.,Univ.of Wisconsin Stud.in Lang.and Lit. 3∶172,n.9,Madison,1919.
8 Stud.Pal. 4∶117∶ 。參見P.Fayum ,no.110,p.262。
9 P.Goodspeed ,no.30 in Goodspeed,E.J.,Greek papyri from the Cairo Museum ,Chicago,1902.
10 同上,col.XII,22;XV,18;XVI,23.在Meyer,P.M.,Griechische Texte aus Ägypten ,no.57,6,Berlin,Weidmann,1916中, 可能指一個奴隸女孩。參見BGU 1∶7,col.11,9;6∶1490,7。
11 P.Leip. ,no.26,7—9 in Mitteis,L.,Griechische Urkunden der Papyrussammlung zu Leipzig .參見同前,no.111,9—12,一些歸其他人所有的奴隸受雇用作為工匠( )在一個小農場里工作。
12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1∶687—695.參見Reil,Th.,Beiträ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171—172;Taubenschlag,R.,Zeitsch.d.Savigny-Stift.,Rom.A**. 50∶149,n.7。
13 Reil,前引書,172。
14 同上,171。
15 同上,172。
16 P.Oxy. 2∶262,公元61年,其中一個奴隸紡織工的死亡告示,死者臨死前沒有和主人居住在一起( );Stud.Pal. 4∶311;Papyrus Erzherzog Rainer ,no.33,公元72/73年.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o 10∶1139,3,公元134/135年,一個獲釋奴紡織工執照的付款收據;BGU 7∶1564,2,23,公元138年,兩個獲釋奴為交付的紡織品貨物付款;Stud.Pal. 22∶36,8—9,公元145年,一個奴隸 (織布工)因債務簽下出租勞動的合同,債權人在2年內可以把他的勞動租給任意一個紡織者;P.Lond. ,no.311,12—13,2∶220,公元149年,一個女奴隸紡織工作為債務抵押,與另一個奴隸一同工作,其勞動的價格取決于她的技術水平;P.Lond. 3,no.1269b ∶LXX,公元159年,為一個奴隸購買的紡織執照;P.Grenfell ,no.59 in Grenfell,B.P.,and A.S.Hunt,Greek Papyri,Series II ,94,Oxford,Clarendon Press,1897,公元189年,雇用一個奴隸20個月的合同,這個奴隸是 (技術熟練的紡織工);P.Oxy. 14∶1647,一個奴隸女孩給一個紡織工做4年學徒的合同;BGU 2∶617,3—4,一個女奴繳納紡織稅,她可能是獨立工作,與主人達成了協議。參見Wilcken,Griech.Ostraka 1∶688;Papiri della Società Italiana (PSI )3∶241是一份公元3世紀的學徒合同( ),合同涉及到教授一名14歲的奴隸女孩紡織技藝( )的內容。
17 自由身份的孩子們做紡織學徒,見P.Oxy. 2∶275;P.Teb. 2∶385,442.參見P.Teb. 2∶384;Vitelli,G.,P.Flor. 1∶44,16—21中自由身份的男孩與紡織工之間的 合同。
18 Stud.Pal. 4∶67;P.Erzherzog Rainer ,no.11,公元72—73年。
19 P.Teb. 3∶401,12.
20 P.Oxy. 4∶724,公元125年。參見Westermann,W.L.,Class.Philology 9∶295—315,1914。
21 PSI 6∶710,13.
22 Stud.Pal. 22∶60,14.
23 BGU 4∶1021,6—18.
24 希臘文∶ ;見Reil,Th.,Beiträ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im hellenistischen Ägypten ,66,99。
25 Wesse**,K.,P.Leipz. ,11,in Berichte sächs.Gesell.der Wissensch.,ph.-hist.Klasse 37∶252,1885.
26 PSI 9∶1055a .
27 P.Leipz. ,no.97,col.X,7,9,in Mitteis,Griechische Urkunden der Papyrussammlung zu Leipzig .
28 Wilcken,Griechische Ostraka 2∶235,1400;參見同上,1∶688 and P.Lond. ,1269a.Greek papyriin the British Museum 3∶LXX。
29 BGU 4∶1058,公元前13年;P.Oxy. 1∶91;P.Teb. 2∶399。
30 BGU 4∶1112,11,公元前4年。參見同上,4∶1109,11,17,公元前5年。
31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167,170.
32 同上,507,n.35。
33 Reil,Th.,Beiträge zur Kenntnis des Gewerbes ,173.
34 Script.hist.Aug.,Saturninus ,8,5.參見Wilcken,Griech.Ostraka 1∶681.
35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BGU 4∶1098—1209中由W.Schubart編輯的出自Abusir el Mäläg的紙草文獻。
36 BGU 4∶1141,20—22,33—34,公元前13年。
37 BGU 4∶1116,38—42.
38 BGU 4∶1139,26,33—34,公元前1年。
39 BGU 4∶1125,公元前13年。
40 有關奴隸做**人的情況,見Tait,J.G.,Greek ostraca from the Bodleian Library 1∶240,252,267,275,276,London,1930,這些事件都發生于公元34年到50年之間。參見Rostovtzeff發表于Gnomon 7∶24—25,1931中的對Tait的書評。
41 Taubenschlag,R.,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1∶406,Pavia,1929,參見BGU 1∶96,14—16 and PSI 9∶1040,18—19∶ 。
43 見本書參考此處 。
42 見本書參考此處 。
44 參見Taubenschlag,R.,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 50∶156—157,1930.
45 Taubenschlag,見前引書。
46 P.Geneva ,no.5 in Nicole,Jules,Les papyrus de Genève 1,no.5,5—8,reading in line 8∶ .參見Preisigke,Berichtigungsliste der griechischen Papyrusurkunden aus Ägypten 1∶157,Leipzig,Walter de Gruyter und Co.,1922。
47 P.Oxy. 2∶244,15,2.
48 同上,5.參見Wenger,L.,Die Stellvertretung im Rechte der Papyri ,167,n.7。
49 Mitteis,L.,Arch.f.Pap. 3∶252—256;Arangio-Ruiz,V.,Persone e famiglia nel diritto dei papiri ,8—9,Milano,Vita e Pensiero,1930;Taubenschlag,R.,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1∶405.如果一個人與他人共享一個奴隸的所有權,那么他就不可能為債務把這個奴隸抵押出去,因而這就產生了法律問題,即如果奴隸主沒有還清債務,那么債權人是否可以把整個奴隸都抓走。見P.Lond. ,inventory no.1983,edited by Bell,Studi in onore di P.Bonfante 3∶64—65。
50 Taubenschlag,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 50∶163.
51 Cumont,F.,Fouilles de Doura-Europos ,296—297,Paris,1926;Johnson,J.,Dura studies ,35—37,diss.Pennsylvania,1932.
52 Parchment Dura ,no.2,11—19.
53 .參見Johnson,J.,Dura studies ,40,44.
54 Parchment Dura ,no.21,unpublished.Welles,C.B.,Münchener Beiträge ,19∶395—396.
55 Parchment Dura ,no.10,first published by Rostovtzeff,M.and C.B.Welles,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 et Belles-lettres,Comptes rendus ,158—181,1930;republished by Rostovtzeff,M.and C.B.Welles,Yale Classical Studies 2∶1—78,1931;Rostovtzeff and Welles,Excavations at Dura-Europus,Second Season ,201—205,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31;Koschaker,P.,Abh.sächs.Akad.,phil.-hist.Klasse 42(1)∶2—9.
56 Parchment Dura ,no.10,7—8.
57 同上,17—18.見Rostovtzeff and Welles,Excavations at Dura-Europus,Second Season ,211—215中的討論;Koschaker,P.,Abh.sächs.Akad.,phil.-hist.Klasse 42(1)∶2—9。
58 Welles,C.B.,Münchener Beiträge ,19∶382—389.
59 Parchment Dura ,no.23,12—21.同上,382—385.這個文獻所表現出的是希臘—馬其頓傳統,并沒有受到羅馬法中與奴隸制相關的規定的影響,C.B.Welles,同上,387—388強調了這一點。
60 同上,14—15∶ 。
61 Koschaker,P.,Chronique d’Égypte,Bulletin periodique de la fondation Reine Elisabeth ,13—14∶205,Brussels,1932.Schönbaner,E.,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 53∶449,1933中特別強調了這些法律的希臘性質,尤其是Parchment Dura ,no.10所表現出的這方面的因素。
62 Parchment Dura ,no.10,8—11.
63 Koschaker,P.,Abh.sächs.Akad. 42∶17—18;Chronique d’Égypte 13—14∶207—209.
64 Parchment Dura ,no.20,noted by Welles,C.B.,Münchener Beiträger ,19∶297—298,and published by Torrey,C.C.,Zeitschrift für Semitistik und verwandte Gebiete 10∶33—45,1935.參見Welles,C.B.,and A.Bellinger in Yale Class.Studies 5∶95—154,1935.
65 Taubenschlag,R.,Zeitschr.d.Savigny,Stift.,Rom.A**. 45∶495.
66 Bruns-Sachau,Syrisch-römisches Rechtsbuch ,184,n.4,Leipzig,1880.
67 Sachau,E.,Syrische Rechtsbücher 3∶177,la,Berlin,1914,摘錄自lex Fufia Coninia ,Gaius 1∶43;Bruns-Sachau,同前引書;Sachau,Syrische Rechtsbücher 3∶334。
68 Sachau,同前引書,3∶179,3。
69 同上,77,Sc;302.參見Taubenschlag,R.,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Rom.A**. 45∶496—497。
70 Dittenberger,W.,Orientis Graeci inscriptiones selectae 2∶629,17—24.
71 參見Rostovtzeff,M.,Caravan cities ,109—110,Oxford,Clarendon Press,1932。
72 ,vernae (家生奴隸),參見本書參考此處 。
73 Février,J.G.,Essai sur l’histoire politique et économique de Palmyre ,47,Paris,Vrin,1931就持此觀點。
74 ,從阿拉姆語版本的v1 t1 r1 n復原而來。
75 Lucian,De parasito ,1.
76 Lucian,De mercede conductis ,14.
77 Kisa,A.C.,Das Glas im Altertume 3∶704,Leipzig,Hiersemann,1908.
78 Kisa,同前引書,3∶704—716。
79 .參見Richter,G.M.,The room of ancient glass ,16,New York,Metropolitan Museum,1930.J.P.Morgan Collection,New York中的No.I,2465,94署名也是Jason。
80 參見來自意大利阿雷提烏姆的陶器,當奴隸工匠在陶器上印自己的名字時,同時也要印上工場主的名字。奴隸主的名字通常也會以屬格的形式出現在上面。見Oxé,A.,Arretinische Reliefgefässe vom Rhein ,118,Index IV,Topferverzeichniss I ,Frankfurt,Baer und Co.,1933;Dragendorff,H.,Gnomon 10∶358。
81 Lucian,Philopsend. ,11中出現過一個奴隸身份的葡萄園丁。
82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245,Oxford,Clarendon Press,1926.《新約》中沒有與農業奴隸相關的證據。
83 Exod.,21,2.Bertholet,Alfred,A history of Hebrew civilization ,166,London,Harrup and Co.,1926.斐洛在討論猶太同宗教信仰者因債務原因而淪為奴隸的現象時暗示了猶太人與非猶太人之間的差別∶猶太人是 ,意為“那些在出生時不是奴隸身份的人”,見Philo,On the virtues ,122—123.他在De Josepho ,248中還論述說約瑟夫并不是奴隸出身。
84 Leviticus,25,39—40.
85 Deuteronomy,5,14.
86 Baba Bathra,fol.8至結尾處。參見Krauss,Samuel,Talmudische Archäologie 2∶98,Leipzig,G.Fock,1910—1912.
87 有一個公元291年發生在埃及的例子,一個猶太女人和她的兩個孩子都被地方猶太教會堂贖回;P.Oxy. 9,no.1205。
88 Inscriptiones orae septentrionalis Ponti Euxini 2,nos.52,53,400,401,edited by Latyschev,B.,Petropolis(Petrograd),1890.Dareste,R.,B.Haussoullier,Th.Reinach,Recueil des inscriptions juridiques grecques 2(2—3),no.34∶208—209,Paris,Leroux,1904中也有Latyschev的第54號。在Minns,Ellis,Scythians and Greeks;Appendix ,nos.46 and 43,pp.653—654,Cambridge,Univ.Press,1913中有Latyschev的第52和第400號。我們同意Latyschev對于前引書第54號的意見,在討論中不考慮這篇殘缺不全的文獻,因為其保存下來的部分并沒有說明釋奴者屬于猶太人共同體。
89 Lipinsky,H.,Über einige Inschriften in Südrussland,Jüdisch-litterarische Gesellschaft,Jahrb. 1∶324,Frankfurt,Kauffmann,1903.Baron,Salo,The Jewish community ,1∶88,Philadelphia,Jewish Publ.Soc.,1945簡短而準確地歸納了其中所涉及的希臘和猶太元素的總體結論。
90 Krauss,Samuel,Sklavenbefrieiung in den jüdisch-griechischen Inschriften aus Südrussland,Festschrift zu Ehren des Dr.A.Harkavy ,65,St.Petersburg(no publisher named),1908.Krauss所說的短語manumissio in hiero****um 不應再被使用。這個短語可能會導致誤解,即認為希臘式的通過類似神圣奉獻的方式釋奴的習俗得到廣泛采用。
91 Latyschev,2∶52和401是純粹的世俗行為,不帶有任何宗教意味,這從no.52,6—8和no.401,15—16的措辭中就可看出:前者是 ;后者為 。在Latyschev,Ins.orae sept.Pont.Eux. 2,no.54,6—7和400,8—14中,動詞 (奉獻)有少許宗教色彩。Krauss在Festschrift Harkavy 中犯了錯誤,因為他不了解希臘通過向神奉獻而釋奴的情況,事實上把奴隸奉獻給神純粹只是一種說法。文獻的開頭只是祈禱詞,就好像希臘碑銘中的 。事實上就連Krauss本人也懷疑(見前引書65)祈禱屋內的釋奴不過只是一個虛構的程序。世俗的釋奴法案是重要的元素,奴隸主按法律規定通過城市議事會向神奉獻: 。見IG 7∶3301,3302以及截至3406之前的許多例子。
92 Latyschev,2,no.400表現了在祈禱屋內通過奉獻釋奴的情況,釋奴者是猶太人(lines 8—10∶ 。在這段記載中,有關保護奴隸自由的誓言都是“對宙斯、大地和太陽”的,是希臘式的宣誓。在Lieberman,Saul,Helleni** in Jewish Palestine ,214,New York,Jewish Theol.Seminary,1950中強調了同化的程度,猶太人無意間吸收了一些非猶太人的程式語言。
93 放棄奴隸的聲明以及表現這一情況的文獻通常都以屬格獨立從句的形式出現在希臘的釋奴文件中,表明未來可能的繼承人也參與進來,“表示同意”、“感到滿意”或者“表示贊許”。Westermann,W.L.,Extinction of claims in slave sales at Delphi,Jour.Juristic Papyrology 4∶51,1950,Warsaw.在Latyschev 2,no.52,lines 15—17(Ellis Minns,Scythians and Greeks ,App.,no.46)中稱,“我的繼承人赫拉克利德斯(Heraclides)和赫利克尼亞斯(Heliconias)表示了同意”( )。見Westermann,同上,p.52,n.9,有關這個動詞的使用,見IG 7∶3386中的 ,在彼奧提亞的喀羅尼亞通過奉獻釋放了一個奴隸。
94 Latyschev,Ins.orae sept.Pont.Eux. 2,no.52,9—10∶ .這個特征還出現在no.400,11—12中。
95 同上,52,13—14∶ 。
96 Lipinsky,見前引書,323,引用Talmud,Gittin,38a 。
97 in Latyschev,2,no.52,6.參見同上,no.400,8—9 and 53,20。
98 Latyschev 2∶52,8∶ .
99 Buckler,W.H.,W.M.Calder and Guthrie,Monumenta Asiae Minoris Antiqua 4,nos.275 II-277B,Manchester,Univ.Press,1933.
100 .Latyschev 2,no.52,10—15;no.53,16—21.這句話令人費解,我對此的理解參照了Lipinsky,Jüdischliterarische Gesellschaft,Jahrb. 1∶322的翻譯。這些人過去都應該是非猶太**,后來改信了猶太教。Dareste-Haussoullier-Reinach,Recueil 2∶299中Latyschev 2,no.52的翻譯認為這是一個禁令,禁止新獲釋奴赫拉克拉斯(Heraklas)進入猶太會堂,也不允許他在祈禱屋中獻祭。在Festschrift Harkavy ,58中,Krauss錯誤地認為,在四次釋奴行動中,所有奴隸都皈依了猶太教。這個結論實際上只適用于Latyschev,nos.52 and 53,這里就像我根據Latyschev和Boeckh的材料所作出的解釋那樣,獲釋的人們需要在猶太會堂中表達信仰的感情。見Latyschev有關no.52的評論。
101 Rostovtzeff,M.,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rämischen Kolonates ,283—312.
102 同上,292—294.見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3,n.4,從1910年以來所積累的這方面的證據。
103 Pau**-W.,RE ,Supplementb.4∶247中Kornemann,E.所寫的詞條Domänen.
104 科馬納(Komana)神廟國家的土地是龐培設立的,由神廟奴隸耕作,他們處于祭司統治者的統治之下,“祭司沒有出售他們的權利”,Strabo 12∶3,34。
105 Script.hist.Aug.,Hadr. ,8,7.
106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4,7.
107 OGI ,519,7.參見Rostovtzeff,同上,622—623,26。
108 他們的情況類似于 ,在科斯島又被表示成 ,IGR 4∶1087。參見Rostovtzeff,M.,同上,562 n.3和Anatolian studies presented to Sir William Ramsay ,376,Manchester,Univ.Press,1923。
109 可能如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236所說,存在著奴隸耕作的案例,但我們仍然缺乏奴隸勞動力的相關證據。
110 Dio Chrys.,34,23.
111 MAMA 3,索引III(行業)。
112 21個零售商,23個制陶工,15個銅器制造工匠。
113 795中的 可能指的是一個奴隸侍從。
114 Calder,W.M.,MAMA 1∶17.
115 同上,28,30∶ ;又見107;參見133∶(threploi )44,91。
116 MAMA 4∶275B;276A II and B;277A II;278;279.354和355中提到了 。
117 同上,297,8—9。
118 MAMA 4∶73;100;113a ;343,349.根據第32、第279和第293號銘文,出現在墓碑銘文上的奴隸都注明了身份。
119 同上,第336號銘文記載有一個未注明職業的獲釋奴。
120 Buckler and Robinson,Sardis 7(1),Greek and Latin inscriptions ,Leyden,1932∶56,一個浮雕工;94,一個理發師;159,一個販豬人;167,一個短褲裁縫。這些人都是自由人。第165號銘文中出現了獲釋奴,銘文所在的墓碑是由一位塔巴利斯(Tabalis)的呂底亞鎮公民豎立的,他當時就居住在薩爾提斯。
121 W.H.Buckler,Anatolian studies presented to Sir William Ramsay ,27—50中收集了具體的例子。參見Rostovtzeff,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40,n.4。
122 見羅德島人為智者尼科斯特拉圖斯所立的紀念碑銘,其中特別提到了他的功績,他出使羅馬取得了eikostē 的稅收減免,這大概是5%的釋奴稅,見Ann.della Reg.Scuola Arch.di Atene 2∶147,1916.呂底亞的錫亞蒂拉(Thyatira)也記載過以相同使命出使的類似事件,見IGR 4∶1236.參見Rostovtzeff,同上,539,n.42,記錄了位于錫亞蒂拉的紀念一位奴隸交易商( )的碑銘,這塊碑是由從事奴隸交易的工人和中間商( )豎立的,Dittenberger,Or.Gr.Ins. 2∶524。
123 Kühn,Gottlob,Claudii Galeni opera omnia 5∶49,Leipzig,Cnobloch,1823.
124 Rostovtzeff,同上,569,31。
125 Rostovtzeff,M.,Iranians and Greeks in South Russia ,161,Oxford,Clarendon Press,1922.
126 Tacitus,Annals 12∶17∶servitii decem milia offerebant.Quod aspernati sunt victores …
127 Rostovt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562,n.2 and 565,n.12.有關博斯普魯斯王國的情況,參見同上,241。
128 同上,229—230。
129 同上,229。
130 由Premerstein和Vulie 出版的Jahresh.Wien 6,Beiblatt 36∶44。
131 這方面的發展開始于大約公元前15年行省建立之后,見Strabo,6∶8, .
132 有關希臘城市里的富裕階層把奴隸用作教師、農場勞動力、商業**人以及**放貸者的情況,見Plutarch,De lib.edue. ,6—7.在普魯塔克的名單中沒有提到工業奴隸。
133 Rostovtzeff,同上,161,235.科林斯、厄基那和提洛仍有青銅藝術品生產,伊利斯和帕特雷(Patrae)附近生產女士的亞麻衣物,彼奧提亞生產香水,參見Fr.Oertel,Camb.Anc.Hist. 10∶403.有關公元2世紀雅典城繁榮的表象,參見Day,John,Economic history of Athens under Roman domination ,196,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42;有關3世紀及之后的情況,參見同上,258,263,267—268.Dio Chrys.,Or. ,7,34所描述的優卑亞(Euboea)土地荒蕪人煙稀少的情況很可能有夸大的成分。根據狄奧的描寫,帖撒利土地荒蕪,阿卡狄亞毀壞嚴重(Or. ,23,25)。有關公元42年利科蘇拉(**cosura)的阿卡狄亞城鎮貧困的狀況,見Or.Gr.Ins. 2∶800;有關希臘人口銳減的情況,見Plutarch,De defect.orac. ,8。
134 Philostratus,Vita Apoll.Tyan. 8∶7,161提到,在阿卡狄亞,奴隸被用作農田幫手以及放羊、豬、牛、馬的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