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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書十七》奏讞書 佚名作品集

原文

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假、卒史瞗復攸[“廣”內“隼”]等獄簿

御史書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蓋廬等治所,其壬寅補益從治,上治它獄。四月辛卯瞗有論去,五月庚午朔益從治,蓋廬有貲去,八月庚子朔論去,盡廿八年九月甲午巳。御史下書別居它笥。今復之: 曰:初視事,蒼梧守灶、尉徒唯謂 :利鄉反,新黔首往系,去北,當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難,恐為敗。 視獄留,以問獄史氏,氏曰:蒼梧縣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復。義等戰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誘召稍來,皆搖恐畏,其大不安,有須南郡復者即來捕。義等將吏卒系反盜,弗先候視,為驚敗,義等罪也,上書言裁新黔首罪,它如書。灶、徒唯曰:教謂 新黔首當捕者,不得,勉力善備,弗謂害難,恐為敗。唯謂 久矣,忘弗識,它如 。氏曰:劾下與攸守媱、丞魁治,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與義發新黔首往候視,反盜多,益發與戰。義死,攸又益發新黔首往系,破,凡三輩, 并主籍。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 亡,不得,未有以別知當捕者。及屯卒□敬,卒已罷去,移徙(?)逮之,皆未來。好畤辟 有鞫,氏以為南郡且來復治。 問,氏以告 ,不知 上書,它如 。媱、魁言如氏。詰氏:氏告 曰義等戰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誘名稍來,皆搖恐畏,其大不安,有須南郡復者即來捕。吏訊氏,氏曰: 主新黔首籍,三輩,戰北,皆并居一笥中,未有以別知當捕者,逮 未來未埔,前后不同,皆何解?氏曰:新黔首戰北當捕者,與后所發新默首籍并,未有以別知。 主逮未來,獄留須 。 為攸令,失聞。 別異,不與它令等。義死,黔首當坐者多,皆搖恐吏罪之,又別離居山谷中。民心畏惡,恐弗能盡偕捕,而令為敗,幸南郡來復活。 視事掾獄,問氏,氏即以告 ,恐其怒,以自解于 ,實須 來別籍,以偕捕之,情也。無它解。詰 :系反群盜,儋乏不斗,論之有法。 格掾獄,見罪人,不以**之,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是 欲釋縱罪人也。何解? 曰:□等上論奪爵令戍,今新黔首實不安輯,上書以聞,欲陛下幸沼 以撫定之,不敢釋縱罪人,無它解。詰 等:雖論奪爵令戍,而無法令,人臣當謹奏法以治。今 釋法而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是 欲釋縱罪人明矣。吏以論 , 何以解之? 曰:無以解之,罪。問南郡復吏,到攸,攸逮 未來,未有新黔首當捕者名籍。 來會建曰:義死,自以有罪,棄籍去亡,得□。視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后發,無章,雜不可知。南郡復吏乃以智巧令攸誘召聚城中,謁(?)訊傅先后以別,捕系戰北者。獄留盈卒歲,不具斷,蒼悟守已劾論□□□□□□□□ 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頗不具,別奏,它如辭。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系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當逮錠,傳詣攸,須來以別黔首當捕者。當捕者多別離相去遠,且事難,未有以捕章捕論, 上書言獨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令:所取荊新地,多群盜,吏所興與群盜遇,云北,以儋乏不斗律論。律:儋乏不斗,斬。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為鬼薪,以此當 。當之: 當耐為鬼薪。 系。訊者七人,其一人系,六人不系。不存皆不訊。

譯文

南郡府卒史蓋廬、摯田、**卒史瞗復審攸縣令[“廣”內“隼”]等犯卷宗

御史府文書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南郡府。南郡府隨即于十九日下發到蓋廬等卒史辦公處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補益參力審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審理其他案件,而未到職。四月十七日,瞗本人因被起訴而離職。五月二十七日,朔、益開始參加審理此案,蓋廬因犯貲罪,而撤職。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訴離職。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底九月二十三日結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傳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數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獄

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

御史府下發的文書保存在另一公文箱。

現復審如下:

(攸縣令)[“廣”內“隼”]供述:“我開始審理此案時,蒼梧縣**縣令灶、尉徒唯向我說:‘利鄉鄉民叛亂,派往鎮壓的新黔首敗逃。應該拘捕治罪的太多,都沒有抓獲。此案很難處理,恐怕要出差錯’。我視察了獄中關押的人。訊問獄史氏。氏說:‘這些人是蒼梧縣的叛亂者,主事者恒命令南郡府負責復審。(帶兵前去鎮壓的攸縣令史)義等人已陣亡,帶領去的士卒、新黔首怕受懲罰,便攜帶所發的武器隱藏山中。逐漸召回了一些但都懼怕受罰,很不安靜,懼怕不久南郡府復審者前來逮捕他們’。義等人帶領吏卒鎮壓叛亂的強盜,事先不偵察,因而失敗。這是義等人的罪責。特上書請制裁新黔首的罪。其他情節,見呈上的文書。”

蒼梧縣**縣令灶、尉徒唯供述:“曾經告誡[“廣”內“隼”],應當抓捕新黔首,如果不能捕獲,要盡力防范。并沒有說難以處理,可能會失敗。很早就告訴[“廣”內“隼”]了,他全忘了。其他情節,和[“廣”內“隼”]所說相同。”

獄史氏供述:“劾文書下達之后,與攸縣**縣令媱、縣丞魁共同審理此案。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和義征發新黔首前往偵察,看到叛亂的太多,便又征發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參戰。令史義戰死后,攸縣現再一次征發了一批新黔前往緝捕叛亂者。這一次獲得勝利。三次征發新黔首的名冊,均由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保管。前兩次參戰戰敗的新黔首應當拘捕,但他們的名冊也都存放在同一個公文箱里。[左“肆”左半部,右“左”]逃跑后沒有抓獲,沒有人分辨出哪些是應當拘捕的新黔首名冊。屯卒敬,卒已也都遣散他處,發函逮捕,都未抓獲。[左“肆”左半部,右“左”]在好畤縣另有他案被關押。我認為南郡府將會來復審此案的。[“廣”內“隼”]訊問時,我已經告訴[“廣”內“隼”],不知道他上書的事。其他情節,和[“廣”內“隼”]說的相同。”

**縣令媱、縣尉魁的陳述和氏說的相同。

質問氏:“你告訴[“廣”內“隼”]說‘義等人戰死后,新黔首非常恐懼,都攜帶發給他們的武器隱藏山中,逐漸召回后,都很恐慌,不安寧,怕不久南郡府來復審將他們逮捕’。復審官員訊問時,你說:‘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掌管新黔首的名冊,第三批和戰敗的兩批新黔首的名冊,都存放在一個竹箱里,沒有人知道哪些是應當拘捕的。沒有將[左“肆”左半部,右“左”]抓來,所以還沒逮捕’。前后說的不相同,如何解釋?”氏答道:“新黔首戰敗應當拘捕者的名冊,和最后征發新黔首的名冊存放一塊弄混了,沒辦法分別開。[左“肆”左半部,右“左”]主管拘捕,但沒有回來。案件必須中止待[左“肆”左半部,右“左”]返回。[“廣”內“隼”]作為攸縣縣令,失職。[“廣”內“隼”]另有一套做法,和其他縣令的考慮不同。義戰死后,戰敗應當坐罪的黔首很多,都怕受到處罰,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民心畏懼,怕不能都將其捕獲,而失敗。希望南郡府來復審此案。[“廣”內“隼”]來察本縣監獄囚犯,訊問我時,我立即做了回答。怕他發怒,向他作了一些解釋。實際上必須等待[左“肆”左半部,右“左”]來區分各類名冊,偕同一起去拘捕。這是實情,沒有其他可說的。”

質問[“廣”內“隼”]:“緝捕叛亂者,戰斗不盡力。對于這種行為如何懲罰,法律有明文規定。你審訊囚犯,也見到了罪犯,卻不按律論處,而上書呈請只懲處新黔首,企圖釋放罪犯。這作何解釋?”[“廣”內“隼”]答道:“曾提出對罪犯剝奪爵位,令其戍邊的懲罰。現今新黔首很不安分,因而呈文奏請皇帝陛下,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撫,不敢釋放罪犯。沒有別的可說。”

質問[“廣”內“隼”]:“你等雖提出剝奪罪犯的爵位,令其戍邊的處罰,但不符合法令規定。作為人臣應當嚴格依法辦案。現在你拋開法律規定,上書請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你釋放罪犯的企圖非常明顯。以此認定你的罪,你有什么可說?”[“廣”內“隼”]說道:“沒有可說的,認罪。”

驗問:南郡府復審官吏[答]:到達攸縣后,攸縣縣廷沒有抓獲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沒有獲得新黔首應當拘捕者的名冊。以后[左“肆”左半部,右“左”]來交代道:“義戰死后,我認識到自己有罪,便拋棄存放名冊的公文箱逃跑了。得到公文箱后,見到獄史氏所說的名冊,都存在同一個公箱內,上面沒有寫征發先后的順序,雜亂無章不可識別。南郡府復審官吏很機智地令攸縣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查問傅籍先后,以此判斷他們各是第幾批參戰的。然后拘捕戰敗逃跑者。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斷決。蒼梧縣**縣令已舉劾要求論處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左“肆”左半部,右“左”],以及吏卒等不營救義等而逃跑者,長期沒有結案.容另行舉奏。其他情節見狀辭。”

審定:攸縣令史義等率領吏卒、新黔首逮捕叛賊,叛賊殺死義等人。同去的官吏、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應當拘捕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將其傳送攸縣,以便識別新黔首中應當拘捕者。但拘捕者大多離鄉逃往外地。事情還難在沒有按法令拘捕論處。攸縣

令[“廣”內“隼”]上書說只制裁新黔首,企圖釋放罪犯。現已捕獲。一切審問屬實。茲命令:新占領的荊地區多盜賊。官府興兵征討的士卒與盜賊相遇即潰逃,一律按“儋乏不斗”律論處。 《律》:“儋乏不斗,斬。”“篡遂縱囚,死罪囚,黥為城旦,上造以上耐

為鬼薪。”按此律文論處[“廣”內“隼”]的罪。斷決:[“廣”內“隼”]耐為鬼薪。[“廣”內“隼”]在押,已審訊的共七人,其中一人拘押,六人未拘押。尚未傳訊到庭的,均未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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