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下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檔案;
(三)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檔案。
第五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改正,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與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執法、檢查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移交范圍、時限或者移交要求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拒絕接收檔案的;
(四)未按照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解密規定和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履行相應職責的;
(五)收集來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檔案的;
(六)侵占、損壞檔案館的館舍和設施、設備的;
(七)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的。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檔案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