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數字圖書館的數據庫紀錄的內容整體和文檔結構具有獨創性,并按一定的形式存儲和管理,向讀者提供社會服務,屬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著作權的保護的范疇,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關鍵詞 數據庫結構 匯編數據 獨創性 著作權保護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成為21世紀的必然趨勢,它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對數字化信息資源進行采集、整序、存儲、管理,并向所用聯機用戶提供數字化內容資源安全分發服務,為公民提供各種無償服務,在原始文件中進行選派和安排的結果產生了各種形式的數據庫。
自從數據庫出現后,其知識產權問題一直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TRIPS數據庫或其他資料,無論是機器可讀的或其他形式的,由于對內容的選取和編制構成了智力創作,因此必須加以保護 [l]。我國根據2003年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2]。按照我國著作權第十條16款“匯編權,即將作品獲著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的規定,網絡數據庫的智力成果創作應當予以保護[3]。
圖書館作為信息的集散中心在進行文獻的選擇。標引、排序、管理的過程中文獻本身不具備智力創作,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的規定,圖書館的數據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首先,數字圖書館數據庫是智力創作。在經著作權人允許的條件下,圖書館員將信息資源進行采集、整序和存儲,按照一定的數據庫結構編排成新的匯編數據,其記錄內容的整體和文檔結構都具有獨創性,因此圖書館數據庫是智力創作。其次,數據庫運用一定的形式存儲和管理。圖書館員將數據信息資源存放于數據庫中,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和利用,讀者可以利用因特網登陸并下載相關信息資源。再次,數據庫可以提供數據服務。讀者通過登陸圖書館網站即進人數據庫查詢有用信息.并下載利用,數據庫為讀者提供了一定查詢路徑和形式的服務。綜上三點說明,圖書館數據庫是智力成果,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常發生,在繼中國經濟社訴萬方數據公司后,2001年全國十大著作權案例之一為重慶維普咨詢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采用電腦掃描手段,對8000種期刊雜志上的文章進行搜集復制,集中納人其數據庫,制成光盤、磁盤等產品,并利用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銷售[5]。其侵權行為違反了知識產權法,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伴隨的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的修訂,國家已經開始重視計算機網絡著作權問題,制訂一定的法律,規范網絡的數據庫使用行為問題,保護網絡著作權,尊重知識產權。
作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國家科技圖書文獻中心(簡稱NSTL)對自己組織開發的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在整體上享有自主版權,受到著作權的保護。NSTL注重保護數據庫的獨創權,使我們應該保護圖書館的著作權,尊重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l]。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作品或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錄的以外,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錄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2]2001年1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于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草案》表明我國已經把信息安全提到了立法位置,圖書館應充分抓住國家重視信息安全的機會,使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合法保護,防止受到不正當轉載和越權使用[4]。圖書館的數據庫資源在轉載中應申請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設置一定的使用權限,讀者用戶在使用其網絡信息資源是應注明出處,或者按材料或服務的實施效益收取適當的費用,同時規定不得超過有關信息轉載作品的范圍。這樣圖書館的網絡信息資源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更好的為讀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