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瑋
(新鄉日報社資料室,河南新鄉453003)
關鍵詞:圖書館;視障者;版權;立法
摘要:我國圖書館為視障者服務遇到了諸多版權障礙。為此,應以《馬拉喀什條約》的締結為契機,從利于視障者獲取和使用作品出發,對版權法作出新的調整,使圖書館有可資依據的清晰的版權使用規則與較為寬松的版權合理使用權利。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4)07-0056-03
收稿日期:2014-05-09
作者簡介:樊瑋(1963-),新鄉日報社資料室館員。
“視障者”是需要得到國家與全社會特別關照的弱勢群體。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研究,全球視障者超過3.14億[1]。圖書館是為視障者提供服務的重要組織。然而,圖書館向視障者傳遞知識信息職能的發揮,有賴于版權法律制度的保障。近年來,許多國家紛紛對版權法作出調整,力求清除視障者享有圖書館服務遭遇的版權障礙。比如,2002年,英國頒布《版權·視障者法案》,賦予視障者未經授權復制已出版或未出版作品的權利[2]。又比如,2005年,日本修改后的版權法規定,無論出于營利或非營利目的,都允許對作品進行盲文翻譯,允許數字化存儲與網絡傳播[3]。比較而言,我國對視障者版權立法不健全。鑒于2013年6月《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已明確要求各國為視障者獲取已發表作品開展國內版權限制立法,而我國又是該條約的首批締約國,所以有必要借《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之機,向立法機關闡述圖書館的訴求。
1圖書館適用合理使用權利的資格
在版權法中,合理使用權利只適用于特定主體,目的是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適用于視障者獲取作品的權利限制與例外主體通常包括三種類型,即:視障者、代理人(看護人、照顧者等),以及法定輔助人(又稱“被授權實體”)。“被授權實體”是視障者版權限制與例外立法的重要內容。比如,按照英國《版權·視障者法案》的規定,合理使用的主體是“政府教育部門”。澳大利亞《版權法》規定,“協助無法閱讀印刷本之人的機構”必須由教育機構或司法部長指定。美國《版權法》則規定,“被授權實體”是指“經法律授權的團體”。法律之所以將“被授權實體”當成視障者版權限制與例外的適格主體,是因為制作和提供視障者可以感知的出版物(無障礙格式版),是一種專業工作,視障者不具備相關知識與技術。加之,制作無障礙格式版往往需付出大量資金,也是視障者及其代理人無法承受的。
《馬拉喀針條約》第二條第三款明確了“被授權實體”的概念:政府授權或承認,以非營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導培訓、適應性閱讀或者信息渠道的實體,或者其主要活動或機構義務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務的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從此定義可以看出,“被授權實體”的適格條件主要有三項,即政府授權或認可、非營利性運作、主要責任是向視障者提供教育、培訓、閱讀服務。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關于“被授權實體”的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二款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許可。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中國盲文出版社是適格主體,而中國盲文圖書館在實踐中也被當成適格主體來對待。我國視障者占全球視障者總數的20%左右[4]。顯然,只有中國盲文出版社、中國盲文圖書館為視障者提供服務是遠遠滿足不了需求的。我國公益性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公立高校圖書館等)是國家主辦的以政府名義行使公共文化職能的非營利機構,許多圖書館雖然并沒有被《著作權法》明確納入為視障者服務適用權利限制與例外的主體范圍,但事實上設立了無障礙閱覽室、盲人視聽室,建設了相當數量和多類型的盲文資源,開展了相關服務,積累了日益豐富的服務經驗。為了使圖書館為視障者提供服務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有必要對“被授權實體”的資格條件、認定程序等問題開展立法。
2圖書館合理使用權利的主要內容
圖書館為視障者服務適用的版權限制與例外的權利內容在各國和地區版權法中都不盡相同。比如,加拿大《版權法》規定,基于視障者的版權限制與例外不適用于視聽作品,也不包括作品的大字本,對于已經有專供視障者的出版物在市場上銷售時,也不能適用合理使用條款。英國《版權·視障者法案》規定,版權限制與例外適用于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的單份復制,而日本《版權法》則規定復制只適用于已出版作品。還有許多國家的版權法在為視障者提供服務適用權利限制與例外是否需要付費等問題的規定方面,差別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