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娟斐
(湖南圖書館,湖南長沙410011)
關鍵詞:公共圖書館;讀者;權利;義務
摘要:在公共圖書館中,人們更多強調的是讀者享有的權利,而忽略了讀者的義務。文章認為應該協調公共圖書館中讀者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這樣才能使公共圖書館事業更好地發展下去。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5)02-0006-02
收稿日期:2014-01-11
作者簡介:沈娟斐(1989— ),湖南圖書館助理館員。
在漢語中“權利”一詞經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維基百科上解釋為: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沖突,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1]。義務是相對于權利而言的,既指一個人在法律或道義上所應負的責任,如兵役、贍養等,包括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也指一個人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無償地做一件事,如義務勞動、義工等[2]。
1公共圖書館讀者權利與義務
每個人都有閱讀的權利,公共圖書館讀者的權利一般有:平等權、獲知權、文獻設備使用權、安全保障權、教育培訓權、知情權、維護尊嚴權、批評建議與檢舉權、監督權[3]。
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強調權利過于義務不行,強調義務多于權利亦不行。公共圖書館與讀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圖書館賴以生存的基礎,明確讀者的義務,確立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促使公共圖書館事業和諧健康的發展[4]。讀者作為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者,應該承擔其應有的義務。
公共圖書館讀者的義務有哪些?筆者認為一般有:按期歸還圖書、愛護書籍、遵守圖書館的規章制度、保持館內安靜、不得干擾圖書館工作秩序和不得妨礙其他讀者利用圖書館等。
2當前我國公共圖書館中讀者權利與義務的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公共圖書館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隨著人們自我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公共圖書館中更多強調的是讀者享有的權利,并且有學者認為公共圖書館的一些規定和制度,如針對未按時歸還的書籍收取延誤費等應該禁止。
筆者認為,這些規章制度并不是限定了讀者的權利,沒有義務的權利是不存在的,讀者不履行按時還書的義務,便不能保證圖書的順利流通。矛盾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義務的權利,其讀者服務定是不可行的。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地讓讀者享受其應有的服務。顯然,如果沒有延誤費制度就難以保障圖書的流通,這最終將影響其他讀者順利借書的權利。公共圖書館中時常會出現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還書,或者未帶有效證件而影響自己正常借還書的部分讀者,他們有時會強求工作人員必須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公共圖書館員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通常做法是順著讀者的要求,安撫讀者的情緒,以求息事寧人,本著“讀者第一,服務至上”的宗旨。可是這樣一方面定會助長歪風邪氣,另一方面對其他遵守圖書館規章制度的讀者也是一種不公平。長此以往,規章制度也將變得可有可無的,這會非常不利于公共圖書館的健康良好發展。
以湖南圖書館為例,筆者親身感受過,其館內大廳常常猶如菜市場般得喧嘩,三三兩兩的讀者旁若無人地高聲聊天,尤其一到中午便成了用飯廳,供讀者臨時休息和讀報的沙發凳椅變成了餐桌。這些也曾引來其他讀者的投訴投訴,工作人員也曾上前友好勸阻這些不文明行為,但并無效果,甚至有工作人員還會遭受讀者的冷言惡語。諸多類似現象的出現,使得讀者都慢慢地覺得這里應該是用餐處,甚至聊天處,嚴重地影響了圖書館的形象。又以筆者曾經到過的深圳圖書館為例,其規模和到館人數不亞于湖南圖書館,其館外也是熙熙攘攘,熱鬧非凡,但與館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借閱室內雖座無虛席,卻看不到里面走來走去的讀者,幾乎聽不到任何雜音,讀者安安靜靜地坐在位子上看書,幾乎無任何不良現象。究其原因,是因為讀者極好地遵守了館內制度:少兒勿入,任何零食勿入,勿交談,勿喧嘩,勿接打電話等。此外,深圳圖書館還有保衛人員站立在門口,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會及時制止讀者的不當行為。相比之下,深圳圖書館的環境氛圍明顯優于湖南圖書館,更好地保障了大多數讀者利用圖書館的權利。因此,讀者遵守義務與否,最后也將直接影響其權利的實現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