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ess id="pltbd"></progress><cite id="pltbd"><span id="pltbd"><ins id="pltbd"></ins></span></cite><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l></strike><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pan id="pltbd"></span>
<span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span>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ruby id="pltbd"><video id="pltbd"><del id="pltbd"></del></video></ruby>
<th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th>
圖書館館藏地方志文獻的版權問題探究 http://www.liqianming.com http://www.liqianming.com/LunWen/2017-02-01/87811.html 陳良(黃淮學院圖書館,河南駐馬店463000)關鍵詞:圖書館;地方志;開發利用;版權摘要:按照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地方志是具有職務作品屬性的版權客體,圖書館對地方志進行數字化復制、局域網傳播、廣域網傳播以及增值性開發利用受到相關版權法規的約束。圖書館的版權管理策略包括:厘清圖書館涉及的版權法律關系、鑒別地方志和相關信息產品的可版權保護性、多途徑開展授權活動、充分利用合同的版權管理功能、重視與加強版權管理制度建設等。中圖分類號:G258.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5)05-0114

圖書館館藏地方志文獻的版權問題探究


  • 時間:1970-01-01 08:00:00
  • 來源:本站發布
  • 作者:陳 良

陳良

(黃淮學院圖書館,河南駐馬店463000)

關鍵詞:圖書館;地方志;開發利用;版權

摘要:按照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地方志是具有職務作品屬性的版權客體,圖書館對地方志進行數字化復制、局域網傳播、廣域網傳播以及增值性開發利用受到相關版權法規的約束。圖書館的版權管理策略包括:厘清圖書館涉及的版權法律關系、鑒別地方志和相關信息產品的可版權保護性、多途徑開展授權活動、充分利用合同的版權管理功能、重視與加強版權管理制度建設等。

中圖分類號:G258.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5)05-0114-03

收稿日期:2015-01-28

作者簡介:陳良(1982—),黃淮學院圖書館館員。地方志是以行政區劃為范圍,記載自然和社會各方面的歷史與現狀的綜合性資料總編[1]。我國自隋唐確立史志館修制度以來,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囊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工業、農業、軍事等領域的數量龐大、類型多樣的地方志文獻資源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地方志的重要價值和功能日漸得到認識與重視,對其進行數字化開發利用的趨勢凸顯。圖書館不僅是地方志的重要收藏單位,而且是地方志數字化開發利用的最主要倡導者、推動者和實踐者[2]。由于許多地方志是版權保護的對象,因此圖書館對地方志的數字化開發利用必然受到版權問題的困擾。圖書館應從地方志的版權特征出發,建立健全版權管理策略。1地方志的版權性質

1.1學術爭論與判例 無論是在學術研究還是司法實踐中,對地方志的版權性質和版權歸屬問題,都有不同的認識、觀點和判例。有學者認為:就整體版權而言,地方志是法人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創作,由法人承擔責任的作品[3]。如在李德余和北京昌平區人民政府侵犯署名權糾紛案中,原告李德余認為《昌平縣志》是職務作品,署名權應歸其享有;而被告昌平區政府辯稱《昌平縣志》是法人作品,原告不享有任何版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都支持了被告的意見[4]。又比如在張延華訴臨猗縣縣志編纂委員會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張延華認為被告臨猗縣縣志編纂委員會侵犯了其《臨猗縣志》一書中部分內容的版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糾正錯誤、公開道歉,賠償損失。被告臨猗縣縣志編纂委員會則認為,《臨猗縣志》是眾人智慧的結晶,版權屬于被告所有,與個人權利無涉,不存在侵犯版權的問題。運城中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臨猗縣志》的整體版權歸被告所有,原告對其創作的部分享有署名權。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臨猗縣志》是編輯作品,但編委會行使權力時不得侵犯內容作者的版權。二審法院還認為,張延華為《臨猗縣志》創作的內容既有職務性質的,又有個人性質的,對職務性質的內容只享有署名權,而對個人性質的內容享有全部版權[5]。學術觀點和案件斷決結果的差異說明地方志涉及復雜的版權主體、版權利益關系和版權歸屬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厘清廓明。

1.2地方志的作品類型 解決地方志的版權問題首先要弄清其涉及的版權關系,為此必須明確其作品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列舉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作品類型,在第(九)款又規定,作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屬于職務作品”。為了解決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對地方志版權問題認識混亂的現象,2006年5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67號令”,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護,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6]。 依據這項規定,地方志屬于“特殊類型職務作品”,版權關系較為清晰,即組織編纂地方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的地方志工作辦公室、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等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所有版權,包括財產權和精神權利中的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參與編纂的其他組織、團體、個人則只享有署名權。需要指出的是,參與編纂地方志的其他組織、團體、個人只能在地方志中就自己創作的部分署名,地方志的整體署名權(封面、版權頁的署名等)仍歸組織編纂的縣級以上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享有。2圖書館數字化開發利用地方志的方式

回到頂部

亚洲精品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