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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 費正清作品集

構成本卷論題的四個政權,通常受到傳統的中國歷史學家的消極對待,它們都被視為中國歷史大轉彎處的阻礙。每一個政權都由一個非漢族人的統治集團所建立,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時,它們都統治過一個包括眾多漢族人在內的多民族的國家,并且控制了曾由漢族人長期統治的廣大地區。這每一個政權,都向中國文化的整體性、根深蒂固的中國文化至上觀及其國際秩序觀提出了挑戰。

然而,這些政權顯然都取得了成功。契丹人的遼朝比漢、唐以外任何一個先前的中國王朝存在的時間都長。907年唐朝覆亡后的一個多世紀內,位于今陜西北部和甘肅境內的黨項人牢牢地掌握住了他們在晚唐時獲得的地區性權力,并進而建立了自己的西夏帝國,它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存在了兩個多世紀。在契丹政權崩潰兩個多世紀以后,蒙古人的元朝官方史學家勉強承認了遼的正統王朝地位,但卻否認西夏具有這種資格;而在我們看來,它幾乎同樣具有這種資格。這兩個政權都是長期存在的穩固的政權,堅定地植根于部分由**棲息達千年之久的地區內,都面對著一個敵對的**政權宋王朝而長存;后者在人口數量上以20比1超過它們,其經濟資源更是占有壓倒的優勢。這兩個國家都通過戰爭而使宋停戰,迫使宋承認了它們的存在以及作為獨立政權的平等地位,并以和平為條件獲取了大量財物。

女真人的金王朝取得了更大的成功,它在一個一向作為中國人世界的遙遠邊疆的地方出現,先是征服了遼,接著用強力控制了宋的整個中國北方地區。契丹人和黨項人所建立的不過是一個包括**在內的多種族的邊疆政權,盡管**可能占人口的多數并肯定是國家大量財富的生產者,但他們并不占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而金帝國卻擁有急劇膨脹的3000萬至4000萬的漢族人口。與契丹人和黨項人相比,女真人政權極有必要去適應傳統的政權方式。它也是一個更貨真價實地聲稱是宋的勢均力敵的對手的國家——另一個中國。

蒙古人的元朝同前幾個王朝完全不同。說到遼,它在中國的版圖,至少在其初期,不過是一個其政治中心始終位于它家鄉草原的政權所進行的近于附帶性擴張的產物。女真人保持了他們在東北地區的部落領地,但很快他們實質上就變成了一個連其首都也建在中國的中國王朝。蒙古人推翻了西夏和金,占據了中國北方,而這不過是他們那意圖征服世界的軍事力量所進行的急速擴張的一部分,這一意圖導致他們控制了從匈牙利和波蘭邊境直到日本海的歐亞大陸。蒙古人關于“天下”的概念,遠遠超過了漢、唐、宋以及任何其他中國政權所能夢想到的范圍。一時間,中國不過成了一個大得多的政治秩序中的一部分。到忽必烈征服南宋并把這整個國家置于蒙古人的統治之下時,蒙古人的帝國也隨之破裂成若干相互對立的汗國,但是中國——此時是整個中國,其人口超過1億——仍然僅是一個更大的帝國的一部分。與前幾個政權不同的是,當中國的元政權崩潰時,蒙古人僅僅是撤回到了他們草原上的家鄉,在幾個世紀內依然是一股較強的力量。

這些政權的每一個都有它自己成功的方式,這些占支配地位的民族的每一個也都在展示適應性的同時保持了自己的特性。他們在幾個世紀內控制了中國北方的廣大地區。舉例來說,北京一帶就被他們牢牢地掌握了達四個多世紀;而甘肅的西部地區,則是在外族人統治了六個世紀之后,才在明朝第一個皇帝時由**恢復了控制。此外,整個中國北方也被非**統治了兩個多世紀。

盡管中國落入外族人之手的部分在不斷擴大,還是可以從一個不同的角度來看看這些政權,把它們視為一個更為漫長的反向進程的一部分。在這一進程中,中國式的官僚統治方式成了東亞的政治規范,被那些**控制范圍以外的政權和那些傳統上非中國地區的政權所采納與適應。這一發展可以追溯到高句麗,追溯到新羅和百濟的高麗王朝,追溯到7世紀以后統一的新羅以及7—8世紀的日本。作為一個穩固的東北國家的遼,是直接承自于遼東的渤海(719—926年)的;在契丹人國家的建立過程中,對渤海的征服可能是比在937年獲得中原的十六州更為重要的步驟。渤海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它有五京,有一個構造精巧的漢式的官僚**,有一批精通書面漢語的精英,有一種在唐帝國的邊疆出現并繁榮了兩個世紀的發達的文化。[1]一個多少與此類似的南詔政權自8世紀初建立,它占據了現今的云南。[2]這兩個具有強烈獨立性的唐的“附屬政權”,表現出大體一致的政治發展——非**對中國制度的適應——這是把鄰近的人民納入中國的制度與文化體系的重大步驟的一個方面。

這種發展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出現:能提到的有西夏、高句麗,還有越南——它于10世紀初最終擺脫了中國人的統治,并以中國模式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國家[3]——這些民族有的在中國的地方行政管轄下生活了幾個世紀,當他們最終掙脫控制并建立了自己的國家時,都繼續采用了熟悉的管理方式。在另一端,日本、渤海和南詔占據著從未被中國王朝有效統治過的地區,但它們的民族也熟悉中國及其制度,當它們自身形成獨立國家時,也效仿熟悉的中國模式。這各種不同的適應就出現在一個正發生根本性變革的世界中。

晚唐的力量平衡

傳統的中國歷史編纂學在涉及異族時的問題之一,就是失之于用恒久不變的理論去硬套不斷變化著的現實。古老的“五服論”觀念幻想著這樣一個世界:中國,更確切些說是中國的王朝,在這個世界上受命于天去統治人類,它是無可爭議的權力的惟一合法的擁有者,這個權力既是政治上的,也是文化上的和道德上的。它周圍的民族,都是“番人”,他們并沒有充分參與中國文化,應該在五服模式內心甘情愿地服從皇帝,做他的臣屬;他們的國家應該是處于皇帝的道德權威之下而又在他的實際控制和他的文官直接管轄的范圍之外的一種周邊地帶。這一模式無視多少個世紀以來與外部世界的交往,堅持作為世界的象征,就像中國的上流人物所想像的那樣。建立在截然劃分中國人與番人的想像中的世界基礎上的這些看法的殘渣浮沫,在本卷所論述的這個時期之后的幾個世紀內,繼續在侵蝕著中國與其他民族的關系的基礎。

這個理論在遙遠的過去或許具有某種合理性,那時中國的周邊被那些文化發展水平較低、其政治組織結構松散而又不夠完整的民族所環繞。但是到了唐代,這種情況最終發生了變化。在隋朝時期,中國還只有朝鮮半島北部和東北地區東南部的高句麗這樣一個鄰居可以馬馬虎虎宣稱為“國”,因為它主要為定居人口并具有穩定的制度。其他所有從云南直到河北邊境的邊疆民族都是部落民,他們中的很多人還過著半游牧生活,沒有任何常設的大規模的**機構,盡管在危機時期他們可以聯合在一起形成一種潛在的威脅。也許更為重要的是,他們中沒有哪個民族擁有書面語言,只有高句麗是例外,而它使用的也是中國的。到750年,這種狀況被完全改變:晚唐的中國被一些穩定的國家所包圍——云南的南詔,沿著四川、甘肅和今新疆的漫長邊界上的極富侵略性的吐蕃王國,位于西域的大食王朝,蒙古草原上的突厥汗國及后來的回鶻汗國,東北的渤海,朝鮮半島的新羅,還有遠方的日本。所有這些國家都有一批通曉書面語的精英,有的是以漢文作為其書面語,有的則是使用自己的書寫體系。

8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發生的事件進一步鞏固了這種局面。在安祿山叛亂的災難之后,唐朝軍隊放棄了他們遠在新疆的西部保護國,也放棄了位于今吐魯番、哈密和河西走廊的曾在中國正規的文官機構管轄之下的廣大地區。甘肅全境被吐蕃人占領。從8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唐朝軍隊進入帕米爾地區,與大食的軍隊在拔汗那附近的但羅斯城作戰,并進攻南詔,試圖征服東北的契丹人。763年以后,唐完全處于守勢,唐朝再也沒有派出遠征軍企圖征服任何一個鄰國。甚至當9世紀50年代機會出現時,唐王室仍然謹慎小心地不打算收復喪失的西北各州。

8世紀末和9世紀初,一種新的穩定的國際形勢逐漸形成,在此形勢下,唐朝采用了外交與武力并重的方針,活躍于國際舞臺上的其他成員也在盟約的基礎上逐漸結成了穩定的相互關系。822年,唐朝和吐蕃在平等的基礎上最終會盟,從而也加入了這種國家間的體系。中國從此不再是國際關系環繞的中心,盡管仍有使節和使團繼續定期拜訪長安。在西方,回鶻人、吐蕃人、南詔人和**人相互紛爭不已,從而發展了他們自己的結盟與和約**;東北方的新羅、渤海和日本,通過把漢語作為共同語和采用從唐制中吸收的禮節,形成了另一個外交**。這些**都沒有唐朝的直接參與。

840年時,中國的近鄰中惟一不具備國家形態的是契丹人和奚人的部落民族,這些人生活在今河北的北部和遼寧的西部,他們此時尚是回鶻可汗的藩屬,盡管也仍然與中國的朝廷維持著緊密和正常的關系。

840年左右,亞洲北部的穩定開始發生動搖。首先,吐蕃王國驟然崩潰,能令人滿意的解釋是其國內原因所致。緊跟其后,回鶻帝國也土崩瓦解,回鶻人放棄了他們的都城哈剌巴剌哈孫,把他們在漠北的家遷到了新疆東部的吐魯番、哈密以及河西走廊。他們的藩屬契丹人和奚人轉而效忠唐王朝。

到這個世紀末,中央權力的崩潰像疫病那樣在東亞蔓延:唐帝國被黃巢叛亂摧毀,從880年以后,這個帝國只是保留著一個名號而已。在907年唐朝正式覆亡前的很長時間內,中國實際上被眾多獨立的地方政權所分裂,它們互相爭霸,戰爭頻仍。907年以后,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中國被分為十個之多的地區性國家。到9世紀的最后幾年,日本的中央權力也開始坍塌;在朝鮮,新羅王國分裂成三個地區性的軍閥國家;在東北地區,渤海走向衰落;遠在西南的南詔也在分崩離析。五代期間中國的支離破碎與東亞各地此時的發展是齊頭并進的。

與這一背景形成對照的是契丹人的遼國的出現。就像人們有時指出的那樣,在唐朝的影響下建立起來的國際秩序,并非突然間被打破。那一秩序在8世紀末已然不見蹤跡,它被改變成了某種全新的東西,被一種新穎的國際關系框架取而代之。但是這一框架也在后來被打破,公元10世紀時,國際形勢在長達60年的時間里變幻無常,到處都在發生政權的崩潰。在這種近于無**的混亂狀態下,契丹人漸漸地、幾乎是意外地成了中國北方以及草原世界上那場軍閥政治爭斗的參加者,主宰這場爭斗是他們的首要目標。此外,這種四分五裂的狀況延續了很多年。就中國本身來說,政治分裂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從公元880年黃巢攻陷長安起,直到979年宋軍最終征服北漢。在這段時期的大部分時間里,中國被多達九個或十個地區性國家所割裂;在960年以前,北方一直被一系列不穩固的、短命的軍事政權所統治。正是在這一時期,軍事力量決定著政治狀態,并繼續成為宋初幾十年間的一個主要因素。

10世紀初不僅是中國北方軍事首領居于支配地位的時期,還是有很多地方軍閥為非**軍事首領——尤其是沙陀突厥人——的時期。李克用在這批人中最為強大,他曾經充當鎮壓黃巢的工具,在907年唐朝正式滅亡前的很長時間內他一直是山西北部實際上的統治者;在9世紀80—90年代使搖搖欲墜的唐王朝遭受毀滅性打擊的持續不斷的內戰中,他是政權的競爭者之一。唐亡后,他的國家(號稱晉)成了一個獨立的實體。921年,李克用的繼承人滅梁,重新統一了中國北方,建立了恢復舊名的后唐朝(923—937年),自稱帝。

在1/4世紀中,整個中國北方都處于沙陀人統治之下,先是后唐,接著是其繼任者后晉(937—946年)。早在905年,李克用就已經與契丹人結成過一次短暫的聯盟。到10世紀20年代,契丹人被吸收為具有充分資格的中國北方政治的參加者:后晉成了契丹人的傀儡并將邊境的16個州連同其**人口都割讓給了契丹人。就連中國南方各個獨立的朝廷也都乞求與契丹人結盟。944—947年,契丹人嘗試入侵中原,他們攻入后晉的國都,滅了后晉,并草草建立了一個他們的政權;但他們明智地認為風險太大而決定撤軍,把中國北方留給了另一個沙陀軍事王朝后漢(947—950年)去掌握。盡管作為一個王朝,這個政權不久就覆亡了,但它的繼任者卻在山西的沙陀人老家將獨立地位一直保持到了979年。

中國北方的大片地區就這樣多年處于沙陀人的統治之下;至于山西北部,則長達一個世紀。但是沙陀人并不是這一時期在中國的土地上的地方政權中惟一的外族首領。西北地區在9世紀40年代前曾是吐蕃人的占領區,而此時,它則被形形**的地方軍閥所割裂:敦煌的**,吐魯番、甘州和肅州的回鶻人,涼州的吐蕃人,鄂爾多斯南部邊界的黨項人。就像沙陀人那樣,黨項人也一直居住在被唐朝作為邊境要塞的地區內,并且在整個10世紀初的動蕩不安的歲月中牢牢地掌握著他們的地方權力。他們后來作為一個強大的多種族帝國的創建者而出現,這個帝國就是西夏,它在11世紀初收拾了自己控制下的西北地區的所有割據性地方政權,同沙陀人一樣,黨項人也不是入侵中國領土的外來者,而是在深謀遠慮的管理方針下定居在唐朝版圖以內的非漢族人,他們長期以來就已是唐朝地方體制和軍事體制的一部分。

由此我們所論述的主要政權中的兩個——遼和西夏的根基都可以追溯到9世紀末和10世紀初的政治與軍事動亂中去。看看它們在唐代創建的邊疆秩序中是如何扎根的,這一點同樣重要。

邊界

中國傳統的歷史學把契丹、女真和蒙古人描述為闖入“中國人”領土的“外人”。然而,這是一個錯誤的簡單化認識,應當將其永遠根除。[4]無論現代的歷史地圖集是如何標示的,唐人同其前人一樣,從未對北部邊界作出過任何明確的界定。雖然人們有時也提到“長城”和一些仍然存在的早期城堡的遺跡,但這種說法只是用來表達關于中國邊界的一種含糊不清的看法。[5]從來就不存在一條連續不斷的防御線或經過劃定的邊界。倒是有一串設防的邊疆州和縣,戰略要地筑有少量要塞,一些屯田、軍馬場、烽火臺和警戒哨所散布在各處。這是一個縱深防御體系,其中堅力量由靈州、太原、大同和北京等地強大的藩鎮軍隊所組成。只有在與吐蕃接壤的地區,才迫使唐朝維持著一個龐大而固定的防御體系;也只有在這一地區,才經常通過相互協商對有爭議的地區作出劃定。但是在北方,唐朝的控制是由邊疆各州的權限來明確的,它處于經常的變動之中。

這樣的“邊界”被唐初軍事政策的另一方面弄得更加模糊不定。邊疆地區的部落民在一定程度上被一種復雜的契約和協定體系帶上了中國的政治軌道。通過這一體系,他們被納入一種間接統治的制度中,在這一制度下,他們的酋長受到唐朝**“羈縻”制的任命,被賜予封號、官爵、品級和俸祿。為這些部落集團設置了羈縻州和都督府,受唐朝邊疆長官的監管。他們事實上并沒有加入唐朝的政治體系;更確切地說,他們的酋長是根據民族習慣來統治他們的人民。這種賜予他們中國封號的等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中國的術語對當時的部落組織結構的正式認定,它能穩定地持續下去,不論是對那些部落酋長還是對唐朝**說來,同樣都是一種既得利益。這些部落酋長們還不時被賜予新的封號,并得到禮物和錢財以確保他們繼續效忠。

較大和較強的邊疆民族及其他們的最高首領甚至通過下列方式正式步入了唐朝的組織體系:賜他們以唐室的姓,這意味著他們已被接納為皇室的親族;他們的統治者與唐朝的公主通婚,建立同朝廷的姻親關系;他們未來的統治者作為“質子”到中原來接受教育,通常是在皇帝的衛隊中擔任一個較長時期的侍衛官。派往中原的使團,除了正式使節以外,常常包括大批顯赫的部落成員,這些人也成了某種程度上的中國通。這些措施當然都不能使**對部落酋長們有多深的了解,但它們卻成功地使部落酋長們獲得了關于首都與朝廷、中國制度與管理方法的第一手知識,幫他們造就了少數通曉中國語言和習俗的有影響的人物。唐代中國的近鄰中,沒有哪一個實際上是不了解中國的,總而言之,它們都選擇了中國模式去模仿。

由此看來,唐代中國的“邊界”概念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它有一個外部環狀地帶,那里的人民因為加入了納貢體系而成為“中國世界”的一部分;有一個在羈縻制間接統治下的部落民的內部環狀地帶;還有唐朝軍事防御體系的外界和有效的文官管理的外界。

在宜于從事長久性的農業與只能支撐游牧經濟的地區之間,當然還存在著一條恒久不變的“生態學邊界”,它限制了漢族農業人口擴張的可能性。最后,還有一條有時極偶然地起到與生態學界線作用相同的邊界:即在那些多少同源的漢族人地區與其他人居住的地區之間的邊界。在唐代,不論是軍事防御體系的界線還是文官管理的界線,都不能代表種族的或文化的邊界。大量非漢族人在這些邊界以內生活了許多個世紀,漢族人與其他種族集團雜居和通婚,其中一些人已經部分地或完全地融合。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至少在東漢時期當成千上萬的羌人、匈奴人、鮮卑人和其他邊疆民族大規模定居時就開始了。在4—5世紀,又有大批非漢族入侵者蜂擁而至。人們習慣上認為這些民族迅速地向**的生活方式同化,但是在6世紀,他們中的很多人仍然保持了他們自身強有力的種族的和文化的同一性,而居住在邊疆地帶的一些**卻在某些方面采用了非漢族生活方式。

初唐**還讓一些較大的非漢族集團——羌、黨項、吐谷渾、吐蕃、突厥、回紇、契丹,甚至來自中亞的粟特人——定居在北部邊界的一些州中。這些民族的人數多達幾十萬。他們有的愿意融合進來并選擇了農民的定居生活,盡管**強迫定居的嘗試遭到了另一些集團的激烈抵抗。有一些人仍主要是牧民。但他們對于唐**的重要性在于,他們負責看管著巨大的**牧場,可以為騎兵生產馬匹,并能畜養其他家畜。在這些少數民族集團中,有很多仍保留著自己的部落結構和自己的部落酋長。他們中的很多男人被編入唐朝軍隊,主要是充任騎兵,他們自己的酋長就是他們的指揮官。

在今甘肅省,青海東部的邊疆地區,陜西、山西和河北的北部,當時形成了一條由少數漢族居民和多數非漢族人雜居的寬廣的地帶,他們大多能和平相處;那里還有一些從事屯田的駐軍,既有**也有非**,其居住地與當地的農民和半游牧的牧民相鄰。通婚在某種程度上是存在的,就這些民族的特征而言,遠未達到相互間的一致,有些人以視自己為唐朝的子民為要,另一些人則強烈地信守著他們的部落傳統。

由此看來,即便是唐王朝權力的巔峰時期,企圖為它的北部邊界設想出一條現代意義上的截然劃分的國境線,明確地為**地區作出界定并將不同的民族區分開來,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相反,那是一條寬闊的過渡地帶,在這個地帶內,所謂同一性、忠誠和權力都在不斷地改變著與沖擊著新的平衡。

880—907年間唐帝國的崩潰和各個新的獨立國家的出現,無論在唐朝疆域以內還是以外,都帶來了勢不可當的政治變革,而留下的卻是前所未有的中國北方混亂的多種族邊緣地帶。中國的中央權力不復存在,但其地方上的軍事領導權卻完好無損,甚至由于來自中央的束縛力已經解除而更具有擴張性。與過去的主要區別在于,邊緣地帶成了新的軍事和政治力量崛起從而影響中國北方其他地區的地區。以山西為基地的沙陀突厥人的國家和鄂爾多斯邊疆地區的黨項人政權,就是作為唐代邊疆軍事編制的一部分而發展起來的。沙陀人復辟唐朝的嘗試,其主要的根據就是唐朝的權力正是由一個邊疆軍事長官的權力孕育而來的。

這也是一個古老趨勢的延續:自從拓跋魏興起以來,一個接一個的中央集權政權,都是以北部邊疆的失控地區為根據地,由那些邊疆軍事大員們所創建的——拓跋氏本身就是在大同地區發展起來的;其后繼者西魏和北周的統治者原是河西走廊地區的軍事指揮官;隋王室也來自同一個集團;至于唐王室,與北周和隋都有著緊密的聯系,其最初的權力基礎是在太原。它們起先都是軍事政權,它們都能從**和非**世界中爭取到支持。

同一個趨勢還在延續,但帶有某些重要的區別:遼也興起于北方邊疆地區,可是它在中原取得了一個重要的立足點后,卻決定進行反向的重大征服。金是從作為中國式的遼帝國在北方邊疆的一個依附民族而興起的。通常被視為自成一體的蒙古人,在鐵木真即位以前很多年內都是金的邊疆臣屬,就像我們在后面將要看到的那樣。女真人和蒙古人的特點在于,10世紀以后邊界本身已經移動了:金和蒙古的帝國外界已不同于中國世界的傳統邊界,也不同于遼、金與宋之間的邊界,而是一個“擴大的中國世界”的邊界,這條邊界是通過契丹人對今蒙古、遼寧、吉林和黑龍江等地的占領,并以唐代中國的模式為基礎在這里立國、確立邊疆關系體系后形成的。所有這些民族都不是作為新來者或與中國體系無關的完全的局外人而強盛起來的,他們很久以來就已經是中國體系中的一部分。由于生活在邊緣地帶,他們可能更熟悉偏遠的邊疆地區,而對王朝權力和文化的真正中心則不甚了解,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說,他們畢竟仍是參與者。

外族人

這些民族對那些被他們用武力征服的社會來說是些什么樣的外來人?他們的共同點是什么?用大倍數的歷史透鏡來觀察,我們可以把征服王朝視為從西周以來就存在于**與其北方鄰人之間的古老的對抗這樣一個更長的階段。在西周時期,位于渭河盆地的中心地帶就曾遭受半游牧民的入侵。[6]

秦漢時期,匈奴聯盟是**的主要對手。隨后是公元3世紀的鮮卑人和其他部落,他們成功地取得了對中國北方各州的統治,并在中原的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國家。在唐王朝失去了它的霸權地位并從10世紀初起最終分裂為若干小國之后,邊疆沖突采取了一種新的形式。960年后宋重新統一中國,與此相并行,一種正在穩定發展的聯合體國家已由嚴格意義上屬中國邊疆地區的北方諸民族建立起來。無論如何,把這些由北人建立的國家視為與定居**的穩定的帝國完全不同的游牧帝國是錯誤的。建立了遼、西夏、金、元這些國家的民族,從任何意義上講,也不是完全的游牧民族。契丹人和蒙古人的經濟在最初時是以畜牧為基礎的經濟,他們的財富就是許許多多的馬、羊和駱駝。但是,中國沒有一個“游牧民”鄰居是純粹依靠畜牧的。他們始終從事著某種邊地農業并進行大規模的貿易活動,從中得到一些畜牧業本身生產不出來的貨物以作為生活的補充。在對中原進行征服以前,契丹人就從事一定的農業活動并已長期定居,他們同時還有一批**的工匠和**及回鶻商人。

嚴格說來,女真人完全不是游牧民。甚至那些生活在東北地區深山老林里的“生女真”,也是定居一處的,他們依靠漁獵和某種農業為生。他們不住帳篷,而是住在由一個個木屋組成的村莊中。東北平原上的女真人,在被契丹人吞并以前一直是渤海國的一部分,他們也不是游牧民,盡管他們有成群的馬。女真人中這些生活方式上和經濟上的差異,可以從“生”女真和“熟”女真這些稱呼上反映出來,這些稱呼在遼代就已經流行了。黨項人在他們獨立以前很久也已采用了一種混合經濟。因此,把所有這些政權的建立者都一概而論,皆以“游牧入侵者”作為他們的特征,無疑是一種天真的、過于簡單化的認識。

歷史學家必須注意的另一個簡單化傾向是術語的使用。當我們使用契丹、女真、黨項(譯者注:元代蒙古人稱為唐兀)或蒙古這些術語時,應該記住每一個術語所指的不是一個純粹同種的民族,而是一個綜合的實體。契丹、女真或黨項這些稱呼,實際上是指在契丹人、女真人或黨項人領導下的那些聯盟。這些名稱從語言學上說就是這些聯盟內部居于支配地位的集團的名稱。這些聯盟本身都是多種族和多語言的,就像本卷各章所充分闡明的那樣。例如,契丹聯盟就包括了奚人和回鶻人這樣的與突厥有親緣關系的部落和種族集團,此外當然還有類似室韋人的蒙古人,類似**真的通古斯人,但是在這個聯盟內使用的共同語則必須是契丹語。后來這個聯盟還擴大到了渤海人和漢族人。女真人同樣是這種情況,在他們的聯盟中我們發現除了蒙古人以外,還有其他通古斯部落。蒙古人本身也吸收了與汪古人類似的說突厥語的部落,更不必說在蒙古人大規模遠征中亞和西亞后處于蒙古人勢力范圍內的那些中亞人了。中國北部和西部邊疆的這些民族,其種族和語言的構成總是變動不定的:所有這些部落要么是自愿加入占支配地位的部落,要么是通過武力和信仰而被置于他們的首領之下。

所有這些民族有一個共同的方針,就是把被征服的或與之結盟的部落中的士兵編入他們自己的軍隊,通常由他們原先的軍事首領指揮。在征服**定居人口占數量優勢的地區并在這些人口歸附之后,所有征服者都遵循同樣的一體化方針。在武器的制作和針對筑墻城鎮使用攻堅器具方面,**的專門技能受到歡迎。其他一些新征召的**士兵則作為步兵使用,而騎兵主要是非**分隊的特權。“契丹”、“女真”和“蒙古”軍隊一貫由多民族組成,并且包括了大量的**士兵。

因此,我們若把宋對抗其敵人的戰爭視為純粹的抵抗外族人的民族戰爭或種族戰爭,這是頗有疑問的。我們或許可以把以宋為一方,以遼、西夏、金或蒙古為另一方的戰爭看作中國內戰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的一方是在外族統帥的指揮下作戰,它配置了人數上略占多數的非**分隊。

當然,上述這些推斷并不是肯定的結論,更明確的解釋還有待于對10—13世紀的戰爭作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要從民族方面對遼、金和蒙古軍隊作出數量上的分析。不過這里可以舉一個例子:當金朝的統治者海陵王(1150—1161年在位)動員全國在1159年和1160年與宋交戰時,作為主力的女真猛安謀克軍隊為12萬人,而被征來參加這場戰爭的**卻不少于15萬人,此外還有在華中進行水戰的3萬人的水軍。因此在他們的軍隊中占多數的不是“女真人”而是**。

最后,我們還須記住,**與非**之間的對抗,不能以傳統的中國方式構想為高等文明與野蠻之間的對抗。無論如何,不能設想從10世紀起在中原的土地上建立了國家的那些征服者是突然間冒出來的,也不能設想他們是在政治組織結構和文化成就都微不足道的水平上驟然起家的。

黨項人的西夏國是一個特例:他們既不是征服者也不是入侵者,幾個世紀以來他們都生活在同一個地區,那里成了他們國家的中心。黨項人從人種起源上說很少是征服的結果,更多的是不斷地吸收其他部落的成員而結成聯盟的結果,聯盟中也包括**、吐蕃人以及位于鄂爾多斯地區和今甘肅省的較小的種族集團。同樣,當他們在11世紀中葉正式獨立時,人們不能根據不著邊際的假定把他們形容為未開化的野蠻人。

盡管把各式各樣的聯盟國家都視為完全的中國化國家是一種夸張,但**的帝國和他們所謂的番人之間的復雜的相互影響一直持續了好幾個世紀,這卻是歷史事實。**影響其相鄰民族制度結構的一個標志是,在職官方面有大量詞匯從中國借了過去。早在初唐時期,突厥人就采用了一些漢語的官稱。契丹人自己的很多職官稱呼,也是從漢語借來的,如hsin-kun(相溫),在漢語就是“將軍”;再如hsiang-wen(詳穩),它產生于幾次音譯,是由漢語的“相公”派生而來,本是對大臣和閣員的一種稱呼。蒙古人甚至在1206年宣布成吉思汗為其最高統治者之前,就在他們的語言中采用了漢語的詞匯“王”,他們叫ong;還有“太子”,經由突厥語的taysi,到蒙古語中成了taisi(臺吉)。這兩個詞在《蒙古秘史》中都曾使用。這類借詞顯示了漢地的制度與術語的聲譽和影響,盡管這時是在不同于其中國原型的社會與政治環境中使用它們。

外臣與太上皇

在這些征服王朝建立以前很久就已經開始的**與外族人相互影響的另一個方面,是朝貢臣屬關系以及在邊界的組織結構中非**的國家所充當的角色。在中國的政治術語里,他們被視為外臣,這些外臣只是被羈縻在中國的勢力范圍內,他們必須帶著當地的特產作為貢品獻給中國的朝廷。自公元7世紀以來,這種做法多少已成了契丹人的慣例,許多契丹的**顯貴被唐帝國賞賜過爵位和封號。其中一些人被賜姓“李”,這意味著已賜予他們享有唐室家姓的恩榮。這種方式經常采用,借以籠絡外族首領更靠近朝廷。封官也在把非**首領羈縻在中國的等級制度中起了作用。例如,我們**9年在東北的松漠地區為契丹人設置了都督府。常常難以確定的是,這種中國外部等級所包含的純粹名義上的成分大到何種程度。受羈縻的部落或民族當然在管理其內部事務方面保留了充分的自治權;但是,授予這些首領們的響亮的中國頭銜也為他們帶來了聲望。

女真人在遼朝的情況與唐朝時契丹人的情況相似。金王朝的建立者阿骨打,其祖先幾代人都曾擔任遼朝邊疆等級制度下的節度使,因此當他于1115年稱帝時,就已經不是一個剛剛登上政治舞臺的無名之輩了。在遼朝時期,除了全國性的宋代中國外,一個政治上舉足輕重的新的中心在北方逐漸形成,它在對待邊界居民的方式上沿用了唐宋的先例。

至今仍有人認為蒙古人的情況不同,說他們完全是在中國的邊疆組織結構之外強盛起來的。其言外之意就是,在鐵木真統治下的蒙古各部落,在他于1206年稱汗之前并沒有在同任何一個帝國朝廷的相互交往中處于從屬地位;他們在鞏固為草原地區支配性勢力的過程中,并沒有受到朝貢關系及其伴隨而來的被一個中央大國封官加爵之類的俗套的影響。然而,這種說法必須予以摒棄。它的根據是《蒙古秘史》所描繪的1209年以前有關蒙古人早期歷史的圖畫。這一資料來源指出,鐵木真和蒙古人——包括他的盟友和對手兩方面——作為草原上的游牧民,完全沒有接觸過中國文明或任何其他高等文明,不具有國家形態,也未曾同**的哪個帝國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蒙古人來說,12世紀下半葉時有這么一個帝國,它就是金朝,而《金史》則對蒙古人曾作為臣屬而處于受支配地位完全保持沉默。

但是,宋的資料來源則描繪了一幅完全不同的畫面,它顯示出成吉思汗的祖先不但是金的對手,而且是有自己的“國”的金的臣屬。[7]為什么《秘史》和《金史》都略去了這一情節很容易得到解釋。《秘史》是一部浪漫化的史詩,它把鐵木真的生平展示為從早年的最低賤者直到最高權力的擁有者這樣一個上升的過程,所以在這部民族史詩中沒有提到鐵木真的先人曾為另一國臣屬的任何事實。《金史》則是在蒙古人統治時期編成的,它的作者有意刪去了所有有關成吉思汗或他的先人臣屬地位的資料,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們據以推斷早期蒙古人有一個自己的“國”的資料,全都來自宋人的有關材料。據記載,在一場戰事爆發后的1147年,金人對蒙古人采取了撫慰政策,蒙古的統治者稱汗,建年號天興。[8]這位當事的蒙古首領被某些學者確認為合不勒汗,他是鐵木真的曾祖,據《秘史》載,他甚至已經“統領了全部蒙古人”。宋人的資料還提到鐵木真本人曾以一個外臣的身份朝拜金廷。[9]因此顯而易見,鐵木真并非《秘史》希望人們相信的那樣,是一個部落背景不明的冒險家,而是一位曾經接受過金廷的褒獎、封贈和禮物的王者家庭的世襲者。

以上事例表明,契丹人、女真人和蒙古人的新興力量的領導者同一個中央帝國的關系已經是多么深,保持的時間是多么長;還表明他們在建立一個帝國的前后,其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成熟都達到了相當的程度。他們熟悉“中國的”制度。他們都是在支配內外關系的制度框架內登上帝位的,因此不難想像這些外族統治者們是多么渴望成為“天子”,多么渴望進行封賞或接受貢物;而不是被他們的“太上皇”封賞,或是派使臣給“太上皇”送去貢物。唐代初期那些較之宋代有大得多的疆域的世界皇帝的形象,當然也影響了相鄰的部落聯盟的領袖們,漸漸地,他們也憑借手中的權力開始要求并最終成功地當上了皇帝和天子。

多國制

中國從地理上被割裂成若干個國家,每一個都在自己的天子統治之下,這在中國當然不是第一次。這種分裂在從漢末到隋的三個多世紀內存在過,而在10世紀初的五代時期再度出現。就多國并存這一點而論,這個征服王朝時期與先前的那些政治分裂的時代并無不同。但是在征服王朝的形勢下出現了某些新因素。

其中之一是政治中心的大轉移。北京(燕)地區幾個世紀以來都是一個不太重要的遠北邊疆地區,主要是作為一個邊疆要塞城鎮,在全中國范圍內還不能起到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重大作用。當遼將燕京(它的南京)作為其五京之一并使之成為遼帝國在整個定居區的首要行政中心時,情況發生了急劇變化。金步遼的后塵,也立足燕京實施統治,這時他們稱燕京為中都。蒙古的皇帝也帶著他們的大部分朝廷辦事機構駐留此城,并改稱其為大都。金朝和蒙古人的元朝在現在的北京修筑了一座雄偉壯麗的帝國都城,其中包括豪華奢侈的宮殿和園林。它給人印象之深,就是今日的來訪者多少也要回想起使北京歷史上第一次成為國都的金元時期。

五代時作為最高政治權力的角逐場而始終記錄著歷史的兩座城市——長安和洛陽,最終都失去了它們的顯赫地位。9世紀80年代以后長安遭到毀壞,它的地位就再也沒有比地方性的首府更高過,而整個西北也逐漸淪為落后地區。后梁在東部平原的交通中心河南開封建都后,洛陽同樣也開始衰退。開封被重新統一了中國的宋再次作為首都。1127年當宋人丟掉了整個中國北方和他們的都城開封后,開始了中國政治重心向東北部轉移的第一步。南宋政權隨即在杭州建立了“行都”,這里發展成了第二都城,其富麗豪華比開封有過之而無不及。與此同時,作為中國北方主宰者的金,在北京建立了中都,隨著1276年以后幾年間南宋的潰亡,杭州也永遠喪失了其作為國家政治中心的地位,此后近一個世紀內全中國都要服從北京的號令,直至1368年蒙古朝廷被驅逐回蒙古人的草原故鄉。明最初建都于南京,但在1420年以后朝廷遷到北京,它的地位一直保持到20世紀**的壽終正寢。這種政治中心向東北的轉移改變了北京,使它從一個沒有文化特性的偏遠落后之地,一變而成為一個統一的中國的首都,一個擁有大規模制造業的人口稠密的都市,一個上演著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的舞臺。然而,從經濟上說,即便是在遭到蒙古人首次沉重打擊之前,東北部地區始終都是一個貧窮少產的地區,北京一直依賴從長江的產稻區調進糧食,這就需要從水陸兩方面對國內的運輸系統進行徹底的改造。

如我們所知,中國多次被興起于北方邊疆的政權重新統一。這種情況發生在隋、宋時期,元代時再次重演。中國的統一只能肇始于北方的觀念到13世紀時幾乎成為一種成規,在忽必烈掌權后,當他同意了一項宋人與蒙古人的和約時,仍然將這一觀念用作政治論據。北京和杭州兩方的皇帝當然都認為自己是君臨中國世界的正統的統治者。不過蒙古人的胃口遠遠大于中國的歷代皇帝,因為在他們看來,他們合理的版圖不僅僅是中國,還包括整個世界。這一想法在他們送給西亞、中亞甚至歐洲統治者的信中明白無誤地表達出來,信中要求他們投降大汗,并使用了由**發明的“天下”這一術語,而它在蒙古人那里有了更為廣泛和全面的意義,實際上是把所有已知世界都當作了他們“未來世界帝國”的組成部分。這一思想意識還通過忽必烈幾次代價高昂的遠征被帶到了遙遠的緬國、占城、爪哇和日本。所有這些國家都曾不受拘束地處于宋朝納貢體系的邊緣,它們只有在有所請求時才派遣赴宋使團。但是從未發生過宋廷試圖派遣軍隊遠征海外而強迫朝貢的事情,盡管它擁有一支不容忽視的海上力量。蒙古人在間接統治吐蕃時所采取的強制性做法,也可以看作他們世界性野心的一種表達。中國從沒有一個王朝將任何程度的權威加于吐蕃人之上,宋王朝一直滿足于它鄰接吐蕃的邊疆并保持現狀;而中國巨大的經濟、技術和軍事潛力卻被蒙古人利用來為擴張主義觀念服務,其野心勃勃的目標遠遠超過了以往純粹**的國家曾想達到的任何要求。

盟約關系

在中國重新統一于元朝之前,東亞世界的政治結構可以用盟約時代來形容。盡管一項承認其他政權既合法又平等的盟約原則上似乎與一個帝國所宣稱的一統天下的觀念相矛盾,但與其他政權訂立盟約在中國已有很長的歷史。早在公元前2世紀,漢朝就對匈奴推行了一種撫慰政策,即必要時通過送禮(主要是絲帛)、和親以及對相鄰的一些政治實體做出讓步——這種情況在中國的國際關系中成了反復出現的因素——以使這個不受統治的部落聯盟離開中國邊疆。但是,在對付危險的敵人時此類約定總被視為僅僅是一種權宜的、等而次之的解決辦法,是當一個王朝不能贏得徹底勝利和征服時所可能采用的一種手段。

就宋而言,它在11—12世紀征服王朝時期是以高度的現實主義政治為特征的。依靠軍事手段既不能打敗契丹人的國家,也不能打敗女真人的國家,宋—遼以及宋—金關系史成了這樣一種關系史:相對短的戰爭和主要通過輸納大量銀絹以換得的相對長的和平,停停打打交替進行。1005年宋遼締結的澶淵之盟成了處理日后沖突的一個樣板,在金滅遼之后,金人認為自己是遼的合法接替者,因此理當從宋朝廷得到與從前同樣的歲賂。澶淵之盟除了所允諾的歲賂(這比“貢”更可接受,宋人曾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這一叫法,因為它含有臣屬的意味)以外,其內容還包括同意修正邊疆地區的劃界,以及如何處理邊疆地區和有爭議的交界區的動亂的規定。盟約亦確立了沿邊的互市,開展由國家監控的商業貿易。

但是,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條內在的內容是兩國相互間的承認和相互間正式外交往來的建立。定期派出的使團有兩個作用:互賀元旦和君主的生辰。其他場合派出的使團是為了吊唁去世的君主或某位近親。這些外交往來——其概念、儀式和外交辭令完全是中國人的——對雙方都有詳細的規定;在全權代表的出行和他們謁見時的待遇方面,禮儀規則備受重視。除了這些按慣例派出的使團外,一旦出現問題或進行某項交涉,還總要派出一些特使。

這種頻繁的外交往來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當代的資料中就保存了一大批外交信件,因此現代歷史學家們發現他們自己幾乎被成堆的資料所湮沒。像11和12世紀這樣的對其外交能進行如此詳細研究的時期,看起來簡直就不是一個中國近代史以前的時期。宋,也許還有遼和金的使節,在他們回到自己的國都后,要按規定寫出詳細的出使報告。其中的一些報告保存至今,它們提供了宋朝使臣如何看待那些北方國家的引人入勝的信息,令人遺憾的是另一方的類似的報告卻沒有保存下來。

但是,對其他帝國的承認,并不意味著地位上的真正平等。它們的統治者,雖然其“皇帝”的身份得到相互間的勉強承認,然而卻附有一種微妙的區別:虛構的親屬關系的術語表示了地位的不同。雙方的皇帝以兄弟或叔侄相稱,以便至少維持某種表面上的不平等。作為這種發展的結果,中國從理論上說正是被單獨一個虛擬的“家”所統治。由于在中國的家庭制中,不平等地位是可以想像得到的,因此,這種做法便暗示了敵對的皇帝之間等級上的分別。對于宋來說,1141年的和議是不同于這種方式的一個令人痛苦的例外,它規定宋是金的“臣”,以便金在通信中可以直呼宋帝的家姓及他本人的名字。這個奇恥大辱直到二十多年后的1164年才得以消除,那是在海陵王統率下的侵宋金軍戰敗之后,雙方都急于恢復一種和平共處的策略。

從規范的觀點看,這些調整雙邊關系的條約與西方人的概念不同。他們不是起草一份共有的紙據并在上面由雙方簽名蓋章,而是由每一方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誓書,誓書中莊嚴地承諾要恪守約定,并向天地神祗起誓。這些內容當然都必須經過事先商定,因此訂立條約的儀式是以誓約為其形式的。這一程序是得到認可的,雙方都依據相同的標準來辦理。換言之,只有那些具有組織結構上相同或相似的**及辦事機構的國家才能成為締約方。與宋締結盟約的國家——遼、西夏、金——都采用了中國的制度,這就保證了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還擴展到了對使節的接待上。接待使節的儀式令人回想起上古中國人的觀念。這些禮節和儀式可以在描述禮儀的書籍《禮記》和《儀禮》中找到,它們是周朝末年多國制的反映,后來時代的精細復雜的外交程序由此與**之前的外交一脈相承。

毫無疑問,這種通過使節和信件而進行的外交接觸,增強和促進了把這些征服國家吸收到中國的世界中來。不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國的先例為規范,外交上使用的語言也是漢文。似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遼、金和西夏發給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國的語言文字書寫的,或者發往中原的文本的原文是用他們自己的語言起草的。我們尚不清楚,對于這幾個北方國家而言,那些必須禮儀性地放置在它們祖廟里的誓書是否是用它們本國的語言書寫的。看來可以比較有把握地假設:不論這些國家的多語狀況如何,在整個東亞大陸,外交上的通行語言是漢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821—822年,當唐穆宗與吐蕃締結一項盟約時,就起草了兩種文本,一種是漢文,一種是藏文。正是因為這次盟約,吐蕃人在邏些城(今**)樹了一塊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漢文的原文。沒有證據證明11—12世紀的盟約也是這樣使用兩國語言的。甚至13世紀蒙古人寫給宋人的書信,似乎也是只使用了漢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蒙古人在東亞從事外交活動時,既使用**,也使用完全漢化的非**,就像從前的遼和金那樣。宋作為全國性的**國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學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或蒙古文。我們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學會了說幾句契丹話或女真話,但在宋代中國,沒有人能閱讀他們的文字。宋朝為其出使人員制定的頗為詳細的規則中從未包括任何一種語言的訓練,也沒有任何宋朝官員能夠讀懂某種非漢字的原文文書。這種孤立主義的和以中國為中心的態度,在明朝統治初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時建立了四夷館,它為當局的外交往來提供外族語言文字的基本知識。

如果說中國的分裂時期一直持續到1276年,那么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狀況無論如何在很多方面——包括外交往來上的技術性問題,如我們所示——還是被一種共同的中國文明所籠罩。中國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義在某種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這些因素趨向于將那些“藩”國包容進一個中國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體中去。宋代國家的邊疆從來就不是封閉的,盡管對于生活在國界任何一邊的普通人來說,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貿易,外交,尤其是對一種共同的文化遺產的記憶,極大地緩和了中國的政治分裂狀況,至少就邊界兩邊的意識而言是如此。五代時期以來就一直發展著的多國制,保留了非常中國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國家的很多外來影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來的觀察者——馬可·波羅即是一例——對這種基本的中國共同體并不理解。對于14世紀的歐洲人來說,Cathay——它是由契丹種族的名稱派生而來的一種稱呼,意為“北中國”——是一個與Manzi (蠻子,南中國)不同的國家。只是到了16世紀的“大發現時代”,歐洲人才開始明白Cathay與Manzi實際上是我們現在所稱的中國這個更大的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的模式

在中國,每一個征服國家同另一個征服國家以及同**的宋朝在很多方面都有區別。它們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決非該模式的簡單**,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從更抽象的意義上說,指出某些在各種程度上都能適用于所有這些國家的普遍性原則,還是可以做到的。所有這些國家的政體在統治其管轄范圍內的多種族地區時,都經受了本土主義與文化移入之間的根深蒂固的沖突。所有這些政體,都處于以獨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為一方,以封建和世襲制為另一方的基本對抗的壓力之下。這些沖突的趨向,在**與行政的所有層面上,都影響了這些國家中的任何一個,正像本卷后面幾章將要充分展示的那樣。

人格化的權力

一個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體現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強皇權的人格化。在一個很少或沒有**管理制度的好戰的部落社會中,其首領與追隨者之間的個人關系就是最為重要的。他們的首領或統治者從經驗豐富和忠誠的戰士中挑選他親密的伙伴(蒙古語稱為那可兒[nÖÖr] ),而圈外人則期望有一位他們可以為其效勞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領。中國的政治傳統中沒有與這些人格化的關系十分類似的東西。即使是在后期,當統治者與其伙伴間的這種那可兒關系通過授“伙伴”以中原官稱而被形式化時,社會實踐中依然遵守著沿襲下來的習慣。例如,耶律楚材(1190—1244年,成吉思汗的著名顧問)在漢文史料中是作為一位擁有中原官銜的人物而出現的,但實際上更應該認為他是大汗的那可兒(他榮幸地被大汗昵稱為“吾圖撒合里”,意為長髯人),而不是漢文意義上的“中書丞相”。統治者一伙伴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線。任何被認為能對統治者的聲望和權力做出貢獻的人都受到歡迎,而不論其種族或社會出身如何。在元代后期,皇帝的私人朋友被稱作“依納”[i-na],這是由突厥語詞的inaq轉譯而來,意為“朋友”、“親信”。當然,這種類型的關系,與其說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說是封建的。

另一個在遼、金、元時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護衛。皇權的行使,更多地取決于統治者的家人及其近親,而較少依靠抄襲自中原的制度。在阿爾泰語系的詞匯里,統治者的家庭或營帳被稱為斡耳朵(ordo,蒙古語),或稱為斡爾都(ordu,突厥語和蒙古語),從這個詞最終派生出了英語的horde一詞以及其他歐洲語言里與它同源的詞。在遼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軍事權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員在內的家庭組織的支柱。很多用于國家辦事機構的普遍性準則,似乎并不適用于對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種個人的國中之國。不僅皇帝如此,遼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親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漢文里與斡耳朵對應的詞是“王府”,意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諸如此類的官府,在純**的國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們從本質上說還是諸王的家庭服務單位,并成為官僚機構的一個正式組成部分。斡耳朵則具有廣泛得多的作用,其組織更為松散,與中原制度中的對應物有著很大區別。[10]

在金代,皇帝的護衛尤其是皇帝和諸王的親軍(謀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與遼的斡耳朵相同。[11]金帝國衛隊的各軍事分隊絕大部分由女真人組成,但與皇家氏族有聯系的則是謀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為數眾多的奴隸。正式的諸王的官府(王府)始見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類的官府當在此前二十年就已經存在了。

蒙古人的衛隊稱為怯薛(kesig),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時的怯薛是由不論部落親疏而選出的優秀士兵和可以信賴的追隨者組成的。[12]目前還不能明確地區分衛隊與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間有什么不同。衛隊成員的職責并不限于護衛皇帝本人,他們還負有為皇帝的家事服務的責任,因為他們中的一些人擔任著諸如博爾赤(意為“主膳者”)、哈剌赤(意為“掌酒者”)之類的職務。顯然,根據習慣,這些在皇室衛隊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人,除了擁有蒙古人的職官外,還冠以中原的官稱。在蒙古人統治初期,怯薛這一組織也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功能。自忽必烈時代以后,隨著越來越多的漢式行政機構的引入,怯薛喪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種重要性,但是終元一代,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衛隊一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機構這種結構上的兩重性卻始終保持著。衛隊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當皇帝要選用人做他個人的**人時,衛隊永遠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貯存所。甚至晚至1346年,仍有衛隊成員(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擔任監臨官(達魯花赤)。

獨裁者與共議

近年的研究對早期的理論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據早期的理論,那些征服王朝都是被專制的獨裁者所統治的。雖然這些王朝的統治者往往具有極為強大的個人權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區的所有人和全中國人民所展示的,還有作為他們部落以往強有力的傳統的另一部分遺產,即共議與公決。早期的契丹人就是通過一個由各部落酋長參加的會議選出他們的首領來的;在策劃一次戰役時,也經常召開這樣的會議。女真人在戰役之前,也有召集軍事聚會的習慣,在會上,所有與會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內,都可以就作戰行動進行討論。這種習慣以及與此類似的習慣,引得現代的某些學者可能多少過于熱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會形容為“軍事民主”。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為樣板的帝國建立起來以后,這些傳統依然延續下來。例如,我們知道1197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級官員表決的方式,以決定選擇哪一條路線來對付蒙古人的進攻。這樣一種以投票來決定軍事問題的組織方式,是他們原有的公決傳統的一種遺存,并且是對帝王獨裁權力的一種牽制。與此類似的討論作戰方針和策略的會議,在黨項人中也有。

有關公決的最有啟發和研究意義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會或部落聚會——忽鄰勒臺(khuriltai)。新的統治者要在這樣的會議上被選出或宣布;對于這樣一種程序,只有在假設蒙古帝國已被他們不知不覺當作了成吉思汗家族的家庭遺產時,才能作出充分的說明。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繼承法則,因此統治者家族的每一個男性成員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個有資格得到皇位的潛在的繼承人。從選舉這個詞的嚴格意義上說,忽鄰勒臺大會并沒有做到;它也不進行投票。參加忽鄰勒臺大會要求繼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時擁有軍事上的追隨者,相當大的權力、威望和能對最終的宣布發生影響的眾望所歸的領袖品質。作為大會的結果,意見并不總是一致。有時,某些持有異議的皇位覬覦者會召開他們自己的忽鄰勒臺大會;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時代,就有一些競爭對手以此為由不止一次地威脅要求得到大汗這一最高位置。這些皇位覬覦者,既有與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里不哥;也有屬成吉思汗另一系的,如他的競爭對手海都。所有這一切都表明了皇權及其傳承的不確定性。遼、金、元時期有如此多的統治者通過謀殺和放逐來清除他們的前任或競爭對手這一事實,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繼承準則的直接結果,也是在宣布誰為繼承人時依靠大家同意這種無法預知的因素所帶來的直接結果。把這歸因于典型的“野蠻人”原始狀態是不行的。

公議的原則,也存在于元代**體系的較低的層次中。集體協商決定在大多數行政機構的運作中都作為一項標準。官員每天都要參加會議,不參加者要受到處罰。這樣的會每天早晨在京城的**部門和地方的行政機構中召開,一直到縣一級。出席會議的官員必須簽上他們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識字,這些人則要在簿子上蓋上他們的印章,以證明他們的出席。按中國的說法,這些會議稱為“圓坐”(圍一圈坐),或者稱為“圓議”(圍一圈議事),它給我們以圓桌會議的印象。這些程序與**的標準的**實踐不同,**的做法是把決定問題的責任賦予個人而不是集體;而前者的程序可能常常在官僚們中間造成稽延時日、依違不決、各謀其政的結果。

中央權能

對征服王朝**體系的一項研究還顯示,它們的中央集權化程度相當低,與早期傾向于把它們描述為獨裁和集權的假設大相徑庭。遼朝從它早期起就是一種雙重的行政體系,一方面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一方面用于對**的統治,被分別稱為北面官和南面官。他們的**體系,在官署的設置上既混亂又笨重,他們所負責的范圍也是界限不明。**顯要們的個人權力,遠遠超過了官職本身所能帶來的聲望和權限。在金朝統治的初期,也能發現這一類似的體制。女真人的政治制度是12世紀初建立在勃極烈制基礎上的,這個女真語詞的意思可以不太嚴格地用來指“任命的酋長”。在王朝的創建者太祖時期,勃極烈制主要涉及對女真人口的統治。1126年中原的官僚政治制度正式引入,但它只用于臣屬的**人口。

因此,金代早期的**體制看來是有意模仿了遼的雙重制,但有重要的區別:他們的司法和行政的管轄范圍與遼代相比界限更為不明。兩種類型的行政體制間的相互影響盤根錯節,使得金代早期**組織的歷史也因此而撲朔迷離。對金朝**組織加以無情改造的舉措是由海陵王采取的。他極力清除女真貴族政治的影響,要根據中原的模式來改造他的國家,并不擇手段地引進強大的中央集權,包括血腥的清洗。他還廢除了大部分猛安謀克首領世襲的官職,并試圖把他們的職位轉變為正規官員的職務;作為正規的官員,他們的官職不再是自動繼承的,而必須是經過任命的,必要的話,帝國**可以撤銷它們。由于海陵王在巧妙利用中原的政治傳統以為他自己的個人權力提供論據方面極為嫻熟,因此,以效仿唐宋模式而對更具代表性的中原官僚政治制度的引進,帶來的卻是披著中國外衣的專制主義。另一方面,他似乎也認識到,盡管中原的制度能使權力集中到中央,但若完全徹底地采用中原的**標準,也可能會縮小或約束他自己的個人權力。因此,直到金王朝終結之前,其**體制一直是一個以原有的傳統結合了中原的官僚政治實踐的混合體。

盡管流行的觀點認為蒙古人實行的是將權力集中到中央的做法,但蒙古人統治時期的中央集權制仍是十分有限的。他們重新統一了中國這一事實,常常把另一事實——以明顯地缺乏系統以及權力往往混亂而破碎為他們**的特征——弄得模糊不清。部落聯盟在得到公認的世襲首領們的統治下始終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們的首領們對自己的屬下實施著嚴格的個人統治。蒙古人統治中國的一個特點是,大量的封地被賞賜給皇室成員、皇族親屬以及有功的將領們。這些擁有封地的人往往也擁有自己的軍隊,從財政上說,他們的領地或多或少也能避開負責整個帝國稅收的財政部門的控制。

中原式的功能型官僚政治制度是在1214—1215年蒙古人吞并了金朝的北半部后首次(和不完全地)引進的,建立高效能的官僚政治的更實質性的步驟,只是在很晚的時候,主要是在忽必烈在位時實施的。但是,即便是國家組織結構中原化之時,也決非原封不動地照搬。例如,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元代中國的行省同宋代的路相比就具有相當不同的特征,它們更像外域的**,或像環繞著宗主國領域的一個個藩屬國。它們在內部實行某種程度的集權,而同首都大都(北京)周圍的帝國區域保持著頗為松散的聯系。[13]從這個角度來說,元代的中國看起來幾乎就是一個由強大的地方**統治下的各個地區的聚合體。在1340年以后,當地方反叛和脫離控制的軍閥威脅到帝國的統一時,這種相對地缺少強大的中央控制的狀況,當然為國家的漸趨瓦解提供了條件。

就連蒙古人的軍事體制,也不是強有力地集權的。在首都,有一個為管轄全中國及中國以外的軍事單位而設立的樞密院,但它不過是一個直屬的次級系統,它能有效指揮的僅僅是皇室的護衛軍及在中國北方的其他少數部隊。護衛軍本身是一個混合體,它的各分隊吸收了很多民族的成員,從高加索山脈的阿速人到東北的女真人都有。

元代**的另一不尋常之點也需在本文里提到。宣政院是它的最重要的部門之一。[14]它負有性質相當不同而看來又毫不相容的職責:一方面它要監管元代全國的佛**,另一方面它又像一個行省**那樣管理著吐蕃及其毗鄰地區,同時它又具有很大的權力,包括在動亂時期動員遠征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它是一個蒙古中央**所設的下一級的吐蕃地方**權力機構。該部門的長官多由喇嘛教的僧人擔任。它的這一切不僅與中國的政治傳統迥然相異,而且是元代**組織結構無系統的又一例證。元代的中國決不是一個鐵板一塊的中央集權國家,盡管在《元史》中把它杜撰為已經盛行了中國中央集權的文官行政制度。

破碎的法律體系

征服王朝的法律體系也是零散破碎而不是整齊劃一的。中國傳統的法律對各種族幾乎是一視同仁的,一個非**的種族集團一旦被吸納進這個國家的范圍內,他們的法律處置便要遵循中國的律令。這一慣例只有一個例外可以在唐律中找到,它規定“化外人”(處于文明之外的人)之間的犯罪行為,要根據他們本土的習慣法進行判決。如果這類人是對**實施犯罪,則要依據漢地的法律條款對他們提起訴訟和作出處罰。[15]以領土為標準決定法律的適用范圍,其基本原則在法學理論上叫做“出生地主義” (ius soli)。與之相對的是個人原則——血統主義(ius sanguinis),它承認對不同種族集團作不同的法律處置。所有的征服王朝都是多民族的并且包括了大量漢族人口,它們的法律體系一般地說運用的是血統主義的原則。在遼代,漢地的法律(即匯編成冊的唐律)被用于**和渤海人,但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在處罰方面比唐律的規定更為嚴厲。部落的習慣法則適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非**的種族集團。遼并不打算創立一套全面系統的法令,盡管它屢次整理和頒布了一些現成的章程和條例。[16]

相反,黨項人卻創制了非常復雜的匯編成冊的法律,它們用西夏文書寫,是唐律與黨項習慣法的混合物。這部法典的大部分留存至今,并有一個譯本。[17]

在整個12世紀,金人的法律一直是一個**法律與女真人和其他種族集團的習慣法的混合物。**的(唐的)法律只是逐步被采納的,這一過程在1201年頒布的泰和律中達到了頂點。泰和律在很大程度上以唐律為基礎,它一直實行到1234年金亡以后;甚至在蒙古人征服了中國北方以后,它仍然應用于**。[18]泰和律的廢除只是1271年蒙古政權以元為其王朝的名稱之后的事。且不論金人的法典,就是他們的法——主要是家庭和繼承法——也包含了許多與漢地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大相徑庭的原則。在這些原則中,應該提到的是,他們容忍寡婦再嫁給丈夫的兄弟,允許兒子們在父母在世時就去建立自己的家庭。與唐律相比,殘存的泰和律上的條款往往更為嚴厲,并傾向于加強家長對其妻子和晚輩的權威。

蒙古人統治時這種法律及法律程序上的差異甚至比此前幾個王朝有過之而無不及。司法權被各民族分割得七零八碎。[19]舉例來說,具有上訴**職能的大宗**,就只對蒙古人有司法權。涉及中亞人的案件,如果上訴,則要由都護府去解決。處理種族關系的原則也偶有例外。其中之一與異族通婚有關。父母二人中哪怕只有一人是蒙古人——丈夫或妻子——就必須應用適用于蒙古人的法律。混合法庭的采用,也應當看成血統主義原則的一個表現。例如,在的斤統治下,即在哈剌火州(今吐魯番)的亦都護治下的畏兀兒人,他們與**之間的所有案件,必須由一個混合法庭來審判。還有一些應用于某些職業集團的專門的混合法庭,包括軍人法庭。佛教和道教人士的嚴重犯罪,則屬于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轄范圍;但若是僧俗間的不太嚴重的**,就要由該僧侶的主管和一名當地的文官來共同裁決。在行醫人士與患者和患者家庭之間發生的案件,要由一位從醫的代言人與當地官員來裁決。樂人團體的成員與其他人之間的案件遵循同樣的訴訟程序。從這一點上說,個人、種族、職業集團的原則充斥著元代的整個法律體系。法律和審判制度破碎到了嚴重的程度。此外,蒙古政權沒有一部像唐、夏、金、宋那樣的全面而系統的法典。司法實踐遵循的是從好幾部法律手冊中集中起來的一個個章程和條例,其中的一些完整地或部分地保存至今,因此有可能比遼和金更為詳細地對元代的法律制度作出研究。

官員的地位

有一種深深地影響著朝廷氣氛的半法律性行為,它就是“廷杖”。在所有的征服王朝的統治下,任何級別的官員都有可能在帝王的指令下并當著他的面遭受杖擊的懲罰。就是低級**部門中,官員們也不能免除體罰。這種對官員的體罰在隋文帝時代是很普通的事。[20]在唐代,有時也實行廷杖,但那只是偶然的事例。[21]宋代與之形成對照,它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中都遵循著一條古老的原則: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在宋代,這種體罰從未強加到官員的身上。但是,那些征服者們卻不理會這一傳統的中國特權。那種使人蒙受屈辱的杖擊成了**里的正常現象。[22]對官員的鞭笞,尤其是對大臣當庭施行的杖擊,可以被當作野蠻人的獸性和帝王暴虐行為的證據。但是,它也可以被看成在這些外族政權統治下平等主義傾向的結果,這些傾向是對傳統中國將官與民截然分開的基本的社會和法律壁壘的否定。

一般地說,在這些王朝時期,皇帝們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實行的強大的、個人化的、隨心所欲的獨裁政治,始終是由一種以權力的破碎甚至常規管理的松散為特征的不成系統的行政管理相伴隨的。他們的國家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線指揮所削弱。明王朝的創建者如此經常地施行殘酷無情的獨裁政治,也許就是元代統治者常常表現出的野蠻行為的一種繼承[23],但它也可能恰恰證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第一個皇帝的專制主義是他恢復和加強皇權并擺脫元代政體的非系統性、松散性甚至混亂性而作出的堅定努力。他本人曾把元朝的覆亡歸咎于他們制度上的疏失、散亂和放任,從對前代的這一感受出發,他盡力預防可能危及國家和他的皇權的類似事情發生。如果人們同意這種解釋,那么明代國家的強化就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因為中國本身已被幾個連續的外族政權嚴重地削弱了。

多語狀態

控制與管理一個多種族社會的問題,不可避免地同其語言狀況聯系在一起。外族政權在以往中國的歷史上就存在過,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就我們所知,六朝時期的那些外族統治政權幾乎并未把征服者的語言用于他們所建立的中原式的國家中,也沒有哪個政權具有一種能用于施政和管理的書面語言。與此相反,對于10—14世紀的征服時期來說,我們有充足的證據甚至有留存至今的公文來清楚地證明**的語言和文字是如何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與其他語言和書寫系統同時使用的。從前作為惟一的**語言的漢語,從未遭受過像這個時期這樣的挑戰。

由于對占人口大多數的嚴格意義上的**的征服,當然使得**和征服者都不得不去適應**的管理方式和領土內的多語狀況。只要一涉及口語,官僚機構中的那些不熟悉漢語的外來者們就得主要依靠譯員。由于這一原因,所有征服王朝都有一些譯員與他們的官員隨行,以便這些官員能處理與**有關的問題,特別是在訴訟和審問時。使用中間人不僅使處理問題的過程復雜化,而且經常導致濫用職權。對譯員的行賄能夠成為在不知不覺中影響官員裁決的一種手段。從另一方面說,語言能力成了在官僚機構中升遷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像在很多元代大臣的經歷中可以看到的那樣。

與鮮卑和拓跋(他們從未有自己的文字)這樣的早期征服者不同,10—14世紀的每一個外族王朝的統治者都下令創立一套本民族的文字。這些用來書寫非漢語語言的書面系統,對語言學家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中的一些不斷被譯解,應該視為現代學術的輝煌成就。契丹人在920年創制了所謂契丹大字,又在925年創制了看上去像音節文字的小字;他們的獨體字和音節文字,既是一些簡單的漢字,又帶有對漢字人為改造后的形態。[24]女真人同樣創制了兩種文字,也叫大字和小字,分別創制于1119年和1138年。有一段時期,三種書面語言(每一種都有自己的文字)同時使用:漢文用于**和渤海人,契丹文用于契丹人,女真文則用于女真人的國家行政部門中。后來在1191—1192年,契丹文字被官方廢止,因此法律上承認的只有漢文和女真文。

不幸的是,存留至今的契丹和女真文字的實物材料很少,我們沒有寫在紙上或絲織物上的官方文獻,有的只是一些揳刻的碑文或印章上和金屬工具上的題名,還有少量留在墻上和陶瓷上的粗糙的涂刻。雖然女真文字從書寫法上說是以漢字為樣板的,但他們的字只有極少數與漢字的本義相聯系;女真人的大多數文字符號,包括義符和音符,更是他們自己創造的。無論如何,它們之所以能被譯解,是因為16世紀初由明朝的四夷館編的一部《漢文—女真雙語詞匯匯編》一直保存到了今天。[25]黨項人也有一套文字,它乍看上去很像漢字,但實際上完全無關。它是以包括復合表意在內的極為復雜的原則為基礎的。由于保留了大量的實物,包括碑文、抄本、書籍(其中有很多譯自漢文),就使得對它的六千多個各不相同的文字的譯解有了可能。曾經有過西夏文字隨著西夏國家的滅亡而消亡的假設,但事實上在整個元代它一直存在于黨項人之中,用西夏文書寫的最晚的一件可確定年代的實物是1502年的佛教碑刻。[26]

蒙古人在1200年以后強盛起來之時,他們很有意識地不去創制一套像其前任那樣的復雜的書寫系統,而是用畏兀兒人的字母文字書寫蒙古語。這套書寫系統今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蒙古自治區仍然是正式的蒙古文字。因此,對于蒙古人的第二套民族文字——它是由吐蕃的八思巴喇嘛(1235—1280年)制定,1269年作為民族文字頒行——現代的學者既不必去譯解,也沒有任何閱讀上的問題。這是一套打算用來書寫所有語言的通行文字,以藏文字母為基礎。然而,藏文的字母不是橫寫而是豎寫的,所以這種文字能和漢文在一起隔行對照書寫。盡管除了一些碑文的拓印件外,沒有官方的漢文一蒙古文雙語文獻保留下來,但是可以確定的是,相當一部分保存在一些元代藏品中的用口語寫成的漢文司法原文,追溯其源,它們當是蒙古原文文獻的漢文對譯本。其結果,這些文本里的漢文是不符合語法的,因為這些詞是按照根本不同的蒙古語的詞序和句法來排列的。官方使用的漢文白話,是其自身的一種創新,因為在13世紀末以前,只有漢語文言在**和行政機構中使用。此外,就是在蒙古人統治時期,它也從未被漢語的口語完全取代,元代自始至終的許多剌令和法令仍然是用文言寫就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在元代,即便是在使用漢語語言和文字的范圍內,某種雙語狀況也在發展著。

翻譯

在這些外族人中,那些親**的知識分子精英不僅經常不斷地學習用文言寫作的高深技巧,而且持之以恒地努力把漢文文獻通過翻譯介紹給他們的同胞。翻譯也應當看作一種創新。早先的六朝時期的征服者們就不能給他們的人民以漢文原作的譯本,因為他們還沒有能記錄下它們的書面語言。毫不奇怪,在征服王朝的統治下,選擇什么樣的漢文原文進行翻譯,很大程度上是以什么才是對統治**有用的東西這一考慮為基準的。盡管有關契丹文譯著的資料既稀少又零碎,但還是可以知道,除了法律和醫學著作以外,還有一些漢文的歷史著作被翻譯過去,其中有馬總(823年去世)所撰的9世紀通史《通歷》(譯者注:即《通紀》),還有《舊五代史》。選擇后者可能是因為五代時期正是契丹人的帝國興起的時期。契丹時期的另一部譯著是《貞觀政要》。這部唐太宗與他的大臣們之間的答問錄,提供了一套有關唐代治國方略的生動的書面指南;由于它的政治風格和講求實效的內容,故頗受所有非漢族征服者的欣賞。后來這部書還被譯成西夏文、女真文和蒙古文,幾個世紀后又譯成滿文。在契丹人的譯著中明顯地見不到儒家經典,這是令人吃驚的,因為儒家經典在**的眼中一向被視為治理國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契丹皇帝和大臣們熟知并且利用儒家經典,但似乎他們讀的是漢文本子。

漢文著作在更充分地選擇后譯成了女真文。大量儒家經典被翻譯過去,包括《論語》和《孟子》。個別道家著作如《道德經》也有譯文。在歷史著作中,我們發現有《春秋》的譯本,它當然也是儒家經典之一;還有王朝的正史如《史記》、《漢書》和《新唐書》。此外,白居易(772—846年)的79篇**范文選《策林》也被譯成了女真文,它可能是為女真應試者準備的策試的對照本。根據高麗的資料,我們知道,論述戰略的典籍和初級讀本《千字文》,也都有女真文的本子。因此,看來女真人比契丹人更渴望讓他們的民族了解中國的歷史與文明。遺憾的是,不論契丹人還是女真人的譯著,連一塊殘片也沒有保留下來。

黨項人的情況不同,他們的翻譯活動甚至比女真人所做的更為全面。與契丹人和女真人的譯文形成明顯反差,我們不必再依靠第二手資料,因為已有大量西夏文的文本被發現,其中包括了儒家經典如《論語》和《孟子》,各種專科書籍、治國方略著作的譯本。軍事論著如《孫子兵法》,也有西夏文的文本保存下來,譯自漢文的醫學典籍和有關獸醫學的內容編在一起,后者對于西夏這個產馬國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知識領域。

對翻譯成西夏文的漢文原作的選擇,是以實用性的考慮為基礎的。對于蒙古文譯著來說同樣也是如此,但其中顯然沒有關于軍事戰略方面的漢文作品,大概是因為征服了整個中國的蒙古人并不認為能從中國古代的戰略家身上學到更多的東西。現已知道曾有過一些譯自漢文的印刷本書籍,包括《孝經》,儒家的解經著作《大學衍義》、《貞觀政要》以及一些有關治國方略和行政管理的書籍。在這些著作中,只有蒙古文的《孝經》仍保存著,另有少量殘片可能是政書《大元通制》的蒙古譯文。元代還有其他一些譯著,但不是印刷的,如醫書和藥典、政治倫理著作以及《書經》。在非印刷的蒙古譯本中,還有一些教育和訓導性的著作,例如中國歷史故事集和格言集。其中的一些譯本與其漢文原作并不完全一致。

以上所說的這一切都涉及我們所稱的世俗文獻。然而,從數量上說,對佛教文獻的翻譯一定遠遠超過世俗文獻。在遼、金時期,盡管佛教有著廣泛和巨大的影響,但還不清楚佛教作品是否曾被譯成契丹文或女真文。另一方面,黨項人依據漢文的文本,用自己的語言文字翻譯出版了大部頭的佛經集成。1302年西夏文的佛教經典在杭州印刷,這時西夏國已經滅亡很久了,這個版本有若干卷流傳至今,此外在哈拉和屯還發現了大量西夏文的佛經作品。在元代,許多佛教著作被譯成蒙古文,其中部分譯自漢文,部分譯自藏文,有些印刷的佛經殘卷已在中亞發現,主要是在吐魯番地區。但是,這些只相當于元代所翻譯的佛經集成的一小部分。能反映元代佛教信徒中多語狀況的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遺跡,是北京以北居庸關的一處壁刻。那些贊揚皇帝宗教活動的虔誠的內容,是用六種文字記錄的——梵文、漢文、蒙古文(八思巴文)、畏兀兒文、藏文和西夏文,雕刻在中國的最后一個蒙古皇帝統治時期即1345年所修建的巨大的門洞的內墻上。

探求一下當時的廣大臣民對這些國家的多語狀態及這些國家的**部門究竟能感受到何種程度,這也許是個合理的問題。**充其量也只是推測性的。由不通漢文的外族法官主持的審判,對一個漢族平民來說,很可能最經常出現的情況就是要面臨語言問題。在最直接同平民百姓接觸的**的基層,其工作人員主要是由**的職員擔任的。只有在其活動不直接與普通百姓發生關系的高級政治和軍事官員中,就其整體而論,外族人才隨處可見。在遼、金、元時期情況確實如此,而對于西夏官僚機構的民族構成情況,實際上還沒有可以利用的資料。我們可以進一步假設,在所有的征服王朝時期,許許多多的**農民很可能從未接觸過一個外族人,至少在鄉間是如此。城市,作為由外族軍人駐守的控制區,情況則不同。同樣,城市以外的**,大概也沒有多少人看到過外族語言文字的公文。

不管怎樣,在一般人中至少還有一種實物經常不斷地向人們提示著外族的統治,這就是貨幣。盡管同鑄有漢文的錢幣相比,鑄有契丹文的錢幣少得可憐,但已知它是存在的。迄今為止,人們只發現了一枚鑄有契丹文字的錢幣實物,這枚錢幣可確定的年代為1095—1101年的壽昌年間。就我們所知,女真人從未鑄造過帶有女真文的錢幣,他們使用的自己的錢幣上只鑄有漢文。黨項人發行的錢幣上鑄有漢文和西夏文兩種文字。金的紙幣上印刷的完全是漢文,上面并沒有女真文字。元代鑄造的錢幣是用漢文來表示的,但其拼寫用的是八思巴文字,元代的紙幣也是如此。現存的元代紙幣實物上有不少漢文,但只有該鈔票的正式名稱除了使用漢文外,再附有該漢文的八思巴文音譯。在元代,任何持有貨幣的人因而都知道國家發行的紙鈔和錢幣并不完全是漢式的。買賣商品的人還有另一種機會被提醒著這個國家的多語狀態:官方認可的秤砣,它上面鑄有漢文、蒙古文和波斯文(**文字),這種實物仍有一些保存至今。

外族統治下的漢族中國人

外族人對漢族人的這種長期統治造成了什么結果?毫無疑問,征服地本身有無數生靈隕滅,大量財產被毀,社會各個層面都發生分裂與位移。遼造成的破壞最小,他們通過談判得到了中原的土地;由他們造成的分裂和破壞,對前渤海人的影響則要廣泛得多。西夏的破壞也最小,他們似乎是原封不動地從幾個現有政權手中接管了今甘肅的大部分土地。金對遼帝國的征服未遇到全力抵抗,沒有造成征服地區的普遍破壞,但原為宋領土的他們的中國北方征服地區卻經受了多年的殘酷戰爭,物質損失巨大,社會分裂嚴重。蒙古人的夏、金征服地區,只是在初期的戰役中遭受了局部的破壞。蒙古軍隊在西夏蕩平的幾乎只是位于今寧夏的西夏中心區,而在中國北方的征服地區,他們對定居人口進行了懲罰性的蹂躪和殘害,與他們在伊朗、俄羅斯和印度北部的所作所為毫無二致,摧毀城市,屠戮民眾,甚至企圖把中國北方變為他們的放牧場。

因此,在1/4世紀里,中國北方經歷了該地區特有的戰爭和行政上的混亂。在金代晚期的1207年,這個帝國所擁有的人口為約5300萬人,通常情況下全中國的人口則一直保持在1. 1億至1. 2億之間。到這個世紀末的1290年,中國全部注冊人口已經降至不足6000萬人,并直到14世紀末的明代初期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上。東北部地區的人口下降尤為嚴重。1207—1290年的80年內,河北和山東的人口災難性地降至此前人口水平的1/3略強。

很多因素造成了對這些數字說明上的困難。但是很清楚,13世紀經歷了人口的大量損失,其各種原因差不多都是由蒙古軍隊在中國北方的破壞性作用所造成的,盡管可能還有其他的因素起了作用。相比之下,對中國南方的入侵和征服,是由蒙古人的一個已經牢固地扎根在中國并已習慣于中國的方式的元政權進行的。忽必烈有種種理由努力使中國南方盡可能完好無損,并使其生產基礎不招致毀滅,但這一地區在整個13世紀也是人口下降嚴重,雖然還沒有達到從前金朝統治區域那種災難性的水平。

1234年以前,蒙古人對他們的中國北方征服地區強制實施了種種不同的政策,并且在13世紀70年代把它們強加于中國南方,從而增強了在宋代就已經形成的人口發展趨勢。盡管11—12世紀間中國人口在穩定增長,但其分布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在唐代的742年,中國人的60%生活在淮河以北。但是到了12世紀,情形顛倒了過來,多數人在南方生活。雖然整個中國的人口已增加了一倍,但西北地區的人口實際上是在下降,東北地區也沒有增長,盡管相當多的人口開始集中到現在的北京附近,北京是遼和金的大都市。元代的征服——其北方遭受了蹂躪而南方卻相對未經觸動——加速了這一趨勢,除了其首都大都(北京)附近外,對西北地區的衰敗和東北地區的相對死氣沉沉狀態聽之任之。河北的部分地區直到16世紀一直未能恢復到唐代中期的人口水平,它們也從未能恢復其相對的重要性。

就征服地區本身來說,這些**并不是只把破壞力釋放在**身上。所有外族王朝起初都是一些軍事政權,它們都同其鄰人進行著經常不斷的戰爭,這些鄰人既有中國、高麗這些定居王國,也有北方草原上的部落。為了作戰它們需要征集大批軍隊,其成員既有部落民,這些人始終生活在一個隨時準備從事戰爭的國家里,是騎兵的來源;也有它們的漢族屬民,他們被用作步兵從事對定居國家的作戰,在這里戰爭是相對靜止性的,有必要攻陷筑圍的城市。它們的一些戰役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價:遼對高麗的入侵,西夏同宋和金的經常性戰爭以及忽必烈時期對日本的流產的入侵,僅僅是隨手舉出的幾個事例,這幾次戰役都損失了好幾萬人。經常性戰爭的巨大代價還包括這一時期所有國家在物質資源上的極度消耗:宋代中國從生產力的巨大增長中所獲得的收益被大量耗費在了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上。征服王朝動輒對統治下的定居人口不斷隨心所欲地征用人力和軍需物資。它們的中央管制型經濟逐漸發展成了一種永久性的家庭綜合體系,這些家庭可稱之為國家的特殊產品生產者或特殊服務提供者,包括軍事服務。

同這些王朝的組織結構相聯系的還有在數量上飛快增長的奴隸和半奴隸性的依附民,二者既有國家所有也有私人控制的,一個普遍的趨勢是向著個人的社會從屬關系的方向發展。在女真人的金代,占有奴隸的情況尤其普遍。每一個征服王朝看來都允許皇室成員擁有大量的私人部屬并對他們自己的非中央控制的領地進行管轄。

把生活在宋王朝統治下的普通**家庭的狀況與同時生活在各征服王朝統治下的家庭進行比較,實際上是可以做到的:稅收水平差別很小,在日常管理上也沒有哪個更具壓迫性。很多鄉下人可能極難得親眼見到一個外族統治者。但是在城市里,情況就不同了。軍隊和行政機關就駐扎在那里,每一個征服王朝還都帶來了一群非漢族商人以及為**服務的商業**人,在契丹人和女真人統治時期是回鶻人,在元代則是來自西方和中亞各地的人(色目人)。

對于受過教育的**精英分子來說,因其所受的教育中浸染了做官為國的思想,因此在適應新秩序上更為困難。契丹人和黨項人所控制的**地區,向來支撐不起一個較大的、受過良好教育的精英集團。這些地區始終是文化落后的地區,就是在公元900年這些地區已被軍事統治了幾個世紀時,當地的文人學士也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是隨著這兩個國家的漸趨成熟,就越來越需要有文人在**中服務,其中有很多是**。遼最終有了它自己的**體系,自己的翰林院(它完全有資格有個契丹名稱)、自己的國史官以及為皇帝及其法定繼承人解釋經典的儒家學者。南面的官職幾乎全被漢族官員所充任。受過教育的人秘密地抄寫、刊印和學習宋朝作者的作品。佛教在皇家保護人的蔭庇下極為繁榮,很多僧人很可能是**。中國的藝術也得到延續。至少有一位早期的契丹王子是個造詣頗深的畫家,他的作品被收入宋徽宗的藏品集中,有一幅庋藏至今。在遼墓中發現的壁畫,是流行于初唐的富有活力的中國彩畫像傳統的生動而感人的派生物。遼代的建筑師以中國(或渤海)為樣板來設計城市,并修建了偉大的寺廟建筑群,其中的一些石塔仍保存完好。

顯而易見,中國的文化生活——地方性的、較為老式的,但可能依然基本上是中國式的——在持續著,契丹貴族一直把中國文化緊密地同他們自己連接在一起。有許多**在這個**中服務,其中少數人當上了最高級別的官員。但是,種族的同一性問題是個復雜的問題。某些取得成功的**家庭變得越來越像他們的統治者,他們與契丹的貴族家族通婚,他們在朝任職的時間一長,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契丹人的生活方式。一般的**官員可能保留了更多的自己的文化傳統,但他們是被排除在真正的權力地位之外的。重大的決策,尤其是軍事決策,仍然是契丹朝臣獨占的領域。

遼朝**企圖對其漢族臣民和部落民實行不同的管理章程,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其漢族人口管理不當。曾在1090年作為使節出訪過遼朝的蘇轍,就頗為驚奇地發現針對**的法律并非不堪重負,盡管他對腐敗現象的蔓延程度感到吃驚。

表示不滿的看來并不是**。他們是一個從未舉行過一次反抗契丹人的起義的多數人種族集團,即便是在最后,當遼南部的**區開始受到宋人和女真人的同時威脅時,這部分人仍然對宋進行了激烈的抵抗,而后甚至連象征性的抵抗都沒作就把南京(譯者注:即燕京)放棄給了女真人。

要對黨項人統治下的情形作出描述更為困難,因為我們的資料不夠充分,對于西夏國的種族集團還不能像對契丹人那樣作出恰當的地理上的劃分。但在這里,中國的文化生活看來也在生機勃勃地繼續著,這里有大批的西夏文和漢文的出版物及印刷品,在統治集團和漢族人之間也沒有尖銳的種族沖突。

至于女真人的征服地,情形則有了改變。不論在遼還是西夏,占支配地位的非**集團并未在數量上被其漢族臣民遠遠超過。當女真人征服了遼以后,他們接管了易于對付的邊疆地區的北方**;而當他們進一步征服宋的江北地區時,卻發現自己還要去控制4000萬以上的龐大的、不斷增長的漢族人口,這幾乎相當于8世紀時唐代中國的全部人口。到1207年,他們的人口統計數字為5300萬人。女真人無疑被其**臣民以大于10比1的比例所超過,他們對這一形勢的反應是有趣而復雜的。

自然,女真人要花些氣力來維護他們種族的同一性。與**的通婚是受到禁止的,起先**還被命令采用女真人的習俗和發式,但至遲在1152年以后,當北京成為中都和**所在地時,女真貴族集團——與契丹統治集團不同——就不再在他們的部落家鄉生活,不再滿足于動蕩不定的半游牧生活方式。作為整體的女真人仍然留在東北,但皇室及其數以百計的占統治地位的女真氏族的絕大部分,都生活在了由**所包圍的從前遼或宋的領土內。就像蒙古人后來那樣,女真人把被征服的**居民區分為不同的等級:“北人”(從前遼的臣民)和“南人”(在前宋范圍內生活的人)。金世宗比較喜歡任用前宋的官員。女真人強制推行了一項新的政策,將其軍隊大量分遣到他們遍布在中原領土上的大片屯田里去屯駐。這些屯田,加上其他的官田,吸納了相當數量的中國北方農業人口,它們都是由**依附民來從事耕作的。

但是中國社會作為一個總體幾乎沒有被攪亂:商人、工匠、地主和農民仍然干著他們的本行。文人學士被吸收進**部門,當女真人沿著唐代的軌道建立了中原式的中央**后,**繼續在大多數**機構中供職。高雅文化受到保護。各種體裁的文學作品大量涌現,有對經典的詮釋,有散文和詩歌,大部分詩歌體現了唐代或11世紀宋代的保守的標準,而不受同時代南宋的創新風格的影響,金代學者對后者尚一無所知。

在儒家學說——獨立于已在南方逐漸占據其他思想方式上風的理學學說——一如既往地發展的同時,佛教特別是道教在女真人統治下興盛起來。一種以一批新的半民眾型聽眾為對象的新文學體裁也出現了:帶有情節的演唱和純樸自然的戲劇表演。印刷品繼續展示出精良的水準。由那些修養良好的女真人和契丹人與**一道享有的金文化,也許還達不到南宋文化盡善盡美的程度,但是它具有一種極富生長力的、獨立不羈的傳統,同樣是堅定地以中國的歷史為根基的。

蒙古人涌入中國的舞臺,其猛烈程度遠遠超過了女真人。他們的第一次大規模進攻,是對黨項人的西夏國發動的,它與左右著整個東歐和伊朗大眾想像力的關于蒙古人的恐怖形象最為接近。黨項人的國家及其高度文明幾乎被蕩滌一空。下一次進攻轉向了女真人的金朝,它遭到毀滅,它的領土在近1/4個世紀里陷入混亂狀態。

在忽必烈上臺之前,中國對于蒙古人來說一直是不急之務,其不過是他們的龐大帝國的一部分,是一個戰利品、掠奪物、有特殊技能的俘虜和無可比擬的工匠的豐富源泉。正是在肆無忌憚地劫掠中國資源的這個時期,生活在這么一個外族政權統治下的中國的**第一次遭受了各級社會的普遍分裂與破壞。同樣是第一次,**的精英分子除少數人外都被排除在了**部門之外。

對中國南方的征服是一個完全不同的過程。忽必烈決心建立起結合有許多**特色的國家組織結構。但是蒙古人仍然避免依靠**官員,依靠**官員曾是契丹和女真帝國的特征,而蒙古人的精英集團中則包括了其他一些少數種族的成員,他們是來自中亞和西亞的貴族,充當管理人、包稅人和中間人的角色。一些**文人學士拒絕為其新主人效力,他們有意地避開塵世而去過隱居生活。然而久而久之,有些**也擔任了公職,他們多數人是吏員,少數人是官員;作為精英的文人學士依然存在著,盡管他們在生活中不再以做官為首要目標。很多受過教育的人選擇了新的職業,如教師、醫生、商人等。其結果,精英們的“儒家”生活理想、道德價值、社會準則比從前更為廣泛地向社會傳播,所波及的一個社會層面是蒙古統治集團的精英及其色目盟友,他們中的很多人成了頗具才能的漢文作家和中國文化完全的參與者。在有限的范圍內,少數非漢族精英分子被吸收到了中國的知識界中。

14世紀中葉,元朝走上了它的末路,這不是因為又有了新的一批入侵者的入侵,而是由于它內部的崩潰。現在仍遠不清楚最終推翻這個王朝的眾多地方起義的原動力是什么:自然災害、時疫和氣候惡化都加劇了暴政、剝削和行政管理失當的結果。可以弄清的是,到14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在各個階層的**中都存在著強烈的不滿,他們采取了傳統的大規模盜匪活動的方式,教派活動也已出現,軍隊中發生兵變。從歷史上說,這些現象正是與中國歷代王朝倒臺并生的現象,但此時因**為外族人**、其掌管者多為外族人這一事實而使它們具有了新的鋒刃。

以明朝的建立為終結的持續了20年的國內戰爭,其破壞性肯定至少可以同女真人征服中國北方時相比,并且超過了蒙古人征服中國南方時的情形。只有蒙古人征服北方的第一階段才比它更加兇狠殘暴和肆行無忌。但是即使在這些國內沖突爆發之前,元代中國就已在承受著與此前那些政權的征服地相比沉重得多的壓力。

這些征服王朝真的代表了中國社會、中國經濟、中國政治制度和中國文化的“自然”發展中的大倒退嗎?沒有這些征服王朝,代表11世紀宋代中國特征的高速發育的形態和合理的組織結構就能延續下來嗎?它們使得某些學者所說的出現于宋代的一個“近代時期”夭折了嗎?或者說這些宋代的發展無論如何是死路一條,它們是被國力的局限、被中國的這種規模和多樣性、被**的精英分子不能對實踐和實效給予應有的重視與關心所毀滅的嗎?為什么在明代,當他們最終把蒙古人從中原驅逐出去時,仍不能恢復由宋代提供的更為高級的**模式,相反,卻繼續保留了金、元時期制度發展的那么多方面,并恢復到了被所有征服者都推崇的唐代模式上來了呢?這些都是很復雜的問題,可能得不到解答。但是,它們無疑都在提示著人們:本卷所涉及的這個難解的和多樣性的時期,值得作為中國發展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階段來仔細研究,這一時期當然不是以最后一批蒙古軍隊撤過邊界即告終結。

* * *

[1]關于渤海的出現,見[512]崔瑞德、費正清編:《劍橋中國隋唐史》,第440—443頁。

[2]關于南詔,見[23]查爾斯·巴庫斯:《南詔王國與唐代中國的西南邊界》。

[3]見[495]基思·W.泰勒:《越南的誕生》 。

[4]關于游牧民與其定居鄰人間關系的一項有意義的新分析,見[248]阿納托爾·M.卡扎諾夫:《游牧民與外部世界》。關于漢代以來中國與其草原鄰人關系的一個新解釋,見[26]托馬斯.J.巴菲爾德:《危險的邊界:游牧帝國與中國》。

[5]關于這個問題,見[533]阿瑟·N.沃爾德倫:《長城:從歷史到神話》。

[6]見[133]傅海波:《多種族社會中國家作為一種結構成分的作用》。

[7]見[378]查爾斯·A.彼得森:《1211—1217年宋對蒙古入侵北方的最初反應》,第248頁。

[8][596]宇文懋昭:《大金國志》,第99—100頁。

[9][585]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第585頁。

[10][489]陶晉生:《12世紀中國女真人的漢化研究》,第46—51頁。

[11][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會研究》,第109—418頁。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37年,題為《金代女真研究》,后作者將其作了較大的修訂與增補,重版作為他的金史研究論集,題為《金代女真社會研究》。

[12][195]蕭啟慶:《元代的軍事制度》,第37—48頁。

[13][110]戴維·M.法夸爾:《元代**的結構與職能》,第52—53頁。

[14][143]傅海波:《元代中國的吐蕃人》。

[15][565]《唐律疏義》,卷6,第4篇,第133頁。[233]華萊士·約翰遜:《唐律》,卷1,第252頁。

[16][119]傅海波:《從遼朝(907—1125年)看多民族社會的中國法律》;[145]《遼史中的“刑法志”》。

[17][260]克恰諾夫:《天盛舊改新定律令(1149—1169年)》。

[18][128]傅海波:《女真習慣法和金代中國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19][412]保爾·拉契內夫斯基:《元法典》的“導言”。

[20]關于隋文帝任意而殘酷地虐待其官員,見[737]湯承業:《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81—83頁。

[21]某些事例發生在武后的“恐怖統治”時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時期位居**的寵臣姜皎在朝廷受到鞭打,隨后于722年死去,這是皇帝的親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極少見的事例。對他的懲罰引起了激烈的**。這種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復。見[735]莊練:《明清史事叢談》,第4—5頁。

[22][128]傅海波:《女真習慣法和金代中國的法律》,第231—232頁。對遼、金、元時期有代表性地選出的案例,見[735]莊練:《明清史事叢談》,第1—10頁。

[23]見[321]牟復禮:《中國專制主義的成長:對魏特夫運用于中國的東方專制主義理論的評論》。

[24]一般簡要的論述,見[237]丹尼爾·凱恩:《四夷館的女真譯語》,第11—20頁;以及[863]清格爾泰等:《契丹小字研究》。

[25]見[237]覬恩:《四夷館的女真譯語》中最近的一項研究。

[26]見[70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第631頁的徐蘋芳的注釋;[814]鄭紹宗、王靜如:《保定出土明代西夏文石幢》,第133—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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