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社會感
許多思想家不是用正確的觀點考察事物和解釋政治現象,而只是把一些最簡單最明顯的政治原則搞得模糊不清。他們被一些抽象的和形而上學的概念引入迷途,以致不能向我們闡明社會感的意義就是促使人們和自己的同類共同生活的志趣。愛社會——這是人類由理性培育和發展起來的自然情感。大自然把人創造成為具有感覺能力的生物,就使他養成愛享受和怕艱苦的習性。社會是大自然的產物,因為正是大自然決定人在社會中生活。愛社會,或者說社會感,是第二性的情感,是經驗和理智所結的果實。理智不是別的,而是經驗或思考所培養出來的判別利害的能力。
人在社會中生活,因為正是大自然注定他要在那里誕生。他愛這個社會,因為他認為社會對他是必需的。因此,當人們說愛社會是自然情感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人在堅決追求自我保存和幸福生活的時候,很重視一切能保證他實現目標的手段。他生來就有感覺能力,喜歡美好的,討厭丑惡的。他能接受經驗,善于思考,因而行動審慎,即表現出有能力把社會生活所能賦予他的好處同從社會以外會落到他身上的考驗作出比較。根據自己的經驗、思考和比較,人寧愿過符合本性的愉快生活,而不愿過不愉快的、動蕩的、無人相助的孤獨生活。
總而言之,人愛社會是因為人處在安全環境中才會珍視幸福生活并感到自己身心健愉。這些感情是自然而然的,即從人的本性或本質中產生的。人的本性是極力保存自己,愛護自己,渴望幸福生活并且滿懷熱情地去采取實現這種目的的手段。一切向人們證明:是社會生活把人置于比較有利的地位,是習慣使人依戀社會;他一旦發現自己得不到諸如此類的支持,就會感到不幸。這就是社會感的真正基礎。
2.論“自然狀態”
大多數哲學家都同我們談論過實際上只存在于他們想象之中的所謂“自然狀態”。他們推測,人們往昔是離群索居的,同類之間沒有任何聯系,一句話,就是像某些野生動物那樣生活 (1) 。
沒有什么事物比這種所謂“自然狀態”更虛幻、更稀奇古怪、更違背人性的了。人始終是生存在社會之中。從呱呱墜地之日起,他就跟父母、兄弟、姐妹一同過日子。由于生活需要,由于習慣和經驗的影響,社會對于他變得越來越必不可少。從人體自然發育引起繁殖需求的時候起,他本身又促進社會的生長。
不論遵循哪一種制度,在確定人是怎樣在蕓蕓眾生之中占據自己的地位時,人具有社會感總是不容爭辯的。如果假定人類是起源于一個人,那么這第一個人很快就會生活在社會之中,首先是和自己的妻子,然后又和自己的后代共同生活。是不是可以認為,第一個家庭中的某一成員能夠脫離家庭到荒野中單獨生活呢?是不是可以斷言,當他已經成年,有力氣開始干活時,他將會毫無原因、甚至十分樂意地拋棄他享受已久、深信其價值并且由于從小養成的習慣而感到日益必需的那些優惠和幫助呢?他是不是需要某些特別知識才能懂得:一個人單獨生活就容易成為更強大動物的犧牲品呢?他是不是需要一種超自然的洞察力才能堅信:有父母兄弟的幫助,他打獵、捕魚、伐木、搬運石頭、建筑茅舍都會比一個人單干時間快得多、少費力得多呢?一個人即使因為性格反常、感情沖動或忽生奇想而偶爾決計離家出走,但離家以后,出于恐懼、憂愁、焦急不安、疲倦無力、自我保存的欲望、生殖的需求等原因,他也會趕快回家,并且很快就會認識到:離群索居,損失多么巨大。
總之,很難設想還有什么事物比“自然狀態”更不可信的了。某些哲學家常用“社會狀態”同“自然狀態”對立起來。人是在社會狀態的條件下出世的,從童稚時代起就習慣于這種社會狀態,在自我保存思想的影響下,他始終認為社會狀態對自己是有益的,愉快的。否認這個真理,就意味著硬說人仿佛愿意放棄自己的一切福利而跑到極端貧困和孤立無援的環境里去尋找快樂。
3.社會生活的優越性
不錯,第一個家庭繁衍起來就應當會逐漸形成許多獨立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成員將離開共同的系譜樹干越來越遠,最后可能互不相識。但是,這些家庭組成了社會,各個社會成員又會聯合起來,以便互相幫助,滿足各人的需要。人總是需要別人幫助的,他任何時候也不會完全忘記團結互助的優越性,更不會忽視這些優越性。他始終認清,只有社會才能保障他必需的生活福利,才能保證他有能力對付大自然給予的考驗。
只有很不了解人類思維過程的人,只有不考慮人經常在想改善自己的命運的人,才會設想仿佛一個人根據善良意愿能夠放棄可以給自己提供幸福的生活,而寧愿過使自己既不健康又多災多難的憂愁的單身生活。僅僅是一種害怕新奇事物、害怕我們還不熟悉的事物的恐懼心理,就足以迫使我們到同類之中去尋找支持力量。孤獨、黑暗、風聲、沉寂——這一切都嚇唬我們,驚擾我們,迫使我們向社會求援。我們發現社會就是使我們解除苦悶、懷疑和恐懼的庇護所,簡言之,即消除一切災難(真實的和想象的)的庇護所。人一旦處身于由同類組成的社會,就會覺得自己更有力量,就會相信自己更加安全,就會認為自己的生命力成倍增長,如果可以這么說的話。
另一方面,人感到經常需要感覺和印象。他的感覺和印象越多,他就感到自己越幸福。理性的活力必然使人產生活動的需要;隨著人接受事物的影響越來越多,這種活動也就越來越多種多樣。可見,社會每分鐘都在使人的生活更加復雜,更加多種多樣。社會給人提供一切新的感覺和新的印象,這些感覺和印象是不會使人無動于衷或憂愁不安的。野蠻人的感覺比生活在文明社會的人少得多。社會上人口越多,生活在社會中的人的感覺和印象也就越多,而人的活動也就更加多種多樣。人的生活經驗越豐富,他的智力就越發達,他對同類的依戀之心就越強,他的生命對他就越珍貴。
4.社會感——利益或需要的結果
由此可見,人們聯合起來是為了滿足本身的利益。社會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讓人們能夠比較充分地利用大自然的恩惠并增進自己的體力和智力。這個目的決定了社會同它的成員之間的相互關系。這些必要的相互關系產生了相互的義務,即約束著人們聯合成為社會的義務。如果說各個部分在某種程度上要依賴于整體,那么整體也要在某種程度依賴于各個部分。
有人可能問我:社會對它的每一個公民有什么義務呢?我回答說,社會有義務保障公民的物質福利,有義務幫助公民享用他有權享用的一切,但以社會利益所能相容的為度;最后,還應保障公民安全,因為沒有安全則一切福利都將是無用的。如果人生活在社會里什么好處都得不到,那他就會脫離社會;如果人生活在社會里受了損失,那他很快就會舍棄社會,對社會懷抱厭惡情緒。人在單身獨處的時候,或者說,處在自然狀態的時候,會享受著完全的獨立,他的勞動產品會屬于他個人所有。但因為人覺得,聯合能給他帶來好處,于是他就不得不讓自己對視為必要的人處于依賴地位。不過,他同意依賴社會生活決不是沒有條件的。他放棄獨立是以他希望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完全享受自由時所得到的利益為限度。他如果單身獨處有時也能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又同意為別人效勞那只是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社會應該拿出某些財富來補償每一個成員理應為社會作出的犧牲。反過來說,犧牲原是權力強制作出來的,只有在作出犧牲的人歸根到底能從中得到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犧牲才能夠是自覺自愿的。人給社會的好處是直接的,可以感覺得到的,但又是轉瞬即逝的,而人從社會得到的報酬卻比較實在,雖然不常常是近在眼前的。
單身獨處的人是完全獨立、不依賴別人的,可是別人也可以照樣做,不依賴別人。如果第一個人力氣較大,他就能夠奪取第二個人的勞動成果。但另外又有兩個人把力量聯合起來,就能奪取第一個人的財產。一個單身獨處的人能夠自己維持自己的生存,但要是有人幫助他,他的生活就要容易得多。單身獨處的人是可能幸福的,可是當別人跟他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時候,他就要幸福得多了。
由此可見,聯合給人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不聯合是肯定得不到這種好處的。社會給人以力量,給人提供幫助,使人心情喜悅,最后,還保障人的安全,人如果單身獨處,就沒有安全可言。
可是一個比其他所有的人都有力氣,有辦法,并且生活得好,也許不需要生活在社會中吧?大概許多專制君主和統治者的所作所為,其根源就隱含著這種想法。其實,他們一切仰仗社會力量,卻忘記自己是依靠這種力量,并且把自己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截然分開。他們生活在他們所統治的人民中間卻一切只為自己。一個不依靠別人的人,肯定會變得冷淡無情,或者變得兇狠毒辣。
5.社會的職責——保證自己的成員過幸福生活
從以上所講的可以知道,人樂意生活在社會中只是因為社會使他有可能享受物質福利,人就其本性而言是力圖獲得這種福利的。社會保證其成員獲得的物質福利越是可靠,社會本身就越完善,社會對人就越有價值,越有必要。人愛其他社會成員其實就是愛自己;幫助別人也就是幫助自己;在為別人作出犧牲時,他作出犧牲也是為了自己的幸福。總而言之,懂得本身的利益,合理地愛護自己:這是社會道德的基礎,這是人為同類所做一切的真正的動機。只有有益于聯合成社會中的人的行為才是合乎道德的。合乎道德的行為意味著熱愛社會,增進同我們命運相關的人們的幸福,以期促使他們也樂意增進我們的幸福。
如果社會或領導社會活動的那些人,不保證全體公民有可能發揮自己的天賦能力,而力圖剝奪他們的這種可能性,如果統治者迫使公民作痛苦的徒勞無益的犧牲,如果他們給公民的工作或事業設置障礙,既不給他們幸福,又不給他們安全——那么,人們就不再認為聯合有什么優越性,他們就會脫離社會,即使留在那里,對社會也是貌合神離。如果社會不為人們獲得幸福創造條件,人們就不可能愛社會;如果社會剝奪了人類本性所需的一切福利,或者不給人們提供自我保存所需的條件,那么,人們就會懷著憎恨之心同它斷絕關系,拋棄它,甚至還要危害它。
可見,社會成員之所以道德敗壞,原因就在于社會有缺陷。自然創造的人,既不善,也不惡。自然只是讓他們自己愛自己,盡力保存自己,懷著成為幸福的人的愿望。這些感情是理所當然的。當他們運用使別人受惠的手段來求得自己的滿足時,他們就成為有道德的人;當他們單靠損害別人的福利來求得自己的滿足時,他們就變成不道德的人。美德,就是把好處獻給人類;惡德,就是把損害帶給人們。前者是正確地理解人類欲望和利益的結果,后者是錯誤地理解人類欲望和利益的結果。
當管理人民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表現不公道或者不認真時,他們就會削弱甚至破壞社會聯合的關系。于是,有些人就會脫離社會,變成社會的敵人;他們就會用損害他人的辦法為自己謀福利。根據社會對他們不但毫無益處反而妨害他們或只給他們帶來災難這個事實,他們就能作出結論:對社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截然分開,人與人之間的團結關系也就日益削弱甚至遭受破壞。那時候每個公民都變成為不道德的人或犯罪的人。他們的行為除盲目追求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只有利己主義在指導他們的行動。他們受無可遏制的幻想的支配,受貪欲的麻醉,他們一旦得悉觸犯法律可以不受制裁,就會違法亂紀。在一個政治紊亂的社會里,幾乎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會互為仇敵。每個人都只為自己而生活,很少顧及他人。每個人都只受自己的欲望支配,只考慮與社會利益背道而馳的私人利益。正是到了那個人對人是豺狼 的時候,作為那個社會成員的人有時比起生活在深山密林中的野人還要不幸。
這些原理使我們有可能懂得,對祖國的愛應當建立在什么樣的真實基礎上,構成任何政治制度真正支柱的一切道德應當建立在什么樣的真實基礎上。它們也向我們指明,為什么在政治不良的國家里大多數公民通常總是對政治采取漠不關心的危險態度;它們也使我們感覺到,**對公民風尚的影響是怎樣不可避免。
6.論社會契約
如果人對社會承擔義務,那么社會對人也承擔明確的義務。每一個公民都和社會締結契約。這時候他大概就是這樣講的:
“請您幫助我——他說——我也盡力幫助您;請您支援我,您也可以指望得到我的支援;如果您希望我關心您的幸福,那就請您也為我的幸福出力;請您同情我的苦難,我也分擔您的苦難。請給我優惠,這會促使我為您作出相應的犧牲。”
社會回答他道:“請把你自己的力量獻給聯合體吧,我們就會幫助你,就會使你的力量倍增;就會共同為你的幸福出力,就會減輕你生活上的困難,就會保證你得到休息,我們還會共同努力去戰勝你所害怕的災難,這比你單槍匹馬去干要有效得多。全體社會成員的力量會保護你,眾人的智慧會啟迪你,大家的意志會指導你。來自全體社會成員的愛護、尊敬和服務就是你的有益活動的獎賞,也就是你的勞動報酬。一言以蔽之,全體社會成員都保證你得到的福利,用以補償你必須獻給社會的犧牲是綽綽有余的。”
社會契約 (2) 把人和社會以及把社會和人聯系起來,它的條件就是這些。社會契約常會更新。人總是反復盤算從他生活所在的社會得到的利益或害處,全面權衡利害,評價得失。如果利大于害,通情達理的人就對自己的命運表示滿意。如果社會保證他享受多種同聯合的本意相符合的福利,他就會因為得到他有權期待的一切福利而感到快樂。反之,如果害大于利,他只能取得不多的報償,那就是社會踐踏了公民權利,他就要脫離社會,因為他本能地覺得,離群索居是最好的解脫之路。他在確信社會對他所受的苦難要負責任,或者認為消除苦難已毫無希望以后,就寧愿離開社會,單獨生活。有德行的公民離開負心的祖國,是因為祖國不珍視他的勞務,祖國的壓迫使他吃夠苦頭,他就再也不能為她服務了。道德敗壞的人甚至在社會里也胡作非為,達到無所顧忌的程度,因為他們認為仿佛其他社會成員都已不復存在,可以盲目地照著自己的奇思怪想行事;他們既不能預見到社會對自己行為的反應,也不能預感到這種行為對自己的影響。
7. 論義務,論職責,論自然法
既然是滿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迫使人們聯合成為社會共同生活,那么這種必要性也就成了保持人們聯合的手段。正是滿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要求人們承擔某些義務,并堅決要求他們履行這些義務。對人們來說,這些義務只不過是最后實現預定目的所必需的手段而已。生活的經驗形成我們的理性,使我們明白道理,使我們能夠找到這些手段,使我們感覺到它們的必要性,并告訴我們使用這些手段的方法。總之,正是理性給了人類以名叫自然法 的法則,因為自然法是由我們的本性決定的,來自我們的本質,來自使我們留戀生命的愛,來自我們保存生命的意愿,來自我們所懷有的體驗一切有益事物和愉快事物的無法遏止的欲望,也來自我們對一切不愉快事物或有害事物的憎恨心。
為了使我們承擔起義務,為了向我們頒布我們必須遵守的法律,無疑必須建立有權向我們發號施令的政權。這種權力的必要性是不是可以爭論呢?像最高主宰那樣統治著一切活著的人的大自然,它的權力是不是可以爭論呢?人有義務,正因為他是人,換言之,就因為他有感覺,就因為他喜愛好的,躲避壞的,就因為他不能不喜愛好的,憎恨壞的,就因為他應當找到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以便獲得快樂,避免痛苦。
由此可見,人的義務來自人的本性。大自然把人造成為有感覺的動物,使他具有社會感。大自然把人造成具有接受經驗和理性論據的能力,然后使他對同類承擔義務。大自然還決定獎賞遵守自然法的人,嚴厲懲處違反自然法的人。社會及其每一成員的幸福、富裕和安寧,這就是對服從自然法者的獎賞;災難、內爭、墮落、犯罪、破壞、滅亡,這就是對不服從自然法者的嚴厲懲罰。
8.自然法是明顯的,感覺得到的
但愿人們不要說,自然法不是某人制定和頒布的。自然法簡單、明了,是大地上一切居民都能懂得的。任何人只要能強行克制住自己的情欲,深思長想,極力弄清自己對同類的責任是什么,他就會發現,組成為人類的一切個人都從大自然那里獲得同樣的權利、同樣的心愿和同樣的需要,以及對同樣一些東西的憎惡。他必然會得出結論:他為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一切就是他應該為他人所做事情的標準。這個真理已不可磨滅地銘記在一切凡人的心中。
經驗證明,凡是行動與人性法則一致的人,關懷、感謝、尊敬、榮譽都緊跟著他們;反之,凡是違反自己的天職的人,就受到憎恨、鄙視、羞恥和屈辱的威脅。這個經驗也證明,人原來就有在內心上受獎勵或受懲罰,并不越出內心范圍。人瞬間產生的感覺也能對他發出警告:他的行為好,理應博得他人的愛;他的行為壞,理應受到他人的恨。與此相適應,人或者感到內心愉悅,或者感到良心受責。人的良心不是別的,良心就是人從切身經驗中得來的理解自己的行為給那些受此種行為影響的人所產生的印象是好是壞的能力。當一個人深信自己做得好的時候,他的良心就給他以快感;這些快感通常叫做自尊感、自豪感、心滿意足感 。反之,當一個人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沒有擔負起自己作為社會人的職責的時候,他就感到心神不定、害羞、恐懼、負疚汗顏、自慚形穢、問心有愧、焦慮不安。焦心的印象、煩人的回憶使他的腦子里不斷地再現出憤怒而氣惱的同胞的形象。差別這么大的兩種情況正好用來證實自然法:行為善良立刻獲得獎勵,行為惡劣隨即受到懲罰。
9.無知——社會惡習和災難之源
有人可能要問:為什么大自然規定的和理性揭示的法則,人從自己內心深處發現的法則,人們卻奉行得如此之糟呢?自然法不斷地遭到破壞,破壞它的人就是應該服從它的人,就是有共同愿望、利益和需要,而且不服從自然法就沒有幸福可言的人,這種破壞自然法的情況是怎樣發生的呢?
我回答說:無知、謬見和謊言是人類社會蒙受災難的真正原因。人們之所以表現不好是因為他們不知道自身的利益,不知道人們聯合成為社會的真正目的,不知道他們從中能得到哪些實在的好處;他們不知道道德的魅力在哪里,往往甚至不知道道德為何物。人們無知和墮落現象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是因為他們無論在所謂真正的幸福上面,或者在得到幸福的方法上面都受了欺騙。人們陷入迷誤也是由于他們自己的本性受了蒙蔽,為此目的搞陰謀詭計的人總是用激怒和誹謗的手段,力圖抑制他們的本性;暴政也力圖窒息這種本性的內在呼聲。人們之所以受騙,是因為他們被禁止訴諸經驗和理性,被禁止發展自己的認識能力,不但如此,反而把神話、謊言、幻想和教士的妖言邪說硬塞給他們。人們之所以受騙,是因為他們的注意力不是被引向自己、引向社會,而是被引向稀奇古怪的東西,仿佛依靠這些東西就能確立人類的幸福。人們之所以受騙,是因為有人千方百計利用各種謬見、偏見、謊言、貪欲來麻醉和迷惑他們的意識,經常唆使他們互相爭斗,迫使他們想入非非,仿佛只有干壞事,才能得到幸福。
不,不是自然使人變成愛虛榮的、邪惡的和墮落的;只是由于不懂得人的本性(人本來就是敏感的,明理的,而又渴望生活在社會中間的),只是由于想知道這種本性的愿望不夠強烈,以致幸福和道德在大地上變得如此罕見。由于人們好像命中注定不知道他們的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所以他們無論在自己的各種愛好方面,或是在選擇能使自己得到幸福的道路方面都不斷地犯錯誤。
10.人間不平等的起源
大自然使人們生長得這樣千差萬別,就好比它把萬物造成得千差萬別一樣。人們就其體力和智力、嗜好和思想、關于幸福的觀念和獲得幸福所選擇的方法而言,彼此之間存在著頗大的差別。人間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此。這種不平等不僅無害于社會,而且有利于保障和維持社會的生存。
如果人們完全相同,即體力和智力相等,如果他們的知覺器官和知覺方式沒有差別,那么,他們全體就一定會因此愛同樣的事物,懷同樣的情欲。因為他們感覺相同、看法相同,意見和思維方式就總會一致。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他們卻老是不和睦,老是把同樣一些對象看作自己的幸福,一味干互相毀滅的勾當。人類社會似乎是由一些對手、敵手、競爭者組成的,他們相處若干時間,總是很快就會散伙。
為了信服這個真理,只要設想一下下述情況就夠了:當某幾個人對某一件東西或某一個人(例如某一女人)都滿懷強烈的激情時,會產生什么后果。如果對某一個對象他們同樣酷愛,他們就會變成仇敵,彼此之間的角逐就會達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以致為了占有這個共同的嗜好品而互相毀滅。同樣,當兩個競爭的民族都想奪取同一個目標時,它們之間也會燃起敵對情緒,而要通過戰爭來解決爭端。
既然人和人之間基本相似,為什么他們差不多在任何事情上都互不一致,他們每個人都按自己的愿望,力圖把他認為對自己幸福有益的東西爭取到手,其原因就在于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在于他們之間存在差別。這也產生一種良好作用,由于這種作用,每個人都力求掩蓋自己的缺點、弱點或落后之處,同時傾其全力獲得他認為別人業已得到的優點和成就。
總而言之,我們要把仿佛一開始人間就是平等的這個虛構的觀念擱置在一邊 (3) 。人們之間任何時候都不是平等的。說不平等從來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并不是我們夸大之詞。體格特點、體力差別、機警性和伶俐程度不同,都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重大差別,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顯著不平等;同一個社會中的人如此,或者也可以說,人類第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就是如此。當話說到人的精神 能力,或理智 能力,即關于人的智力、判斷力、堅持力、洞察力以及經受折磨的能力和毅力時,這種不平等更加引人注目。體力或智力弱的人總是不能不承認力量強、天賦好、進取心強、技藝巧、智力發達的人高人一籌。體力和勞動熱忱過人的人,比生來身體虛弱的人能耕種較多的土地,獲得較多的收成。由此可見,人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無論在個人素質方面,還是在所擁有的財富產業方面都是如此。
11.克服這種不平等的方法
可是,即使個別人能夠強過其他某些人,也不會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強過其他所有的人。一個身體和精神最堅強、最勇敢、經驗最豐富的人,對身體較弱、膽子較小、知識較差的人肯定享有威信和權力。再加上這個人在力量、勇氣和知識方面的威信又適合其余人的需要,權力 就這樣誕生了。由此可見,權力本身的基礎就是有能力與人為善,保護他們,領導他們,為他們造福。權力的依據就是人的本性,就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能力不同、缺點不同、需要不同和滿足需要的愿望不同——簡言之,就是人人都熱愛自己。技藝較高的人為了保存自己和滿足自己的需要,能夠找到盡管體力較強而智力較差和機靈性不夠的人所找不到的生活門路。最后,知識淵博的人善于用知識和技術以彌補體力之不足。經驗、才能,常常還有機智,甚至能勝過體力,迫使后者讓步或屈服。
應用這些原則就足以使我們了解我們一切行動的準則。實行這些原則就使我們懂得:大自然注定婦女能增進男人的幸福,我們受惠于人類社會的半邊天者何其多!如果說創造女人是為了招人喜歡,那么創造男人就是為了讓他愛她。如果說是大自然使婦女身體柔弱,那么也是大自然使女人美麗動人。如果說女人沒有強健的體格,那么她卻具有動人的魅力,可以彌補體力的不足。女人是愉快和歡樂之源。男人應該保護婦女,體貼婦女,愉快和歡樂就是男人因此得到的獎賞。兩性結合誕生幼弱的兒童。兒童受父母的親切關懷,長大成人以后,就在雙親年邁時報答他們的養育之恩。
社會上一切都以交換品的面貌出現。自然賦予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決不是人間災難之源,相反,卻可以成為他們的真正的福利的基礎。正是人和人不相同這一點促使甚至迫使他們互相求援,互相幫助。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會覺得自己有義務把自己所得利益報答別人給他的一切好處。由此可見,力量或能力上的不平等能迫使人們聯合起來以謀求共同福利,并把自然賦予每個人的一切變成公共財富。體力弱而智力強的人將領導體力強的人,并且會給后者提供機會使他們更有效地運用自己的力量,謀取自己的幸福。
12.論互助
總而言之,任何社會的第一個法則就是規定人人都要互相幫助,都要享受生活樂趣,都要互相受惠。這個法則要求,每個人的幸福,不是別的什么,而是他自己獻給其他社會成員的幸福所得到的報償。這個法則指明,力量和能力方面不相同、不平等的人們都有同樣的需要。這個法則指明,人們心中都藏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共同要求,或者換句話說,一切都證明人人都向往好的,憎惡壞的。無論在任何社會中最簡單的法則就是這些。判斷、思維、經驗——一句話,就是理性把這些法則應用到各種私人場合,應用到各種聯合體的生活條件中,應用到參加這些聯合體的各個人身上去。
不管人們的錯誤是怎樣的,不管他們被偏見弄得怎樣昏頭昏腦,也不管他們的措施怎樣稀奇古怪和他們的生活習慣怎樣腐化墮落,理性總是悄悄地提醒他們說:每個人對別人都負有義務,這是由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而聯合起來的、有同樣本性的人們的雙方義務。由此可見,他們每個人不僅對危害社會的人會滿腔憤怒,就是自己有妨礙整個聯合體取得成就的行動也會引咎自責。
當人們仍然是有感覺的生物的時候,當他們仍然喜安寧、懼憂患的時候,熱愛、尊敬、感謝將是美德的獎賞,而憎恨、蔑視、羞辱和懲罰則是犯罪為惡的后果。強者將認為保護弱者是自己的義務,富人將會去幫助窮人,有知識的人將會給無知識的人指路,通情達理的人將會用自己的知識進忠言幫助那些被情欲誘離正路的人。這樣公平分工,一些人幫助另一些人,其結果就是全社會都得到幸福。
13.利益分配
如果人們彼此間公平地分配自然賦予他們的一切,好的和不好的,如果他們中間每個人都盡其全力幫助同類,如果他們每個人在自己享福時也使別人有機會享福,那么大家就都能在自然所允許的限度內,享受平等和幸福。
可是根據自然的趨勢,人對自己的幸福總是比對別人的幸福關心得多;人總是把自己的全部才力都用來為自己謀福利;愛自己、講利害、滿足情欲是他的行動的唯一動機;考慮個人利益在他的一切活動中占據中心地位。這就是自然賦予我們的第一個內在動機。不過正因為人類之中每個人都生來就有這種動機,所以,我們就必須聯合起來在社會中生活。
我們每個人都認識到,為了得到自己那么渴望得到的幸福,必須有別人的幫助。因此,他總是想方設法促使別人協助他達到自己的目的。但當一個人利欲熏心、得意忘形以及因沉醉于幻想而誤入歧途的時候,他就會忘記,他的同胞有和他同樣的權利和愿望;他就會忘記,他損害別人,就得不到別人的好感,相反會引起別人應有的憎恨。一個利令智昏的人就會使用暴力或狡猾手段來實現私人的目的。他就會狂熱地、不擇手段地攫取自己想要的東西,甚至這東西還只是他心中的幻想。如果他平心靜氣,控制住自己的情欲,讓理性占上風,這種幻想是容易打消的。他除開自己以外,什么也看不見,在陷入迷誤時只照著自己的盲目的動機行事;他不認為他的行為損害別人,也不認為別人的好感和支持對他是必需的,別人的眷懷之心對他是有益的;他更不懂得別人對他不友好是他自己致命的災禍。有德之人和無德之人同樣愛自己;但有德之人遵循理性,認為希望做真正幸福的人,就應當為別人幸福出力,哪怕只做到不妨害別人也好;無德之人既不善于思考,也不表現明智,只是沉醉于幻想:可以憑自己的力量單干也能得到幸福;由于喪失理性,他甚至盼望在眾人的苦難中單獨享受幸福。
14.道德上的災難之源
正是缺乏理性之人的這些傾向可以用來說明人類社會為什么常常遭災受難。某些個別人一味試圖以別人的不幸為代價去換取自己的幸福,這就是道德上的 災難的真實根源。
人一受私欲支配,就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他不懂得,支持同類就是為自己服務;也不懂得,不給予別人以好心、善意和幫助,他就沒有權利指望從別人那里得到這些。他腦子里糾纏不休、念念不忘的只是他所追求的某一對象,在私欲支配下,他得到的只是這個對象的虛假的概念。對他來說,既不存在經驗,也不存在思考;他無法推理,因為他一切都受著盲目的一時沖動的支配。
人們這種肆無忌憚的行為破壞了社會生活的基礎,甚至使社會的存在本身也受到威脅。為了防止災難,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就有組織地出來反對那些以私欲沖動危害社會的成員,它運用一種能制約這些人的力量來對付他們。這個力量就是法律 ,或者也叫做社會全體成員意志和利益的表示,這種意志和利益的表示是與某些人的意志和利益相對立的。法律是社會理性的化身,它規定制止某些社會成員胡作非為的措施,使他們回到通向聯合目標的大道上來。
單個人的意圖常常顯得輕率、冒失,因為它的動力是私欲。公共的意志比較穩健,因為組成為社會的個人雖然欲望各不相同,然而其中的一些人卻能夠合理地評判另一些人的欲望。比方說,慳吝人要千方百計地積蓄財富,揮霍者和好色者就會指責他愛財如命;而他也就會反唇相譏。虛榮心驅使愛面子的人不顧社會安寧、不顧流血犧牲去爭權奪利。懷妒忌心的人會譴責愛虛榮的人,因為別人的成功引起他的憤恨。不道德的人常常在口頭上斥責不道德行為,而自己卻是惡德的奴隸。他這樣做是出于自己也害怕自己為惡所造成的后果,因為他也知道這種后果的危險有多大。
因為每個人都容易受私欲支配,所以個人常常是不公正的并且容易做壞事,可是,當他評論別人的欲望時卻常常是公正的。由此可見,法律即使是由許多不公正的人制定的,即使是一些有缺點的人和相互作惡的人的意見表示,或者是他們的判斷,仍然能顯示出公正來的。
15.論法
法,就這個詞的最廣義來說,就是導源于萬物本性的各種必然關系的結果。這個定義適用于物質世界的法,也適用于精神世界的法。
可是,什么東西能教導我們去建立與別人之間的合理而必要的關系呢?怎樣去認識把各個社會成員聯系起來的真正義務呢?毫無疑問,要做到這點,除理解經驗的意義以外別無他法。簡言之,只有理性能教導我們做到這點。理性悄悄地指示我們為自身的利益聯合起來,也教導我們怎樣才能找到幸福——尋求幸福出于我們本性。理性從不欺騙我們,因為它從來不受情欲支配。
一切的法都來源于理性活動,即來源于我們對自己本性的思考;所以,凡是理性示意于我們的一切的法都可以叫做自然法,因為它們的基礎就建立在我們本性之中 (4) 。它們都為我們的幸福這個目的服務;它們都是用來維護和鞏固個人全部幸福所仰賴的社會;它們都向我們提出一些要求,不履行這些要求我們就得不到幸福;它們只有一個根源——人對幸福的企求,只有一個共同目的——為了人的幸福。
由此可見,一切法的本質都是相同的,它們的目標也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它們適用的范圍或為了達到總目的所選擇的方法。這正是法具有各種各樣的名稱的原因。在各種各樣的法中,那些為理性所發現、直接與全人類本性相適應、并且直接來源于全人類本性的法,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教導我們:當我們生活在社會上,維護這個社會,幫助其他公民享受我們希望為自己保證得到的好處時,我們也就贏得了勝利。自然法證明:所有的人都同我們一樣是自然的兒女;他們同我們一樣有愿望和需要;同我們一樣,有恨也有愛;同我們一樣,對一切損害他們或妨礙他們幸福的人,視若寇仇。
嚴格些說,人無論處在什么地位,他始終處在自然狀態中。在社會生活條件下,這種狀態也不會終止。難道不是因理性而獲得發展、因習慣而獲得鞏固的自然感,使得人變成社會動物嗎?難道不是與生俱來的需要使得社會變成人所必需的嗎?人,作為國王的臣民,也同林中野人一樣處在自然狀態中。人為了改善自己的命運,不論著手做什么事,不論想出什么措施,不論采取什么方法,他總離不開自己本性這個范圍:他總得服從自然法,總不得不照自然法行事,同時還得經常力求達到自然給他預定的目標。
16.公民法,或制定法
自然法在應用到社會利益、社會需要和社會生活條件下,就叫做公民法 ,公民法規定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某些方面公民法也可以看作自然法。不管政體和社會制度如何,為了使公民法制訂得正確合理,公民法應該以人的本性,即追求幸福、避免禍害作為出發點。自然法和公民法之間唯一的區別是同下述情況有關的:原本叫做自然法 的法則如我們已經講過的是直接以人的本性為基礎,并且為全人類所必需;而公民法,又名制定法 ,則是由社會制定,或者由受社會委托負責使公民的意圖服從某種制度的人制定的。公民法是把人類本性的法則應用于暫時情況。
自然法是永恒不變的,人類存在到什么時候,它也會存在到什么時候;可是把它寫成公民法的形式,就應當隨著生活條件和社會需要的變化而變化。社會像自然界任何物體一樣,常常發生變革、變化和革命;又像一切生物一樣,經歷著發生、成長和毀滅的過程。同樣的法不可能適用于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在一個時代有益的法,在另一個時代可能變成無益的,甚至有害的。因此,為了社會的福利,社會理性應該對法加以修改或廢除,因為社會福利始終應當是立法的目的。
17.法律應當為公共利益服務
不管法律及其產生環境如何,必須使法律給人們帶來好處,并為大多數社會成員造福。理性不承認一切缺乏這些特點的法律,這種法律也完全不值得有理性的人服從它。法律不能保障人們的權利,就是暴政和暴力的后果,對于暴政和暴力,社會總是有權加以抗拒的。
法律一當只為一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服務,而對社會其余大多數人有害的時候,那就成為不公道的了。社會的存在是靠各種社會聯系來維系的,法律如果削弱或破壞這些聯系,那就是不公道的。自然法對人類是非常必要的,它既不能被削弱,也不能被廢止,法律如果同自然法相抵觸,那就是不公道。有人把法律同社會意志對立起來,法律如果只以這種人的威勢、利益和任意要求為基礎,那就是不公道。法律如果危害社會,即使在后者默然服從的條件下,那也是不公道,因為社會無法同意違反它的本性和目的的東西。法律如果侵犯公民財產,妨害公民享受自由——一句話,就是損害個人權利,那就是不公道的,因為人們正是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才聯合成為社會的,維護公民權利應當是一切立法的任務。
18.論國際法
各民族之間的法律構成所謂國際法 。國際法并不是別的什么,而是適用于由人類劃分出來的各個不同社會的自然法 。其實,難道可以說彼此獨立的各個民族之間就沒有任何共同關系可以把它們聯合起來的共同關系,就沒有任何可以使它們相互仰賴的共同需要嗎?因為國王們不受審判,因為他們不服從任何法庭判決,因為他們通常只靠實力解決爭端——于是人們就開始把這些事實當作法律;他們相信,對于那些無論什么強制手段都不適用的人物,仿佛應該有純粹是預先規定的特別法典。
由于受這些錯誤原則的影響,所以要確定各個國王相互間應遵守的法則總是十分困難的。但是仔細研究一下,就不難深信許多災難就是由這些錯誤原則造成的。應當把民族看作個體,在世界各民族的大社會中,這種個體的行為所應遵循的法律,和個人在自己所在的小社會中所應遵循的法律相同。誠然,公民法,或制定法是某一個特定社會所必須遵行的,而不適用于其他社會。可是普適性的國際法的情形卻完全不同,它的存在是為了使全人類聯合起來。它不受各國的自然疆界的限制,也不受人們商定的政治疆界的限制。
19.論各民族彼此間的義務
總之,各民族總是服從自然法的。像各個社會成員不許傷害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它們也不允許彼此互相傷害,互相毀滅,互相剝奪對方所享有的權益。每一個民族對待另一個民族就同一個人對待另一個人那樣,承擔著義務。每一個民族對另一些民族應該表現出公正無私、光明磊落、人道主義精神,并且援助對方,因為它也希望對方給自己這一切。每一個民族應該尊重另一個民族的自由和領土完整。最后,完全如同個人因為從社會得到好處而放棄自己一部分自**利一樣,一個民族也應該為其他一切民族(可以把它們看作各民族的共同體)讓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如果某一個社會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求自保,那么,另一個社會也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
確立各國之間的均勢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責成強國遵守正義的規則。這種均勢提供給一切國家的東西,如同在一國范圍內**所提供的東西一樣;但在這兩種場合下,均勢都可能受到破壞。力量只有以公正原則為基礎才會產生權利。世界大社會有權支持每個小社會享受屬于它的特權和利益。如果公正原則對于我們這個星球上的一切居民都是必需的,那它就不僅是為各個個人,而且是為各民族而存在,所以它是各民族的最高法則。
這個法則遠不總是顯而易見的,但理性使所有的民族都能夠感覺并認識到它的必要性。單獨的每一個社會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所有社會總的來說肯定都愿意公正和保持秩序。一切社會的聯合力量能夠執行法律和實現自己的意志,但是,要把各民族的力量和愿望統一起來,就再沒有比這個更困難的事了,因為私利、私欲和狡計幾乎總是使它們分道揚鑣。
20.政治中的錯誤
總之,我們深信:說整個民族的義務和人類各個成員的義務有區別,這是沒有任何根據的。毫無疑問,大部分社會的相互關系中差不多總是**迭起,暴力橫行,戰亂不息:這些現象使人們在看待這個重要問題時每每陷入迷誤,走入歧途,其結果就是把暴力橫行和背信棄義視為行為常規,把這種行為常規叫做政治 。人們于是認為,某些人是任何權力都不能使之服從理性的,他們似乎同其他所有的人都不相同。人們不知道要用多么大的力量才能制止這些個別集團——全世界各民族共同體中的有勢力成員的貪欲,于是設想:對于這些集團,除非它們自愿同意承擔義務,否則就沒有任何法律可以使之就范。
可是,那種不是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而是為了要剝奪受害者從自然或從勤勞中得來的權益而侵犯其他民族的民族,那種處心積慮貪權貪利——總之是謀求私利的民族,跟侵犯同自己一樣的公民、搶劫他們的財物的惡人難道有什么區別嗎?那種一心只想把其他民族所必需的權益歸自己享受、一心只想剝奪其他民族這些權益的民族難道不是暴君嗎?一個民族甚至拒絕給予另一個民族為自保所必需的東西,難道不應該用強力從前者那里奪取這種東西嗎?這種民族是不是像一個毫無人道精神、對自己同胞有緊急需要、也借口自己不承擔任何義務而拒絕援助的冷酷無情的人:對一個力圖使其他民族屈從自己的民族難道不應該像對待一個侵犯他人自由的公民一樣加以約束嗎?對于一個權利欲極大因而常常危害其臣民的統治者,是不是應該削弱他的權力,貶低他的社會地位——一句話,是不是應該剝奪他的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呢?一切民族都希望彼此之間建立起秩序或均勢,以此作為他們的安全保障,作為他們補救天賦力量不平衡的手段,凡是破壞這種秩序或均勢的民族是不是應該被周圍的民族看作喪失理性的民族呢?一個國王如果公然違反關心公共安寧各國所莊嚴承擔和保證的各項義務,對他難道不可以采取像對那種背信棄義、不守誓約、胡作非為的不體面的社會成員所采取的方式加以懲處嗎?
在這樣的情況下,大自然允許一切受打擊、受壓迫和權利受侵犯的人采取任何措施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保證自己獲得一切必需的東西,給不公正的壓迫者以反擊,迫使他按照人類本性行事,因為他的狂暴、貪婪、不公這些反社會行為破壞了人類的行為準則。不但如此,人民如果出于自保的必要性,還可以消滅這種壓迫者。這樣做也不過是人戰勝野獸罷了。這就是有權訴諸戰爭的理由。
21.自然法的處罰方法
談到自然法給予那些放縱情欲達到犯罪地步的社會的懲罰,那是非常可怕而且逃避不了的,社會要為自己輕舉妄動的冒險行為付出元氣衰竭、流血犧牲、財富耗盡的代價,繼功勛卓絕之后,常常就是自身的滅亡。另一方面,那些按照人類固有本性同其他社會平安地過著協調一致的生活的幸福社會,則得到豐裕、繁榮與和平的獎賞。我們不應當輕信所謂仿佛并不存在適用于一切民族的法則的說法,其實這種法則在大自然中是有其基礎的:大自然獨斷獨行地統治著一切人,也統治著整個人類社會;大自然獎勵遵守這些法則的人,嚴懲那些公然藐視這些法則的人。
不能把這些永遠存在的法則同各民族間的協議混為一談,協議只能使各民族承擔節制情欲的義務,甚至在它們的情欲達到最劇烈的狀態時,也應該加以節制。協議向我們表明,甚至是最不公正的社會,而且當自己的情欲狂發時,在某些場合下也不能不承認自然的權力、理性的權力,并且按照人道行事。
總而言之,在任何時候和在任何環境中,自然法的存在都是為確定我們的行為。它是我們的力量和支柱,是我們的指路明星。遵守自然法是我們的安全、我們的幸福以及我們的快樂的保證。自然法約束我們的雙手,阻止我們害己害人。自然法指示我們要成為對同伴有益、受同伴喜歡的人。違反自然法的人總是遭到同胞的鄙視、埋怨和痛恨;反之,服從自然法的人就會贏得別人應有的尊敬,享受秩序與和平之福。人們一旦在內心理性的驅使下向簡單明白的法典請教,就會得到幸福;為了本身的利益,這種法典早就應該擺在眼前了。
22.論權利
一切法律,無論自然法也好,或公民法也好,都是允許一些行為而又禁止另一些行為。法律允許的東西就是人的權利。所以,權利 就是自然法和社會法所同意實現的一切可能性。自然賦予的權利是永恒的和不可剝奪的。社會產生的權利可能是短時性的,并且會隨著該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改變。它們只有在適合千古不易的公道原則的時候,才能長期穩定不變。
孤單的個人,或者可以說,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有權享有他的能力所能得到一切。生活在社會里的人如果這樣無限制地行使權利無論對他本人,還是對其他公民,都是極其有害的。人在社會里行使自己的權利應該服從社會生活條件和社會的需要——總之,應該服從公共福利。對整個聯合體有害的、對聯合體成員有害的行為就不是正當的行為,而是濫用權利的行為。
23.論怎樣才能使權利公正
只有符合我們的本性的行為,即自然法規定或允許我們采取的行為才是公正的行為。違反我們的本性的行為,或自然法禁止我們采取的行為,是不公正的行為。總之,凡是我們的自然法所允許的一切都是公正的和合法的,凡是我們的自然法所禁止的一切都是不公正的和不合法的。所以,為使某一種法律訂得公正,就必須使之符合自然法,法律一旦同自然法發生矛盾,就會變成不公正的。社會僅僅有權把自然法應用于自己的日常需要,或者使自然法適用于它當時所處的特殊條件。社會在任何時候都不能違背自然法,更不能取消自然法,它硬要那樣做,那就會自取滅亡。
24.論法所允許做的和禁止做的
根據這些原則可以得出結論:只有以自然、公道、社會效果和社會實際利益為基礎的權利才是合法的權利。力量也罷,狡計也罷,財富也罷,時間也罷,榜樣也罷,默然服從也罷,都不能給人們以違背社會本質、違背社會任務采取行動的確切權利。對不喜歡的事加以**,對因不謹慎而許下的諾言予以取消,對只因本身軟弱而容忍的惡行加以制止,社會任何時候都不能喪失這些權利。
另一方面,根據這些原則又得出結論:行為如果符合自然法,即使是公民法所禁止的也會是公道的。在那種情況下,行為雖然是公道的,它還是違法的 。同樣,任何行為如果是為自然法所禁止的,但是為公民法所確認和允許的,仍舊是不公道的。在這種情況下,它雖然不公道,但畢竟是合法的 。這是因為立法者站在不公道的一方,違反了先于人類一切政權而存在的自然法;其實,甚至連全社會的意志也永遠不會授權立法者置自然法于不顧。
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會引起危險后果,因為它們包含著破壞現存秩序的趨勢,并且允許人們對公民法提出**——公民法常常禁止人們去做那種為自然法所允許做甚至規定要做的事情,相反地又規定甚至允許去做為自然法所禁止做的事情。我的答復是:這個困難只能嚇唬那些持有服從于壞制度的觀點、習慣和偏見的人。公民法和自然法(或名公道法)之間的矛盾是最常見不過的了。腐朽的公民法之所以能夠存在,或者是由于敗壞的風俗,或者是由于各種不同社會的錯誤和糊涂,或者是由于暴政迫使人的本性向自己的權力低頭。同時,立法者的貪財也迫使本性的呼聲窒息。當然,臣民們在爭取幸福的過程中對此便會報之以日益增長的反抗,每當反抗能避開處罰時他們就破壞公民法,盡力掙脫公民法強加在他們身上的枷鎖。
25.論所有權
人們聯合成為社會為的是有可能互相獲得幫助。人們希望得到保證的不僅是個人安全,而且還有不受阻礙地占有維持自己生活和保障自己康寧所必需的一切。自由保證捍衛人的個性,也捍衛人用以維持生活的財富;所以,自由提供可能性使人們利用一切辦法獲得幸福,但同時也不妨礙別人的幸福。
但是,人如果不能享有他通過個人努力獲得的權益,那就不能維護自己的生活,或不能得到幸福。因此,自然法授予每個人一種名叫所有權 的權利,這種權利并不是別的東西,而只是人獨自利用他憑自己的才干、勞動和技藝所創造出來的物品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公道的,于是確認所有權的感情就叫做公道 。限制人的自由和所有權意味著剝奪人的自保手段和妨礙人的幸福。人類的自然法準許人用一切辦法來實現自己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社會應該給人提供機會去享有這些權利。社會如果違反了公道待人的原則,那就會喪失了對人的一切吸引力。社會只有在公民危害別人的場合才能夠剝奪他的自由;但社會卻不能剝奪公民的所有權,因為社會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保衛這種所有權。
26.所有權是必需的
確定人及其勞動產品之間的必要關系是所有權的基礎。如果土地不要我們費一點力量就能生產出維持我們生存所必需的一切,那么,所有權就成為不必要的了。空氣和水不可能變成任何人的財產,這些元素是自然創造的,始終應該公有。土地的情況就完全不同,它只因為有人費力操心去耕種,才能生產出東西來。可是,人們費力多少、操心大小是各不相同的。前面已經談過,這種差別源于自然所決定的人們在體力、技藝、勞動熱情以及其他天賦條件上的不平等。因此,人類不能共同享用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權,或者說,要求人們耗費體力和智力獲得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權,應該歸屬個人。要知道,上面提到的那些優點不是人人共有的,自然賦予每個人的優點各不相同。既然這些優點只屬于擁有這些優點的人,那么他們所提供的物品財富也應該歸他們所有。舉例說,一塊地仿佛已變成為耕種這塊地的個人的一部分,這塊地變成現在這個樣子,正是由于這個人的意志、他的雙手、他的氣力和知識,簡言之,由于他個人所固有的特殊素質造成的。這塊地是由他的汗水灌溉出來的,可以把這塊地和他視同一體,在這塊地里培育出來的果實就等于他的身體和他的能力的一部分,應該歸他所有,因為這個人如果不勞動,這塊地要么就完全沒有果實,要么就根本不是現在這個樣子。
總之,我們認為所有權在人類本性中是有自己的基礎的。不過因為自然造成的人各不相同,所以,私有財產也就各不相同。因為這個人和那個人不同,所以私有財產也應該各不相同。我們講財產之所以有你的 和我的 的區別,真正的原因就在這里。但是,人在想念自己的所有權的時候,不能不同時想想別人的所有權:既然我的勞動和我的能力能夠使我成為我自己所耕土地的主人,那我就必須承認,別人的勞動和別人的能力也能使他有權占有他同樣耕種的土地。
27.論財富公有
有些道德家看到人間由于財富不均引起無數災難,于是想消滅財富不均現象。他們認為,如果消除了經常破壞人間安寧的紛爭之源,人們相互之間就可以恢復親睦與和平。他們設想,財富公有就可以消除凡人互相危害的一切借口 (5) 。
但是這些抽象的推論從來就是思慮不周的。人們天賦不平等使他們的財富不可能平等。由于人們體力和智力不平等,天生的事業心和積極性不平等,所以那些想把他們的財產變成公有的企圖都成為徒勞無益之舉。最明智的社會組織也只能提出自己的任務是:防止濫用力量和財富的不平等,禁止公民互相危害。這就是一切賢明**的任務,這就是公正立法的目的,這就是自由的結果,沒有自由,財產所有權永遠得不到確實保證。
28.游手好閑引起的危險
不能否認,所有權使人們分化,成為人與人之間意見分歧的根源。他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勝過別人。當這種自愛沒有受到法律制約的時候,他就如上面指出的,容易無視同類,容易忘記在謀取自身私利時應該讓別人有可能利用生活資料并確實享受生活福利。一個人如果醉心于得到特殊地位,沉迷于幻想的或曇花一現的好處,他就不僅力圖保證自己過愉快的生活,而且希望費力最少就能過上這種生活。
一切勞動都是要費力的,一切費力都是生活中一個不愉快的方面,因此,人總是力圖避免費力勞動。好逸惡勞就叫作懶惰 ,這個習性是人人皆有的。不愛勞動,又想不勞而獲得享受,便在一切社會中引起人與人之間不斷的斗爭。每個人都希望成為幸福的人,希望什么都不做就能得到幸福。每個人都希望利用別人的勞動。每個人都希望別人僅僅為了他的幸福而幫助他。當公共意志或法律不能維持互不相同的各個公民之間的均勢時,懶惰的人就能夠利用狡猾和欺詐手段把別人的勞動果實據為己有。
人類社會大部分災難就是由這種習性造成的。國王、富人、達官貴人多半是社會的無益成員,甚至簡直是社會的有害成員。他們念念不忘的只是千方百計強行掠奪別人的勞動產品。如果本國同胞不把憑自己才能或技藝所得的一切自愿獻出,這些人就用暴力奪取。這些人壓制全體同胞的自由,并對他們施加暴力,把他們的財物攫為己有。受這些人統治的人由于無知、成見、懦弱和惰性,以致喪失了反抗的最后機會,甚至埋怨自己的命運。這些人根據長期壓榨同胞的事實,認為自己有無可爭辯的權利,可以不顧公道原則行事。于是,以暴力掠奪人們財產的事件就層出不窮。地球上大部分人都不得不流血流汗,拿出自己的財富。這些忘恩負義之徒深信,仿佛上天也樂意讓他們的同胞為他們干活,為維持他們的驕奢淫逸和懶散怠惰的生活效勞,其實公民選擇他們是叫他們治理和保護社會上其余一切成員,使之走向幸福之境。
29.論公道
懶惰和貪婪促使人們否認公道。公道以承認別人的所有權為基礎,防止我們利用自己的力量去奪取別人靠天賦或技藝和勤奮得來的利益和特權。可見,公道是一種維護和確認人們權利的美德。公道不僅適用于一個社會內部人際關系,而且是保證各個獨立的民族或社會彼此安全的基礎。在每個社會內部每個公民都應該公道地對待自己的同胞,同樣地,在世界共同體內,每個民族也應該公道地對待其他任何民族。每一個民族的所有權,應該和任何國家的公民的所有權一樣地建筑在同一法律基礎上。
30.獎勵和懲罰
公道不僅能使社會成員享受他們靠自己的天賦能力、技藝和勤奮得來的權益,同時,通過公平合理的獎勵 還能夠產生鼓勵人們互利互惠的動因。公道所依靠的是人們個人的堅決志向,是人們對自己的熱愛。它利用激勵人的個人利益,促使人們為了與個人福利密切相關的公共福利而勞動。只有人人互相幫助、互相促進,才能導致社會強盛、安全和繁榮。這就是每一個**應該把它擺在自己面前的目的。
另一方面,同一公道原則還利用懲罰或刑法 為手段,來震懾那些因情欲膨脹以致否認聯合目的的人。這種情欲面對著要命的危險就不能不讓步,因為害怕懲罰是一種更強的情欲,它能變成使人放棄為惡并促進公共福利的發展的動因。人如果危害社會福利,是不可能不受懲罰的。
31.論獎勵和懲罰的正確標準
社會獎勵和懲罰公民的標準應該看這些公民帶給社會的是利益,還是損害。按這個標準制定的法律就是公正的,遵守這種法律就能導致社會幸福和安寧。獎懲分配的相互關系是社會清明和繁榮的無可爭辯的標志。按照這個原則就能制定出判斷一個國家狀況和國家機構素質的可靠的規則來。如果一個國家對最有益于公共事業的公民肯定時常加以獎勵,對人們的社會地位高低和所受尊敬大小都以他們貢獻作為自然而合理合法的依據,那么這個國家就會被公認為幸福的國家。如果一個國家獎勵問題要憑人們的感情、偏見和奇思怪想來決定,或者對有益于社會之人有功不獎,那么這個國家就不再是公道的,也就會變成不幸的國家。最后,如果一個社會輕視有貢獻的人,甚至加以懲罰,而同時那些醉心于作奸犯科的無益之人卻受到尊重,可以逃避懲罰,接受獎賞,那么這個社會就會走向腐敗和災難的邊緣。
32.社會造成的不平等
總之,我們認為,社會和自然一樣,也會造成各社會成員之間存在必要而合理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是公道的,因為它是為達到社會的堅定目標——我指的是維持社會生存,保障社會幸福——所必需的。顯而易見社會對公民應當顯示出尊重和愛護,應該按照他們對社會所作貢獻大小施予恩惠、給予獎賞;它應該鄙視、憎恨、處罰那些對社會有害無益的人。獎賞要做到公平,就應該適應社會需要,適應公民為社會所作出的貢獻。社會對待公民的態度和實際關系應該始終遵循的法則就是如此。
可是,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代表社會的那些人,完全像每個公民一樣,可能由于自己情欲的影響而情緒激奮,也可能受偏見和成見的影響而處于迷惑狀態,——簡言之,即可能喪失理性。這時候社會對于自己所訂的法律和規章,對于自己所愛的和所恨的,對于自己和他人的相互關系,往往喪失分寸感。這時候,即使情欲不妨礙它繼續保持公道,不妨礙它認清自己的真正利益,它也會陷入精神錯亂狀態,從而使它尊敬那些最無益甚至有害的人,輕視或者甚至迫害那些應該受尊重的人。統治者這樣昏聵糊涂,就會造成大量災難和不公平的事情,以致有可能發生社會聯系斷絕、社會生活條件不適于社會成員的危險。
33.論社會道德
道德的意義不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又會是別的什么呢?棄絕丑惡行為,不奪取任何人應該享有的權益,按照每個人貢獻大小給予酬報,盡力行善,促進別人幸福,幫助別人,做到這一切就意味著是一位有道德的人。有德德的人只能是那種能增進社會利益、幸福和安全的人。
所有社會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是人道主義 。人道主義是其余一切道德的精髓。就其最廣義來說,人道主義(或博愛精神)是一種普愛眾生的情感,它使全人類都有權接受我們的親切的對待。人道主義以我們從教育中養成的慈悲心和敏感性為基礎,促使我們為別人做我們力所能及的一切好事。人道主義促使我們對同類仁愛、友善、慷慨、寬容、憐惜。在我們生活的社會范圍內,這種博愛精神又產生人們對祖國之愛、父母對兒女之愛、兒女對父母的憐憫同情、夫妻之間的柔情蜜意,以及人們對親近者和同胞的友誼和好感。
應該把力量看作一種道德,因為保衛社會,即保證社會安全正是要靠力量。伴隨力量而來的常常是行動積極、心胸開闊、敢作敢為、堅忍不拔、謙虛謹慎、沉著冷靜等品德。一個人行動積極也應看作一種美德,因為美德是旨在造福社會,它應當表現積極,而不能游手好閑,漠不關心。它與欺世盜名的假道德不同,搞假道德的人是趕時髦,希望以欺騙手段獵取高位,常常把于人無益的行為自詡為功勞。游手好閑無疑是在一切社會中都能見到的一種惡德。社會可能感激我們的只是因為行動積極能對社會產生利益。只有這樣產生利益的積極行動才值得社會尊重、贊賞和感謝。
公道是一切公共道德的真實基礎。正是公道維持著社會成員之間的均勢;我們在上面講過,正是公道拯救社會免于因人們天賦不平等而可能產生的各種災難;正是公道善于利用人們之間的不平等來為公共福利服務;正是公道保證人們享受人的權利、所有權、占有權、人身不受侵犯權和自由,并保護他們免受暴力的侵犯和詭計的謀害;正是公道責成人們認真負責,忠于義務,使人們免受商業中弄虛作假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不法行為的危害;最后也正是公道保證社會上法律公正和賞罰公平,鼓勵行善,制止作惡,迫使那些以同類災難為代價換取個人一時享樂的人醒悟過來。
34.社會道德是必要的
社會應該向自己的成員提出的要求就是以上這些。一切事實都可以說明這些要求的效用。它們是必要的、不容懷疑的,因為它們是以人的本性和以人們的經常不變的需要為基礎的。經驗證明:隨著這些要求的放松,人民就會變得越來越不幸;如果這些要求受到破壞,社會就肯定會瓦解。總而言之,一切都證明沒有公道就哪一個社會都不能存在下去。行政和立法權力機構除了實行公道以外就沒有別的任務。它一旦忽視這個任務或者背離公道的原則,社會就會變成互相爭吵斗毆的渙散的人群——他們不受任何公共利益的約束,仿佛只能互相損害。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生活在社會中往往還不如穴居野處時過得快樂。處在總是互相仇視、只想奪取別人所得的自然恩賜的不公道的人群中間,倒不如個人單獨生活有意思。
35.論**的責任
一切**的目的都是為社會謀幸福。人們聯合成為社會,同意讓自己服從一個代表人們公共意志的強大的權力意志,為的是獲得更大的安全和幸福,平平安安地享受自己的勞動果實,以及保衛自己,抵御社會內部的惡德和外來的侵略。
不管人民所同意置于自己上面的政權是什么形式,不管人民交給**的是否為全權,人民永遠不愿意也不會愿意讓**有權不公道地對待自己,讓它有權使自己陷入赤貧境地。人民的目的從來不會是使自己的命運日益惡化。人們出于本性需要,出于企求幸福而聯合起來互相幫助,說他們甘心情愿從屬于一個剝奪他們生活必需資料的政權,這可能嗎?說一個社會愿意讓這個把各個組成部分聯合起來的整體變成使自己瓦解和毀滅的致命的武器,這可能嗎?
我們應該不輕信諸如此類的無稽之談。即使某一個社會由于頑固的偏見和無知,或者由于一時狂熱以致喪失理智到了放棄自己權利的地步,即使它被武力征服,暫時被暴力奪去了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甚至到了這個時候,我們也不應該認為這個社會已經失去了它對篡權行為控訴、聲辯和**的權利,它也不可能允許同這種篡權行為和解。社會的權利就其本質說是永恒的和不可剝奪的,暴力永遠不可能成為神圣的權力。
36.論權力的起源
我們由于理性之光的引導,進步到了能夠解釋權力起源的程度。這時候我們深信:權力的真正基礎是公道;權力的使命是把人們的利益統一起來,它的威力也就恰好包含在其中了;人們的幸福是哪一個**都永遠不應忽視的目標;這種幸福只有依靠道德才能得到。任何人都不會無條件地放棄自己天賦的獨立地位。我們同意服從別人的意志,只因為希望這樣做得到的利益,大于按自己意志去做所得到的利益。公民之所以聽從法律、公共意志和最高權力,只是希望這樣做比按他們個人的企圖和幻想去做能夠使他們更可靠地獲得長久的幸福,而按個人企圖和幻想去做,反而常常事與愿違。父親對兒女擁有權力也是同樣的道理。兒女之所以聽從父親也決定于同樣的動因——聽話,福利就隨之而來。有錢有勢者的權力和威信之所以得到窮人的承認,是因為后者期待著前者的幫助和保護。社會的權力建筑在它能保證自己的成員獲得某些好處上面。最后,治人者的權力只能建筑在人民由于統治者的才干、關懷和美德而獲得的福利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