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祖康熙元年,春正月,詔江南省上江、下江學道二員,湖廣省湖北、湖南學道二員,俱裁并歸一。 夏四月,定總督加兵部銜,巡撫加工部銜。 秋九月,裁延綏巡撫。
二年,春二月,停止六部漢司官內外京堂例。 裁苑馬寺卿主簿各一員,監正七員。
四年,夏五月,詔湖廣、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總督一員,貴州總督裁并云南,廣西總督裁并廣東,江西總督裁并江南,山西總督裁并陜西。直隸、山東、河南設一總督,總管三省事,其鳳陽巡撫、甯夏巡撫、南贛巡撫俱裁去。
五年,夏六月,增設滿漢六科給事中各一。
六年,秋七月,詔河南十一省,俱留布政使各一員,停左右布政使之名。江南、陜西、湖廣俱留布政使二員,駐扎各處分理。裁各省守巡道百八員,推官百四十二員。 裁戶部主事十員,工部主事七員。
七年,春三月,停巡視茶馬差。 命科道缺出,就有司內舉賢能素著者,行取來京,聽候選用。 夏四月,停巡倉御史差。 冬十月,裁湖廣總督。
八年,秋七月,裁直隸、山東、河南總督。 冬十二月,復舉人揀選知縣例。
九年,春正月,復設河南分守河北道,分巡南汝道。 二月,復設浙江分巡甯紹道,分巡溫臺道,分守杭嘉湖道,分守金衢嚴道。 閏二月,復設湖廣分守岳常道,分巡沅靖道,分守衡永郴道。 三月,分設四川、湖廣總督、福建總督。 夏四月,復設江南分守蘇松常道,分巡鳳廬道,分巡徽甯道;福建分守興泉道,分巡延建邵道;江西驛監道,分巡贛南道,分巡饒九南道。 秋八月,命改內三院為內閣,大學士等官銜俱照順治十五年之例。 設滿洲學士二人,滿洲侍讀學士四人,蒙古、漢軍侍讀學士各二人,滿洲侍讀八人,蒙古、漢軍侍讀各二人,滿洲、漢軍漢典籍各二人。
十年,夏四月,復設山西雁平巡道、河東守道。 三月,置日講官,增設滿洲學士四人,漢軍學士二人,漢學士二人,均兼禮部侍郎銜。 冬十一月,復設貴州大黔威守道。
十二年,冬十一月,復設浙江驛傳道。 定漢軍學士,并入漢缺,共為四人。
十三年,春二月,命四川另設總督、巡撫各一。 秋七月,設江西總督。 八月,復設江南徽甯道,浙江杭嚴道,陜西南關守道。
十四年,冬十一月,復設詹事府衙門。
十五年,秋八月,增設直隸各省儒學教職各一員。
十六年,冬十一月,設南書房。
十八年,春正月,復設廣東、潮州水師總兵官。
十九年,夏四月,復設四川永甯總兵官。
二十一年,冬十月,裁江南分守鎮江道,分巡徽甯道;山東分巡驛傳道;陜西分守關西道、關南道,分巡驛傳道;浙江分巡杭嚴道;江西分守湖西道、湖東道;廣東分守嶺東道、嶺西道、羅定道,分巡雷??道;廣西分守蒼梧道、江左道,分巡桂平道、江右道、郁林道;四川分守督糧道;貴州分守桂東道;云南分守臨元道、洱海道
三十二年,春三月,復設廣西蒼梧守道、右江巡道。
三十七年,春二月,裁上林苑監漢臨丞,及所屬林衛、嘉蔬、良牧、蕃育四署漢署丞各一。
三十八年,冬十月,裁滿洲侍讀二,中書五;蒙古中書三,漢軍中書五,漢中書八。
三十九年,春三月,裁直隸各省間冗官員,計巡道、都司、同知、通判、布政使司理問、都事、照磨、按察使司照磨、檢校、都司斷事、衛經歷、州同、州判、縣丞、府照磨、知事、司獄、巡檢、驛丞、倉庫大使、所官等,共三百三十五員。
五十七年春二月,裁起居注衙門,命部院增設蒙古官。增蒙古旗分御史二員,六部郎中六員,員外郎八員,主事六員。
世宗雍正元年夏四月,復日講起居注官。先是,圣祖踐阼之始,設日講起居注官;至康熙五十六年以后,裁省記注。至是,詔復設如故。秋七月,命尚書、侍郎等官每日一人輪班奏事,密折封進。帝以通政司受內外本章,有敷奏封駁之權,職掌太重;命內外諸臣有緊密事改用折奏,專設奏事人員以受之,使得立達。自是,通政司為閑曹。秋八月,增設臺灣淡水捕盜同知一、諸羅縣北半線地方知縣一、典史一。
二年夏閏四月,改并內地各衛所歸于州縣管轄。其邊衛無州縣可歸,與漕運之衛所各有繇役,仍舊分隸。秋八月,停差巡視湖河御史。冬十二月,改直隸守道為布政使,巡道為按察使。
三年春二月,撤總理事務大臣。三月,設安徽提督學政。
四年冬十月,設浙江觀風整俗使。帝以近年文字獲罪之人,多系浙籍,惡其士習澆薄,欲嚴加整理。因仿唐貞觀中制,置觀風整俗使,前往浙省巡問風俗。后福建、廣東各設一人,尋俱停罷。
五年春三月,命八旗每佐領添設副領一。夏四月,命吏部挑選下第舉人,授各省教職。命兵部將未選侍衛之滿、蒙武進士交與領侍衛內大臣效力行走,漢軍武進士交與該旗以驍騎校補用,漢武進士分發各省賞食千總俸,其材力出眾者以守備題補。
七年春正月,添設淮安稽查御史二員,中倉漢監督、南倉滿監督各一員。帝以糧船過淮,所費陋規甚多,大為漕政之弊,因派御史二員前往淮安,專司稽察之任。又以各倉例設滿、漢監督各一員,辦理倉務,而中倉、南倉相隔一城,一倉一人,難于查察,添設中倉漢監督一,南倉滿監督一,以免有顧此失彼之患。
八年冬十一月,設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帝以內閣衙門,凡于降旨特交事件,有即行辦理者,亦有遲久尚未辦理者,總因無稽察督催之人,是以遲速不齊,閑有耽延。著設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于滿、漢大學士、各部院堂官內,派出數人兼領。
十年春三月,設辦理軍機處。初,議政諸臣,皆以貴族世爵充之。后因西北兩路用兵,帝恐諸王大臣不諳國務,而內閣在太和門外,儤直者多,慮漏泄事機,乃于雍正七年,設軍需房于乾清門外西偏,選內閣中書之謹密者,入直繕寫。至是,更名辦理軍機處,遷于門內,與南書房鄰。復于隆宗門西,供夜值者食宿。其大臣及章京,常日直禁庭,以待召見,駐圓明園。入直及行在所,亦如之。軍機大臣??內閣及部院卿貳熟諳政體者,兼攝其職。軍機章京則選部曹及內閣侍讀、中書等為之。其職掌在擬書諭旨。諭旨之明降者,下于內閣,以次及于部科。其有關于軍旅者,則密封交兵部馳遞,謂之廷寄。自是議政之弊始革,而內閣之任亦輕矣。
十二年冬十月,裁浙江總督,仍設浙江巡撫及浙閩總督,云貴總督不必兼管,廣西仍歸兩廣總督管轄。
高宗乾隆元年秋七月,定五等世職:漢文以精奇尼哈番為子、阿世哈尼哈番為男、阿達哈哈番為輕車都尉,仍各分等;拜他喇布勒哈番為騎都尉、拖沙喇哈番為云騎尉。
二年秋八月,命巡漕御史四員分駐淮安、濟、??、天津、通州。裁直隸副總河,停山西巡察及稽查歸化城御史。
三年秋七月,復設稽查內務府御史。八月,設各部院督催所,稽察各部院遲延事件,大學士酌委侍讀學士、侍讀中書兼司之。
四年夏六月,增派查旗御史。
七年冬十二月,命王大臣總領樂部,并汰太常寺樂員。
十三年夏四月,裁都察院僉都御史、通政司右通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漢缺各一,太仆寺少卿、國子監司業滿缺各一。改通政司滿參議一缺為右參議,改滿、漢左通政二缺為通政副使。又裁行人司衙門,歸并禮部。冬十二月,定協辦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不必仍帶協辦大學士銜,以其非額設之缺也。又內閣大學士由內三院改設,未有定數,嗣后為滿、漢各二員,其協辦滿、漢或一員或二員,因人酌派。又大學士官銜,例兼殿閣,裁去中和殿名,增入體仁閣,為三殿三閣。
十四年春正月,裁左春坊滿、漢左諭德二缺。秋九月,命揀選翰林院堪勝道府人員。冬十一月,御史馮元請改軍機處為樞密院,不許。
十六年夏四月,裁廣東肇高學政。五月,停止知縣三年行取之例。
十八年夏五月,裁欽天監滿、漢監副各一,增西洋監副一。
二十五年夏六月,舊制安徽布政使隨督臣駐扎江、??,文移往返需時,命安徽藩司駐安慶,于江蘇增設藩司一員。
二十六年春三月,始令新進士引見時,酌用中書數員,與中書舉人一體補用。因前此專用舉人,遇會試之年,俱入閣應試,致辦事乏人也。
二十九年春三月,裁甘肅巡撫,命陜甘總督移駐蘭州。
四十一年夏六月,建文淵閣于文華殿后。置文淵閣,領閣事二員,以大學士、協辦大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兼充,總司典掌。直閣事六員,以科甲出身之內閣學士,內班出身之滿詹事、少詹事、侍讀、侍講學士,漢詹事、少詹事、侍讀、侍講學士等官兼充,同司典守。釐輯校理十六員,以內班出身之滿庶子、侍讀、侍講、洗馬、中允、贊善、編修、檢討,漢庶子、侍讀、侍講、洗馬、中允、贊善、修撰、檢討及科目出身之侍讀等官兼充,分司注冊點檢。提舉閣事一員,以內務府大臣兼充,管理鎖鑰啟閉。檢閱八員,以科目出身之內閣中書兼充,隨同排次清釐。
四十三年冬十月,定步軍統領由尚書、侍郎??放者,毋庸再派協理。先是,步軍統領多由都統等官??放,恐其無法律知識,特派刑名部臣一人以協理之。至是,帝以今后步軍統領皆用部院大臣,遇有刑事裁判,皆能自任,不必復派協理之員。
四十四年夏四月,改辟屐辦事大臣為領隊大臣,移駐吐魯番。
四十八年春三月,以向例總督俱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銜,巡撫俱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漕運、河道總督并無地方之責,與各省總督不同,嗣后止給與兵部侍郎銜,著為例。秋七月,命各省分發大挑舉人,以知縣、佐貳分別補用。
五十八年春三月,刪除大學士兼尚書銜及翰林院掌院兼侍郎銜、順天府尹兼提督學政銜,改杭州織造為鹽政,鹽道為運使。浙江鹽務向歸巡撫兼管,帝恐無人稽察,巡撫有任意動支之弊,諭將織造改為鹽政,兼管織造,鹽道無分巡地方之責,改為運使。
五十六年月,停止滿洲大學士、尚書兼議政大臣銜。自雍正中設立軍機處,猶留議政大臣之名,以為滿大臣兼銜。至是,帝以有名無實,特旨廢之。
仁宗嘉慶四年月,罷諸王總理部務。
八年,秋八月,增設滿洲起居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