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第七頁第十行
大刀會
誤作大力會
第八頁第十六行
唐賓慶
誤作唐賓發
第十一頁第二行
代民作主
誤作代民為主
第十二頁第十七行
稍有遏抑
誤作遏折
第二十七頁第十七行
卑縣氏于云卿
卑字誤未刊在偏旁
第二十八頁第五行
卑縣省控之人
卑字誤未刊在偏旁
第三十六頁第十一行
夏朋兒為嗣
朋字下脫一兒字
第三十七頁第五行
真偽莫辨
辨字誤作辦字
第四十三頁第四行
將■〈土彥〉爬毀
誤作爬毆
第五十二頁第一行
縣民李可英
民字下脫一李字
第五十二頁第十六行
不于李可英
李可二字倒置
卷二
第六頁第一行
徐前任內
誤作徐前縣內
第十二頁第十九行
自應靜候
靜候二字倒置
第十三頁第六行
孫洪祥酒后
孫洪二字倒置
第十七頁第五行
給伊葢教堂
葢字誤作蓋字
第十八頁第六行
令當官差
官字誤作宮字
第二十六頁第十三行
酌議佔報
酌誤作的
第二十八頁第一行
嚴拿訟棍條告文 棍字下脫一條字
第五十頁第十九行
傳諭鄉長
傳誤作傅
第五十二頁第十一行
挖改契據
挖誤作挖
卷三
第四頁第一行
僅予責押
僅誤作饉
第二十九頁第一行
去年八月間
閒誤作問
第五十五頁第五行
飭給潘姓銀
銀誤作艮
第六十頁第四行
雙喜係義子
喜誤作善
第六十頁第九行
下馀產業
誤作下產業房
卷四
第三頁第六行
勘透一切
透誤作逶
第八頁第三行
捐弆舊好
弆誤作棄
第十八頁第一二行
地保均誤作地方
第二十頁第一行
李守臻作價
李守臻三字衍文
第二十一頁第三行
云云脫一云字
第二十四頁第十一行再三開導在陳萬云恃係武生在字誤加開字之上
第二十七頁第十行
亦見刁狡
狡誤作狹
第二十九頁第十九行
云云脫一云字
第三十一頁第十一行
社約地保
保誤作方
第二十二頁第四行
均已逃跑
跑誤作跪
第三十八頁第二行
地保遲文春
保誤作方
第三十九頁第四行
孫萬林之子
萬字下脫一林字
第四十四頁第四行
各不挖泥
挖字誤作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