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廣順二年九月十八日敕:
條流禁私鹽麹法如后:
一、諸色犯鹽麹,所犯一斤以下至一兩,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一、應所犯鹽麹,關津門司、廂巡門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斷。
一、刮堿煎煉私鹽,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決重杖一頓,處死。犯私鹽,若捉到堿水,祇煎成鹽,秤盤定罪。逐處凡有堿鹵之地,所在官吏節級所由,常須巡檢,村坊鄰保,遞相覺察。若有所犯處彰露,并行勘斷。
一、所犯私鹽,捉事、告事人各賚賞錢,以系省錢充,至死刑者賞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顆、末鹽各有界分,若將本地分鹽侵越疆界,同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鄉村人戶所請蠶鹽,祗得將歸裛繭供食,不得別將轉易貨賣,投托與人,如違,并同諸色犯鹽例科斷。若是所請蠶鹽,道路津濟,經過州府縣鎮,委三司明行指揮。
一、凡買鹽麹,并須于官場務內買,若衷私投托興販,其買賣人并同諸色犯鹽麹例。
一、諸官場官務,如有羨馀出剩鹽麹,并許盡底到官。如衷私貨買者,買賣人并同諸色人犯鹽麹科斷。若鹽鋪酒店戶及諸色人,與場院私衷貨賣者,并同罪斷。
一、所犯私鹽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祇罪家長主首,如家長主首不知情,祇罪造意者,馀減等科斷。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知情科斷遣,若與他人同犯,據遂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
一、州縣城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攅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前分劈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一、應諸道今后若捉獲犯私鹽麹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若稍涉疑誤,祇須申奏取裁。
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后:
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并煎鹽場灶,及應是堿地,并須四面修置墻塹。如是地里遙遠,難為修置墻塹,即作濠籬為規隔。內偷盜夾帶官鹽,兼于濠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其經歷地分及門引節級人員,并當量罪酌斷,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以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以上,賞錢五十千。
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堿地并須標識,委本州府差公干職員與巡鹽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若諸色偷刮堿地,便即收捉,及許人陳告。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以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刮堿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其刮堿處地分,并刮堿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眾一月,依眾句當。刮堿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眾一月。
一、顆鹽地分界內,有人刮堿煎煉鹽貨,并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別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將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今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隨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所經歷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一兩至一斤,決脊杖五十,令眾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以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眾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以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糶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將鹽過來,及自家界內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其犯鹽人隨行驢畜資財,并與捉事人充賞。
后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疏曰:“臣伏思漢文帝時,欲人務農,乃募人入粟,得拜爵及贖罪,景帝亦如之。后漢安帝時,水旱不足,三公奏請富人入粟,得封關內侯及公卿以下散官,本朝乾元中亦曾如此。今陛下縱不欲入粟授官,愿降明敕下諸道,合差百姓轉搬之處,有能出力運官物到京者,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縣官。有官者依資次遷授,次遷者便與放選。千石以上至萬石者,不拘文武,顯示賞酬,免令方春農人流散。此亦轉倉贍軍之一術也。”敕:“李琪所論召募轉倉斛斗與官行賞,委租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奏聞施行。”
長興二年五月三日敕:“應沿河船般倉,依北面轉運司船般倉例,每一石于數內與之銷破二升。”
四年三月三日,三司奏:“洛河水運自洛口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難,近日例多逃走。今欲于沿河北岸,別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欲于諸軍傔人內差借。”從之。<**all style="color:#996666">〈尋命捧圣衛指揮使朱洪實鑿開河灣,至贍國倉門。〉**all>
周顯德二年正月,上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斗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倉廩所納新物,尚破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失,今后每石宜與耗一斗。”
四年四月詔,疏下汴水一派,北入于五丈河,又東北達于濟。自是齊、魯之舟楫,皆至京師。
六年二月,命侍衛馬軍指揮使韓令坤自京東疏下汴水,入于蔡河,命侍衛步軍都指揮使袁彥浚五丈河,以通漕運。
梁開平四年五月,敕補開封府及河南、河北倉吏,非舊典也。
后唐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戶部奏:“先準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斛斗,每斗祇納一斗,官中納不收耗。人戶送納之時,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納錢八文。內五文與擎布袋人,馀三文即與倉司充吃食、鋪襯、紙筆、盤纒。若是人戶出布袋,令祇納三文與倉司。”
長興二年閏五月三日敕:“諸道州府所納兩稅斛斗,今后每斗上納加耗二合,準備倉司耗折,其收到布袋錢,仰官典同共系署,一一分明,上歷支緡。”
晉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奏:“天下今后諸倉,請據人戶元納耗二升,內一升依舊送納本色,充備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戶送納價錢兩文足,與元納錢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備倉司斗袋人夫及諸色吃食、紙筆、鋪襯、盤纒支費。”從之。
周廣順元年正月敕節文:“其諸道州府倉場庫務,宜令節度使、刺史專切鈐轄,掌納官吏,一依省條指揮,不得別納斗馀、秤耗。舊來所進羨馀物,今后一切停罷。”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以尚書司勲郎中何幼沖為關西渠堰使,命于雍、耀二州界疏涇水以溉田。
后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十九日敕:“今歲自春以東,水澇為患,物價騰涌,人戶多于西京收糴斛斗。近聞京西諸道州府,逐道皆有稅錢,遂不通行,乃同閉糶。宜令宣下京西諸道州府,凡收糶斛斗,不得輒有稅率,及經過水陸門坊鎮縣,妄有邀難。”
周廣順元年四月敕:“天災流行,分野代有,茍或閉糶,豈是愛人?宜令沿淮渡口鎮浦,不得止淮南人糴易。”
三年七月,敕沿淮諸州,點檢淮南人所糴量倉,如是以驢騾為馱,及負擔過,即放過,不得以舟車輦運過淮。<**all style="color:#996666">〈先是,淮南大旱,井泉涸竭,太祖愍之,命許博糴。至是聞吳人收糴入官,以備軍倉,詔止輦運過者。〉**all>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敕:“泉布之弊,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夾帶,舟載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及諸道,于行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并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并宜收納。”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買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镕見錢,以邀厚利。”敕:“宜遍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其年十一月六日敕:“諸道州府約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實匪通規。宜令遍指揮三司及諸道州府,其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如稍違犯,即準舊條指揮。其沿淮諸州縣鎮,亦準元降敕命處分。”其年十二月敕:“行使銅錢之內,如聞夾帶鐵镴,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家鑄造。應中外所使銅錢內,鐵镴錢即宜毀棄,不得輒更有行使。如違,其所使錢,不計多少,并納入官,仍科深罪。”
二年七月十二日,度支奏:“三京、鄴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等,每有條章,每陌八十文。近訪聞在京及諸道街坊市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但恣欺罔,殊無畏忌。若不條約,轉啟幸門。請更嚴降指揮,及榜示管界州府縣鎮軍人、百姓、商旅等,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兼令巡司、廂界節級、所由點檢覺察。如有無知之輩,依前故違,輒將短錢興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枷項收禁勘責。所犯人,準條奏處斷訖申奏。其錢盡底沒納入官。”奉敕:“宜依度支所奏。”
四年九月敕:“先條流三京、諸道州府,不得于市使錢內夾帶鉛鐵錢,雖已約束,仍聞公然行使。今后有人于錢陌內捉到一文至兩文。所使錢不計多少,并納入官,所犯人準條流科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御史臺宜曉告中外,不得使用鉛錢。如違犯者,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三年三月敕:“歷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務,已絕增添。近來趨利之人,違法甚眾,銷镕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奸弊莫止,須行重法,以息濫源。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行造鑄寫銅器。”其年十一月詔曰:“國家所資,泉貨為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爰降條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委鹽鐵司鑄様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銖四絫,十錢重一兩。或慮諸色人接便將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處,許百姓取便開鏈,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其馀許鑄外,不得輒便別鑄銅器。如有違犯者,并準三年三月敕條處分。”其年十二月敕:“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銖四絫,十錢重一兩。竊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欲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因茲不得入鉛并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馀準元敕指揮。仍付所司。”
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鑄錢,近聞以鉛錫相參,缺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今后祗官鑄錢,私鑄錢下禁依舊法。”
周廣順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銅法今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有錢一色即不得銷鑄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其地分所由節級,徒一年,鄰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
顯德二年九月一日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镕,歲月漸深,奸弊尤甚。今采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制。起今后,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并寺觀內鐘、磬、鈸、相輪、火珠、鈴鐸外,其馀銅器,一切禁斷。應兩京、諸道州府銅象器物,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內,并須毀廢送官。其私下所納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如出限及有隱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賞錢十貫;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賞錢二十貫;五斤以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節級、四鄰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賞錢三十貫。其人戶若納到熟銅,每斤官中給錢一百五十,生銅每斤一百。其銅鏡令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其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官物,舊用銅制造并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時改造,仍今后不得更使銅。內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揮:“限外有人將銅器及銅于官場貨賣,支給價錢,如使隱藏及使用者,并準元敕科斷。其熟銅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銅添及一百五十收買。所有諸處山場野務采鏈淘沙到,依舊例銅每二十兩為一斤,今時每一十六兩為一斤,給錢一百三十收買。兼知高麗多有銅貨,仍許青、登、萊州人戶興販,如有將來中賣入官者,便仰給錢收買,即不得私下買賣。”
梁開平三年正月,詔曰:“祿俸所以養賢而勵奉公也,朕今肇建,諸色已異,郊禋職貢至多,費用差少,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庫依例全給。”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奏: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勒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系省錢物。諸道藩鎮,請祇置節度使、副、節度觀察判官、掌書記、推官共五員。
節度副使料錢每月四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一石、面二石內價錢三千;蒿六十束、柴三十束、春服絹十五疋、冬服絹一十五疋、綿三十兩、私馬二匹草料。
節度觀察判官料錢每月三十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斗、面一石六斗內價錢二千;蒿四十束、柴二十束、春服絹一十二疋、冬服絹一十二疋、綿二十五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掌書記料錢每月二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二斗內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節度推官料錢每月一十五千,依除實數錢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二斗內價錢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絹一十疋、冬服絹一十疋、綿二十兩、私馬一匹草料。
留守兼判六軍,請置副使、判官、推官三員。副使依節度副使例,判官依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留守不判六軍,請置判官、推官二員。判官依節度觀察判官例,推官依諸道推官例。四京府請祇置推官一員,如已有判官,即不置判官,其請受準留守推官例,其料錢準百官例折支。所有廚料時服等,即給本色。
右奉敕:“宜令諸道節鎮,依舊更置觀察支使一員,其俸料春衣賜,仍準掌書記例支遣,馀依租庸院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