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
(一)三省制的演進
初唐的各種制度,大體是承襲隋朝的,這一點頗像漢初的承襲秦制。中央**的各種職官,諸如三公、三師、三省、九寺、諸監、御史臺等,其組織及職掌,莫不沿襲隋制。高祖時固然是“率由舊章”,即使太宗也沒有什么革命性的創作,只是把隋制加以充實或局部修改,使它更趨完善嚴密而已。
唐代的三省,仍是中央最高行政機關,三省的首長,均為宰相之職。隋時,三省的職掌尚沒有明確的劃分。直到太宗時,始告確定,以中書省制定法令,門下省審查法令,尚書省執行法令。但因權力的徹底分化,中書與門下,有時不免因成見的關系發生公務上的爭執。太宗為補救這個流弊,因而設“政事堂”,作為三省首長聯席議政的機關。最初政事堂設在門下省,后來移到中書省,改稱為“中書門下”。
三省長官雖為宰相,但其他官吏也可由皇帝指派,參決大政。這個制度也承自隋朝。太宗時,命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此后任何官吏,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之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或“平章政事”之類的名號,便是實際的宰相。這類名號最初甚為繁多,后來逐漸確定為“同中書門下三品”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個名稱。前者的意思是表示任何擁有這個名號的官吏,都具有與中書省首長中書令和門下省首長侍中相同的品級(三品)和權力;后者的意思是表示可以與中書令、侍**同平章政事。到高宗以后,除三公、三師、中書令、侍中外,凡不加這兩個名號之一的官吏,雖為尚書省的首長,也不得入“中書門下”議政,而致失去宰相的權力。
唐代三省長官的名稱,屢有更改。尚書省的最高長官原為尚書令,高祖武德時,太宗曾為尚書令,其后無人敢任此職,因此自太宗時起,左右仆射變成尚書省的最高長官。至高宗龍朔二年(662),改左右仆射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670),又復舊名。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尚書省為文昌臺(其后又稱文昌都省、都臺及中臺),左右仆射為文昌左右相。中宗時,復稱尚書省及左右仆射。玄宗開元元年(713),又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天寶元年(742)復舊。其后直至唐末,均稱左右仆射。門下省的最高長官,武德初稱納言,不久改稱侍中。高宗時,一度改稱左相。至武后,改門下省為鸞臺,侍中為訥言。中宗時,又稱門下省及侍中。玄宗開元初,改稱侍中為黃門監,不久復稱侍中。天寶初,又改稱左相。肅宗至德二年(757),復稱侍中,一直沿用到唐亡。中書省的最高長官,武德初稱內史令,不久改稱中書令。高宗時,一度改稱右相。武后時,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為內史。中宗時,復稱中書省及中書令。玄宗開元初,改稱紫微令,不久復稱中書令。天寶初,又稱右相。至肅宗至德,復稱中書令,直至唐亡。
三省的組織,與隋也大致相同。尚書省的長官,自左右仆射(從二品)以下,有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尚書,正三品。每部又置侍郎一或二人,正四品上或正四品下。每部分四曹,各置郎中一或二人,正五品上或從五品上。此外又有左右丞各一人,左正四品上,右正四品下。門下省有侍中二人,正三品;門下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左散騎常侍二人,從三品。此外又有左諫議大夫(正五品上)、給事中(正五品上)、左補闕(從七品上)、左拾遺(從八品上)等多名。中書省有中書令二人,正三品;中書侍郎二人,正四品上;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通事舍人十六人,從六品上。此外又有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等多名,官品與左散騎常侍等相同。
由于三省首長以外的官員可以參議大政,因此唐代宰相數目之多,為歷代所少見。西漢二百年間,宰相僅有四十五人,而唐代二百九十年間,宰相竟多至三百六十九人。唐代宰相員額最多的時期,為武后、中宗、睿宗三朝。武后時,宰相同列者常七八人,中宗朝達十余人,而睿宗景云時,一度至十八人。宰相的數目既多,其權力也自然因而削弱,所以唐代相權,平均不如西漢為重。但唐代也有掌握大權的宰相,因為同一時期,宰相雖有多人,其中受皇帝信任的,權力往往較他相為大。例如玄宗開元時,姚崇與盧懷慎同為宰相,而政事皆由崇裁決,懷慎只能“伴食中書”。又如天寶時的李林甫、楊國忠,其權威之重,也都不亞于漢代。
(二)相權的剝奪
唐代中葉以前,相權有時遭受剝奪,其原因在皇室自身的把持政權。武后、中宗、睿宗三朝三十年間,由于武后、韋后、安樂公主、太平公主等人的壟斷朝政,以致三省無法充分行使其職權。當時的宰相,只能茍合取容,以保祿位而已。武后自高宗后期當國,竭力排斥前朝舊臣,起用新進;對舊有制度,也蓄意破壞。最初她引用文學之士,密參國政,以分宰相之權,漸至事無巨細,都由她本人決斷。李敬業舉兵后,她推行恐怖政策,恣意殺戮,宰相因細故而被殺的,先后達十六人之多。對親附者則不次拔擢,例如首先向她勸進的侍御史傅游藝,于一年之間,由九品歷升至三品。政事也由她獨斷專行,宰相并無置喙的余地,例如她的詔敕,不經鸞臺、鳳閣的審查頒布,即可行施。她對宰相的任遇既輕,禮數也薄,每當內庭宴樂,常命張易之兄弟,嘲戲公卿,以為笑樂。雖然她曾提攜了不少賢士,但目的也只是供她本人的驅策而已。
到中宗睿宗時代,韋后和安樂太平二公主相繼亂政,三省舊制,破壞愈甚。當時宰相的除拜,多出于安樂、太平之門,所除的宰相,也多不循資格。皇室狎戲公卿的風氣,也愈演愈烈,中宗時,竟有命大臣做拔河游戲的怪事出現。大臣的尊嚴,可謂掃地以盡。當時一切政事,均須取決于宮中,政事堂諸相的聯席會議,徒擁虛名,所議的僅是些極其瑣碎的事。中宗更以婕妤上官婉兒專掌制命,皇帝的制敕,也不必經中書門下,徑自施行,甚至安樂公主可以自制敕書。至此,三省可以說陷入癱瘓狀態,政治的敗壞,達于極點。直到玄宗,三省才恢復舊觀。
安史之亂以后,相權又被削弱,中書省的職權首先遭到破壞。原來中書省的六名中書舍人,不但負責制誥的起草,且可對國家政事條陳意見。舍人每有建議,皆同押連署,稱為“六押”,而由皇帝作最后的裁奪。及安史亂起,一切務從權便,因而廢除六押的制度,舍人乃變成純粹的文翰之臣,不再參與機務,其重要性乃大為降低。其后漸至舍人不設常員,中書省等于名存實亡。門下省也跟著變質,門下省的首長,有時獨主大政;中書省的官員,有時又可在門下省**。兩省職掌日趨紊亂,完全失去原來的立法意義,這種現象尤以代、德兩朝為最甚。此外,政事堂(即“中書門下”)的制度,也發生變化。政事堂原為宰相議政之處自開元末至天寶,李林甫楊國忠相繼擅權,改于私家處決機務,政事堂之制盡廢。肅宗時,為杜絕宰相專權,把宰相的聯席議政改為輪流執筆,十日一更,結果變成宰相輪流負責。德宗時,宰相雖常有四五人,但皇帝有時只與其中最親信的一人商決大政,他相竟不能預聞。
中書舍人的職務既廢,代之而起的為翰林學士。唐初,皇帝常選拔文詞經學之士,值于別院,以備宴見,有時召入宮中,草擬制誥,但當時并無特殊的名目。高宗時,號為北門學士。玄宗開元以后,始有翰林學士之號,但并非正官,也無品秩,只是一種加置的職名。他們的職掌,本與中書舍人不同,只掌理四方表疏,撰寫應酬文字和將相制命,中書舍人則草擬和署行詔敕。安史亂后,詔敕有時不經中書,而由翰林學士起草。德宗因酷愛文學,與翰林學士益加親密。他出奔奉天時,以翰林學士陸贄等參決大政,時人稱為“內相”,與政事堂分庭抗禮。此后翰林學士日益受親重,成為宰輔的儲備人員。從德宗到懿宗的九朝間,翰林學士凡一百五十四人;懿宗時最多,共三十人;順宗時最少,僅二人;其中位至宰相的五十三人,約占總數的34%。但德宗以后,宦官的勢力日益膨脹,翰林學士必須與宦官相結,才能居中用事,否則便無法久安其位。例如順宗時的王叔文為翰林學士,但因受宦官的嫉視,終致失敗;文宗時的李訓,因有宦官的支持,而由翰林學士擢任宰相。
唐中葉以后,其他侵奪相權的力量,又有樞密使。樞密使初置于代宗永泰時,以宦官充任,最初僅于內廷承受表奏。德宗時,權勢漸盛。到憲宗時,已能參與機密,左右朝政。文宗以后,樞密使更成為朝廷大臣,內可決定詔書,外可與宰相同議政事。戰爭時,皇帝詔令有時不經宰相,即由樞密使直接下達軍前。因此唐室大權,操于內廷。宦官之所以兇橫,雖然由于他們掌握禁軍,也因為他們占據這么一個要職。外廷的宰相,變成傀儡,他們必須獲得內廷宦官的支持,才能安于其位。直到唐末,藩鎮的勢力益強,外廷大臣借藩鎮的力量消滅宦官,才結束這種政局,但唐室也跟著滅亡。[參看周道濟《唐代宰相名稱與其實權之演變》(載《大陸雜志》十六卷四期);孫國棟《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載《新亞學報》三卷一期)]
二、地方政區
(一)府道的建置
唐代地方政區的劃分,仍大體承襲隋制。隋制以州縣為主,州以上又有總管府。煬帝時,撤銷總管府,并改州為郡。到唐高祖武德元年(618),罷郡置州,復設總管府。七年(624),改總管府為都督府。玄宗天寶元年(742),又改州為郡。肅宗乾元元年(758),復改郡為州,其后一直沿用到唐亡。至于州縣的數目,代有不同,開元末,全國共有府州三百二十八,縣一千五百三十七,外族地區的“羈縻府州”,尚不在內。
都督府多設于國內沖要地區,每府督統數州。武德時,規定凡統十州以上者稱大都督府。貞觀時,全國共有四十一個都督府,三百五十八個州。除京畿九州外,其余各州,均隸屬于都督府。其后府數時有增減,睿宗時,分都督府為大、中、下三等;玄宗時,又分為上、中、下三等。都督府的主要任務,為統理所屬各州的軍事,對于各州的政事,并不能完全控制。因為安史亂前,諸州政事均直接報告中央,中央的政令也直接下達各州。州刺史以下的重要官吏,有別駕、長史、司馬各一人,錄事參軍事一人。又有六曹,即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每曹有參軍事一人,分掌各項政務。
都督府以外,還有兩種府,一是設于外族地區的都護府,一是設于京都及行在的府。都護府一名,承自西漢,自太宗至武后時代,前后凡設八都護府,用以統理降附的外族。八都護的名稱及范圍,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都護府以下,也轄有若干都督府和州,稱“羈縻府州”,以別于內地的府、州。羈縻府州的都督刺史,皆由異族充任。從貞觀到開元,唐室于四裔所設的羈縻府州,多至八百五十六個,這可看出唐帝國疆域的遼闊。
在京都所設的府,前后共有七個。唐初,以長安為京師;高宗時,以洛陽為東都;武后時,又以太原為北都;玄宗開元時,乃于三地設府,以長安為京兆府,洛陽為河南府,太原為太原府。玄宗并一度以蒲州(今山西永濟縣)為中都,置河中府,不久罷府為州。肅宗時,又復設府。肅宗至德二年(757)以扶風郡(今陜西鳳翔縣)為西京,置鳳翔府;蜀郡(今四川成都市)為南京,置成都府;不久罷京名,但仍置府。其后又以荊州(今湖北江陵縣)為南都,置江陵府,不久又罷都而置府如舊。行在亦即皇帝臨幸之地,所置的府有三,即興元府,原梁州(今陜西南鄭縣東),因德宗于其地避朱泚之亂而置;興德府,原華州(今陜西華縣),因昭宗于其地避李茂貞而置;興唐府,原陜州(今河南陜縣),因朱全忠挾昭宗幸其地而置。總計上述于京都、行在所設的府,共有十處。
至于道的建置,太宗曾于貞觀元年(627)分全國為十道,其名稱和轄區如下:
(一)關內道 今陜西省中北部(秦嶺以北地區)內蒙古南部,寧夏東南隅和甘肅省東北隅。
(二)河南道 今黃河與淮水之間,西到潼關東到沿海的地區。
(三)河東道 今山西省及河北北部內外長城間地區。
(四)河北道 今太行山以東,黃河以北,東到遼河一帶的地區。
(五)山南道 今漢水流域及長江中游沿岸地區。
(六)隴右道 大致包括今六盤山以西、青海省青海湖以東及新疆東部地區。
(七)淮南道 長江與淮水之間的地區。
(八)江南道 長江與南嶺之間的地區。
(九)劍南道 今四川省。
(十)嶺南道 五嶺以南地區,包括今兩廣及越南一帶。
十道并非實際的行政單位,也不是為巡察吏治而分,初可能只是一種地理上的區劃。到武后、中宗時,才漸成監察區。武后天授二年(691),設十道存撫使,督察各道政務,但不常置。中宗神龍二年(706),置十道巡察使,每道二員,二年一替,以按諸州,自此漸有定規。其后這種監察制度時廢時復,名稱也常有更改。直到玄宗開元二十年(732),才規定每道置一采訪處置使,如漢刺史之職,三年一奏,永為常式。次年,又析關內道置京畿道,析河南道置都畿道,分山南道為東西兩道,分江南道為東、西、黔中三道,共十五道。
(二)節度使區
節度使本是都督所兼有的一種特殊名義,始行于高宗永徽以后。凡都督持有中央所頒給的節鉞者,稱節度使,但最初只是一種重要名義而非正式官職。到玄宗時,由開元初年至天寶初年,先后在沿邊成立十大兵鎮,其最高長官稱節度使,于是節度使成了正式的官。他們下所轄的武力,也遠較從前的都督為大。十鎮的名稱、任務和所轄兵力如下:
(一)安西節度使 治龜茲(今新疆庫車縣),撫寧西域,有兵二萬四千人。
(二)北庭節度使 治北庭都護府(今新疆**市),防制突騎施、堅昆,有兵二萬人。
(三)河西節度使 治涼州(今甘肅武威市),斷隔吐蕃、突厥,有兵七萬三千人。
(四)朔方節度使 治靈州(今寧夏靈武市),捍御突厥,有兵六萬四千七百人。
(五)河東節度使 治太原府(今山西太原市),與朔方犄角,以御突厥,有兵五萬五千人。
(六)范陽節度使 治幽州(今北京大興區),臨制奚、契丹,有兵九萬一千四百人。
(七)平盧節度使 治營州(今遼寧朝陽市),鎮撫室韋、靺鞨,有兵三萬七千五百人。
(八)隴右節度使 治鄯州(今青海樂都縣),備御吐蕃,有兵七萬五千人。
(九)劍南節度使 治益州(今四川成都市),西抗吐蕃,南撫蠻獠,有兵三萬九百人。
(十)嶺南五府經略使 治廣州(今廣東廣州市),綏靖夷獠,有兵一萬五千四百人。[見《資治通鑒》卷二一五,天寶元年]
總計十鎮共轄兵四十八萬六千九百人,馬八萬余匹。節度使的任務,本是純軍事性的,目的在防御外族,保固疆土。但至遲到天寶后期,節度使已儼然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集軍政大權于一身。例如安祿山任范陽節度使,不但可任意調換部將,并可保舉其轄區內的官吏。常山太守顏杲卿原任范陽戶曹參軍,便是經祿山保舉,轉遷至太守的。節度使所以能掌握地方政權,與兼任采訪處置使(簡稱“采訪使”)有關,安祿山便曾兼任過河北、河東采訪使。采訪使職司監察,而以節度使兼之,權威益重,漸成州縣的上官。由于節度使一面擁有龐大的武力,一面又掌握地方政權,因此他們的轄區,漸變成半獨立的封建王國,終致釀成安史之亂。
安史亂后,唐的地方行政制度發生劇烈的變化。唐室于平亂期間,在內地又設了不少兵鎮,權重者稱節度使,權輕者稱防御使,舊日內地的都督,乃漸為節度、防御所替代。又因武人勢大,往往干涉地方行政,各道采訪使無法行使其職權。肅宗不稱已,于乾元元年(758)廢采訪使,既而又改置觀察處置使(簡稱“觀察使”),而以節度使兼之。于是內地節度使也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舊有的道制,因而淪替。安史亂后所謂的“道”,實際是指節度使的轄區。
安史之亂以后的節度使和防御使,大都兼有觀察使之號。不設節度使的非軍事地區,有時也設觀察使,掌數州之政。西南地區,仍設有經略使與都護(如安南都護)的官,地位又在觀察使之下。節度、防御、觀察、經略諸使以及都護的轄區,通稱“方鎮”或“藩鎮”,數目時有變化。憲宗元和六年(811)左右,全國共有二十九個節度使,三個防御使,十個觀察使,兩個經略使,一個都護。在二十九個節度使中,其轄區在淮水、秦嶺以北的占二十二個,這與北方的戰亂較多有關。到唐末,全國騷亂,節度使的數目增加到五十個,他們的轄區,錯綜零亂到不可究詰的地步。唐代藩鎮中,除胡化諸鎮肆意擴軍搜括民財外,中央系的節度使也率多豪奢貪暴,不恤民力。加以戰爭頻仍,因此不但使唐室中央的財政陷于絕境,而整個的社會經濟也趨于破產,這現象以關中和關東地區為最甚。中國經濟重心的逐漸南移,與此大有關系。唐室滅亡后,整個中國成為藩鎮軍閥的世界,五代與十國,事實上只是一些大型的藩鎮。
三、財經制度
(一)田賦
唐朝前期的田制,大體承襲隋朝,由**授田給人民而征其租賦。男子十八歲以上者授田一頃,即一百畝(高祖時規定,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用以種植榆棗桑等類的樹,身死可以傳后,不須歸還國家;八十畝為“口分”田,用以種植農作物,身死必須歸還。年老以及殘廢或生重病的人,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如是一個家庭的主持者,則另加二十畝。但這種授田辦法,只限“寬鄉”,“狹鄉”則須減半。所謂寬鄉,是田地足夠當地人口分配的地區,狹鄉則是人多田地不敷分配的地區。至于寬鄉的工商業者,授田要較常人減半,狹鄉則不給田。死者交還的田,再由**授給無田者。**于每年十月,辦理田地的收授事宜。除平民外,**官員自王公以下,也各有定額的永業田。
人民對于國家所應繳的賦稅和應盡的義務,分租、庸、調三種。租是授田的男丁,每年須繳粟二斛或稻三斛(一斛十斗)。庸是每丁每年須為國家服勞役二十日,遇閏月則加二日,因故不能服役者,每日可折絹三尺;加役十五日者免調,加三十日者租、調全免。調是每丁按照當地的出產,每年輸納絹二匹,綾二丈,綿三兩;繳布則加五分之一,并須繳麻三斤;不產絹麻之區,可折銀十四兩繳納。這種征課,平均僅占當時人民總收入的四十分之一,免課的范圍也很廣,官吏九品以上及皇親貴戚、官學生徒等,均免課役;此外如鰥寡孤獨以及部曲客女(豪族的仆婦)奴婢等,也都不課。
租庸調制的精神,在于**為民治產,然后因其產而課賦。這種辦法,既沒有重斂病民的弊病,又可以杜絕兼并,自是一種善制。但實行這種制度,必須有其特殊條件,即社會秩序必須安定,人口流動性不能太大,戶籍和田籍又須清楚齊全,然后才能實行。這些條件,也只有一個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才能做到。唐自武后時起,政治漸不如前,加以突厥、契丹連年入寇,人民規避搖役,逃亡者漸多。玄宗開元時,曾力加整頓,檢括逃亡戶口。但到天寶時代,政事日壞,田地兼并之風大盛。據史書的統計,天寶十四載(755),全國人口為八百九十一萬余戶,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余口。而不課賦役的戶達三百五十六萬余,占全國總戶數的三分之一強:不課賦役的口達四千四百七十萬余,占全國總口數的六分之五強。[見《通典》卷七“食貨七、歷代盛衰戶口。”]法令的廢弛,可以想見。安史亂后,戶口逃匿者益多,舊有的戶口名籍,多非其實;租庸調制度,無法繼續實行,因此到德宗時,乃有兩稅法的創立。
兩稅法是德宗時宰相楊炎制定的,于建中元年(780)頒布。頒布后,唐室設兩稅使以推行之。其辦法是由**將全國各地定居的人民,不論主戶客戶,一律以他們現有男丁與田地的數目為標準,劃分等級,規定稅額,分兩次于夏秋兩季輸納,夏輸不能過六月,秋輸不能過十一月。其余一切名目的租稅,均予罷除。商賈則于其所在的州縣課稅,稅率為其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兩稅法的稅額,先以錢計算,再折合綾絹繳納。最初物重錢輕,人民的負擔不重,但不久變成物輕錢重,人民生計日艱。而豪家大賈,更一味積蓄金錢,操縱物價,以從中取利,于是農民益困。因此到穆宗時,改為繳納布帛,以匹數計而不以錢計,這是兩稅法的一個重要修改。
唐自行兩稅法,舊有的租庸調制完全破壞,往日授田征租的辦法,變為只征租而不授田。這不但使戶籍、田籍益陷以紊亂,而兼并之風,更無法遏止。此后中國的田制,一直沿襲兩稅法的原則,最多只能作局部的修改,而無法恢復租庸調的舊觀。
(二)雜稅與幣制
所謂雜稅,大致是指鹽酒茶關礦五種稅課,這類雜稅的征收,多半實施于安史之亂以后。因為當時戰亂頻仍,**的收入較前銳減,唐室不得不于田賦以外,別開財源。唐朝前期,雖也征課某些雜稅,但并非**的主要收入;中葉以后,才變成**的大宗利源。
唐初,全國共有鹽池十八座,鹽井六百四十口,均由官辦。但商民可以自由買賣,并不課稅,因此鹽價極廉。玄宗開元元年(713),始征鹽稅,但稅率甚低,鹽價仍賤。天寶時,每斗不過十錢。肅宗乾元元年(758),開始收歸官賣,就出鹽之地,設立監院,由鹽鐵使統轄之。百姓愿業鹽者,**免其徭役,隸于監院,謂之亭戶,禁止百姓私自煮鬻。鹽價則每斗賣一百一十錢。代宗時,劉晏為鹽鐵使,改為官賣商銷,于產鹽之處,仍置亭戶,以之制鹽,而由商人批發,往各地出售。僻遠之地,則由**在當地設常平鹽倉,如商運不至,則減價出售倉鹽,以濟鹽荒。這辦法施行后,獲利甚多。至代宗末年,鹽稅幾占**全部稅收的一半。其后唐室仍行官賣辦法,但鹽價屢增。德宗時,官價每斗達三百七十錢,而商人售價,有時又超出官價一倍。
酒稅唐時稱榷酤,代宗時開始征收。廣德二年(764),唐室命全國各州,自行規定其州“酤酒戶”的釀酒數量,按月納稅,此外不問公私,一律禁止釀造。德宗建中三年(782),改為**專賣,收利以助軍費。其后有時由**專賣,有時由人民經營而由**征稅,嚴禁漏稅私賣。
茶稅始于德宗貞元九年(793),其辦法是于出茶州縣和茶山附近的商旅要路,由**設置關卡,估計茶價,分三等征稅,稅率為茶價的十分之一。憲宗時,置茶榷使以董其事。穆宗時,茶稅每百錢增五十。其后茶稅益重,茶商所過之地,上至節度、觀察,下至州縣,均有征課。因此私販者漸多,**對私販的處分,則非常嚴厲。
關稅也始于德宗時,其辦法是于諸道沖要之地,設置關卡,過路商賈攜錢者,每緡(千錢)稅二十錢;商貨如竹木茶漆之類,則稅十分之一。其后關稅一直維持,但稅率和征課的范圍,則時有不同,無法詳考。此外唐于廣州(今廣東廣州市)、泉州(今福建晉江市)、杭州(今浙江杭州市)等與外國互市之地,設市舶司,由市舶使主之,掌理互市事宜,并征課商稅。
礦稅始于玄宗開元十五年(727),但當時課稅的僅為伊陽(今河南嵩縣)五重山的銀礦和錫礦,只是局部性的收稅。到德宗時,把全國各地礦冶都改為官辦,由鹽鐵使主其事。文宗時,礦冶改由地方自辦,獲利亦歸州縣**。至宣宗,再度劃歸中央,仍由鹽鐵使統轄之。
除以上五種重要雜稅外,尚有種種苛斂,大都為供應**的急需。例如代宗時,曾增加田稅,并征收戶稅:德宗時,也曾征收房屋稅。但這類征斂,大都時征時免,并非常制。
幣制方面,自隋文帝鑄五銖錢,統一錢幣。至隋末,全國大亂,民間私鑄的錢極多,因此錢幣的重量越來越輕。高祖初年,惡錢仍充斥全國。武德四年(621),鑄“開元通寶”,每十錢重一兩,嚴禁私鑄。其后盜鑄者漸多,至高宗時,惡錢又復充斥,**不得已加以收購。乾封元年(666),改鑄“乾封泉寶”,重二銖六分,以一當舊錢十,但市面拒用,仍通行開元通寶錢,而盜鑄之風益烈。至肅宗乾元元年(758),鑄錢使第五琦鑄“乾元重寶”,每千重十斤,以一當開元通寶十,故又稱“乾元十當錢”。繼而第五琦為相,又鑄“重輪乾元錢”,每千重十二斤,以一當開元通寶五十。當時三種錢同時通用,因幣制屢更,物價騰貴,百姓貧餓而死者,充滿道路。及代宗即位,改為無論大錢小錢,均以一當一,民始稱便,其后乾元、重輪二錢,不再使用,只有開元通寶錢,一直維持到唐亡。但盜鑄之風,始終不能戢止。
唐代貨幣,以錢為主,金銀則不甚流行。當時全國大部地區,均通用錢幣,惟邊遠如嶺南地區,始以金銀為貨幣。西南地區(今四川省南部及貴州省一帶),則尚停滯于以物易物的階段。
四、兵制
(一)府兵與騎
唐前期的兵制,仍是承襲隋朝的府兵制,而組織更為完密。高祖時,因國家草創,兵府只設在關內地區。到太宗,規模方才宏備,兵府也擴充到全國各地。當時全國凡設兵府六百三十四個,名曰折沖府,各有自己的名號。折沖府設于關內地區的有二百六十個,占全國兵府總數的五分之二以上。全國的折沖府,分屬于十六衛,十六衛的名稱是左右衛、左右驍衛、右左武衛、右左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每衛置上將軍一人,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十六衛中左右衛各轄六十府,其他各衛轄五十四十不等,剩余的府則隸屬于太子東宮的六個率府。十六衛的總部皆在京師,它們的責任,是一面宿衛京城,一面統領全國的兵府。而宿衛京城的士卒,乃是自各地兵府輪流抽調而來。因此全國軍隊不但均由中央直接統領,同時中央軍與地方軍也沒有嚴格的界限。加以兵府集中于關內,形成了絕對的內重形勢。
折沖府共分三等,上府有兵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估計太宗之時,全國的府兵當在六十萬人以上,每府的最高長官是折沖都尉,其下有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長史兵曹別將各一人。士兵的編制是三百人為一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一隊,隊有隊正;十人為一火,火有火長。府兵的役齡是二十至六十。府兵能騎射的,名為越騎;其余的編為步兵,名目有三,即步兵、武騎排手、步射。府兵平時務農習武,每年冬天,由折沖都尉率領,作攻防演習。
凡調發府兵,必須有中央頒發的符契為憑,經過州刺史和折沖都尉勘驗屬實,然后發兵。如全府調發,則折沖都尉以下的官員全須隨行;如調一部分,則視其數目的多寡,由果毅都尉或其他官員率領出發。折沖府均負有宿衛京師的責任,派兵分批前往,輪流服務,名曰“番上”。并以各府所在地距離京師的遠近,規定其番上的次數。離京師五百里的府,將應服宿衛任務的兵分成五批,更番前往,每月一輪;一千里的分七批,一千五百里的分八批,二千里的分十批;二千里以外的分十二批,也都是每月一輪。換句話說,距京師五百里的府兵,每年至少要輪兩次;二千里以外的府兵,每年只輪一次。
府兵制的優點,在于國家無事,府兵可以從事農耕,自給自足;有事則臨時命將,事畢兵歸其府,將上其印;國家既不必竭財養兵,又可杜絕武人的擁兵自恣。同時府兵只是由若干精選的農民來充任,由一批身心武健的人組成一個專司戰斗的團體,其戰斗力自然強勁。而大多數的農民則可安心務農,不必為兵役所困擾。盛唐時代的武功彪炳,無疑得力于這種兵制。
高宗武后時,府兵制漸壞。主要由于國家承平日久,府兵備而不用,日漸腐敗,**對之也日益漠視。太宗時,對宿衛的府兵,異常重視,專命他們練武習戰,甚至與之共同習射。兵府的將卒,皆出身優越,其生時的褒賞和死后的哀榮,均足以令人歆羨。但后來宿衛的府兵多為京中貴勢所役使,如同奴隸。**對之也日益冷淡,軍官歷年不遷,士兵死事也不加存問。因此府兵漸為社會所輕,其素質也跟著大為降低,甚至貧弱到無力番上的地步。而府務的廢弛,逃亡的眾多,戰力的衰退,自然也都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玄宗時,宰相張說以府兵逃亡過多,不能按時番上,因此奏請改用募兵擔任宿衛的任務。開元十一年(723),召募十二萬人,號曰“長從宿衛”。次年,改名“騎”。此后,諸折沖府的士兵空缺,不再補充,任其耗損。十三年(725),唐室把騎分隸于十二衛。當時騎均是農民中所簡拔的精壯,專司宿衛京城,而戍邊的任務則委之于藩鎮的士卒。因此中央軍與地方軍的界劃,漸趨明顯。其對立性也隨之增加。
中央的騎,因始終屯駐京師,缺少戰斗經驗,加以養尊處優,士氣日見衰頹。而藩鎮邊兵,則經常與外族接戰,實力始終強勁。同時藩鎮士卒的數目又遠較中央為多,因此造成內輕外重之局。到安祿山造反,騎不堪一擊,全面崩潰。唐室所仗以定難的,乃是藩鎮的邊兵和回紇人。亂平后,全國遍布藩鎮,對中央形成重大的威脅,而中央所靠的武力,只剩下禁軍。
(二)中葉以后的禁軍
所謂禁軍,乃是皇帝的侍衛親軍,它自成系統,不屬于衛。其任務是保衛宮廷,侍從扈駕,與衛兵的防守京城不同。這種禁軍在唐初就有,但在府兵制實行的時代,它并非唐室中央的主要武力。直至安史亂起,衛兵(騎)大衰,禁軍才成為唐室的最后力量。而宦官握有禁軍兵權,也就成為唐室的實際主宰。
唐代最初的禁軍,是由追隨高祖起義的士卒所組成的。高祖初以三萬人自太原起事,進抵長安時,麾下已有二十萬人。其后全國漸定,唐室乃遣散義軍,而以留宿衛的三萬人組成禁軍,號“元從禁軍”。后來這批人漸漸衰老,唐室乃以他們的子弟代之,因此又號“父子軍”。貞觀初年,太宗擇其善射者百人,號為“百騎”,以從田獵。其后又置左右屯營,駐于玄武門,以諸衛將軍兼領之,號曰“飛騎”。高宗時,擴充飛騎為“左右羽林軍”,而百騎仍然存在。武后時,擴百騎為“千騎”;睿宗時,又擴千騎為“萬騎”,玄宗便是以萬騎討平韋后的。玄宗即位后,又改萬騎為“左右龍武軍”,與左右羽林共為四軍。至天寶末期,因承平日久,紀律松弛,禁兵空缺甚多,玄宗幸蜀時,從駕者不過千人。
肅宗初至靈武時,兵力異常單弱,因此積極擴充禁軍。至德二年(757),置“左右神武軍”,又稱“神武天騎”,與羽林龍武,總稱“北衙六軍”。至代宗,又列“神策軍”為禁軍。神策軍始置于玄宗天寶,因哥舒翰攻破吐蕃磨環川(今甘肅臨洮縣西),唐室即以其地置神策軍,以成如璆為軍使。及安祿山反,如璆遣其將衛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陜(今河南陜縣)。其后因神策故地淪沒,肅宗乃以伯玉所部兵號神策軍,并以伯玉為節度使,而由宦官魚朝恩監其軍。其后伯玉罷職,軍權落入朝恩手中,廣德元年(763),代宗奔陜避吐蕃之難,朝恩率神策軍迎扈。及京師平,唐室乃以神策軍政隸禁軍,其后聲勢漸盛,分為左右廂,漸居其他諸軍之上。朝恩并要求京城以外的若干縣邑隸于神策,于是其勢力又擴展至京師以外的地區。
德宗時,又置“左右神威軍”。神威軍的前身是肅宗時代的“衙前射生手”。肅宗至靈武后,除置神武軍外,又以善騎射者千人任侍衛,名曰衙前射生手,分左右廂。其后名號屢更,德宗貞元二年(786),改稱“殿前左右射生軍”。四年(788),又改稱神威軍,與羽林、龍武、神武、神策總稱左右十軍。肅宗以后唐室所建的禁軍,除以上十軍外,尚有若干其他番號的軍隊,但廢置不定,只有十軍為最盛。
肅宗、代宗時,宦官李輔國、程元振、魚朝恩等雖均曾典掌禁軍,但為時甚暫,其權勢尚不十分鞏固,因此唐室猶能加以誅除。至德宗,因懲于涇原兵變,不敢信任武人,于是把禁軍再度交給宦官統領。貞元十二年(796),他于神策、神威等軍,設置護軍中尉、中護軍等官,以宦官竇文場、霍仙鳴等任之,從此宦官常主禁軍,直至唐亡。當時神策軍待遇特優,高出邊兵三倍,因此諸邊將多請遙隸神策軍,稱神策行營,于是邊兵亦多統于宦官。憲宗元和二年(807),省神武軍。次年,合并左右神威軍為天威軍。八年(813),廢天威軍,以其兵隸神策軍,于是神策之勢益盛。
德宗以后,若干皇帝與外朝士大夫想奪回宦官的兵權,都告失敗。順宗時,王叔文用事,曾用宿將范希朝為左右神策京西諸城鎮行營兵馬使。以分宦官之權,結果釀成“永貞內禪”。文宗時,李訓欲以京城衛軍搶出皇帝,然后消滅宦官,但為宦官仇士良統領的神策軍所破,而致功敗垂成,發生“甘露之變”的慘劇。昭宗時,也曾以宗室典掌一部禁兵,以分宦官之權,又為藩鎮李茂貞、韓建所破壞。直到朱溫誅宦官,神策軍才廢,唐室也跟著滅亡。
五、法律
(一)法典的修撰
唐代法律,在形式上雖是因襲隋律而損益之,但在精神或實質上,卻與隋律大不相同。隋律的精神是嚴酷的,而唐律則較仁厚。同時唐律經歷朝修撰,其內容除因襲隋律外,更參以漢律,因此審慎精密,寬嚴適中,不但為當時若干外國所采用,且為唐以后歷代法律的模范。
唐代法典的形式,共分四種:一曰律,是國家刑法的總則。二曰令,是國家制度的總則。三曰格,是**各機關工作范圍的條例。四曰式,是**各機關的單行法規。而令、格、式又都以律作最后的標準,也就是說,任何令、格、式的內容,都不能與律有所沖突。
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命裴寂、劉文靜等斟酌隋開皇律令,加以損益,頒新格五十三條,務從寬簡。其后又命裴寂、殷開山、蕭瑀等更撰律令,至七年(624)完成,共十二卷,頒行全國。十二卷的名目,全依隋制,即:(一)名例(刑法總目),(二)衛禁(警衛之法),(三)職制(職司之法),(四)戶婚(戶口婚姻之法),(五)廄庫(公物保藏之法),(六)擅興(國防軍戎之法),(七)賊盜(防禁盜賊之法),(八)斗訟(防止斗訟之法),(九)詐偽(處理欺詐之法),(十)雜律(補充各律闕遺之法),(十一)捕亡(捕系逃亡之法),(十二)斷獄(決斷獄案之法)。此外又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但與律均已亡佚。
《武德律》雖較寬簡,尚未能大變隋律。到太宗貞觀元年(627),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與學士法官厘改舊律,又接納戴胄、魏征的建議,務刪前代酷法,凡成律十二卷,令二十七卷,格十八卷,留司格一卷。較隋代舊律,減大辟罪九十二條,徒流等罪七十一條,其他削繁去蠹、變重為輕之處,更不可勝記。高宗永徽二年(651),再命長孫無忌、李等修定律令,凡成律十二卷,式十四卷,式本四卷,令三十卷,散頒天下格七卷,留本司行格十八卷。三年(652),無忌等又撰《疏義》三十卷,解釋法義。次年,頒行全國。《貞觀律》久已佚失,但《永徽律》則因《疏義》而流傳至今,它是現存惟一完整的中國最古法典。高宗以后各朝,也常刪定律令,但大抵以《永徽律》為本而加以損益。
唐律也承襲前代的“十惡”之條,用以懲叛逆,禁淫亂。十惡據唐律的解釋是:(一)謀反,謂謀危社稷。(二)謀大逆,謂損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謀叛,謂叛國從偽。(四)惡逆,謂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及父母。(五)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或肢解人,以及制造蠱毒厭魅等。(六)大不敬,謂盜取重大祀典器物或御用物品;盜取或偽造御璽;配制御藥,與處方不合或封題有誤;調制御膳,誤犯食禁;御用舟船,誤不牢固;指斥皇帝,悖乎情理;以及對抗制使,無人臣之理等。(七)不孝,謂汗告或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異財,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而身自嫁娶,或釋服作樂;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以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八)不睦,謂謀殺及出賣緦麻以上親(高祖父母、中表兄弟、妻父母、婿、外孫等);毆打或訟告夫及大功以上尊(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長(堂兄姊),小功尊屬(伯叔祖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等)。(九)不義,謂殺害直屬長官、刺史、縣令、現受業師等;聞夫喪匿不舉哀,或釋服作樂及改嫁等。(十)內亂,謂奸亂小功以上親(堂伯叔母、已嫁堂姊妹、嫡孫婦、侄孫女、兄弟妻等)及父祖妾。凡犯十惡之罪者,皆從重量刑,不予赦免。但另一方面,唐代的減刑辦法,其范圍又遠較隋代為廣。
唐律的基本觀念,簡而言之,是以禮教為中心。因此許多禮教中最重要的事,都受到刑律的維護。例如“立嫡違法”或“有妻更娶妻”,皆為法律所不許,犯者須服徒刑一年。同時唐律中充滿仁恕精神,這可以其“自首”法為證。犯人自首,可托他人代辦,不限本人;同時自首不必向官府投案,凡犯竊盜詐取等罪的罪犯,只須向物主首露,便與向官府自首者具有同一效力。又如當時規定子孫不應訐告父母,告而屬實,其父母之罪,亦按自首法辦理,從輕處分。[參看徐道鄰《唐律中的中國法律思想和制度》(載《大陸雜志》五卷一期)]
(二)刑法與司法機關
唐代的刑罰,分笞杖徒流死五種,其中笞杖徒死四刑,均同隋制,惟流刑的規定,略有不同。流分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刑期均不超過三年。三流通常均配役一年,最重者為“加役流”,配役三年。
唐代刑罰雖與隋制大致相同,但其用法卻遠較隋為審慎。隋文帝用法已甚嚴急,煬帝末年,更尚酷法,冤濫已極。唐代則除武后、中宗時期,用法較濫以外,歷朝刑律,均甚寬和。監獄中犯人的待遇,也很合理。唐代不少系獄的詩人,皆曾在獄中作詩,可知其環境并不太壞。流犯則準許妻妾或父祖子孫隨行,前往徙地。當時官吏多流嶺南,百姓則多流北邊(如天德、振武節度使區)、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市)等地。對死刑的處理更為審慎,太宗時,凡處決死罪,在京師者須于行刑前五次覆奏,外地須三次覆奏,經皇帝批準后,始可行刑。
至于減刑辦法,隋有“議貴”之法,唐則擴充至“八議”。八議是:(一)議親,親指皇親國戚。(二)議故,故指皇帝故舊。(三)議賢,賢指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四)議能,能指能整練軍旅、嫻熟政事、恢宏帝道、表率人倫者。(五)議功,功指能殺敵制勝、立功萬里,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者。(六)議貴,貴指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議勤,勤指將吏居官勤恪、夙夜在公,或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八)議賓,賓指周隋皇室后裔。凡身列八議的人,犯死罪的,皆先奏請,由皇帝與大臣議其所犯,作最后裁定。犯流罪以下的,罪減一等。但犯十惡條的,不用此律。
隋代以銅贖罪之法,唐時也有。唐制凡人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老少廢疾,則可準其贖刑。其辦法大致為笞五十贖銅一斤,杖一百十斤,徒一年二十斤,流二千里八十斤,流三千里百斤,絞與斬均贖銅一百二十斤。此外又有“官當”之法,即官吏可以官抵罪,大致官吏犯罪屬私人性質者,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徒一年;犯公罪者,均多抵一年;三流均以徒四年計,也可以官抵罪。至于自首法,前面已經說過,今不贅述。
中央**的司法機關,主要為刑部及大理寺。刑部為大理寺的上級機關,掌全國律令刑法的頒布,復審大理寺的判決,以及接受全國各地司法機關的判案報告。大理寺司審理罪案,凡罪至流死的案件,皆須呈報刑部,轉至中書門下。凡鞫訊大獄,例由“三司”會審,三司是刑部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及大理卿。但平時刑部只掌按覆奏讞,并不親理獄案。御史臺兼掌糾察獄訟事,侍御史并可接受訴訟;同時御史臺中也設置監獄,御史中丞及侍御史均可系人于獄。
至于地方,并無獨立的司法機關,而由州縣**兼辦。州刺史和縣令皆有察聽獄訟之權,每州的司法參軍事,專主刑事案件,如鞫獄定刑,督捕盜賊,糾察貪污等事,均由他掌理。至于民事案件,如婚姻田地的爭訟,則由司戶參軍事處理。此外府、都督府及都護府,也均有法曹參軍事及戶曹參軍事,分掌刑事及民事案件。每縣則有司法佐及司戶佐分理之。地方訴訟,縣不能決的可訴之于州府,州府不能決的可訴之于大理。普通的獄案,以大理的判決為最后判決,不得再行上訴。因此唐代的司法程序,可以說是采三級制度。
六、科舉與學校
(一)明經與進士
唐代取士的主要途徑有三:一是禮部主持的各地士人的**,名為“鄉貢”。二是中央官學畢業生的**,名為“生徒”。三是皇帝下詔征求,名為“制舉”。前兩種**是經常舉辦的,制舉則依當時的需要舉行,并無定期。所謂科舉,主要是指鄉貢。
隋文帝于開皇中取消九品中正制,改采薦舉辦法,即命京官及地方官保舉人才。至煬帝,置進士科,開始改用以**任官的辦法,但其時尚不甚盛,科舉出身的士人,在政治上也不占勢力。到唐初,才為**用為取士任官的主要方法。唐代的鄉貢,是專為不由學館出身的士人而設。凡欲應試者,可至其所在的州縣報名,先由州縣加以甄試,其合格者于每年仲冬送禮部,與學館生徒一同**(鄉貢**最初由吏部主辦,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始移禮部,其后遂成定制)。由于參加鄉貢的士人不拘資格,因此成為平民的進身之階。
鄉貢的科目甚多,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道舉、童子八科。當時士人所最感興趣的,是明經、進士二科。高宗永徽以后,形成進士科獨盛的局面,士大夫雖位極人臣,如不由進士出身,仍覺美中不足。
明經的主要**項目為經義,應試者須精熟文注,明辨義理。當時**規定的經有九:《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谷梁》為小經。凡通二經者,即可為明經。二經是一大經及一小經,或兩中經。試法是先行筆試,稱為“帖經”;及格后,再行口試,稱“經問大義”,凡十條;口試及格后,再試時務策,凡三題。有時尚須加試《孝經》、《論語》、《爾雅》等書。**辦法,也時有更動。
唐代科舉,錄取人數以明經為最多,平均每次約錄取一百名,較之其他各科錄取名額,常高出若干倍。但明經**,多重記憶注疏,對于經書的義理旨趣,反不注意。因此明經漸不為人所重,加以**的提倡文學,進士科乃為士人爭趨的對象。
進士取“士可進受爵祿”之意,始創于隋煬帝大業中。唐代進士分甲乙兩科,**項目,最初以時務策為主,題五道;帖經為副,試一小經及《老子》,題十道,經注均試;此外又試雜文兩首。策須義理愜當,文須洞識文律。經策全對者為甲科;策對四題、經對四題以上者為乙科。文士于經多不精熟,因此視帖經為難關。玄宗時,進士**始尚詩賦,其試雜文,最初用賦,后增以詩。應試者有策文俱佳而帖經成績過差的,也可以詩代替,謂之“贖帖”。試畢發榜,凡舉進士,合格者謂之“及第”,及第后,尚須經吏部**(又稱“釋褐試”),中試者始由**授以官職。
進士科始盛于高宗時,至玄宗開元以后,益為社會所尊崇。開元以前,朝中名士,雜出他途者尚多;開元以后,進士出身者占十之七八。進士科取士之數,每年不過二三十人。宣宗以后,選拔尤嚴,非專精贍博之才,無法膺選。若干士人,屢試屢敗,有垂老始中進士的,如昭宗時的王希羽,及第時已有七十三歲。明經**則遠較進士為易,因此當時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諺語。而進士之落第者,亦為人推重,有“白衣公卿”、“一品白衫”的稱號。
明經與進士,雖然同為科舉,但應試者的社會背景,則有顯然的不同。唐中葉以后,應明經試的,大多為北方的舊家子弟;應進士試的,則多為南方的平民階級。牛李黨爭,便是這兩派人士的沖突,但這只是個大致的劃分。明經多薄進士為浮冶,誠然進士中頗多行為放浪的人,但并不盡然。唐代名臣,出身進士科者甚多,最著名的如房玄齡、來濟、張柬之、姚崇、宋璟、張說、張九齡、張巡、顏真卿、裴度等。他們類皆公忠干練,勛績彪炳。進士之所以人才眾多,雖因**選拔嚴格,與**時務策和雜文也有相當關系。因為詩賦策論可使應試者的思想比較不受拘束,容易發揮才情,因此人才也比較容易被發現。
(二)中央官學
唐代的中央官學,最初成立的,有所謂“六學二館”。六學是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均由國子監管轄;二館是弘文館和崇文館,不隸于國子監。玄宗時,又成立廣文館和崇玄館,前者屬國子監,后者不屬。
諸學之中,以國子學、太學、四門學為最重要。太學始創于漢代,前面已經詳述。國子學則始創于晉武帝咸寧二年(276),“國子”二字,據說是取“國之貴游子弟”的意思,可能因當時太學生流品過雜,才為貴族子弟特設這一學校。四門學創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齊明帝建武二年,495),當時稱四門小學,它的名字,據說是因為學校設于“四門”(當指首都洛陽的四門)而起的。設置的目的,可能為普及教育,以招收平民出身的學生為主,程度方面也可能較國子、太學為低。但到唐朝,四門學與國子、太學的不同處,只剩了學生家庭地位不同的一點。
隋代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同時并立,但文帝以“生徒多而不精”,于仁壽元年(601)廢除太學、四門學和全國的州郡學,只簡留國子學生七十人,并改國子學為太學。當時僅國子學生就有一千人,其他各學學生為數更多,這一措施,真是當時教育界的浩劫。煬帝時,雖又恢復已廢的學校,但當時舊儒多已凋謝,末年又以外戰內亂,教育事業遭受嚴重摧殘,所以談不到什么成績。
律、書、算三學,隋代也都設置過,但中間曾停頓了一個時期,至唐再行恢復。律學復置于貞觀六年(632),書學復置于貞觀元年(627),算學復置于顯慶元年(656)。其后,三學時廢時復,遠不如國子等學來得穩定。至于弘文、崇文等館,最初是一種特殊的研究機構,都在唐代開始設置,弘文館設于武德四年(621),崇文館設于貞觀十三年(639),崇玄館初名崇玄學,設于開元二十九年(741),廣文館則設于天寶九載(750)。
學館生徒的錄取資格,不在學生的教育程度,而在其父祖的政治地位。父祖政治地位最高的入崇文館及國子學,其次入弘文館及太學,再次入四門學,低級官吏及平民子孫則入律、書、算學。至于廣文館及崇玄學生徒的資格,則不得其詳。
國子學生名額三百人,學生主要為三品以上文武官的子孫。太學生名額五百人,學生主要為五品以上官的子孫。四門學生名額一千三百人,其中五百名為中級官員(七品以上)子弟而設,其余八百名為平民的優秀子弟而設。律學生名額五十人,書學及算學各三十人,學生資格均為八品以下官吏或平民的子弟。六學的教師,有博士、助教、直講等。廣文館學生名額為六十人,教師稱博士。崇玄館學生名額一百人,教師稱學士。
弘文館隸門下省,原名修文館,高祖武德末年,改名弘文館。太宗時,于太極宮的弘文殿置圖書二十萬卷,移弘文館于殿側,選朝臣中飽學之士,各以本官兼學士,輪流值宿館中,以備咨詢。并由學士一人主持館務,號為館主,其后漸成定制,但當時只是一個研究及顧問性質的機關。至玄宗開元七年(719),置學生三十八名,才成為學校。學生的資格,是五品以上京官的子弟。崇文館隸屬于東宮,原名崇賢館,肅宗時,才改名崇文館。高宗時,始置學士及生徒。學生名額二十人,都是皇族、皇親以及大臣如同平章事、尚書的子孫。
課程方面,國子、太學、四門三學,弘文、崇文二館及廣文館皆以經學為主。習經余暇,又須練習隸書,因為當時**,特重書法。律學研習各朝法律的內容、格式和法例,如《貞觀律》、《永徽律》等。書學每日寫字一幅,間或研習時務策論,并讀《國語》、《說文》、《爾雅》等書。算學的課目分兩組,甲組著重學習算學原理,乙組著重演習算式。崇玄學的課目,則有《道德經》、《莊子》、《列子》等。
修業期限,律學六年,玄學三年,其他各學則為九年。假期通常每十天放假一日,稱為“旬假”。此外每年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假期不詳。每年仲冬,國子監派人**所轄各學學生,就各生一年所修的課業,加以口試。成績平庸而次年仍無進步者,停給公膳;成績連續三年為下等者,開除學籍。學館生徒畢業后想出仕的,先由國子監舉行“簡試”,應試者有時多至千人,被淘汰者占十之七八。簡試及格的,由國子監呈報禮部,再由禮部加以**,及格的才有做官的資格。
唐代官學,以太宗時為最盛。當時四方儒士,云集京師;四裔如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等國,相繼派遣子弟,來中國求學。六學二館的學生,多至八千余人。高宗初年,唐以洛陽為東都,并于其地設六學。但因提倡進士科的**,學校日就衰敗。到武后時,學校等于完全荒廢。中宗復位后,國學稍有起色。玄宗對學校頗加整頓,兩京官學學生達二千余人,但已不及唐初之盛。及安史亂起,兩京淪陷,官學生徒盡散,直至代宗時,學校仍是一片荒涼。同時進士科已為取士的主要途徑,學校不復為世人所重視,但唐室為裝潢門面,仍不能不維持官學。至憲宗,兩京官學生不過二三百人,學風的敗壞也日甚一日;但官學仍在奄奄一息的境況下,一直維持到唐末。[參看拙作《唐代的中央官學》(載《中國歷代大學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