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ess id="pltbd"></progress><cite id="pltbd"><span id="pltbd"><ins id="pltbd"></ins></span></cite><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l></strike><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
<strike id="pltbd"><i id="pltbd"><del id="pltbd"></del></i></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dl id="pltbd"><del id="pltbd"></del></dl></strike><strike id="pltbd"></strike>
<span id="pltbd"></span>
<span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span>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strike id="pltbd"></strike>
<ruby id="pltbd"><video id="pltbd"><del id="pltbd"></del></video></ruby>
<th id="pltbd"><video id="pltbd"></video></th>

《第十一章 性質、關系、東西、事體、變、動》知識論 金岳霖作品集

一、性質

A.性質底定義

1.重行提出關系與性質 。第三章提出了關系與性質問題,第五章曾討論這兩問題。讀者也許已經厭惡這兩問題。可是本章還是要重新提出討論一下。重復的地方也許難免,本段所說的在第五章已經提出過。本章底觀點與從前不一樣,討論雖有重復,然而我們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這兩問題。第八章既認歸納原則為接受總則,第九章從本然中劃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時空格式,在本章我們不能不提出其余的接受大綱來討論。性質與關系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綱。本章討論性質與關系實在是就其為接受大綱著想。

2.定義所牽扯的名稱 。在第五章我們已經表示,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能有所云謂的謂詞之所表示的為性質。這里當然有“一”底問題。所謂一呈現或一所與底一究竟應如何說法,是一很麻煩的問題。可是這問題本段根本不提出討論。所謂謂詞也有問題。邏輯上的謂詞,和普通文法所謂謂詞也不一樣。普通文法中所謂謂詞與名詞不同,謂詞是形容詞,名詞不是。例如“桌子”與“紅”,前者是名詞,后者是謂詞。從現在的邏輯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詞或謂詞。說X是桌子,就是對X有所云謂,而桌子也形容X底狀態或X底用處。也許有人會說,“桌子”是否是謂詞,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這一命題里,“桌子”是謂詞,但是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命題里,“桌子”就不是謂詞了。

3.文法上和邏輯上的分別 。在文法上也許我們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現在邏輯底看法,在這兩不同的命題中“桌子”都是謂詞。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句話中,我們也許要承認“桌子”是名詞,而“四方的”是謂詞。但是照現在邏輯的分析,這句話視為命題底表示等于說X(即“這”或所指的東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題在邏輯上的形式不一樣。就句子說,“桌子”是主詞或名詞。這說法,我們可以接受。就文法說,名詞與謂詞究竟應如何解釋,我們毫無成見。就邏輯上的分析說,我們不能不認桌子與四方的都是謂詞。

4.如上解釋的理由 。其所以要把桌子與四方的都解釋成謂詞,或把“這張桌子是四方的”解釋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當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現或所與)是箱子,可是,的確是四方的。“這張桌子是四方的”就有問題了。X既的確是四方的,所以說它是四方的當然是一句真話或表示一真的命題。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話是假的嗎?也許我們會說它是假的,不過理由如何呢?箱子決不能視為假的桌子。趙高雖指鹿為馬,然而他所指的那個X或Y或Z,決不是假的馬,鹿也不是假馬。說X或Y或Z是假馬,實在有點對不起X或Y或Z,說鹿是假馬當然也對不起鹿。說“這(指以上所說的箱子)張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見原來的話或命題實在是兩句話或命題相聯系的話或命題:“這是桌子而且這是四方的。”這樣的命題,要兩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雖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后一命題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題是假的。兩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個的命題也是假的。我們既把“這張桌子是四方的”解釋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顯而易見都是謂詞。性質就是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能有所云謂的謂詞所表示的。

B.性質與呈現

1.從這這那那說起 。呈現中有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種種等等就是不同的關系不同的性質,形形**是特殊的關系與性質,不過官覺者所特別注重的是性質,這這那那也是特殊的關系與性質,不過官覺者所特別注重的是關系。我們可以從這這那那說起。這當然有繞圈子底問題。我們可以從性質與關系說到這這那那,也可以從這這那那說到關系與性質。無論從哪一方面說起,說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識底秩序或邏輯底秩序,只是討論底程序而已。

2.對這這那那總可以接受或有所云謂 。對于這一呈現或所與或那一呈現或所與,官覺者都可以有所云謂。我們前此已經表示過,有相當的意念上的準備的官覺者,對于呈現或所與,不至于毫無辦法。說不至于毫無辦法,就是說總可以有所云謂。有所云謂不必是事實上說些甚么。事實上官覺者不一定要說甚么話。云謂就語言說是字或句子。就意義說是意念、概念或命題。此云謂當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們無法以語言表示,特殊的我們只能指出,或直接官覺,沒有法子以語言或意念傳達。云謂從意念說就是接受方式。說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不至于毫無辦法,就是說對于一呈現或所與總可以設法接受。呈現總呈現這這那那,形形**,種種等等。對于這些官覺者總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云謂。

3.單獨地有所云謂,此云謂底對象即為性質 。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單獨地有所云謂,此云謂所表示的對象就是性質。在這里我們說表示,因為云謂只能表示,不能指出。云謂是普遍的,云謂所表示的對象也是普遍的。對于普遍的我們只能表示,不能指出。對于特殊的,我們只能指出,不能表示。我們所談的性質是普遍的性質。可是呈現中沒有可以指出的性質,能指出的都是特殊的形形**,這這那那。呈現或所與中雖沒有可以指出的性質,然而仍有種種等等。呈現中之有種種等等,和呈現中之有這這那那,形形**,這二者底有是不同的有。后者是可以指的底有,前者是只能表示而不能指出的。我們能以意念去接受呈現,也是呈現中本來就有種種等等以為根據。這種種等等既是意念之所自來,也是接受之所引用。這種種等等之中,有些是謂詞單獨地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有所云謂的,這些就是種種等等中的性質。

4.注重單獨地或各別地引用的謂詞 。這里說的是對于一呈現或一所與有所云謂的謂詞,這也許會發生誤會。顯而易見,謂詞底引用不限于一呈現或一所與。呈現中可以有一大堆的樹或一大群的人,而樹與人,就謂詞之所表示的說,是性質。我們要注意單獨地引用。也許我們應該說各別地引用。所謂一大群人或一大堆樹,是說單獨地或各別地能以人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是一大群,不只于一呈現或一所與而已;而單獨地或各別地能以樹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是一大堆,不止于一呈現或一所與而已。呈現中有一大群的人,我們仍只是單獨地或各別地表示他們都是人;用符號表示,我們可以表示如下:由φX1 ·φX2 ·φX3 ·φX4 ……φXn 。呈現或所與底數目雖多,X雖多或n雖大,而φ仍是單獨地或各別地對于它們有所云謂。大致說來,就這一點說,性質與關系大不一樣。

C.性質底分類

1.初級次級底分別 。我們在本章討論性質當然是普遍地討論性質。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及,此處不再提。普遍地論性質也和別的問題一樣,有分類底問題。性質有許多的分類法,有些本段只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謂初級性質與次級性質。這分類法似乎有很長的歷史。擴張可以說是一初級性質,形色可以說是次級性質。這兩者的確有不同點,可是,原來分類底意思似乎不僅是表示這兩種性質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說初級性質產生次級性質。這思想是否能維持頗不易說。也許從現在很流行的說法,依照以小釋大底程序,我們可以作如是主張,但在知識論,我們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張。若不從呈現著想,把性質看成都可以分析成關系或其它性質的,性質當然是可以分為等級的,而且從分析底歷程說,有些比較地基本,有些比較地不基本。可是這基本與不基本之間,是否有產生關系,就不容易說了。無論如何,從呈現著想,或從我們接受呈現或所與著想,性質之為性質,總有一完整的、頓現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覺中的呈現,或隨呈現而來的,而不是推理底結果。本書只提及這一分類法而已,不從長討論。

2.簡單與復雜 。其次有所謂簡單與復雜的性質。也許我們可以說簡單的性質“紅”、“白”、“四方”這樣的性質,而復雜的性質是“城市”、“大學”那樣的性質。這二者也的確有分別,并且還有官覺上的分別,也許官覺者見紅一下子就覺其為紅,見四方也許一下子就覺其為四方(真假對錯問題根本不提出討論);看一城市或一大學不見得就覺其為一城市或一大學。其所以如此者,也許是因為官覺者官覺到紅他用不著任何推論,而他官覺到城市或大學也許免不了推論,也許官覺者所看見的是城墻而推論到城市,也許官覺者看見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許多青年手拿著書跑來跑去,他推論到大學。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書不采用此分類法。就謂詞所表示的對象說,性質是共相,而性質共相沒有簡單的,它總是別的共相底關聯。就謂詞所接受的呈現或所與說,它總是性質殊相,性質殊相總有它的單純性、純一性、頓現感,它不只于殊相底綜合而已。就意念說,所謂紅,所謂四方,總不是簡單的,就呈現或所與說,總是單純的、統一的。在官覺中官覺到紅也許快,也許沒有推論,官覺到大學也許慢,也許有推論,但這只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時候有無推論而已;這與性質底復雜與否似乎是兩件事。在短距離內,官覺到水也許很快也許沒有推論,在長距離內,官覺到水也許慢也許有推論。在別的方面,這分類法也許有用處,在本章似乎沒有特別的用處。

3.主屬性底分別 。性質還可以分成主性與屬性。這分法有兩方面,一方面沒有甚么用處,另一方面有用處。單就引用意念于呈現或所與說,主屬性底分別似乎沒有多大的用處。呈現或所與就其本身言無所謂主性或屬性,它只有性質而已。假如當前有一呈現X,我們對于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這些之中無所謂主,也無所謂屬,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們當前的呈現或所與之中,有一呈現或一所與是可以引用“白”、“紙”、“長方”……去接受的。這一呈現就是那樣,沒有所謂主性與屬性,我們可以說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紙,或者它是長方的,這要看我們底興趣所在。如果我們底興趣是顏色,我們會說“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們底興趣在寫字,我們會說“這紙如何如何”。但是主屬性底分別,引用到接受了呈現之后的東西,確有用處。仍以以上的白的,長方的紙而論,假如我們所注重的是“白的東西”,則“白”為主性,則它為紙為布都不相干。“白”的東西有主性有屬性,而“紙”性不是白的東西底主性,假如我們注重的是“紙”的那東西,“白”性與“長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謂白,所謂紙,所謂長方,都有定義,定義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義所不需要的都是屬性。就這一“白”的東西說,它有白之所以為白底所需要的性質,而它所需要的性質之中,沒有“紙”這一性質,也沒有長方這一性質。這二者都不是這白的東西底主性,雖然它們就“紙”或“長方”的東西而言,都是主性。從這一方面著想,主屬性底分別有用處。這分別雖有用處,然而本書亦不必利用,本書只承認有種種不同的分類法而已。

4.性質殊相與性質共相 。本書雖不特別劃分性質底種類,性質當然是有種類的,不過在現在的場合上,我們不注重任何分類法而已。我們所注重的是性質底兩方面,一方面是特殊的,一方面是普遍的。前者我們叫作性質殊相,后者叫作性質共相。性質殊相可指,可覺,不可思。性質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覺。呈現中二者都有,不過前此已經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現中有特殊的紅色,官覺者可以看見它,可以指出它來使別的官覺者可以看也可以見,可是,就這特殊的紅色之為性質殊相說,官覺者不能思議它,它不是思議的對象。可思議的是紅之為紅或紅共相,可是紅這一性質共相,是不能看見的,無法指出來的。普通所謂特殊的,是就殊相說的,不過不止于性質殊相而已。普通所謂普遍的,是就共相說的,不過不止于性質共相而已。任何性質都有這兩方面。我們固然可以說紅這一性質,我們最好不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因為紅這一性質,雖有性質殊相,然而也有性質共相,而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好象給人家以印象,說紅這一性質沒有共相。大約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底時候,所要表示的,是紅是一性質,它屬于性質類,可是它又不是性質類中別的性質,所以說它是一特殊的性質。性質類中沒有只是特殊的性質,所以在此情形下,與其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不如說紅這一特別的性質。本條特別注重性質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紅這一特殊的性質”這樣的誤會。

D.個體底性質

1.何以能談個體 。我們本來用不著談個體,其所以談個體者,一則因為我們在第三章即從個體出發,我們要表示一下我們何以能從個體出發,另一方面個體雖不可覺然而仍可以知。n類中的m個體Om n ,對于P類的m官覺者** P 底客觀的官覺是 ,對于Q類的m官覺者** Q 底客觀的官覺是 。我們現在不談主觀與客觀底問題,我們假設 都是客觀的。前此已經表示即令** P 底官覺客觀,他只能官覺到 ,即令** Q 底官覺客觀,他也只能官覺到 。無論 也好, 也好,它們都是有觀的。SP 與SQ 底官不同, 與 底觀也不同。Om n 是無觀的本然。不但 彼此互異,而且與Om n 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們在第三章何以能從個體說起,談到呈現與所與呢?所謂本然的個體就是Om n 那樣的個體,而這樣的個體和呈現或所與不是一樣的。

2.所與底形色狀態間接地就是個體底形色狀態 。如果第三章底說法能夠說得通,那一定是因為呈現中所與底形色狀態,也就間接地是個體底形色狀態。可是,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本然的個體是不可覺的,可覺的只是所與。無論從個體說到所與,或從所與說到個體,似乎都有一道通不過的橋。這不是一官覺類的不同的官覺者底問題,假如是的,那問題就成為主觀與客觀底分別底問題,也就是第三章所討論的問題。在(1)條我們已經假設呈現是客觀的,所以我們底問題是類與類之間的、客觀的所與底問題。所與雖客觀而仍然有觀。既然如此,我們怎樣可以說,所與底形色狀態,間接地是本然的個體底形色狀態,或者反過來說,本然的個體底形色狀態,間接地是一官覺類底所與底形色狀態。

3.所與底相對性是普遍的 。這問題當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經討論過的問題。呈現底相對性可以是 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與底相對性是普遍的。 底相對性是On —SP , 底相對性是On —SQ ;這二者都是普遍的。說它們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說它們是共相底關聯,共相底關聯是四通八達的。這當然是說它們彼此相通,不但On 是知識底對象,On —SP ,On —SQ 也是。這不是說 就是 ,它們的確不同,并且SP 不能得 ,SQ 也不能得 ,可是SP 和SQ 都可以知道On ,都知道Om n 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過SP 由覺 而知On ,SQ 由覺 而知On 而已。前此已經談到人與牛既有不同的官能,當然也有不同的官覺,人與牛彼此不能交換其所覺,但是假如牛有知識,人與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這兩官覺類都知道n類的東西,他們都懂得n之為n,可是懂得n之為n也就是懂得相當于n底共相底關聯。這相當于n底共相底關聯包含On —SP 與On —SQ 。人雖不能見牛所能見之紅,牛雖不能見人所能見之紅,然而人類既是知識類,人能夠知道紅之為紅。在人類對于紅底知識中,不僅可以有物理方面關于紅底種種等等,或心理方面關于紅的種種等等,而且可以有動物方面關于紅的種種等等,后者之中有牛對于紅的種種等等。本然的個體雖不能直接地覺然而能夠因覺而間接地知道它。(2)條所說的所需用的橋就是共相底關聯。

4.主要條件是客觀的呈現 。問題是呈現是否客觀,或呈現是否所與。只要呈現是所與或呈現是客觀的,它底相對性就是普遍的或類型的,呈現底性質共相,或呈現所現實的性質共相,就是本然的個體底性質共相。只要呈現是客觀的,官覺者可以由官覺到某呈現或所與,而得到關于相當于該所與或呈現底本然的個體底知識。 這一所與既是有觀的,當然不就是無觀的Om n ,但是,它既是客觀的,它是SP 類型官覺中的On ,這就是說,它是有On —SP 相對性的。這就是說, 既是客觀的,它對于** P 顯示n—P底共相底關聯。這關聯不僅為SP 所得而且可以為SQ ,SR ,ST ,……所得。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殊相說,任何一官覺者無所逃于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但是,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共相說,只要該呈現或所與是客觀的,任何一官覺者都不必狃于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如果我們記住思議與想像底分別,或意念與意像底分別,我們比較地容易抓住這一點。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關聯;意像是類似具體的,類似特殊的;一官覺者底意像無所逃于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一官覺者底意念則不狃于一官覺類底所與。對于性質殊相,例如對于所看、所見、所想像的紅,我們無所逃于人類底所與,可是,對于性質共相,例如所思議的紅,我們不必狃于人類底所與。人類雖不能看見牛類所能看見的紅,然而只要人類對紅的呈現或所與有客觀的官覺,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見的紅的東西可以使牛發生某種反感。這里的討論無非是表示呈現或所與雖不就是本然的個體,然而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殊相,我們可以得到本然的個體底性質共相。關系也是如此。下節論關系,但關于這一點,下節不贅。

二、關系

A.關系底定義

1.對多數所與聯合地有所云謂,此云謂底對象是關系 。對于多數呈現或所與能聯合地有所云謂的謂詞所表示的對象是關系。我們仍以呈現或所與為出發點。頭一點所注重的,當然是所云謂的呈現或所與底數目問題。第一節沒有討論“一”底問題,本節也不討論“多”底問題。假如對于所謂一有所討論,所謂多也許容易討論。但是既然沒有討論一底問題,最好也不討論多底問題。所云謂的呈現或所與,從關系著想,需要多數,這表示一方面數目不止于一,另一方面數目可以非常之多。這兩方面都有問題,可是,本段都不討論。實際上數目不大,這就是說:所云謂的呈現或所與底數目不大,最普通的是兩項,其次是三項,我們可以在呈現或所與中官覺到“一本書在桌子上”,用我們底術語說,這就是表示對于呈現中的一項目我們可以用“書”去接受,對于呈現中的另一項目我們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對于書與桌子我們聯合地有所云謂。說“一本書在桌子上”。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關系。論性質時,我們費了功夫解釋“單獨地”或“各別地”。有了那解釋之后,“聯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們可以利用P.M.(Principia Mathematica)底符號表示單獨地與聯合地云謂:φx表示單獨地云謂,φ(X,Y) 表示聯合地云謂。假如有許多X有φ性質,我們表示如下:φX1 ·φX2 ·φX3 ……φXn ;假如有許多的X,Y有φ關系,我們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2.另外的說法 。我們當然可以說,關系詞所表示的對象就是關系。這說法似乎簡單得多。我們可以說“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關系。從一方面看來,這說法的確簡單,例如“這本書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們就可以說是關系詞,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關系。可是,這說法容易發生誤會,并且我們問甚么樣的詞是關系詞,我們也許還是要回到以上的說法。我們既從關系詞著想,我們似乎不能不從別的詞底關系去表示關系詞是甚么樣的詞。我們也許要說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聯系作用的詞是關系詞,或者與此相似的話。但是這樣的話很容易發生誤會。即不發生誤會而意義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謂“兩名詞之間”是怎樣的“之間”法呢?在“這本書在桌子上”這一句話中,“在上”可以說是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連系作用的詞,可是,“書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聯系作用的詞,它是不是關系詞呢?它是書與桌子底關系呢?還是這兩名詞底關系呢?還是這兩名詞之間的關系詞呢?在“書”、“桌子”里,就名詞底顯現說,有關系,書字在桌子兩字底左邊,可是,它們彼此之間沒有關系詞。凡此都表示這說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如果我們要把這說法解釋得比較堅決一點,我們也許要反過來說,關系詞是表示關系的詞,而反過來說之后,也許仍得利用前此的說法。

3.類似的問題 。關系也有前此討論性質時所提出的問題。在 第一節A段我們曾提出幾點,其中之一是“這張桌子是長方的”這樣的問題。我們所以提出這問題者,因為我們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詞,從邏輯的分析說,仍得視為謂詞。關系也有類似的問題。假如我們指一山說,“這比麗江雪山還高的山比麗江雪山還大”。從大小著想,問題似乎簡單,如果所指的山比雪山小,這命題是假的。可是,如果它比雪山大,這命題不一定是真的。顯而易見,它雖比雪山大,然而不一定比雪山高,也許它沒有雪山那樣高。如果實際上它沒有雪山那樣高,這命題是真的呢?還是假的呢?根據第一節A段底討論,或根據同樣的理由,我們只能把這一命題解釋成“這(所指的山)比麗江雪山高而且它比麗江雪山大”。如此看來,原來的命題成為兩命題聯合起來的命題,要求二者都是真,然后整個的命題才真。在這一點上,關系與性質雖有同樣的問題,然而我們的反感也許不一樣。從我們底反感說,關系方面的問題沒有性質方面的問題大,因為即在文法上我們也許習慣于認“這比麗江雪山還高的山”這樣的話為縮短了的句子,可是大致不習慣于認“這張桌子”中的“桌子”為謂詞,雖然如此,問題仍是一樣的。

4.關系質 。有一問題是關系所有而性質所無的,這就是關系所有的關系質。這問題我們得提出一下,雖然我們不預備從長討論。關系質中有自反質,有對稱質,有傳遞質。對稱質與傳遞質我們不預備討論,我們只就自反質稍微說幾句話。有自反質的關系并不多,簡直可以說是非常的少。所謂自反質即關系自反到關系者本身,例如X與X相同,X與X相等,X與X相似。如果我們從呈現說,以呈現或所與為關系者,我們在關系上對于呈現或所與有所云謂的時候,我們不必要求所云謂的呈現或所與為多數即可以表示關系。這有自反質的關系似乎是關系中的例外。從這類的關系說,原來關系底定義似乎發生問題。這問題頗有困難,但是我們根本就不從長討論。大多數的關系沒有自反質,說X比X大,或X比X高或X是X底父親,……都是廢話。本人以為有自反質的根本不是關系而是關聯,它潛存于共相之間,而在殊相之間根本就沒有。就呈現或所與說,根本沒有這種關系。這看法不必在本文中發揮,本段不過提及而已。

B.關系與呈現

1.呈現或所與中沒有一項目是性質或關系 。有一說法說呈現中根本沒有關系。這說法似乎是總說法底一部分。此種說法不但可以引用到關系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質上。我們可以從官覺到桌子或樹著想,也許我們應該從樹著想。持此說的人也許會說(一)呈現中沒有普遍的樹,有的只是目所能視而口不能說的那么一呈現而已。(二)“樹”是以意念加諸呈現或所與,而呈現或所與中本來無所謂樹。(三)是樹的那X只是那呈現,也許有別的是樹的呈現,但是沒有“樹”呈現。這一類的話也許可以增加,但說到這幾點已經足夠表示這看法。對于(一)我們承認呈現或所與中沒有普遍的樹,象它有特殊的樹那樣的有法。我們的確不能說,呈現或所與中,有一呈現或所與,而該呈現或所與是普遍的樹。對于(二)我們也可以贊成,呈現中的確沒有現成的意念。可是,呈現與所與中雖沒有現成的意念,然而的確有意念的根據,官覺者底意念仍是從呈現或所與中得來。對于(三)我們用不著討論,說呈現中有關系或性質,并不是說呈現或所與有某某項目,而該項目是性質或關系。這說法對于性質底影響小,我們比較地習慣于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這一思想。

2.呈現或所與確有關系殊相 。至少有一部分人不習慣于呈現或所與中有關系這一思想。這也有緣故。對于關系,我們習慣于普遍的看法。對于好些性質是有特別的官能以為官覺底工具的,例如色之于目或聲之于耳。大多數關系似乎沒有這種情形。同時貓在屋上和書在桌子上,除在上外,沒有別的共同點,即就此“在上”這共同點而論,這兩在上法也大致相同,在這情形下,我們很容易把“在上”視為普遍的。我們既習慣于認關系為普遍的,我們很容易根據以上(一)項意見遂以為呈現或所與中根本就沒有關系。其實關系和性質一樣,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前者我們可以叫作關系共相,后者我們可以叫作關系殊相。呈現或所與中之有性質殊相我們既不以為怪,呈現或所與中之有關系共相我們似乎也應該接受。如果呈現或所與中有“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所肯定的情形,呈現或所與中就有“在上”這一關系殊相。這一“在上”不是任何其他的特殊的“在上”,它是唯一的,不可重復的,它的確是特殊的,它底特殊性與其它的特殊的東西底特殊性一樣。它底特殊性和特殊的“紅”底特殊性一樣,這就是說關系殊相和性質殊相之為殊是一樣的。如果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殊相,當然也有關系殊相。就關系殊相說,呈現或所與中當然有關系。我們當然不說有一呈現而該呈現是“在上”,好象我們說有一呈現而該呈現是紅的,因為在上是關系不是性質。我們可以說有兩呈現而此兩呈現呈現“在上”關系。無論如何,呈現中有關系殊相。

3.呈現或所與中同樣地有關系共相 。問題是呈現中有沒有關系共相。談性質時,我們也談到這問題,我們曾表示呈現或所與中之有性質共相,和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殊相,是兩不同的有。后者底有是存在,前者只是實在底有而已。我們的確不能指出一關系說它是關系共相,好象我們不能指出一性質說它是性質共相一樣。我們可以指一紅的東西說它是紅的,然而我們不能指出紅底性質共相。我們也可以指出一關系**說其中有在上那一關系,然而我們不能指出在上底關系共相。可是,這只表示關系共相不存在而已,這并不表示呈現或所與中沒有關系共相。呈現或所與中一定有關系共相,不然我們不能指出一關系說它是在上那一關系。能夠指出一特殊關系說它是在上那一關系,從所與說就是說所指的有在上這一關系底類型,從意念說,官覺者能以“在上”這一意念去接受,這都表示呈現或所與中有關系共相。說呈現或所與中有關系共相,實在就是說有關系殊相以為代表。說呈現或所與中有在上底關系共相,就是說呈現或所與中有在上底關系殊相以為代表,顯而易見,如果我們能夠指出一匹馬來,不但所指的在呈現或所與中存在,而且呈現或所與中有馬那樣的東西。

4.這這那那靠關系的地方更多 。我們已經表示過呈現或所與中有這這那那。這這那那一方面固然靠性質,另一方面也靠關系,并且靠關系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現中有許許多多的紅的東西,假如就它們之各為紅的東西著想,它們彼此沒有分別。可是,這許多紅的東西之中,也許有別的性質底不同,例如有方的東西,有圓的東西,……等等。我們雖然不能從紅這一方面去區別這許多的紅的東西,然而我們能夠說這個方的紅東西或那個圓的紅東西,……等等。這當然仍是利用性質去區別這這那那。但是,假如這許多的紅的東西不但沒有紅方面的分別,而且沒有別的性質上的分別,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們仍可以說在左的紅的東西,在右的紅的東西,……等等。這就是利用關系去區別這這那那。實際上也許沒有在性質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可是,我們可以想像在性質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實際上沒有在關系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同時,我們也不能想像在關系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就后一點著想,我們似乎要承認對于區別這這那那底分別,關系比性質重要。

C.關系底分析

1.關系、關系者、關系結合 。本章雖又討論性質,可是沒有分析性質。性質也許同樣地有分析上的困難問題,從前的人也曾提出過這一方面的困難;但是性質方面的困難問題似乎不甚顯著,普通談到的時候也不多,同時一部分的困難是與關系相連帶的。我們只提出關系方面的困難問題。關系似乎有一種結構方面的困難問題。這些問題,不提出討論一下,誤會滋多。我們得先介紹名詞。上面的討論曾引用“書在桌子上”這樣的話。我們可以用X、Y代替書與桌子,以R代替在上,這樣的表示當然是普通的兩端的關系底表示。我們叫XRY為關系結合;X、Y為關系者,R為關系。

2.這三者不能相混 。這三者不是巧立名目,它們彼此都不同。關系結合可以說是一件事實或一件事體。“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表示一關系結合,這一關系結合是一件事實;“他和我辯論”表示一關系結合,這一關系結合固然表示一件事實(假設這一命題是真的),也表示一件事體。關系結合,除用名字時不計外,是用語言中的句子或辭匯表示的,而關系不是。我們表示關系結合底例有“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這一句話,可是,“在上”兩字就表示一關系。普通一點地說,我們用“XRY”表示關系結合,可是“R”只表示關系。關系者可以是事實、事體或東西,在“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所表示的關系結合中,這本書和這張桌子都是關系者,它們都是普通所謂東西。這三者都是不同的,把它們混亂起來,問題就麻煩了。

3.關系結合和關系底分別 。關系結合當然不是關系,也不是關系者,這在以上已經表示清楚。顯而易見,“R”不是“XRY”,“在上”不是“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關系也不是關系者,“R”不是“X,Y”,“在上”既不是“這本書”也不是“這張桌子”。關系在一關系結合中不但不是關系結合或關系者,而且不能是。關系結合與關系者都可以有動態。在“我和他辯論”中我和他都是可以有動態的,“我和他辯論”這一關系結合也可以,這一關系結合也許使我底太太生氣,也許使他的醫生擔憂。“辯論”是沒有動態的。也許因為“這本書在桌子上”,我就看了那一本書,可是,我們決不會因為兩頭無牽掛的空空洞洞的“在上”,我就看了那一本。關系結合可以產生別的事實或事體,關系則不能,關系結合可以是因果關系中承上接下的樞紐,關系則不是。

4.關系結合可以是關系者 。關系結合與關系者可以易地而居,關系則不能。關系結合可以是另一關系結合底關系者,例如在(XRY)S(ZRW)關系結合中(XRY)和(ZRW)都是關系者,可是這兩關系者本身都是關系結合。在“張先生和李先生打架之后接著就是張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這一關系結合之中,“張先生和李先生打架”、“張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都是關系者,可是,它們本身都是關系結合。反過來,在XRY關系結合中,X和Y也許本身都是關系結合,它們雖然都是一關系結合中的關系者,然而它們本身都可以是,并且大約都是關系結合。這就是所謂關系者可以與關系結合易地而居。關系與關系者不能有以上易地而居的情形,關系與關系結合也不能有這易地而居的情形。(3)條所說的動態也就是表示這里所說的情形。說關系沒有動態也就表示它不能成為關系者或關系結合。關系不會在兩不同的情形中居兩不同的地位。

5.沒有最復雜的關系結合也沒有最簡單的關系者 。關系結合與關系者由繁到簡或由簡到繁可以成一串連級。以任何關系結合甲為出發點,我們可以往更復繁的或更大的方向推,甲關系結合可以是乙關系結合底關系者,乙關系結合可以是丙關系結合底關系者,丙關系結合又可以為丁關系結合底關系者。我們也可以由甲關系結合出發往更簡單的方向推,甲關系結合之中有A關系者,A關系者本身是一關系結合;在A關系結合之中,有B關系者,B本身是一關系結合,在B關系結合中,C是一關系者,C本身是一關系結合;……在這一串連級中,我們要說沒有最大的或最復雜的關系結合,也沒有最小的或最簡單的關系者。這當然也就是說沒有只是關系結合的關系結合,也沒有只是關系者的關系者。

6.關系者和關系結合是相對于層次而說的 。以上可以說是表示任何關系結合和關系者都同時是關系者或者關系結合。指任何呈現或所與說它是關系結合,總有一相對的層次,指任何一呈現或所與說它是關系者,總也有一相對的層次。設以XRY底層次為n層次,(XRY)S(ZRW)為n+l層次,而X、Y為n-l層次。就n層次說,XRY是關系結合,就n+l層次說它是關系者。關系也有層次問題。也許有無分于層次的關系,這就是說,也許有在任何層次上它都是關系的關系。至少有些關系是限于某一層次的,這就是說,有些關系只在某某層次上它才是關系,而在別的層次上它不是關系,即令我們用同樣的謂詞去表示它。

D.沖突問題

1.意念上的沖突 。以上的分析可以說是針對于關系意念底沖突而說的。關系不會有沖突,只有關系意念才有沖突問題。對于關系發生困難的都是對于關系意念發生困難。有一說法是說關系意念是不可能的。這意見大約可以分作三點討論;頭一點是說:如果有X、Y,它們或者有關系,或者沒有關系;如果它們有關系,它們用不著我們把它們聯系起來;如果它們沒有關系,我們根本不能把它們聯系起來;我們或者用不著把它們聯系起來,或者不能把它們聯系起來。我們在這里用兩套名詞,一為關系,一為聯系。原來的問題是一套名詞底問題。引用一套名詞,則不但聯系或者用不著或者不可能,關系也或者用不著,或者不可能。用兩套名詞之后,則聯系方面的問題和關系方面的問題,完全是兩樣的。聯系是我們去聯系,也許有用得著或用不著底問題。如果聯系是我們用意念去表示關系,聯系沒有不可能底問題。即令有這一問題,也與關系不相干。關系不會有用不著或不可能底問題。

2.我們沒有把關系兩字當作動詞用的習慣 。一部分的問題是文字或語言底問題。英文中有relation與relate兩字,前者是名詞后者是動詞,前者底意義是我們所謂關系,后者在中文沒有相當的字。至少我們不把關系當作動詞用,我們不會說“我們把X和Y關系起來”。我們也不至于把X和Y底關系當作我們底動作,也不至于把我們底動作當作它們底關系。即就我們底動作說,我們對于X也許有某動作,因此我們對于X有某關系;也許我們對于X沒有某動作,因此沒有某關系。我們與X也許有某關系也許沒有某關系,無論有某關系或沒有某關系,這總與X和Y底關系是兩件事。我們不至于把我們底動作和X與Y之間的關系相混,因為我們不至于把關系當作動詞用,不至于把X和Y之間的關系視為我們“關系了”它們。這問題和以上的是一個問題,不過我們從另一方面討論而已。

3.無量推延底說法 。關系意念之不可能還有另一說法,我們得提出一下。這說法說關系意念牽扯到無量的推延。假如XR1 Y是可能的,則X和R1 之間必有R2 關系,不然的話則X和R1 就有彼此無牽無掛的情形。X與R1 之間既有R2 ,則同樣X與R2 之間須有R3 才行,如果X與R2 之間須有R3 ,則X與R3 之間又必須有 R4 才行,……由此類推,X與R1 之間須有無量的關系,X與R1 才能有關系。R1 與Y之間,根據同樣的理由,要有無量的關系才能有關系。這是不可能的。這實在是以無量的關系為必要條件使任何一關系能夠成其為關系,而無量數的關系之中每一關系都須要無量數的關系以為必要條件。這就是所謂關系底無量推延說。無量這一意念不一定是可怕的意念,說一與二兩整數之間有無量的數目似乎毫無問題。無量推延也不一定有毛病,一尺之捶,日取其半,萬世不竭,就有無量推延問題,這似乎沒有毛病。可是,以上所說的關系底無量推延,的確有毛病,因為它不但牽扯到無量推延而且牽扯到繞圈子的無量推延。照這樣的無量推延說法,任何關系都不可能,因為必要的條件無法滿足。

4.關系不能視為關系者或關系結合 。以上似乎是一極大的困難。如果以上的說法說得通,關系意念的確說不通。這問題牽扯到上段底討論。我們要分別關系、關系者、關系結合,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它們本來是有分別的,另一方面也是針對于(3)條的理論而作如是的區別的。上段已經表示關系、關系者、關系結合不能相混,尤其是關系不能與后二者相混。在(3)條底理論中就有混關系為關系者底步驟。說X與R1 之間須有R2 關系,就是把R1 當作關系者。照C段底分析,關系不是關系者,根本不能是關系者。關系者雖可以在另一層次為關系結合,關系結合雖可以在另一層次為關系者,而關系沒有這問題。說關系不能成為關系者就是說X與 R1 根本沒有有無關系底問題,X雖可以是關系者,而R1 不是關系者。照C段底說法,以上的理論說不過去,這當然就是說以上的困難不成其為困難。頭一步的理論既不能成立,其余的當然同樣地不能成立。在XRY這一關系結合中只有X、Y是關系者,R根本不是關系者。對于X和Y只有有無R關系問題,沒有無量推延問題。

E.關系底分類

1.不同關系質底重要 。顯而易見,有種種不同的關系好象種種不同的性質一樣,性質有不同的分類法,關系也有。我們現在提出幾種略為談談。一即從關系質著想去分關系底種類。這在今日已經是老生常談,不必多所討論。關系質中有自反質、對稱質、傳遞質。自反質已經稍微提到,此處不再提及,對稱與傳遞質各可以分為三種:對稱、非對稱、反對稱;傳遞、非傳遞、反傳遞。它們彼此底聯合可以有九種不同的關系。就知識論說,對稱與傳遞兩質最為重要。論思議時,曾經論及意念或概念底圖案。這圖案或結構在知識上非常之重要。這圖案或結構底重要顯而易見,所謂推論或理論都靠此圖案;所謂計算或利用算學以為工具的估計也得利用這圖案或結構。從知識論著想,由直接知覺而推到間接的知識也得利用這圖案或結構。這圖案或結構底重要經緯大都是對稱的傳遞的關系或反對稱的傳遞的關系。傳遞的關系更是重要。談到推論總離不了傳遞的關系,可是,本段在這一方面不預備多所討論。

2.個體底性質和共相底性質;個體底關系和共相底關聯底分別 。論性質底時候,我們沒有分個體(或呈現或所與)底性質與共相底性質。這二者是有分別的。共相底性質和個體底性質顯然有不同的地方;最容易想到的是個體底性質是靠直覺才能得到的,這是就呈現或所與說的。或者反過來說,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是不能由推論而得到的。我們不能指出一呈現或一所與而請沒有官覺到它的官覺者推出它的性質來。請注意我們這里說的是呈現或所與而不是普通所謂東西。我們的確可以指出一方的東西,請沒有官覺到它的官覺者推論到它有四邊、有四角……等等。這是從“四方”底性質推出來的,這不是從呈現或所與推出來的。個體底性質有偶然的綜合,而共相底性質沒有偶然的綜合。別的分別我們暫且不論,關系也有這分別。對于關系在這一方面的分別,本書早就注意到。本書所謂關系實在只是個體與個體底關系,至于共相與共相之間的,本書叫作關聯。關聯和關系不一樣。關系顯而易見可以是偶然的,而關聯不是偶然的。關聯能夠給我們以至當不移的意味,而關系不能給我們以那樣的意味。本書早已介紹關聯這一名稱,這二者底分別早已談到,此處不多論。

3.內在和外在關系 。關系有內在、外在底分別,這分別前此已經討論過。詳論請參觀Moore底Philosophical Studies與清華學報。在這里我們不再表示這分別底所在,只表示本書底主張而已。主張內在關系論底人們實在是主張所有的關系都是內在的關系,不止于說有內在關系而已。本書不贊成內在關系論,并不是不贊成內在關系。本書承認有內在關系,可是同時也承認有外在關系。這當然就是說既不是所有關系都是內在的,也不是所有關系都是外在的。內在、外在的關系不一定就是對稱的。在XRY中,R所給與X和Y的影響不必一樣,可以對于X為外在,而對于Y為內在,或者反過來,對于Y為外在而對于X為內在。這內在、外在底分別似乎只是對于關系而說的。對于關聯,我們能否作如此分別頗有問題。作者從前對于這一問題頗感覺困難。一方面感覺關聯都是內在的,另一方面又感覺到有外在的關聯。現在仍感困難。也許我們要說關聯都是內在的,但是共相與共相可以沒有關聯。這就是說共相與共相之間可以沒有關聯,假如有的話,關聯一定是內在的。作者個人雖認為共相都有關聯而關聯又都是內在的,然而關于這一點本書沒有堅決的主張。對于關系本書肯定地說既有內在的也有外在的。

三、東西

A.東西底定義

1.所謂“東西” 。所謂“東西”當然是一接受呈現的工具或方式。就摹狀說,它來自呈現或所與,它是以呈現或所與抽象地摹狀呈現或所與。就規律說,它是接受方式。我們可以給東西以最簡單的定義:所與中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而又有居據以為疆界的都是東西。在中文里東西兩字已經表示空間底重要。我們以四季中的春秋表示時間上的川流,以四方向中的東西表示空間上的居據。東西兩字這一說法得之于陳寅恪先生。所謂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在第五章已經討論過;這統一性,就性質說,是性質底相似,就關系說,是關系底一致,就時間說,是呈現或所與在時間上所綿延的統一性。談認識底時候,我們特別注重這統一性。現在我們所談的是東西,在談東西底立場上,我們特別注重空間,所以特別注重以居據為疆界。

2.東西和別的意念一樣 。我們現在仍從呈現說起。就知識論說,我們當然應該從呈現說起。在第三章我們從個體說起,在本章第一節,我們提出個體底性質,無非是表示呈現或所與底種種等等,有本然的根據而已。現在討論東西,一方面是以東西這一意念視為接受方式,另一方面是表示所接受的是甚么樣的所與或呈現。我們先就意念說。從意念說,東西這一意念和別的意念一樣,有摹狀,有規律。就摹狀說,所謂東西也是以呈現或所與抽象地摹狀所與或呈現。就規律說,它是接受呈現底方式。就意念說,它和紅、綠、四方、長方……一樣,它同樣地有所謂。我們也許習慣于說這東西、那東西,遂以為東西就是所指所談的呈現或所與而已。其實所指的呈現或所與不就是東西。雖然假如肯定“它是東西”是一真的命題底時候,它的確是東西。我們在這里,無非是要表示,呈現中的東西,是我們以“東西”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現。這好象呈現或所與中的紅,是我們以紅意念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呈現或所與中的四方,是我們以四方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一樣。不然的話,東西沒有所謂。這一點非常之重要。東西果然沒有所謂,我們根本不能討論它。在生活中,我們習慣于所指的東西,所指的東西是呈現或所與中的特殊。我們習慣于特殊的東西,很容易忘記東西一樣地有所謂。我們在這里不是主張我們應該注重所謂,不應該注重所指;就呈現或所與說,就我們生活中的接觸說,我們當然應該注重所指的東西。不過我們要表示東西和別的意念一樣有所謂而已。

3.不能離時間 。就意念說,東西底定義既如上述,它所要求的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與居據中的疆界。在第五章,我們已經表示,所謂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有性質底相似,與關系底一致問題。這所謂相似,是不同時間的相似,所謂一致也是不同時間的一致。所以這統一性牽扯到時間上性質與關系底綿延。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許以為東西不牽扯到時間,它也許給我們以呆呆板板地擺在某處,平鋪在某處的意味。其實東西是不能夠逃出時間的或時間底川流的。從呈現或所與說,這思想也許可以表示得清楚一點。假如我們只有一次的官覺,而且官覺底時間是官覺上不能再短的時間,我們不會有現在所有的東西感;在此假設下,呈現至多只是一張畫那樣的形色圖案,沒有深度,沒有動,也沒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綿延,其結果是不會有東西感,因為根本就不會有“個”底感覺。有時間底間隔或川流或有相當長的時間使官覺者感覺“個”,感覺到性質與關系底統一,才能有普通所謂的東西感。

4.東西這一意念照我們在這里所說的看法與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頗有出入 。照我們的說法,日月山川都是東西,日常生活中也許不把這些叫作東西。在日常生活中,叫人作東西,總難免有罵人底意思,然而一個人的確是一東西,雖然他同時是人。可是,有時我們也許說這樣的話:“哲學那東西麻煩得很”。照我們底說法,哲學不是東西。我們這里的說法,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在視覺、觸覺、味覺、嗅覺底呈現或所與中大都一致。這是生活中的東西感底大本營,這張桌子,那張椅子,這一碗蒸的雞蛋,那一碟紅燒的魚……等等。也許最普通的用法是把形色狀態不同的呈現項目,籠統地叫做東西,例如拍賣行里各色各樣的東西很多。這用法是非常之重要的用法。這用法就是我們所以在本章討論東西底理由。我們有時需要近乎總類底分類法,東西就是一種廣泛的接受方式。指一呈現或一所與說它是東西,即令這一命題是真的,這一命題沒有給我們以多大的消息,我們只知道所指的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而又有居據以為疆界而已。可是,如果我們指出一呈現說它是四方的東西,我們所得到的消息稍微多一點,如更進一步說它是紅的四方的東西,消息就比較地多一點。假如我們更進一步說紅的四方的桌面,消息也就更多一點。東西這一接受方式是比較廣泛的接受方式。這樣的接受方式是方式中的大綱。

B.東西與所與底分割

1.所與如何它就如何 。上面的討論也許特別注重意念一點,其實我們既可以引用“東西”于所與,所與中當然有是東西的所與,這也就是說,所與中有東西。有一看法是不贊成這說法的。這看法認為呈現或所與是不能分割的。所謂分割頗不易說。照某一說法,所與中即令有本身是單位的所與,它依然是不能分割的;可是,照某另一說法,本身是一單位的所與是可以分割的。我現在的窗外有樹有屋,我不能把樹和屋從所與中提出來,和別的呈現分開來。請注意我們這里所談的是就所與談所與,而不是就居據的空間談東西底位置。就后一方面說,我們當然可以請木匠把房子拆去,可以用斧頭把樹斫掉。這樣一來,房子和樹同別的東西分割出來,但這是就居據談東西底空間位置。從純所與著想,這不是分割呈現或所與,因為它是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覺者底動作之后的情形。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覺者底動作,就是官覺者劃分所與,而不是所與自己分割本身。從純所與說,我們似乎要承認,無論本身是單位與否,所與決不會分割本身的。也許簡單的說法是說,所與如何,它就如何。

2.所與本來有的分別 。以上所論的情形和另外一情形不能相混。說所與如何,它就如何,我們不能把它分割,是一件事;這不是說所與本身沒有分別。果然它本身沒有分別,它也沒有所謂“如何”。說它如何如何就是表示它本身仍是有分別的。窗外不僅有樹,有房子,有雞,有洗衣木盆,有掛在繩子上的手巾。即令我們不以“樹”、“房子”、“洗衣木盆”、“手巾”去接受這些所與,它們仍是有分別的。在第五章我們曾分別“區別”與“分別”,我們能夠區別所與,所與本身總是有分別的。我們至多說就所與談所與,或單就官能說,不就官覺說,所與本身無所謂“樹”、“房子”、“木盆”、“手巾”,我們決不能說相當于這些意念的X、Y、Z、W沒有分別,只有這些意念彼此底區別。顯而易見,假如所與中的X、Y、Z、W沒有分別,我們決不能以“樹”、“房子”、“木盆”、“手巾”去區別它們。(1)條底意思也許沒有表示清楚。我們可以利用本條的X、Y、Z、W來簡單地說一兩句話。我們也許不能夠把Y從X、Z、W底場合分割出來,使它不成其為所與。也許所與的確不能夠讓我們有這樣的分割。但是,這與所與本身之有分別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們這里的問題實在就是普通所謂“黑漆一團糟”底問題。這問題前此已經提到。其所以在這里又提到者,就是要表示即令(1)條所說有它底理由,而所與仍不是黑漆一團糟,它本來是有分別的。

3.實際上的困難不能證實所與中沒有東西 。實際上區別所與是有問題的,但是,這些問題并不重要。所謂關系與性質上的統一性頗不容易決定。在一相當長的時間的官覺中,官覺者對于所與所有的統一性也許不發生問題。在有時間間隔的兩官覺中,這問題就非常之麻煩。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擺在院子里的木盆是一件東西。就所與說,它們是兩不同的所與,然而我認它們為一件東西,或以一件東西去接受它們。就所與說,它們之為“一”是有問題的。這是就統一性說,就居據底疆界說,也有困難。窗外的樹與地各有界限,然而樹底界限和地底界限連在一塊。連在一塊的界限總有那既樹且地,或非樹非地這一類的問題。除此之外,尚有推論問題。意念彼此底區別有不是一次官覺中的所與所能呈現出來的。“樹”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樹所與”、“地所與”連在一塊并沒有呈現“根”。我們當然可以把土挖開顯出根來,但是,這與原來的所與不相干。就原來的所與說,我們在接受所與底程序中,已經加上意念上的推論。這類的問題當然是有的,但是它們都不重要,它們都不能建立所與中根本沒有東西之說。

4.所與中有東西和有關系有性質一樣 。說所與中有東西和說所與中有性質有關系一樣。說所與中有東西,當然不是說,所與中有一所與,而這一所與就是“東西”底普遍的所謂,也不是說這東西與那東西毫無連接。所與中有東西也就是說,就東西殊相說,所與中有東西殊相,就東西共相說,所與中有東西共相而已。有東西共相之有和有東西殊相之有不一樣;這也和性質關系一樣。說所與中有東西殊相存在,就是說所與中有形形**,這這那那,而形形**,這這那那,在居據中各有疆界。疆界是否容易劃分,也許有困難,本身是單位的所與沒有困難,本身不是單位的所與也許有(3)條所提出的困難。但是這與所與中之有東西沒有多大的相干。山有山峰,我們不容易移動山峰,也不容易說,這個山峰與那個山峰底界限,究竟在哪里。可是,這個與那個底分別仍有。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就所與論所與,它的確只有如何如何而已,可是,雖然如此,不但我們可以區別所與,所與本來是有分別的,我們能夠把所與分為這個東西,那個東西,所與中本來是有這個與那個底分別的。

C.東西底分析

1.雖有時間性,然而我們特別地注重空間性 。我們已經表示過,東西是不能離時間的。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東西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與。這當然就是官覺中的東西。照定義,東西要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我們已經表示過這統一性牽扯到時間。雖然我們表示東西底時候,我們大都不必表示時間,然而有時也表示時間。我們說“這張桌子那本書”底時候,我們實在是利用生活背景中的時間,去安排這張桌子那本書所需要的時間,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在語言上沒有表示。可是,有時候我們要說這樣的話:例如“在北平底時候,我那客廳里的紅椅子”,這就是利用一東西所占的時間以表示該東西是如何的東西。東西雖牽扯到時間,然而大多數的時候,我們不特別地表示時間。對于東西,我們所注重的是空間。在這一點上,東西和下一節所討論的事體大不一樣。可是,與其說我們所注重的是空間,也許不如說東西之所以為東西使我們特別地注重空間上的位置。

2.利用名字、時空位置、指詞和指以表示特殊 。如果我們要表示特殊的東西,我們或者用名字,或者用指詞和指。對于特殊的,我們只有這辦法。有時候我們說“房間里的桌子”,這好象利用單獨的名詞去表示特殊的東西,其實這樣的話是沒有意思的,我們不能用普遍的名詞表示特殊的東西。如果它有意思,如果它的確表示特殊的東西,那一定是因為說話的人和聽話的人,都懂得所謂房間有所指,而所指的是某一房間,不然所謂“房間里的桌子”可以是任何房間任何桌子,既然如此,當然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要表示特殊的東西,我們可以利用名字,例如“天安門前的石獅子”、“昆明底西山”……,石獅子也許很多,可是天安門前的石獅子就只有那兩只。西山也許不少,可是昆明底西山就只有那一座。至于“曹孟德”、“李克用”……它們本身都是名字,它們都可以顯示特殊。除名字外,只有指詞與指可以顯示特殊的東西。我們這里說指詞與指,因為指詞單獨地不能指出特殊的東西來,我們不能說“這張桌子”,而盼望不在場的人知道所說的是哪一張。說要指不一定是說要有手指上的動作。幾個在一塊說話的人,談到這張桌子,那張椅子,不必指出那張桌子或那椅子,早已知道所說的是那張桌子。這當然是因為當場的人,在耳聞目見中,已經表示這與那底所指。指詞要手指,或者當場的官覺者底直觀底幫助,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單單的指詞是不夠的。

3.一東西可以有別的東西以為部分,也可以是別的東西底部分。 東西之中有東西,例如這張桌子有抽屜。反過來一東西可以在另一東西之中,例如桌子可以在房子中。這種情形,當然是如此的。東西可以有部分,它底部分可以有統一性,有居據上的疆界,這就是說,它底部分可以是東西。一東西也可以是別的東西的部分,有此東西以為部分的全體也可以有統一性,有居據上的疆界,所以也可以是東西。東西與東西之間底部分與全體底關系,有點像關系者與關系結合底關系,但是有很不同的地方。部分兩字底用法很有不一致的地方。說桌子是房間底陳設底一部分,和說抽屜是桌子底一部分,就不大一樣,而二者與說腸胃是人身體底一部分又大不一樣。可是,這問題我們不愿多所討論,我們現在只說一句比較起來籠統的話。

4.種類非常之多 。東西底種類非常之多,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到。顯而易見,有一性質,也許就有有該性質的東西。有一關系,也許就有發生此關系的東西。說“也許有”底理由,當然是因為不必有。性質與關系都不必是現實的,可是,假如它們是現實的,則有一性質就有有該性質的東西。有一關系也就有發生該關系的東西。這當然就是說,有紅的東西,綠的東西,方的東西,圓的東西……,有在上的東西,有在下的東西,在左的東西,在右的東西……。這不是表示東西這一類底特別,這只表示東西這一類底外延大。任何其他的類有同樣的情形,有是桌子的紅東西,有是橘子的紅東西,有是綢子的紅東西……,有在上的紅東西,有在下的紅東西,有在左的紅東西,有在右的紅東西……,可是,這情形雖相似,而東西底外延的確比紅的東西底外延大的多。紅之為紅雖不因許多不同的紅東西而中止其單純處,東西之為東西也不因為有許多的不同的東西而中止其純凈處。東西意念底純凈和別的意念一樣。

四、事體

A.事體底定義

1.所謂事體 。所與中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而又以時間位置為終始的是事體。我們在這里也是從呈現或所與說起,而從所與說起,一方面我們固然要意識到所與中的形形**,這這那那,另一方面我們也得要意識到接受所與底方式。事體也是一接受方式,凡滿足這一方式的所與都是事體。有一點我們在這里提出一下。上節論東西底時候,我們沒有表示有我們所未曾親自經驗的東西。這一點對于事體是一樣的。或者我們可以這樣地說,有** m 、**+1 m 、**+2 m ……官覺者,對于** 官覺類有所與,而所與中有** m 所沒有直接官覺到的東西或事體。** 類中的各官覺者有客觀的所與,有共同的接受方式,東西與事體都是** 類所有或所能有的接受方式;從** 類中的任何官覺者說,有他自己所未曾直接官覺而為其他官覺者所直接官覺到的東西與事體。這就是所謂官覺者所未曾親自經驗的東西或事體。

2.也有統一性 。事體和東西一樣也有統一性。對于東西,我們注重居據上的疆界。對于事體,我們注重時間上的終始。事體與時間底密切關系,有點像東西與空間底關系,一想就想到。事體當然也是不能逃出空間的,好像東西不能逃出時間一樣。雖然如此,對于事體,我們會感覺到時間成分重要。時間對于事體雖重要,我們也不要以為事體就是時間底一階段。它雖以時間上的位置為終始,然而它不就是時間上的位置。除時間上的終始外,事體仍有其統一性。這統一性也是關系與性質上的統一性。從事體著想,這統一性更難表示清楚。可是雖難表示清楚,然而事體之有統一性毫無問題。“今天的早飯”表示一件事體。這一件事體究竟包含些甚么,頗不敢說,也不容易說,它包含許多別的事體。而且包含許多別的東西。但是,它有它底統一性,也在某時開始,某時完畢。

3.所與中的事體也是特殊的 。能以事體去接受的所與當然是特殊的,這與別的意念所接受的所與一樣,有所謂紅,有紅的東西,有所謂四方,有四方的東西。前者是所謂,后者是所指,所謂是普遍的,所指是特殊的。所謂事體是普遍的,以此所謂去接受的是特殊的。可是,事體和東西有一點相似。對于事體,我們習慣于注重特殊的,好象對于東西我們習慣于注重特殊的一樣。從另外一方面著想,事體與東西也相似,有許許多多不同種的東西,也有許許多多不同種的事體。歐戰是事體;吃早飯,洗臉也是事體。除它們同為事體外,它們沒有別的共同點。別的相同點我們不一一提出。

B.事體與所與

1.所與中有事體和所與中有東西一樣 。所與一方面是居據,一方面是川流。前者是從靜的方面著想,后者是從動的方面著想。所與不僅在居據上有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這這那那,靠事體,而事體也靠川流中的形形**,這這那那。所與中二者都有,我們或者從形色這那說到事體,或從事體說到形色這那,說法雖有不同,而結果一樣,所與中有事體。說所與中有事體也就和說所與中有關系、有性質、有東西一樣;有事體殊相,也有事體共相,而這兩“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體沒有東西那樣界限分明 。有一說法是不贊成此說法的,這就是所與不能分割說。對于這一說法底部分,在上節已經討論,現在不再提及。我們已經表示過,就其某一看法說,所與的確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們底問題與這樣的分割是不相干的。說所與中有東西用不著把所與四分五裂起來,說所與中有事體也用不著把所與四分五裂起來。有一點似乎要提到一下。東西與事體和所與底關系有一點不一樣。所與中的東西比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點,所與中的事體比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許很多。從官覺說,所與中的東西有好些是可以重復的,例如戰后我們仍可以去看頤和園樂壽堂底玉蘭,可是過去的事體我們沒有法子重復地官覺到它,這一方面的問題牽扯到旁的問題,而這些旁的問題是本段所不預備提出的。也許因為東西在官覺上可以重復,我們感覺到東西在所與中的界限比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也許比較地多,而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也許比較地少。有自然單位的東西很容易給我們以界限分明底感覺,沒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不容易給我們以那樣的感覺。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也許比較地少,果然如此,則界限分明底感覺當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問題簡單些 。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和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當然不容易說。假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少,接受方面的問題當然困難的多。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樹上的果子掉了,官覺者沒有多大的問題。沒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問題復雜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體,可是他有時在院子里走來走去,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體呢?他有時拔草,這是不是挖地這一件事體底一部分呢?他有時拾碎石子,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體呢?這當然有意念方面的問題。所謂挖地有寬義有狹義,就狹義說,老彭正在用鋤頭的時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寬義說,只要其他的事體都是為挖地(狹義)而進行的,它們都是挖地這一件事體底一部分的事體。可是除意念問題外,確有界限難于劃分的問題。照我們底說法,如果界限難于劃分,也就是所與底分別本身不甚明顯。

4.劃分事體不是分割所與 。與這問題有關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這里不談。無論如何,所與中有事體和所與中有東西一樣,不牽扯到某一種分割問題。官覺者對于所與,總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僅官覺者有意念,而且所與中有該意念所接受的所與。這就是說,我們既能以事體這一意念去接受所與,所與中當然有事體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所與中有事體。說所與中有事體,并不是說,官覺者把事體提出所與范圍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與范圍之內,使它本身成為所與,我們雖不能把事體提出所與范圍之外,而所與中仍有事體,并且此一事體不是彼一事體。彼此底分別,就是所與中的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官覺者根本就沒有把意念擺進所與使它成為所與底問題。總而言之,官覺者底官覺不是分割所與。

C.事體底分析

1.事體底主要成分是時間 。對于東西我們注重空間,對于事體我們注重時間。上節已經表示過沒有不在時間中的特殊的東西,本節也表示過沒有不在空間中的特殊的事體。也許因為我們對于東西所注重的是空間,我們感覺到東西可以移動。也許因為對于事體我們所注重的是時間,我們感覺到事體不能移動。事體的確是不能移動的,某時某地發生的事體決不能移動到另一時另一地發生。我們當然可以安排在院子里吃早飯,而不在飯廳里吃,這實在只把早飯這樣的或類似的事體改在院子里進行而已。如果這辦法實行,在院子里的早飯只是在院子里的一件事體而已。這件事體既在某時某地發生,它決不能在別的時候別的地點發生。這就是這里所說的事體不能移動。其實如果我們注重東西底時間,我們也沒有法子移動的,我們感覺到東西可以移動,是就空間說的,而不是就時間說的。如果我們注重時間,一東西所占的整個的時間,東西也無法移動,它決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存在。這問題牽扯到動底問題,在本段我們不談動底問題。

2.事體有時用句子表示 。表示事體和表示東西有一點不一樣。特殊的東西是不能以單獨的名詞表示的,要表示它需要名字或指和指詞。指和指詞要名詞底幫助,才能間接地表示特殊的東西,例如指出的某時某地底河或某時某地底樹。單獨的“河”與“樹”雖然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然而加上指出的某時某地底限制,特殊的東西是可以表示的。事體也是這樣。單獨的名詞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體,例如早飯;可是,加上指出的某時某地底限制,特殊的事體也可以表示出來。例如某時某地底早飯,從表示著想,有一點非常之不同。東西不是用句子表示的,事體有時是用句子表示的。事體既有時須用句子表示,所以有時也須命題肯定。我們現在所談的是特殊的事體,肯定特殊的事體底命題也是特殊的命題。“我們今天(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一日)七點半吃了早飯”表示一件事體。可是,就是用句子表示特殊的事體,我們仍然逃不了用“今天”、“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一日”這樣的詞匯,不用這些詞匯,特殊的事體仍無法表示。這就是說,不加上這樣的詞匯,句子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體。我們在本條沒有提名字。東西與事體同樣可以用名字表示出來。表示兩字有問題,我們沒有想到好的字眼代替表示兩字。

3.東西事體與事實 。每一件用句子或名詞表示的事體,與名詞表示的東西,都是以后所要討論的事實,關于事實,以后專章討論,此處不論。事實雖不就是事體或東西,而以句子表示的事體,與以名詞表示的東西(二者均需指與指詞底幫助),都是事實。在這一點上,東西與事體底分別似乎很大。以句子表示的事體顯而易見是事實,上條已經表示過這一點。我們不以句子表示東西。就東西之為東西說,它似乎不是事實。一件東西也許在關系網中,例如這張桌子,它就在這間房子里,它是營造學社所有的,它是沒有加上顏色的,而所謂關系網都是事實,好象這幾句話都是肯定事實一樣。但是“這張桌子”所表示的只是東西而已。其實照我們以上所說的,關于邏輯上與文法上的謂詞底分別那說法,“這張桌子”也得要分析成“這是一張桌子”,并且要承認“這是一張桌子”這一命題底真是“這張桌子”這一詞匯底實底條件。從這一方面著想,用名詞與指詞及指所表示的東西,也是事實。

五、變

A.變底定義

1.所謂變 。一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上的不同為變。我們在這里不說關系底不同而只說性質底不同,一方面是遵守習慣,另一方面也的確表示我們底意思。從習慣著想,如果我們把一張桌子從房間里搬到院子里,我們不說桌子變了。可是,在以上所說的情形之下,關系的確改變了。可見在習慣上我們不以一東西在關系上改變,遂以為該東西改變,我們的確是從性質上的不同,而說一東西改變。同時照我們所說的外在關系底說法,關系不同不一定性質不同。搬到院子里的桌子也許顏色不同了,也許沒有不同,也許有別的性質不同了,也許任何性質都沒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沒有不同的地方,我們不能由從房子里搬到院子里而推論得到。內在關系是可以作如此推論的關系,既可以作如此推論,我們當然無需乎直接官覺到性質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質底不同是要從直接官覺中去發現的。我們從外在關系論著想,我們底意見也恰恰與習慣一致。

2.變更是普有的情形 。但是性質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覺得到的,有些是間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質是關系維持的,這些性質就是內在關系底關系質。這要內在關系相同,性質才能相同,因此我們雖不一定官覺到性質不同,而從關系底不同我們可以間接知道性質不同。假如有某一種顏色,年代久了,它就淺了,而且X有那樣的顏色,在此情形下,我們雖不能官覺到顏色底不同,然而我們可以推論到顏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質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覺得到的。(1)條定義所說的性質不同,也不是限于官覺所得到的。一東西底關系網在兩不同的時間,沒有完全一樣的。從這一點著想,大致說來,一東西底性質,在不同的時間,不會完全一樣的。大致說來,一東西在任何時間不至于完全不變。變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變性質不是性質本身底改變 。以上的定義是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為變。這不是說性質變了,這只是說一件東西改變了它底性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經提到。一件東西不只是一性質之下的所與。方才說到桌子,這張桌子,它是一件東西,就它是一件東西說,它不只是這張桌子而已,它也是這長方的東西,木頭做的東西,米白色的東西。假如我們把它漆紅,原來的米白色沒有變成紅色。無論我們從普遍的或特殊的著想,情形都是一樣。從普遍的說,所謂米白當然沒有變成紅,所謂米白根本無所謂變;從特殊的說,那特殊的米白色沒有變成那特殊的紅;在把桌子漆紅之后,前者滅而后者生而已。在變更中的是那東西,那東西由米白變成紅,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與變成以“紅”去接受的所與。如果我們不從所與著想,而從本然的現實著想,我們說變是個體底變。但我們現在不從這一方面立論。無論我們從所與說或從個體說,變總是東西或個體底變而不是性質和關系底變,變是東西或個體變更了它底關系或性質,而不是關系或性質本身變了。

4.統一性有時發生問題 。所謂有統一性是說一件東西可以改變它底性質或關系,然而統一性不見得變。在大多數情形之下,一件東西變更某性質或某關系,而不變更它底統一性。這也許不是徹底的說法,但是相對于官覺者底官覺或知識,一件東西不容易變到連統一性都整個換上另外一套,實際上的變更總是部分的變更,部分地變也就表示部分地不變。只要部分地不變,一件東西底統一性不至于發生問題。發生問題底時候是劇烈的變更。我們會不會碰著一件東西變成完全另外的東西?如果這樣的變發生于一次在時間上費時候相當長的官覺中,我們仍然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可以官覺到變更底歷史而此歷史有它在事體上的統一性。問題是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劇烈的變更。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我們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這情形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們雖然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然而我們有許許多多的原則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統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種是我們既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歷史,而又沒有原則或自然律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問題的確麻煩了。我們既沒有官覺到變,也沒有根據推論到變,我們當然沒有法子肯定一件東西變了。請注意這是從官覺或知識著想,若是不從官覺或知識著想,一個體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它就變了。

B.變不可能底說法

1.變這一意念底困難 。有一說法是說變更是不可能的。這說法底理論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說來,我們要注意這不是說我們根本沒有經驗到變,或變不是事實。這是從意念說,說變這一意念不可能通。說變這一意念不可通雖然是說變那樣的事體不可解,然而不是說那樣的事體根本沒有。官覺上或經驗上有我們以變去接受的所與似乎不成問題,也許它從來就沒有成為問題。究竟它從來成為問題與否,我們也可以不必討論。在本段我們只談變這一意念底困難。一個很容易想到的困難是說一件東西或者變了或者未變。如果未變它是本來的東西,如果變了,它根本就不是本來的東西。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么有兩件東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無所謂變。照此說法,一件東西變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說來,變當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 。另有一說法是上段已經提到的說法。我們可以從一件紅的東西著想。如果這件紅的東西變了,它就不是紅的了,如果它仍是紅的,它就沒有變。假如這件東西在t1 為紅,而在t2 為綠,那么在t1 有件紅的東西,在t2 有件綠的東西,而它們是兩件東西,因為紅沒有法子變成綠。就共相說紅根本無所謂變,它當然不能變成綠。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說,無論所說的那件東西如何地和我們為難,所謂紅,即紅這一意念,沒有變成所謂綠,或綠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說,在t1 的紅不是任何其他時間其他地點的紅,它只是t1 的紅而已,它也無所謂變。即令在t2 該件東西仍是紅的,t1 的紅也沒有變成t2 的紅,何況在t2 該件東西是綠的。總而言之,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紅不能變而為綠。假如所謂紅的東西只是紅的東西而已,則因紅不能變而為綠,紅的東西也無法變為綠的東西。根據同樣的說法,紅的東西當然也不能變而為黃的東西。由此類推,紅的東西根本不能變。紅的東西不能變,根據同樣的說法,一件四方東西也不能變,由此類推,任何東西都沒有法子變。此所以變根本不可能。

3.對于(1)條的批評 。照常識著想,或照常識所有的潛在的假設著想,第(1)條底說法說不過去。(1)條說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么前后有兩件東西,這兩件東西彼此都是彼此,也無所謂變。常識承認這房間的桌子無論從昨天、前天、今天著想,都是一件東西。前天的桌子雖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雖不是今天的桌子,它們彼此雖都各是彼此;然而它們不是三件東西。所謂本來的東西很有問題。在今天底立場說,就今天談昨天,所謂本來的東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還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為一件東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的確不是本來的東西,可是,就后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是本來的東西。說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并不表示桌子變了(變底定義為A段所說),說今天的桌子是后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并不表示桌子沒有變,這當然就是說一件東西變了,它雖不是前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然而它是后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所謂“自己”有同樣的問題。如果“自己”底意義是同一的,一件東西雖變,它不至于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這就是說變更這一意念不至于有(1)條所說的不可能。

4.綿延的同一的東西 。以上的說法底中堅要求是貫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張桌子。這當然就是說要有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東西。說東西是有關系與性質上的統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這樣的東西在官覺上的確不容易建立。本書第五章表示認識東西是直接的,不是由關系底一致或性質底相似推論出來的。關于這一點我們似乎只能說官覺者或認識者有此能力而已。我們似乎不能再說甚么。如果我們不就認識說,而就所謂認識的東西說,問題似乎更麻煩。在由一個蛋變到一只雞,或由一粒松子變成一棵松樹底歷程中,我們會說那個蛋和那只雞不是一個東西,那粒松子和那棵松樹不是一個東西。這兩個歷程似乎牽扯到四個東西,而每一個東西雖都有在時間上的綿延性,然而也都有時間上的終始。這由一個蛋變成一只雞底變,不只是一件東西底性質不同,而是一件東西變成另外一件東西,為維持定義起見,我們也許要說蛋與雞之間有貫穿二者的同一的東西,不過一直到現在,我們沒有相當的意念去接受這東西而已。我們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如果m這一件東西變成n這一件東西,則必有一件 L東西貫穿m與n。楊布白衣而出黑衣而歸,對于狗只有m與n而已,對于人還是有貫穿m與n底L。有些情形顯,有些情形晦,雖然如此,如果我們承認常識或常識中潛在的假設,我們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說法。可是照此說法,我們雖然有壽命很短的東西,也有壽命非常之長而且長到以永恒為極限的東西。這樣的東西超出官覺范圍之外,在知識論我們不必討論這樣的東西,我們只承認所與之中有東西這一說法已經夠了。

5.貫穿時間的東西改變它底性質 。我們既承認有貫穿時間的東西,(2)條所說的困難可以克服。所謂一件東西底變不是它底性質底變而是它變了它底性質。假如一件東西在t1 是紅的,在t2 是綠的,紅雖沒有變成綠,然而該件東西不只是紅的東西而已,該件東西仍為該件東西,不過它由在t1 是紅的變而為在t2 是綠的而已。該件東西之是該件東西有點象我是我一樣。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換西裝,我還是我,中服還是中服,西裝還是西裝,中服雖沒有變成西裝,然而我的確改變了我底衣服。一件東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質,它當然可以改變它底某一性質。一件東西雖改變它底某一性質,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統一沒有因此取消。照此說法,一件東西X可以由紅(A)變綠(B),然而紅沒有變成綠,A沒有變成 B,根本沒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問題,只有 X在從前是A而現在是B而已。

C.變與呈現

1.同一官覺或正覺中呈現或所與底變 。所與中有變。從所與或呈現著想,有兩不同的所與上的變。一是兩次不同的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一是一次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我們現在不談頭一種的呈現或所與底變。這樣的變有官覺上的間隔問題。這問題有官覺上的種種問題而不只是變底問題而已。所與在官覺上既有間隔,這這那那底統一性都發生官覺上的問題,而這些都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這一方面的問題在第五章已經討論過。這一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已經討論過,另一方面又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我們在本段以不提到為是。我們既然把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撇開,所余的只是一次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更這一問題而已。

2.相對的變和不變是彼此底標準 。所與中的變總同時有所與中的相當的不變。這里要表示的是變與不變底相得而形成。我們官覺到變是以官覺到的不變為標準,我們官覺到不變也是以官覺到的變為標準。變與不變彼此是彼此底標準。假如一切都不變,我們當然不會官覺到變。假如一切都變,而又同樣快慢地變或同樣方法的變,或同樣程度的變,……我們也無從官覺到變;因為根本就沒有標準。要我們官覺到變,或要所與呈現出變,我們得有所與中的變底標準,而不只是要官覺者有意念上的準備而已。要所與中有標準也就是要所與中有相當的不變。我們要求有相當的不變當然不是要求不變。我這衣服袖子上有一條一條的顏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來的顏色,有些比較原來的顏色淺的多。所謂近乎原來的顏色就是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而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有的淺的多。即令我們沒有原來的顏色擺在當前,我們也可以說原來的顏色是一樣的,而現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顏色,有的地方淺,有的地方深,無論淺或深的是比較近乎原來的顏色,它們總呈現顏色上的變更。即令顏色都變,只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與就呈現變更。

3.就官覺說,變總是不一致的變 。變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們不從官覺著想,我們可以承認普有的變,說“天下無不變的事體”。可是,即令我們承認變是普有的,變也許是一致的,如果變是一致的,我們也不能官覺到變。所謂一致的變頗不容易表示,其實所說的變就是變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結果,使官覺者不能官覺到有變而已。這一致的變是不容易想像的,我們可以從某某方面著想,例如從長短著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減短一倍,就長短說,我們不能官覺得到有長短上的變更。如果我們把這一假設推廣到任何變更,那就是本段所談的一致的變。在這一致底變底條件之下,我們決不能官覺到變。這就是說我們要求所與底變是不一致的變,官覺者才能官覺剄變。官覺者既可以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不一致的變。這種一致的變,從官覺著想等于不變,雖然從定義說,或完全從意念說,它仍是變。從官覺談變,變總是不一致的變。

4.完全的變不能官覺到 。以上表示變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變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變不是完全的(Complete)變。變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謂完全的變也許可以這樣地表示。如果我們把問題限制到一所與區,而在一區之內所有的所與都變,并且都不一致地變,我們可以說這一區底所與完全變了。完全的變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問題前此似乎已經提到過,我們現在不提出討論。完全的變是不能夠想像的,也許是可以思議的。想像底內容是意像,意像是類似具體的,類似特殊的,它要有時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據。在完全的變這一假設之下,沒有居據,沒有川流,沒有東西,當然沒有性質與關系上的統一性。未變之前與既變之后的情形脫節,就所與說,它們成為完全不相同的兩套所與。所謂變也就說不通。變總有變者,在本條所說的完全的變更中,變等于沒有變者,因為任何綿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覺到的總是相對的變和不變 。所與底變總有相當的變,相當的不變;相對的變,相對的不變。這當然不是說所與中有完全不變的所與,或絕對不變的所與。完全不變或絕對不變的所與也許有,究竟有否我們不必討論。也許西山在它呈現自己底短時期內沒有變,但是,我們可以不必顧慮到這一可能。我們所要求的是所與中有相當的變,有相當的不變,有相對的變,有相對的不變。要有這樣的變,我們才能官覺到變。我們既能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這樣的變。變當然不限制到所與,所與有變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現實有變。由本然到所與或由所與到本然底理論此處不贅。

六、動

A.動底定義

1.所謂動 。一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是該東西底動。我們把變限制到一東西底性質底不同。我們也可以把關系加上,因此把變底意義推廣。這看法雖然不能代表習慣,然而我們有時也把變視為這種廣泛的情形。假如我們引用此辦法,動就是變底一種,動既然是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它當然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系。在習慣上我們不能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系,它就動了。理由顯而易見,一件東西可以自己不動,只要別的東西動,它也連續地改變它底關系。可是,這有觀點底問題。這間房子從某一觀點說沒有動,或不在動;從某另一觀點說,它無時不在動。不加上觀點,我們可以說一件東西連續地改變它底關系,它就在動。我們不說一件東西在不同的時間,占不同的地方,就是該東西底動,因為這也許只表示它動了而已,不見得表示它在動。其所以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就是表示該東西在動而不只是動了而已。

2.就官覺說,相對的動和不動互為標準 。不同的居據就是不同的空間,其所以說居據而不說空間,無非是要表示一東西與其它東西底關系而已。空間上的位置有不同的標準,照一標準說,一東西在動,照另一標準說,它不在動。即以這房子里的這張桌子而論,相對于房子里及院子里的形形**,這桌子沒有動;可是,相對于地球與太陽說,它動了,因為它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后一方面說,沒有不動的東西。但是,我們現在所注重的,不是那無所逃于天地之間的動,而是經驗中這東西與那東西底動。在經驗中或在官覺中,這東西或那東西底動總有經驗中或官覺中的標準。動和變一樣,變需要不變以為標準,動也需要不動以為標準。院子里的樹葉動,這樣的官覺上所能官覺到的動總有不動的所與在,而這不動只是相對的不動而已。這里說的是樹葉底動,是它在不同的時間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不只是說它動了而已。

3.“連續”這一意念底必要 。定義中說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動之所以為動與普通所謂動了大不一樣。動了是動底結果,動本身是一種歷程。我們底問題是動,而不是一件東西動了沒有。所謂動不能沒有連續這一成分在內。我們在這里也不提出連續之所謂。所謂連續已經被算學家弄得比較地清楚,比較地嚴格。我們所要利用的連續意念正是算學家所解釋清楚的意念。動不只是在時間上改變位置,果然一件東西改變它底位置,它也許只是動了而已,它也許動了不止一次,也許動了好些次,可是,無論它動了多少次,這位置底更換只表示動底結果,沒有表示動底歷程。一件東西在動的時候,它一定是連續地占不同的居據。所與中的動也許不能夠滿足嚴格的連續這一意念之所要求,實際上的東西根本不會是那樣連續的,但是我們底問題不在這一方面。我們所要表示的是動這一意念中有連續這一意念。實際上的四方的東西也許不能滿足四方這一意念底要求,而四方這一意念仍有其不得不要求者在。動這一意念非有連續這一意念為其成分不可,不然的話,動就會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果然成為一串不動的狀態,動這一意念就說不通。

4.不同的動 。動可以分作好些種,例如直線式的動、旋轉式的動、來回的動……等等。這許多不同的動我們沒有資格提出討論,也不必提出討論。這些不同的動當然也有它底定義,當然也是接受方式,而引用到所與上去的時候,所與當然也有這樣的動。可是,從動著想,它們總是細節。

B.動底可能問題

1.動這一意念底困難 。動和變一樣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可能與否底問題也有和變底可能與否相似的地方。我們在官覺中官覺到所與底動當然沒有問題,動是事實也無法否認。問題當然是動這一意念通不通。從這一方面著想,動底問題非常之多,提出問題底時候在歷史上也非常之早,批評動這一意念底方面也非常之多。普通邏輯教科書論所謂二難推論中,就有動不可能底二難推論。大多數的教科書說:“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或者在它所在的地點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一件東西不能在它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所以一件東西根本不能動。”這說法凡念過邏輯教科書的都知道。顯而易見,我們很容易說一件東西雖不能在它所在的地方動,也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然而它不因此就不能動,它可以在它動的地方動。關于這二難推論底邏輯方面的問題,我們在這里不提出討論。其所以有這說法底理由,似乎是某一心理態度。對于這心理態度,我們不能不說幾句話。

2.以靜摹狀動 。這二難推論后件說一件東西或者在它所在的地方動或者在它所不在的地方動。這“在”字就表示我們習慣于以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應付動的東西。一件東西有動的在法,有靜的在法,而這兩在法和所在的地點都不一樣。小孩子在院子里跑,他當然也在院子里動,這所謂“在”是動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活動底范圍之內的整個的地方。小孩睡在床上,這所謂“在”是靜的在,而所謂“地方”也是他在靜止狀態之下所占的地方。當然小孩子跑的時候,他也許跑一圓圈。在他跑既已開始而又未打住的時候,他雖然無時不在那圈子上,可是他沒有靜止地占據那圈子,和他在睡的時候占據一部分的床那一樣。我們習慣于靜的在,很容易把動的在分析成一大串的靜的在,很容易把小孩子在院子里動那樣的“在”,分析成一串某一分鐘他靜止地占據某一地點,某另一分鐘他靜止地在某一地點底“在”。把應付靜的東西底態度轉而引用到動的東西上去,我們就有以上的二難推論:一件東西當然不能靜止地在他所在的地點動,也不能靜止地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動。可是,如果我們不把動的在分析成靜的在,我們根本沒有這問題,如果一件東西能動,它一定在它動底地點動。

3.飛箭不動這一說法 。不僅在以上二難推論中有這以靜釋動的心理習慣,在別的方面也有。別的例不提,就是所謂飛箭不動底說法,也是因為有這種心理習慣夾雜在內。飛箭不動這一說法是說飛箭由甲飛到乙,甲乙之間有飛箭的路線,這條路線可以分成許多地點,這枝箭在由甲到乙底過程中,無時不在某相當的地點,既然如此,飛箭不動,因為它在任何時間它都只在某一地點,而這就是靜止。這問題當然不是快慢底問題。如果這枝箭在半點鐘之內到乙地方,則某分鐘它只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如果這枝箭在一分鐘內到乙地方,則每一秒鐘它都只在某一地點而不在某另一地點。無論這箭飛得快或慢,問題一樣。如果一件東西底動,只是在一時間內占不同的地方,那么這枝箭可以說是沒有動,這豈不是動不可能嗎?這里的毛病也是以靜釋動。如果我們沒有以靜釋動底習慣,我們不至于很習慣地或很自然地說這枝箭每一分鐘都“在”某地點,或某一秒鐘都“在”某地點。飛箭果然由甲飛到乙,無論快慢,每一分鐘或每一秒鐘或每百分之一秒鐘它都是由某地方飛到某地方。在任何有量的時間中,飛箭總在那里動,只有在時點空點上它不能動,可是在時點空點上它也無所謂靜。

4.動這一意念底困難恐怕沒有解決 。關于動有許多的困難問題。這許多的困難問題是就動這一意念而發生的批評,不是對動那樣的事實而加以否認。這許多的問題,在十多年前,有人以為都解決了,羅素也許可以說是這一方面的樂觀者。這看法也許太樂觀一點。算學家對于這問題底貢獻也許很大,但是前此所認為是解決底辦法是否即解決底辦法頗成問題。無論如何,我們不能用以上(2)(3)兩條所批評的辦法去解決動底問題,我們不能以靜釋動。以靜釋動,動就不可能,就說不通。本條要表示動也許有很困難而未解決的問題,但是原來有一部分我們所認為是困難的地方,不是困難。它只是我們在心理上有以靜釋動底習慣,如果我們意識到此習慣,取消此習慣,這個困難根本就不至于發生,當然也不成其為困難了。

C.動與所與

1.以兩重限制為條件的討論 。所與中有動。論變時我們曾把不同時間的官覺或有時間上間隔的所與底變撇開,只談一時間之內的官覺。本段也要加入這樣的限制。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限制。在一時間之內的官覺中,官覺者大致沒有變更問題,可是雖然沒有或不至于有變更問題。在本段我們要把官覺者底動撇開。官覺者動,所與當然也相對地動。這問題比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牽扯到本段題外的問題。為求簡單起見,我們把以下的討論限制到不動的官覺者底所與。所與底動當然不都是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所與底動,就官覺者說,可以說是所與獨立地動。所與也可以成區,一所與區中有許多的形形**,這這那那,或者說有許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有不隨著官覺者底動而動的。

2.所與中相對的動或不動 。所與中有動。這也就是表示所與中有相對不動,或者動得比較地快,或者動得比較地慢,或者動底方法不同的東西。動與不動,或方法不同,或程度不同的動,彼此相得而形成。假使所有一切都不動,我們當然無從官覺到動;可是假如一切都動,速度一樣,方向一樣……,我們也無從官覺到動。在這一點上,動底問題也許比變底問題容易得多。關于變我們得致力于想像以表示變與不變,或相當的不變,彼此底相得而形成的情形。想像本來就不容易,而這一方面的想像也許更是困難。關于動我們也許用不著想像。官覺者可以完全不動,所與當前也可以完全不動,在短的時間內,這情形是可以辦到的。在這情形之下,一切都是靜的,我們決不會感覺到動,也決不會官覺到所與底動。可是,只要我們想一想地球,我們會想到地球無時不在動,而我們也無時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雖然無時不動,所與雖無時不動,然而因為我們底動和所與底動都跟著地球同慢快同方向地動,我們不能官覺到所與底動和我們自己底動。這當然就是說,要我們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中得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官覺者既然能夠官覺到所與底動,所與中確有相對的不動,或快慢不同、方向不同……的動。

3.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底問題 。一致的變有問題,一致的動也有問題。以上說的地球底動,和我們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就是一小范圍之內的一致的動。我們說一小范圍之內者,因為還有星、有太陽不跟著地球底動而動。假如這些都跟著地球底動而動,我們不但不能官覺到地球底動,而且不知道地球底動。一致的變和完全的變不一樣,一致的動和完全的動也不一樣。完全的動難于假設,不能想像,完全的變也難于假設,不能想像。就這一點著想,動底問題比變底也許更麻煩。無論如何,假如完全的動是可能的,官覺者當然無法官覺到動。官覺者本身在此條件下就無法存在,即令他能夠存在,他也不過只是頭昏眼花而已,根本談不到官覺。我們所以從這種奇怪的假設著想,無非是要從反面表示,要官覺者能夠官覺到所與中的動,所與既不能只是一致的動,也不能有完全的動,它非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不可。要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官覺者才能夠官覺到動。

4.動和三面積的空間 。所與中有動,并且有我們所能官覺到的動。這當然就是說所與中有相對的動,相對的不動。所與有這樣的動非常之重要。這不但是動底問題而且是居據底問題,空間底問題。假如所與中有動,可是,沒有官覺者所能官覺到的動,從官覺者說,結果當然等于沒有動。現在的問題不只是動底問題而已。這一假設當然也包括官覺者相對于所與也不動底假設。在此情形下,官覺者底所與,就居據說,只有兩面積,所與區只是一張畫而已,它沒有深遠和淺近。我們現在所有的三面積的空間感覺,一方面要靠官覺者本身底動,這也許是比較重要的動。有官覺者本身底動,他就會感覺到空間不只是兩面積的。也許我們底空間感最基本的條件是我們底筋肉動作。但是無論這話對否,官覺者底筋肉動作和空間感有密切關系。另一方面,官覺者底空間感也靠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到的動。不然的話,官覺者雖可以有兩面積的空間感,然而不至于有三面積的空間感。這當然不是形容現實的話。官覺者有了三面積的空間感后,即令他底某一次的官覺中沒有動,他仍然有三面積的空間感,例如看畫;我們所說的是在所與中沒有官覺得到的動這一條件之下,官覺者假如本來就沒有三面積的空間感,他不能由官覺中得到三面積的空間感。這也就是,官覺者底三面積的空間感,是因為所與中有可以官覺得到的動,他才能得到的。

七、本章所論的接受方式

A.靜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 。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謂性質、關系、東西、事體、變動當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從所與中抽出來的。我們雖有許多別的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如記憶、習慣……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說,我們得到意念底工具總是抽象。我們所從抽的材料總是所與所呈現的這這那那,形形**,這些為官覺者所接受后就是性質殊相、關系殊相……;我們所得的意念表示所與所顯示的種種等等,這些就是性質共相、關系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狀,都有規律,在這里我們注重規律。本節要表示官覺者對于所與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與底大綱。有這種安排,所與對于官覺者就有這種意念上的秩序。

2.經驗與理性并重 。所與中本來有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方面它有官覺者底所覺,另一方面就所與之為所與說,它的確又是無“名”的。紅的所與或呈現只是那樣而已,它只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肯定它是紅的是官覺者以“紅”意念去接受它,無錯誤地接受它而已。說所與中有紅的所與或呈現,不但表示所與中有那樣的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而且表示官覺者經驗過那樣的所與;曾以“紅”意念去摹狀那所與,而當前的所與中又有以“紅”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不但所與中有那樣的所與,而且官覺者覺其為“紅”。這兩方面兼重,就表示我們不但注重經驗,而且注重理性。說所與中本來有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就表示我們注重經驗,官覺者得到意念底根據就是這些。說所與本來無“名”,在官覺者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之后,所與對于官覺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說我們注重理性;我們實在是納所與于意念結構之中。使所與對于官覺者得到一種條理化。

3.以這些意念去接受所與就是部分的“覺” 。以性質或性質底許許多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就是我們從所與中覺到紅、黃、綠……;方、圓、長方……;木、樹、石……;草、鳥、獸……等等。官覺者能夠從所與中覺到這些“東西”,他當然有經驗,當然有意念。沒有經驗,沒有意念的官能者(當然沒有這樣的官能者,可是,我們可以假設這樣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與中區別形形**,這這那那而已。有經驗、有意念的官覺者才能從所與中覺到以上所說的許多東西來。如果我到從來沒有到過的地方,遇著從來沒有經驗過的所與,我也許有光怪陸離底感覺。這感覺就表示我沒有恰當的意念,沒有恰當的經驗,沒有恰當的法子去應付當前的所與。

4.覺到所與底關系 。以關系或關系中的許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這這那那,也就是說,我們從所與中覺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東,或彼在此前,……種種等等。加上(3)條所說的結果,我們覺得這銀色的燈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黃色的被在床上,床在桌子底東邊;桌子上有洋火、煙、煙包……在右邊;紙、簿子、書……在左邊等等。性質與關系同樣重要,我們先說性質與關系底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與為經驗 。(4)條底說法有點透支。我們已經把東西這一意念去接受所與了,不然的話,我們無從說桌子、床、洋火、煙包……等等。引用東西這一意念于所與,當然也就是引用關系與性質上的統一,和居據上的疆界,這兩意念到所與上去了。無論如何,性質、關系、東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經此安排后,我們把所與中的形形**,這這那那,打發成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舌所嘗的世界。可是假如我們只有這些安排,我們只有靜的安排。這靜的安排當然重要,可是,只有這靜的安排的世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

B.動的安排

1.所謂動的安排 。所與不僅是居據,不僅是空間架子里的形形**,這這那那,種種等等,而且是川流,是時間架子里的這這那那,形形**,種種等等。我們不但要有靜的安排而且要有動的安排。說靜的安排與動的安排也許會有誤會,也許有人會把靜、動當作直接形容安排本身底性質的。說有動的安排當然不是說官覺者底安排在那里動來動去。官覺者沒有動來動去的安排,而從這一方面著想,安排也無所謂靜。所謂動的安排是說所安排的所與是動的所與,變更的所與。窗外的院子總算靜了吧,然而有時也清風徐來,樹葉微動,它不只是有三面積的圖畫,而且是在川流中的實在。不僅有風動葉聲,而且雞鳴狗吠,鳥語問答,螞蟻在地上爬個不了。這一方面的形形**,這這那那,不能只是靜的安排所能接受,我們須有動的安排。

2.動的安排就是官覺到變動 。所與中有變有動。這就是說一方面有如此如此這般這般的呈現或所與,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有意念去接受,我們會覺著變,覺著動。廚房窗子上有一塊木頭,它底顏色在半點鐘以前是淡淡的油黃,可是,上面沒有光,現在上面有光,所與中有一呈現由我底房門口到廚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現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來了。這些都是所與在川流中的形形**,這這那那。這些形形**,這這那那,就所與說,我們沒有法子在這本書里表示出來。我們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當然是已經引用意念去接受它們了。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所與中有這樣的所與,而對于這樣的所與,我們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動的方式。我們接受了這些后,我們就官覺到變,官覺到動。

3.以上已經化形色狀態為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 。上面的表示當然是透支。我們已經說了木頭、廚房、過道、黃……,由、到、走……,我們實在已經引用了“變”、“動”、“事體”,去接受這些所與。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的呈現,是老媽子去拿柴預備生火。拿柴是事體,生火也是事體,木頭底顏色改變,廚子回到廚房里去都是事體。這些事體中有變,有動。我們以這些不同的事體去接受所與,而接受了之后,我們在所與中覺著許許多多的事體發生,而所與中的這這那那,形形**就成為官覺者意念中的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

4.秩序問題 。假如有一非洲的未開化的黑人,閉上眼睛,忽然間來到四川城市里,他會茫然不知所措手足。光怪陸離的呈現擁擠而來,他只有應付他所習慣的意念,這些意念對于當前大都不適用,他沒有意念上的工具去應付去接受當前的所與,其結果他只感覺到亂而已矣。亂可以說是相對的沒有秩序。秩序兩字頗有相當的麻煩,前此已經談到。無論如何,從一觀點看來沒有秩序的,從另一觀點看來常常是有秩序的。從習慣于四川城市的人看來,以上說的城市是有秩序的,從黑人底眼光看來,差不多是沒有秩序的。這都是從官覺者底感覺說,從所與說,它本來是有秩序的,不過它底秩序不一定是官覺者所能官覺得到的秩序而已。可是,如果官覺者有經驗有意念去接受所與,所與就有官覺者意念上的秩序。總而言之,動的安排與靜的安排底合作之下,所與就成為日常生活中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的有動有靜的世界。

C.章后語

1.以上不只是起名標價或點貨 。在本章我們都先給意念下定義,同時也表示這定義之下的實在,是可以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實在,所與中當然有;果然所與中沒有這樣的實在,我們也找不著它們。我們沒有表示我們怎樣從所與中抽出這些意念來,我們假設三、四、五章所說的種種,不重復地表示這一點。本章底討論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給所與起名字,或者是標價目,或者是點貨。其實不只是這樣。

2.以意念引用于所與也就是以圖案引用于所與 。在論思想的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意念有圖案有結構。我們所思所想的圖案或結構,有大有小,有精有粗,有松有緊,有其它的組織上不同的地方,然而我們能用某意念去接受某呈現或所與,所與中就有該意念之下的東西,而該東西也就納于某圖案或結構之下。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與也就是以別的方式去接受所與。能以“書桌”去接受的所與是可以在上面擺東西的東西,也是我們可以在上面作某種事體的東西。能以“吃飯”去接受的事體,總是有飯有碗有人作某種動作的事體。意念有簡單有復雜,而這二者底程度可以大不相同。假如有某某所與,而官覺者在日常生活狀態中也許會以這樣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睡覺”;可是,假如官覺者是研究物理的,他正在想電子、原子等等,他對于以上的所與也許會以以下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也只是一大堆的電子往下壓,而床也只是一大堆電子往上迎。”同一所與而接受方式不同,前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簡單,后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比較復雜。前一方式只要有普通的意念就行,后一方式底引用須有相當的物理學上的知識。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于起名字而已。

3.傳達所與 。我們能以意念去接受所與,我們也能以意念去傳達所與于同類中之同語言的官覺者。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我們也不能傳達。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不容易傳達。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差不多是沒有的。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之多。傳達有比較地直接與間接。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是我們能以許多不十分中肯的方法去接受的所與。前幾年李莊底漁人得到一條大約五百斤的大魚,有一位先生出了一千二百元買了放生。我沒有看見那是甚么魚,可是,因為對于動物有相當大的興趣,我想知道那是甚么魚。有人看見過那條魚,可是那位先生只知道它是很大的,顏色黑黑的,頭鼻相當的長而堅有如象底頭鼻。這當然就是說,這位先生能以許多的方法去接受他底所與,雖然他不知道究竟是甚么魚。我聽了之后猜想那條大魚是Sturgeon。對錯我們不敢說,可是,假如不錯的話,那位先生已經間接地傳達所與給我了。這也表示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于給所與起名字而已。

4.以后不把所與和意念聯合起來討論 。以后我們不用本章底辦法,以后我們不把意念和所與合起來討論,雖然所討論的情形有本章所提出的同樣的問題。本章底意念都是接受底大綱,有這種接受大綱引用到所與上去,所與對于官覺者就有這種大綱上的秩序。可是,這只是說所與是有性質的,有關系的,有東西的,有事體的,有變有動的。但是這秩序仍只是秩序底大綱而已。我們雖不能把所有的意念一一討論,然而我們仍得提出別的意念,以表示我們底意念可以由粗到精,而秩序也可以由粗變細,太專門的,太精細的,我們無法談到,但是比較地仍屬于大綱方面的,如因果,如度量,我們得提出討論一下,不過我們只就意念著想,而討論底方法與本章底不同而已。

亚洲精品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