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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略疏第四》成唯識論略疏 普寂德門作品集

東都長泉律院苾芻普寂撰

○自下大文第三明開導依中有三師解。初難陀師解。次安慧師解。后護法師解。初解中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今乃初也。

后開導依(至)為開導依。此師準瑜伽第三等不許五識俱生。無二剎那續亦非更互主。若前若后必意識起。是故五識必以第六為開導依。瑜伽第一(五紙)第三(五紙)云云○二明第六識開導依。

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可解○三明七·八開導依

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問。第六入法空無漏時。第七識轉引起平等性智。是豈非第六識為開導依耶。答。此但第六無漏觀為增上緣令第七識轉變而已。非開導依○自下第二安慧師解。此中有二。一破斥。二申正。初中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今初。

有義前說未為究理。西明道證以為。今是凈月師計。非安慧師。未知孰是○二別破中四。初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第七。四破第八。初中二。初縱。后奪。今初

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準下奪破有三。謂未自在位·卒爾遇境位·遇非勝境位。此等三位應如所說不許多念相續故今先縱之○二奪中三。初翻未自在位。二翻卒爾遇境位。三翻遇非勝境。今初。

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一說初地已上成所作知轉云云。正義家言。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唯佛果起。然五識自在不必在無漏位。八地已上雖未得無漏五識。勝定果力于五根識得于自在。定通無擁名為自在。如勝定果章明。五心義如五心章明。諸佛及大菩薩定通自在。彼五識身寧不相續○二翻第二位。

等流五識(至)互相續生。此中三節。初立理。次引證后結釋。初中意謂。雖未自在位。等流五識由決定染凈第六識作意所引專注一緣。多念相續如瞻仰佛像。豈可剎那轉易耶。次引證中引瑜伽第一(八紙云云)后結釋中明眼·意二識并起相續轉。是乃遮前師計五識與意必不俱起五后意識起意后五識起互相間起相續故今難言既眼識等○三翻遇非勝境。

若增盛境(至)有相續義。此中三節。初標宗。次引證。后理成。初中。戲忘·意憤二天者。異說頗多。婆沙三十七(三紙云云)有宗言。或四王天攝。或三十三天攝。或須彌層級(云云)略纂二(三十四紙)云。欲界四空天攝。了義燈四本亦同。演秘引對法第三說。清凈已生已云忘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智論三十(十五紙)云。欲六天中間別有天。謂戲忘天·心恚天。倫記二上(十五紙云云)次引證中。瑜伽者。五十二初(云云)若如前師所言。五識但一念者。五識等無間緣應唯意識。然瑜伽說六識為六等無間緣。故知五識相續或更互起○二破第六。

五識起時(至)彼云何爾。此中初破意以五識為依。后難意令以七八為依。具如述記辨○三破第七。

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述記以此第二師為安慧。故至此文處約無凈第七而作釋。若西明等以第二師為凈月故應約凈末那而釋也。寂曰。今此一文似有凈末那。由是觀之此第二師蓋凈月師也。淄州以三義扶成基師。恐救叵成乎。何者今文分明言。凈末那必由第六識起故。七識應用第六為開導依。豈是不許有凈第七師之所解乎。應思○四破第八。

圓鏡智俱(至)為開導依。此明第八應以六·七為依。又異熟心等者。世親攝論三(二紙)無性論(云云)世親以第七識為染污意。無性以第六為染意。可知。或依悲愿者。對法第五(三紙云云)此乃菩薩二智相應善心為緣第八得起。二知即六·七相應之智也。然則必應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也○三結。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第二申正。

應說五識(至)由前說故。其旨如上○自下第三明護法師義中三。一總非前。二申正。三結正。今初。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二申正義中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今初。

開導依者(至)非心所等。述記意謂。初以三義辨體。謂有緣·為主作等無間緣。有緣簡色不相應。為主簡心所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識他識及俱時心自類后心。后此于下顯義○第二破前非中二。初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今初。

若此與彼(至)心不并生。八識俱轉至下當辨。若許八識俱轉。何以異識為開導依也。同異部等者。有部計。六識體一。二心不俱起。婆沙第十(十四紙)云。無一補特迦羅非前非后二心俱生○二色心無異難。此中有二。初難無異。二釋相違。今初。

又一身中(至)唯心心所。述記以體等用等釋等字。可見色法無等無間緣之義。如婆沙十一(四紙)八十九(十五紙)百九十六(十五紙)俱舍第七初明○二釋相違。

然攝大乘(至)等無間緣。攝論第三(十七紙云云)上座計色心各有等間緣。然一往縱彼色心各立等無間緣。卻奪若無阿賴耶種子應唯有等無間緣增上緣而無因緣也。婆沙及瑜伽論說全不許色法等無間緣。經部一計執色法有等無間緣。婆沙云譬喻者執色法有等無間緣是也。述記所釋似有錯誤。可考。若謂下牒救破○三申正理。

是故八識(至)應隨識說○四釋違難中有五。今初釋諸心相應難。

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此中明心心所展轉為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互為等無間緣○釋第二難。

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心所應與心為等無間緣。非是開導依。無主義故○三遮心·心所唯自類為緣。

若心心所(至)四緣生。婆沙第十(十五紙)云。有一類計。一切法皆以自為因。色以各自色為緣。心唯與心受唯與受想唯與想為緣等。是名相似相續沙門義。亦名著名沙門義(云云)今所牒粗同彼義。難意可解。初轉依者。初地及佛果如次轉。七·八識可知○四通后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五通諸教相違難。

然圣教中(至)亦不相違。述記引解深密一(十六紙)瑜伽第三(六紙)佛地論三(十一紙)莊嚴論·攝論五等問難(云云)答意可解。次引八十五(十二紙)五十二初通釋以言總意別。述記引無性攝論第一(二十紙)之文以示言總意別之例。言雖云六意在自類。可知○三結正。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上來三師異計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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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論已了(至)了知故。上來辨諸師異解三依。是乃傍論。此下釋依彼轉語。定此識所依于三依中是何。此即正論。此能變下正明此識所依唯在初二依除等無間依。依彼之言泛說難知故今乃去取。次為顯下明唯說前二依所以。此中有二。初謂。為顯此識以第八為所依亦以第八為所緣依·緣是同。后謂。初二依有勝用難知故特辨此二。開導依是自類前滅。不待細辨故不言此。可知○自下第三門明所緣中二。一結前問后。二依頌別釋。今初。

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二依頌別釋。于中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二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二。初舉頌答。二別釋。今初。

謂即緣彼○二別釋中二。初總解。二別解。今初。

彼謂即前(至)緣藏識故。六十三(十一紙)顯揚第一(四紙)對法第二(八紙)并說此識緣阿賴耶(云云)○二別解中四。一難陀等解。二火辨解。三安慧解。四護法解。今初。

有義此意(至)無違教失。此中初定所緣。次引教。六十三如上引。后然諸下明舉本識自攝心所。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而無所違○第二火辨等義。

有義彼說(至)不違圣說。此中初遮前計。后應言下述自義。此師蓋斯二分家乎○三安慧解。

有義此說(至)不違圣教。此中初非前。后應說下出自義。初中先以所緣通色蘊破。寂曰。此破恐不極成。第八相分是不可知境。非如五識所緣粗顯。雖曰緣色不離識體。不可真爾言緣色蘊若第八相分根境如五所緣。根·境·識相對何以五塵唯對五識耶惟夫第八相分根境猶如燈火帶于光明。何以例同五識所緣粗顯境而致難耶。次應同下難末那亦應緣外。寂曰。此破亦不允當。本識相分不可知境五識以此為本質變己相分。五識所緣是外塵可知境。本識所變是內境最極微細。離三界系者。方始少分知其粗相果位凈識親實證之。第八見分緣此則是親所緣。第七緣此以為本質變己相分。此皆內境非可知色。非是凡識之所圖想。五識杖彼內境變己相分。此境粗顯。是為外境。安得類例五所緣粗顯色法以難斥第七所緣不可知境乎。諸注所解甚不允當可知。次應如下以應緣共境難(云云)此難不齊。準上可知。次應生無色下以無色界應無我所難(云云)述記舉無色定果色會釋(云云)寂曰。鑿矣。今非論定果色處。可知。后應說下申自義。可解○第四護法解。于中有二。初破前師。后申正義。今初”。

有義前說(至)一味轉故。此中初破第三師言緣識種。次破種子假后又此識下破前三家計別執我我所寂曰。此破亦恐不允。何者第七執我我所。是亦不可知境。此識帶極微細我我所與第六識起分別俱生我我所執為其妄根。由枝末有粗顯我我所。比知其妄根有微細我我所。何以第六粗顯差別我我所難第七微細不可知境。豈可例斷·常二見以難斥之哉。前三師言別執我我所。甚有道理。學者應思。以愚思之。諸師所立各有道理。立破抑揚乃學者生智之資糧也。其所破斥多不的當。學者莫偏黨一師恣斷是非矣○第二申正義。

應知此意(至)不俱起故。此中初定意所緣但藏識見分。次此唯下明于一我說我我所所以。論出二說。樞要·述記等出四釋(云云)寂曰。承護法宗諸師搰搰乎將成立于一我見之義分說我我所之旨。其義差池似不穩當。第七既與四煩惱相應。何妨此識微細執我我所。以寂言之。前三家所立穩調應思。后若作下結釋引證○第二明因果識所緣相。

未轉依位(至)遍不遍故。三乘無學及不退位菩薩不緣藏識。初地乃至七地菩薩入法空無漏觀時不緣藏識。余時仍緣藏識。可知。佛地論三(七紙)明平等性智所緣有三說。第一說云。唯緣大圓鏡智順因位故。第二說謂。緣真如實際。緣平等性故。第三如實義謂亦能緣一切。普緣一切平等性故。無漏名悟。有漏名迷。局·通遍·不遍可知○第三釋妨難。

如何此識(至)此亦何咎可解○自下第四明自性行相。二義合釋。

頌言思量(至)無我相故。六十三(十一紙)云。末那名意。于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余識名識。于境界了別為相。如是三種有心位中心·意·識于一切時俱有而轉如是。或時四識俱轉。乃至或時八識俱轉。又一意識于一時間分別一境或二境或多自境他境。故說意識不可思議。問。若末那于一切時思量為相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文)今依后義。可知○自下第五合釋。第六染俱門。第七觸等相應門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二答中有二。初解因相應。后明果相應。初中三。一解染俱。二釋余俱。三解受俱。初中有二。初釋頌文。后辨廢立。初中有三。一釋總句。二釋別句。三解并及煩惱。今初。

且與四種(至)煩惱相應○二解別句。

其四者何(至)故名我愛○三解并及煩惱”。

并表慢愛(至)故名煩惱。此中初解并字。后解煩惱。初中遮余部者。謂薩婆多宗不許見慢或愛慢等俱起。如俱舍論第四等明。瑜伽五十五(七紙云云)異相可知○第二辨廢立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后釋妨。今初。

彼有十種(至)煩惱唯四瑜伽五十五(九紙)五十八(二紙)對法第四(七紙云云)○二釋妨難。

見慢愛三(至)義無乖返。此中初外人問。次行相等者論主答。次瑜伽下外人問。五十八(八紙云云)后分別俱生下論主答。五十八(八紙)說分別。五十五(七紙)說俱生。內外境異粗細亦殊故無有妨○第二釋余俱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二答中有二。初舉頌答

不爾及余觸等俱故○二廣分別中二。初敘四惑之外唯有觸等五之計。后出觸等余更有若干心所之計。初中有二。初釋本頌。后釋無余所以。今初。

有義此意(至)恒相應故。此中明心所唯九。釋余字。

有二解(云云)寂曰。后義不正。可知○二釋無余所以。

此意何故(至)故非彼俱。此中四段。初簡別境五。次善是凈下簡善心所。次隨煩惱下簡隨煩惱。后惡作下簡不定○第二出觸等余更有若干之計中二。初總釋余字。后別釋。今初。

有義彼釋(至)顯隨煩惱。此中初破解余字第二說。次斥第一說。后出自義。乃以余字為觸等余○二別釋中有四師解。初師中二。初泛出遍染隨。后解此識俱。初中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今初。

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二引證。

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集論第三(八紙)雜集論第六(十五紙云云)○第三立理。

若離于無(至)放逸故。對法一(十七紙云云)○四會違。

掉舉雖遍(至)非互相違。掉舉貪分者五十五(十一紙)癡分亦同。或六者五十五(十紙)或十者五十八(六紙云云)次謂依下會六遍染。次依二十二下會十遍染。寂曰。此判既是名相煩費。莫更多釋○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如前說。此中初明此識與十五心所俱。后簡此意無余心所。余文可解○次明第二師中。初明遍隨。二明此識俱。今初。

有義應說(至)如前說。此中四節。初標宗。明六遍染俱。次引證。引五十五。三立理。可解。四會違中初明無惛沈·掉舉。次會對法。后會十遍○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如上應知○次明第三師中二。初明遍隨。后明此識俱。今初。

有義復說(至)義如前說。此中四節。初立宗。二瑜伽下引證。五十八(六紙云云)三若無下立理。四諸疑理下會違。謂迷理之疑有邪勝解。是為疑煩惱。迷事猶預非疑煩惱。然余處不以邪欲邪勝解為遍染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于此二境欲及勝解不粗顯故耳。余義準上應知○二明此識俱。

此意心所(至)如上應知○四明第四師護法中三。一總非。二申理。三總結。今初。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二申理中二。一顯遍隨。二明此識俱。初中亦二。初破前。后顯遍。今初。

且說他世(至)煩惱理前。此中三節。初破第三師以欲勝解為遍染。次煩惱起位下破第二師不以沈·掉而為遍染。后若染心下破第一師不以散亂·失念·不正知為遍染○二明遍隨。

故染污心(至)由前說故○二明此識俱。

然此意俱(至)準前應釋。論三文者。謂五遍·六遍·十遍。略纂判以六染為正。述記以八遍為正○三總結。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上來染俱觸等相應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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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三解受俱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此染那意何受相應○二答中三。今乃第一解。

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我是欣行轉故。唯喜受相應不與余受俱○第二解。

有義不然(至)善業果故。瑜伽十一(九紙)云。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于無相中(云云)若如初說。喜受應至有頂。若喜至有頂者。應違所引十一之文。次應說下明此意與四受俱。唯除苦受。苦唯五識相應故。文旨應解○第三解。

有義彼說(至)唯有舍受。述記引六十三(二十二紙)辨第八相應受之文以例證此識亦唯與舍受俱。寂曰。上三解中第三解者深得正旨○二辨果相應。

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此十舉前因位相應心所。次已轉下明果位相應心所。如第八下明果位受俱。述記約四智品辨釋(云云)○自下第六明第八三性門。于中有二。初問。后答。今初。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后答中二。初明因位。后明果位。今乃初也。

有覆無記(至)亦無記攝。六十六(十二紙云云)此中初正明此識有覆無記攝。后如上下引上二界惑以證任運無記。可解○二明果位唯善性。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自下第七明第九界系門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二答中二。初染。后凈。染中二。初舉頌答。后釋頌答。今初

隨彼所生彼地所系○二釋頌答中。初正明隨所生系。二別明系義。今初。

謂生欲界(至)非他地故○二別明系義。

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系。此中初明第七系屬彼彼地本識名為所系。后明以彼彼地煩惱所系名彼所系。其旨明著。可解○二明凈位。

若已轉依即非所系○第八明第十起滅分位門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二答中有二。初正解伏斷分位。二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亦二。初舉頌答。后解。初中有二。一舉頌。二別釋。今初。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二別釋。于中分二。一總解。二別釋。今乃初也。

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此中初明三乘無學永斷滅。后明滅定及出世道暫伏斷。述記云。今名染污亦通法執。要集以為。今唯說人執不說法執。何以故。若說法執何故論言三乘圣道有伏滅義。二乘無學不應永舍(云云)了義燈五本努力扶成基疏。寂曰。要集所言甚有道理。論言三位無定說人執末。若是法執三位或有或無。何得定說三位無耶。且此識法執有無乃安慧·護法二家異諍。如上已出。今以此論文觀之。其說此識唯我執相應者。頗有道理。唯憾未見安慧全論叵知其說始末如何○二別解。于中有二。一解滅定圣道不行。二解阿羅漢。今初。

謂染污意(至)乃至未滅。此中四段。初明世道不能伏滅。二明圣道位不行。三明滅定位不行。四明二位暫不行。初中六十三(十三紙)及八十八(六紙)明此惑非世道所治。如述記引。次明圣道不行中。初明根本無分別別智位。后明等流后得智位。次明滅定位。后明二位暫不行。可解○二解阿羅漢。

然此染意(至)不別說之。此中初正明阿羅漢位不行永斷。后明無學回心菩薩不別說之。初中先明非見所斷。次明非非所斷。后明金剛心斷。此識相應惑品數異解。述記第十末及法苑斷障章各有二解。一云。九地九品細分則為八十一品。二云。九地最下品總唯九品(云云)兩各有理。可知。后明回心菩薩中。謂二乘無學回心向大。雖是菩薩此識不行。亦阿羅漢攝。以應供義齊故。寂曰。準此一段文旨。此染污意唯說人執不關法執。安慧論師符順論旨可察○第二廣解中二。初安慧義。二護法義。今初。

此中有義(至)雜染依故。不翅安慧論師而作此計。護月·勝軍等亦同此說。對法鈔三云。唯我勝軍師亦法戒賢師。略纂十六云。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云云)此中明末那但與人執煩惱障俱。后引證明此識但生執相應非法執位·凈位轉。圣教者。瑜伽及對法第二等(云云)四惑相應者。顯揚第一等。識雜染依者。攝論第一等(云云)寂曰。安慧所立頗有深趣。所以者何若依大乘終門之說。則佛果唯一真識。雖現六識本識示現猶如明鏡中現影。一切異生有六種識。如來藏識隱覆不現。但由如來藏識與無明合成阿梨耶生能所取。是名法執。染污意識帶我見起。是為我執。如是法·我內緣微細非凡所知。妄動轉粗乃為六識。粗分二執于是現起。第八法執為六識法執之根抵。第七我執為第六我執之根抵。是故諸八識皆一如來藏轉變。一異不可得(云云)顧安慧論所立甚似大乘終門之說。彼師所說從大乘始門而入終門之趣也。蓋夫護法論師所說。乃大乘始教當分之理。而李唐已來之提倡低低乎卑于護法宗致也遠矣。后學不省此旨執守護法一師妄非安慧等(云云)謬之甚矣。痛哉近世教黌轉生弊風。于古對法之正旨如以耳食。仆仆爾只拾收瑣瑣名相。宛如上昆丘而拾取土石爾。鳴呼吾道其幾乎熄與○二明護法論師義。于中分十。一責違教失(至)十總結會。今初。

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六十三(十二紙)云。問。若彼末那于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云云)○二違量失。

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立量可解。俱生者。簡等無間依。不共者。簡第八不共依○三違瑜伽失。

論說藏識(至)定二俱轉。深密一(十六紙)瑜伽五十一(六紙)七十六(二紙云云)三節可解○四違顯揚失。

顯揚論說(至)染不染。顯揚一(二紙)○五七·八相例失。

若由論說(至)此云何然○六四智不齊失。

又諸論言(至)如鏡智故。莊嚴論三(二十紙)攝論第九(十四紙云云)四智義如第十卷明○七第八無依失。

又無學位(至)余識性故。寂曰。余識性故大通漫因欲使一切識同等。豈可得耶。因明之伎理未極成。可知。世間事相尚有叵以因量而推。況于我教至玄至妙非思量離言說之理乎○八二執不均失。

又如未證(至)法無我故。凡夫一切時人執恒行與末那俱。二乘無學未證法空故法執應恒行。恒行法執必應依恒行識。非是第七而何也。第八不與慧俱。故不許法執相應。豈成彼依耶○九五·六不同失。

又諸論中(至)六亦應爾。五十一(六紙)云。又由有阿賴耶識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文)。

無性攝論一(十五紙云云)何得知有染污意。謂此若無不共無明則不得有成過失故。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釋(云云)相例可解○十總結會。

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自下第二乘義明行相分位中三。一標數。二列名。三別釋。今初。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二列名

一補特伽(至)性智相應○三別釋中二。一別解三位。二重料簡。初中自三。今初明人我見相應。

初通一切(至)伽羅我見。相續謂身。即五蘊身。人執相應分齊可知○二明法我見相應位。

次通一切(至)起法我見。人空無分別智及后得智。并人空智所引滅定位法執末那轉緣異熟識。可知○三明平等性智相應。

后通一切(至)平等性智。一切如來位。此識恒與平等性智相應緣無垢識。菩薩入見道位。此識與平等性智相應唯緣真如不緣第八。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緣異熟識。如述記辨。但相宗教限未說如來藏未談相性相即事理不二故。釋義不得明了了地。可察○二重料簡中二。一廣人執。二廣法執。初中亦二。初明二執寬狹。后明體用同別。今初。

補特伽羅(至)謂人等故。法執即執心外有能所取。此執由不如實達三性三無性而起故。其體寬廣。一切未成法空智補特伽羅悉有此執。人執即執蘊中有我。此執由不如實了五蘊唯法聚集此中無我而故其體狹少。但有一切異生而起此執故。無有起我執者不帶法執者。而有執心外有法者無人我執。寬狹可知。杌人之喻如述記辨○二明體用同別。

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爾。我法用別慧體是一。如一眼識緣青等兩境二行相生。今此一文正明護法宗許我執生時必帶法執之旨。如彼安慧不然。許第七識唯有我執無法執。故述記云不共許執心。寂曰。安慧宗致甚有道理。第八識帶細法執內門恒轉。第七識執細我執內緣微細。此二內識而為根柢生諸六識。意識法我并執內外境轉。前五識亦帶法執即謂有能所取(云云)學者應須兩宗兼取探其幽致也。莫偏黨所宗貶斥他師矣○第二廣法執中三。一總廣一切法執位。二重辨八地已上。三明染不染。今初。

二乘有學(至)已伏故。此中初明二乘有學位圣道滅定及頓悟菩薩有學回心菩薩生空智果智果現在前時法執相應第七識轉。后明二乘無學及無學回心菩薩生空智位亦法執相應○二重辨八地上。

八地已上(至)亦應在故。此明八地已上雖純無漏生空智果現在前時尚有法執所知障現行。如契經說者。深密經第四(云云)○三明法執染不染。

法執俱意(至)皆入此攝。二乘等者。等取凡夫。佛地論第七(四紙)云。諸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二心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無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學位中無有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為無覆。若望菩薩是染污故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文)又云。四無記中異熟生攝。以從異熟識生起故(云云)寂曰。法執是異熟生無記。今論·佛地判斷明著。法執體是慧。于菩薩道障礙最強。可知。法苑三科章判法執為自性無記。然婆沙·俱舍等諸論并于色法不相應等無記立自性無記名。大乘論判大旨相似。但對法中少有異釋。具如法苑纂注辨。若依安慧等。法執通三性等如前引倫記辨○自下大段第二。引教及理證有此識中三。一問。二答。三會唯立六識。今初。

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二答中二。初總答。

圣教正理為定量故○二別答中二。一依顯經以教證有。二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亦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今乃初也”。

謂薄伽梵(至)故不重成。深密經一(十六紙)楞伽經一(七紙)二初七(十一紙)八初九(八紙)十初等廣說心·意·識。又瑜伽六十三(十一紙)七十六初(云云)○二共許經。

解脫經中(至)故不繁述。解脫經者。述記云。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云云)義燈五本亦同。演秘詳云。解解脫義名解脫經。于理為勝(云云)寂曰。雖未詳孰是演秘所言穩當可知。此中初釋頌以證有此識。后明此經諸部共許。瑜伽倫記五(十二紙)廣明末那相。可尋。此經共許。然諸部異計不同。如述記明。可見○第二引隱經以理證有中三。一結前生后。二隨釋。三總結。今初。

已引圣教當顯正理○二隨釋中有六證。初引緣起經明中二。初引經證。后以理征釋。今初。

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述記結六證頌曰。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今乃初不共證也。契經說者。即緣起經也。緣起經者。具名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唐三藏譯。下卷(十五紙)云。略有四種無明。一隨眠轉異。二纏縛轉異無明。三相應轉異無明。四不共轉異無明○二理征釋中二。一破小乘立有第七。二釋不共義。初中有二。初引經釋。二正申難。今乃初也。

謂諸異生(至)曾無醒覺。伽陀說者。攝論所出。無性論一(十五紙云云)余文可解○二正申難。

若異生位(至)便無此失。此中初正釋。后應此下反釋。謂若無第七恒行不共無明于第六識立不共無明者。汝不共無明應有間斷。若言無間斷者。應第六識恒時染污。立有末那無此兩失○第二解不共義中二。初問。后答。今乃初也。

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薩婆多宗亦立不共無明。婆沙三十八以兩解明不共無明。俱舍第四(八紙)光記四(三十二紙)(云云)如俱舍論要解辨○答有三說。今初。

有義此俱(至)不共何失。此師意謂。此無明雖與愛慢見相應。愛等非是根本故得名不共○第二說。

有義彼說(至)許亦無失。此中三節。一破前。二應說下申自義。三此俱見下釋難。

初中述記引瑜伽第八·對法第六(十四紙)第七初(云云)謂諸煩惱隨心故。亦應得名隨。故今揀云純隨。諸論純隨中不說貪慢見。何得言非根本。次申義。可知。后釋難中。述記作四解。寂評曰。前二解各有理。后二釋恐不允當。可知○第三說中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釋。三顯其差別。今初。

有義此癡(至)此識有故。不共佛法者。十八不共法等。雖是有十八法相共。此法不與二乘共故名不共法。今亦應爾○二問答辨釋。

若爾余識(至)且說無明。此中四節。初問。二依殊勝下答。三既爾下難。四無明是主下通。通中二解。可知○三顯其差別中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辨大小異。今乃初也。

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共不共等以圖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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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之有無可解○二引證

故瑜伽說(至)見所斷故。瑜伽五十八(四紙云云)此文初辨相應獨行。后明主獨行·非主獨行。此二獨行并第六識相應。雖是不共非是恒行。此二之中。初唯分別起是見所斷后通見修斷。可知○三明大小異。

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第二六二緣證中二。初引經證。二破諸部。今乃初也。

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六二緣者。攝論第一(云云)二譯異致。如述記辨○二破諸部中四。初總破薩婆多等。二破上座部。三破經部師。四破先后說。今初。

謂如五識(至)彼依寧有。薩婆多計如俱舍第一(十二紙)等明。文旨可解○二破上座部。

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上座部計胸中肉團為音。破意可解。亦應如五色無二分別。三分別者。婆沙四十二(十四紙)俱舍二(五紙)瑜伽五·對法第二(十一紙云云)自性分別五識有無。如述記明○三破經部師。

亦不可說(至)決定俱時。經部計五識無俱有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識。意識亦以前滅意為依不假第七。次彼與下破。初以現見極成法破。如牙與影者。俱舍十(六紙云云)檗本作芽。鮮本作身。寂曰。兩本并通。芽字應正。是乃以青蓮華根與芽俱及形影俱時為喻。或可。牙字形字寫誤。后以五根五境同一境立量破斥。如諸注辨○四總破前后說。

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第三意名不成證”又契經說(至)假立意名此中三節。初引經證有。次破他。三故知下總結。破中初破薩婆多等。于中初破可滅意為思量。次破彼計過未有體明無體故思量用不成而不應名意。后若謂下破假說。謂現在無正思量。何成假說。若言現在曾有思量則不然。現在了別得識名故。寂曰。此一段文以斥二部。則義意混雜。應言對破有部中有正破及以設遮也。總結可知○第四二定無差失證。

又契經說(至)別有此意。此中亦三。初引經證有。次謂下正破。后是故下總結破中二段可解。無性攝論一(十七紙)云。又無想定與滅盡定差別無有。成過失者。若有定立染污意。此有此無在凡相續在圣相續。如其次第二定差別道理成就。若不爾者俱想受滅等有識行應無差別(文)心所所滅體數大乘二十二。小乘二十一。由立善數多少不同故。二定差別具如俱舍論第五等明○第五無想許有染證。

又契經說(至)同訶厭彼。此中亦三。初引經證有。次謂下破。后故應下總結。破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初后有下破薩婆多救。三不相應下破大眾部。四藏識下破經部。可知○第六我執不有失。于中有三。一引經證有。二立理斥他。三總結。今初。

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無性論一(十五紙云云)○二立理斥他中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三釋有漏。今初。

謂異生類(至)縛終不脫。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一切有漏三性心皆有分別。為相所縛。非必由有執。若依安慧師。謂八識皆有執故通諸八識相縛于見。若依護法宗。謂有漏八識有分別故。相縛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是乃有漏相猊縛能緣心。非相者即相分也。然無漏后得智雖有分別斷漏方得證解明凈不與相所縛故。非有相縛粗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瑜伽說二粗重。一漏粗重。二有漏粗重。漏者。一切有隨眠者身中不安穩性無堪能性。有漏粗重者。無學身中從漏所生漏所重發本所得法不安穩性(云云)顯揚十六云。由相粗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于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粗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粗重粗重為緣生相縛。相縛縛眾生。亦由粗重縛雙修止觀方俱解脫(云云)然護法家判二縛而有二重。一謂。不問有執·無執。一切有漏心皆有相縛。是本義也。二謂。其之所以成有漏。即由有第七內我。就于我執以辨二縛。非謂必有我執心成二縛也。無性攝論一(十八紙)云。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說有染污意。于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如說。如是染污意。此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文)述記釋執我故施等不亡三輪而作二解。一謂。以第七內緣我云執我。二謂。以第六識我為執我。此我由七生由七增明故。以此證有第七。此解為正。了義燈云。疏有二解。取后解正。西明要集并取前解。今謂。后釋為勝。寂曰。西明等甚有道理。論已云內恒執我。定指第七。可察。瑜伽說者。五十一(七紙云云)顯揚十七(十七紙)大旨相同。相縛·粗重縛義。若依安慧宗則理趣炳著。凡有能取·所取者。皆必有執則必為所緣所縛不得自在恒帶不安穩性·不調柔性。是名相縛·粗重縛。若依護法宗。今論第九(云云)以法執分別為二縛體。是于菩薩法論之。依他及計所執不轉則恒為二縛所拘。故入三乘見道時。方知己心為相縛·粗重縛之所縛。法執為縛。于義為主。然第七內我為一切妄執之根本故。今于執我以辨二縛證有染污意。有伽陀者。乃攝論第一所引。可知○第二破他中三。一破有部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師。今初。

又善無覆(至)成無漏故。此中三段。初正破。次去來下破去來緣縛無所有。后非由他下斥無學身由他所緣縛故成有漏。可知○二破大眾部等。

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三破經部師。

亦不可說(至)得成有漏。此中初破善等從有漏種生故成有漏。次破有漏種隨逐故成有漏。若以有漏種隨逐為有漏者。勿有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大乘中說。善心等位第七相應惑恒現行故成有漏。無漏心時惑不現行故不成有漏。汝若不立第七善心等位何成有漏。余文可解○第三成有漏義。

然諸有漏(至)于理無違。此中三節初總明有漏義。次例同有學。后明無學身諸有漏法。了義燈明雜染法更互增益(云云)寂曰。未允。有漏八識猶如惡瘡有皮肉血脈。又似毒樹有根莖枝葉。一法起時互相增益。諸識煩惱皆亦應爾。諸六識有漏心現起時。第七內我任運資益。第七識惑恒增益諸有漏識乃諸惑。互相增益意趣顯然○第三總結。

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第三結會唯立六識。

證有此識(至)實有八識。此中初結證有此識依攝大乘而出六證。后會經唯立六識。

上來釋第二能變訖○第三能變三段九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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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大文第三明第三能變中二。初結前生后。二舉頌正答。今乃初也。

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二舉頌正答中二。初舉頌。二釋頌。今乃初也。

頌曰次第(至)不善俱非○二釋頌中三。一釋六名。二解性相。三辨三性。初中亦二。今初釋第一句。

論曰次中(至)能變識相○二釋第二句中三。初解六因。二隨別解。三明不說根境。今初。

此識差別(至)種類異○二隨別解中二初別解。二料簡。初中二。一明隨根名識。二明隨境名識。初中亦二。一總明依根得名。二別明意識名。今初。

謂名眼識(至)屬助如根。對法第一(六紙云云)瑜伽第一(初云云)五義者。謂依眼之識。眼所發之識。屬于眼之識。助眼之識。如眼之識。對法第二(十二紙云云)具如述記引對法釋。可見○二別明意識名。

雖六識身(至)心意非例。俱舍二(二十紙云云)雖六識并依前滅意。今乃隨不共依。唯第六識得意識名。如五識各依不共依得名故無相濫失○二明隨境名識。

或名色識(至)無相濫失。前五可知。法識之中二義。初意能了一切法通十八界。后則以十三界為意所緣。唯意能緣故。可知○二料簡。

此后隨境(至)無此能故。此中三節。初辨未自在位已自在位不同。次引莊嚴論明已自在位。后引佛地明果位遍緣自在。初中述記引薩遮尼乾子經·正法念經會釋(云云)又次引佛地明自在位(云云)次引莊嚴論三(十二紙云云)此能唯在成所作智。唯佛地。或即初。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互用義。述記(五十一紙)樞要五本(二十八紙)(云云)寂曰。此是相宗教限之釋。未為盡理。可尋余文。次引佛地。第六(八紙)至(十六紙)廣說。三業化合有十種。具如彼說。決擇有情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八萬四千法門如大集經第十五·報恩經第六·智論五十九·無性攝論八·對法第十一·探玄十四等明。四記如上已辨○三顯不說。

然六轉識(至)義便當說。此明本頌不說根境所以。長行中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指第四卷之文)次下言如契經說云何眼識等。即明所緣境。是但乘義便說耳。非是正說。故長行亦不正說根境○自下第二段釋第三句明自性行相中二。初釋頌。后會經。今初。

次言了境(至)名為識故○二會經。

如契經說(至)如前已說。不共所依揀余依。未轉依位揀已轉依。見分所了簡自證分。余所依者。指根本依·染凈依等。了者指上明四分○自下第三段解第三性門中二。初寄問起。二依問答。今初。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二答中二。今初舉頌答。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二別釋中三。一正解頌文。二諍申同異。三顯果位。今初。

俱非者謂(至)無記性攝。此中二段。初正釋頌文。后此六下明識俱。文旨明暢可解。三性諸門如上已辨○二諍申同異中二說。今初說。

有義六識(至)無相違失。此中三節。初標宗。此即難陀師義。如第四卷中明。二同外門下立理。五識一剎那必以意識為等無間緣。由意善染五亦善染。若五識三性俱起意亦應通三性。三瑜伽等下釋難。瑜伽五十一(七紙)顯揚一(二紙)十七(十八紙云云)又瑜伽第三(六紙)五十六(七紙)說一心非一生滅剎那。多心轉于一境界事名為一心。非以一剎那而為一心(云云)○第一說中有五。一標宗(至)五解違。今初。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此護法宗義○二立理

率爾等流(至)容俱起故。如第四卷明○三釋難。

五識與意(至)于此唐捐。前所設難。乃前師所謂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也○四引證”。

故瑜伽說(至)善等性同。深密一(十七紙)瑜伽七十六(二紙云云)瑜伽說者。六十三(九紙)云。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后時方出(文)在定下以理難。以證定中意識必善而聞聲耳識是無記故三性容俱起○五解違。

諸處但言(至)三性容俱。深密一(十七紙)七十六初引經云。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乃至身識亦然。雜集論者。第七(七紙云云)會意可解。若五識下明五識三性俱轉時意識與偏注者同性若無偏注者便無記性。可知○三顯果位。

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前五識轉依。佛地二解。如上已出。以佛果轉依而為正。佛果色心一切皆善。具如佛地論等明○自下第二段解第五相應門第六受俱門中二。一總明相應及受俱門。二重解六位心所。初中亦二。初問起。后答。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二答中二。初舉頌”頌曰此心(至)三受相應○二釋頌中二。初釋上三句。后釋下一句。初中二。初總解。后別解。今初。

論曰此六(至)謂遍行等○二別解中二。初解心所二字。二解遍行等義。初中有三。一解心所之義。二解心所行相。三總結。今初。

恒依心起(至)立我所名○二解心所行相中二。初總舉。二引瑜伽略顯行相。今初(寂曰。述記為二科不允)。

心于所緣(至)模填彩故。此中法喻可知。喻中模。莫胡反。音謨。模范規模。導本云作模者謬也。寂曰。此導非也。應言作模者正也。南都末徒用莫音來。蓋乃承襲導本錯者已○二引瑜伽略顯行相。

故瑜伽說(至)起善染等。瑜伽第三(六紙云云)此中初明識行相。后作意下明心所行相。于中初明遍行。次明別境。后由此下略敘善染不定。可知。演秘敘四說辨心心所取總別相。初以他意取第四為正。后以自意評取第二。演秘依瑜伽·中邊·今論等明據顯了以第二為正。若依相應力難思。則古人評取第四亦有道理。俱舍光記出四解。第一解與秘第一解同。是入阿毗達磨論二(十三紙)所說。第二解。謂心王取總別相心所唯取別相。是秘所出四中所無。彼第三解乃同于秘第二。第四解者。彼此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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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曰。此四解以備生智之檢押則各有道理。若偏執局取則卻失圣旨。心心所法一剎那際行相難思。雖補處智而所難究。豈容凡智之所圖度哉。具如俱舍論要解中辨○第三總結。

諸心所法(至)取別相○第二別明遍行等。于中分六。一總標(至)六總結。今初。

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二列位。

謂遍行有(至)不定有四○三結數。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對法第一(十紙)五十八(六紙)五十五等開張增數可知○四釋名。

一切心中(至)皆不定故。此中初釋遍行。次釋別境。次釋善數。次釋根本煩惱。次釋隨煩惱。后釋不定。至下可悉○五會文。

然瑜伽論(至)謂一切性。瑜伽者。第三(六紙)明五遍行(云云)名心所有法遍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生。寂曰。述記及倫記牒文不穩。導本分明作一切耶。耶字是問辭。應考瑜伽第三(四紙五紙)之文。言一切者。謂與一切心俱義。可知。初一切性者。即三性。心地即一切地有尋等。三時即一切時。一切有心位無時不起。俱即定俱生。五位心所于四一切具缺可知○六總結。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中二。一明因位。二解果位。初中亦二。初釋本頌。

此六轉識(至)不苦樂受○二別分別中有三。一增減分別。二例攝余門。三辨三受俱義。初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初二二之中今初明身受·心受。

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身·心二受如義燈·演秘等辨。○二明有漏·無漏二受。

又一皆通(至)無漏起故。苦受亦由等者。述記二解。初則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后謂苦根由無漏引通無漏。憂則不然。非無漏(云云)今明三受。憂苦合釋故言三皆通二。可知○兩三中二。初三斷分別。后三學分別。今初。

或各分三(至)非所斷。見惑相應受是見所斷。修惑相應受及一切無記有漏善相應受并修所斷。無漏心相應受是非所斷○二三學分別。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三學心相應受可知。三學分齊如俱舍根品·瑜伽六十六·對法第二等明諸說少異。可知○二四中二。今初善等四受。

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次三受各分四”。

有義三受(至)各容有四。瑜伽論說者。五十九(三紙云云)雜集論四者。四初(云云)具如述記明○明一五中三。一列五名。二釋開合。三明處住。今初。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釋開合。

三中苦樂(至)平等轉故。逼迫受中分憂苦。適悅受中開喜樂。非二受中唯立一舍。故今有此辨○三辨處位中二。初解悅受。后明迫受。今初。

諸適悅受(至)無分別故。如述記引五十七(七紙)對法第七(七紙)顯揚第二(四紙)等釋○二明迫受中有二師說。今乃初說也。

諸逼迫受(至)況余輕者。此中有三。標·證·結可知。證中瑜伽論說等者。六十六(六紙云云)此師意與婆沙等所說相似不許意地有苦。可知○第二護法等說。于中有五。一標宗(至)五總結今初。

有義通二(至)無分別故。五十七(八紙云云)此師意許三惡趣中意地有苦。可知○二引證”。

瑜伽論說(至)傍生亦爾。五十九(四紙云云)又說者。五十八(五紙云云)又瑜伽說者。五十七(八紙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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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理中四。一申難(至)四總結。今初。

余三定是(至)現行舍故○二前師返詰。

豈不客舍彼定不成。前師計無客舍故致此返征。客舍即指六識相應舍以對第八主舍○三更征有三。一乘前征。二別生征。三舉例征。今初。

寧知彼文(至)無異因故。彼文即三根不成之文也。此乃后師返征以證地獄中有主舍而無客舍。知三根不成是喜·樂·憂也○二別生征。

又若彼論(至)舍相應故。此明八根種·現定成第八是主舍非是憂根非是一形。地獄無淫事者。瑜伽第五(五紙云云)○三舉例征”。

如極樂地(至)有憂根故○四總結。

故余三言定憂喜樂○第四會違。

余處說彼(至)十一根故。余處說者。攝論第二(三紙云云)然諸圣教等者。對法第七(七紙云云)瑜伽論說者。六十六(三紙)同(六紙云云)又說者。第五(四紙云云)顯揚論者。第二(四紙云云)等者等五十七(七紙)之文○五總結。

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第二例攝余門”。

此等圣教(至)不繁述○第三辨三受俱義”。

有義六識(至)三受容俱。此中二師。初則難陀師等義。后則護法師義。初中舉·證·會可知。第二師中具如上明三性俱中引六十三(九紙)五十一(七紙)顯揚第一(二紙)十七(十七紙)等明○第二明果位受俱。

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如述記辨○自下第二重解六位心所中二。初標章。后隨釋。今初。

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第二隨釋中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后總辨心心所一異。初中五段。初一頌明遍行別境。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后半頌辨不定位。初中三。今初問。

且初二位其相如何○二答中二。初舉頌”。

頌曰初遍(至)事不同○二釋頌中二。初一句明遍行。后三句明別境。初中二。初釋頌后釋遍行義。今初。

論曰六位(至)如前廣說○二明遍行義二。初問。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二答中二。今初總答。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二別答中三。初教證。

此中教者(至)誠證非一。五十六(八紙)引此經破經部等(云云)起盡經·象跡喻經如前第三卷引。顯揚一(三紙)五十五(三紙)等(云云)○二理證理謂識起(至)故必有思○第三結。

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二解下三句明別境中二。初以五門分別。后例余門。初中有五。今初列名。

次別境者(至)次初說故○二出體中二。初別解。后明非遍行。初中自五。初明欲中二。初問。后答。今初。

云何為欲○答中三。一解體業。二敘三異解。三破異執。今乃初也。

于所樂境(至)勤依為義○二出三異解。

有義所樂(至)欲非遍行○三破異執。

有說要由(至)勤依為業。一切法以欲為本。中阿含二十八·增一二十七所說。破意可解○二明勝解。

云何勝解(至)有無窮失。此中初問。后答。答中三。初解體業。二廣釋。三破異執。如述記辨○三解念。

云何為念(至)憶念因故。問答三科(云云)○四解定。

云何為定(至)非即心故。問答三科可解。破異執中。初遮正理等。彼十一(三紙云云)后有說此定下破經部師。經部之中乃有二計。一云。一切心所皆體即心。一云。受·想·思三體是實有。余貪·信等即是思分位假立(云云)兩計并遮。可知○五解慧。

云何為慧(至)執為定量問答三科可知。破執中。正理十(二十二紙)(云云)對法說者。指發智等○二明非遍行。

唯觸等五(至)如信貪等。了義燈引要集云。正法念經十七涅槃二十七說十大地。會云。正法念經是正量部義。涅槃是隨轉門(云云)○三明欲等五獨或并生。

有義此五(至)此類非一。此中有二師說。初師安慧可知。第二師中四。一切者。瑜伽第三(四紙)如上引。合緣如述記辨○四八識分別”。

第七八識(至)作事智故。此中初明第七·八識相應次明第六意識。后有義下明五識相應。此中有二師解。初中述記引對法一(十八紙云云)又引六十九(十一紙)明天眼耳通二師所解不同。第二師中引雜集第七(七紙云云)又引六十九(十一紙云云)又引佛地論第三(二紙)明佛五識有作事智與慧相應因位五識或相應或不相應。具如述記辨○五五受分別。

此別境五(至)五受相應此中二說。初說可知。第二護法義五十七(十九紙)五十九(三紙)對法七(七紙云云)此師意謂。此五別境各容五受相應○第二例余門。

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三性·三界·三學·三斷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自下第二段明善心所中二。初結前問后。二依問別答。今初。

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二答中二。今初舉頌。

頌曰善謂(至)及不害○二釋頌中三。一釋名破執。二別出善體。三諸門分別。今初”。

論曰唯善(至)定有十一。定有十一之言遮異部計善數有十種。如述記辨○二別出善體中分為八段。初解信中二。一申正義。二破異執。初中二初略。

云何為信(至)樂善為業。顯揚一(五紙)對法一(十一紙)五蘊論(十九紙云云)○二廣前中三。初解依處。二解業用。三解自性。今乃初也。

然信差別(至)起希望故。述記云。謂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是也。對法云。于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世。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云云)演秘云。有義彈云。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于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疏(云云)此非大乘。不可依據。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云云)寂曰。有義所彈當矣。大小圣謨并以信諦實業果為信。何論諦所不攝也。應思余二可解。對法一(十一紙)云。謂于實有體起忍可行信。于實有德起清凈行信。于實有能起希望行信(云云)○一釋業用。

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三解自性。

忍謂勝解(至)故凈為相。此中初問。次豈不下答。次此猶未了下難。后此性澄凈下通。可解○二破執。

有說信者(至)心凈是信。此中二段。初破上座部或大乘異師。后有執下破大乘異師及大眾部。異部中異說頗多。如成實第七信品等明○自下第二段合慚愧中二。初別解。后總解。今初。

云何為慚(至)息諸惡業。對法第一(十一紙)顯揚第一(五紙云云)○二總解中四。今初會舊文”。

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二難古說。

若執羞恥(至)十遍善心。四難可解○三釋外難。

崇重輕拒(至)前所設難○四解自他。

然圣教說(至)自他故。涅槃經十九(十一紙)二(九紙云云)具如瑜伽六十二初對法一(十二紙)俱舍第四(十紙)法苑珠林三十一等明○自下第三段明無貪等三根中二。初總。后別。今初”。

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二別釋中二。初明無貪瞋。二解無癡。今初。

云何無貪(至)俱遍善心。對法第一(十二紙)顯揚第一(五紙云云)○二解無癡中。初略。后廣。今初。

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二廣中二。今初說”。

有義無癡(至)故復別說。有部計無癡是慧。如婆沙·俱舍第四等明○第二說中四。今初標宗。

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二引證。

論說大悲(至)余皆是實。論說者五十七(二十二紙云云)便違論說者。五十五(五紙)之文○三會違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四立理。

以貪瞋癡(至)必應別有文旨明暢。可解○自下第四段明勤中二。初略。后廣。今初。

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顯揚一(五紙)對法一(十二紙云云)○二廣中二。初釋前文。后辨差別。今初。

勇表精進(至)唯善性攝○二辨差別。

此相差別(至)勝進別故。顯揚·對法其異可知述記引八十九(四紙云云)此五別下判以三解。初中引十地論三(二十四紙)(云云)第二解中配對五修。四修者。俱舍論第二十七(五紙)梁攝論第九(十三紙)無性七(十一紙云云)第三解配五道如述記明○自下第五段釋輕安。

安謂輕安(至)轉安適故。粗重者。如前卷明二縳中辨。顯揚一(五紙)對法十(三紙云云)○第六段明不放逸中二初略。后廣。今初。

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二廣中二。初廢立”。

謂即四法(至)故非此依○二問答。

豈不防修(至)定無別體。問答六番(云云)明不放逸離勤及三根無別體○自下第七段明行舍。

云何行舍(至)即心等故○自下第八段明不害。

云何不害(至)是無瞋故○自下第三諸門分別中十二。初義攝所余(至)十二三斷分別。今初。

及顯十一(至)無別翻對。述記引雜事阿含經雜事品·法蘊足論第八(二紙)瑜伽五十六(四紙)六十九(二紙云云)出種種善數。余如述記明○第二問答廢立。

何緣諸染(至)善中不說○第三征責多少。

染凈相翻(至)不應齊責○第四假實分別。

此十一法(至)義如前說○第五俱起分別中二。今乃初說。

有義十一(至)有不害故。此中三科。謂標宗·立理·引證。論說者。五十五(四紙云云)○第二說中五。初破前。

有義彼說(至)有不害故○二釋難。

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會五十五文○三顯正。

應說信等(至)余位無故○四引證。

決擇分說(至)輕安故。六十九(十九紙云云)○五解疑。

有義定加(至)皆有故。此中二說。初中本地分者。第三(四紙云云)第二說中論說者。六十三(九紙云云)又顯揚論第五(十七紙)云○第六·八識分別中二。初明七·八及第六識。后明前五識。今初。

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二明五識二說。今初。

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此安慧師。此師意說。佛無十五界。五識無輕安○第二說。

有義五識(至)有輕安故。述記以三解釋。初解。謂唯佛果五識有輕安或由意引或成事智自能與輕安俱。第二解。謂定所引善雖是因位雖是有漏能與輕安俱。若成事智或在佛果或初地上起必有輕安。問。若五識與輕安俱者。鼻·舌二識是欲界系而有輕安。豈不違前所說欲界無輕安。解云。前所說乃約一切異生五識及欲界意識說。若就圣者后得智五識不妨有輕安(云云)第三解。謂五識在色界。其實唯三識。其言五識者言總而已演秘問。三解何正。答。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云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云)詳曰(云云)寂曰。三義并有道理。不可以常途而責焉○第七五受俱門。

此善十一(至)無調暢故○第八與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至)無相違故○第九三性門。

十一唯善○第十三界分別。第十一三學分別。

輕安非欲(至)學等三三學者。五十七(十二紙)六十六(十六紙)對法第四(六紙云云)○第十二三斷門。

非見所斷(至)如理應思。瑜伽論者。五十七(十二紙)以三斷分別二十二根(云云)信等六種者。指信等五根及未知當知根。此若有漏者是修所斷。其無漏者非所斷。今舉此文以例證十一皆亦然。例諸可知。上來釋善竟○自下第四解煩惱中二。初結前生后。

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

頌曰煩惱(至)惡見○二釋頌中三。一明煩惱得名。二明體業。三諸門分別。今初。

論曰此貪(至)得煩惱名○三明體業中六。初明貪。

云何為貪(至)取蘊生故。述記云。有具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演秘云。有義。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詳曰。如名起義既名貪佛。豈有貪法非染執名為染。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寂曰。欣樂愛樂其旨相似故。恐人見述記對有部善法欲以辨大乘便謂大乘中欣樂善法亦是貪煩惱。故作此揀。樸揚不領有義所拶輒加此彈者不穩。旦述記以無漏法有具中攝(云云)今謂。雖貪等緣滅道起。不可以滅道而為有具。所以知者。五十八(四紙)云。貪者。謂能耽著心所為性。此復有四種。謂著諸見欲色無色。此文與今論所說有·有具相似以三界有漏法為有·有具。于理穩當。瑜伽八(十三紙)五十五(八紙)五十八(四紙)顯揚一(六紙)五蘊論(七紙)對法第一(十三紙云云)○二明瞋。

云何為瞋(至)不善性故。五十八(四紙)云。恚者。謂能損害心所為性。此復有四種。謂于損己他見他有情所及于所愛不饒益所于所不愛作饒益所所有瞋恚(文)瑜伽一(六紙)顯揚一(六紙)對法一(十三紙云云)○三明癡。

云何為癡(至)雜染法故。五十六(十六紙)云。無明智所對治別有心法。覆蔽為性。非唯明無亦非邪智。何以故。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不立軟中上品。由無性法都無三品異故(云云)述記云。謂由無明于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后。余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后生諸雜染也(云云)有義(云云)演秘救釋(云云)寂曰。雜集云。邪決定者。顛倒智(云云)邪定即邪決定。是通五見。述記唯云邪見者未詳。演秘救云。邪見言通含五見。此救恐難成何者邪見下有撥無二字。何言通五也。雜集一(十三紙)云。無明者。謂三界無知為體。于諸法中邪決定疑雜染生起所依為業。邪決定者。謂顛倒智疑者。猶豫。雜染生起者。謂貪等煩惱。彼所依者。由愚癡起諸煩惱。又五十八(四紙)云。無明者。于所知真實覺悟能覆能障心所為性。此略四種。一無解。二放逸愚。三染污愚。四不染污愚。又瑜伽第九(十七紙)說五種愚·七種無知·十九種無知。又緣起經說。無明在四。一纏。二隨眠。三相應。四不共。又瑜伽第九·第五十五·第十六·第五十八·顯揚第一等(云云)○四明慢。

云何名慢(至)起亦無失。不慢者。上(八紙)三說(云云)對法一(十三紙)說。慢與我見相應從我見等流。或我見乃慢根本。故名依止薩迦耶見。可知。婆沙百九十五(八紙)品類足一(四紙)俱舍論十九(九紙)大乘說者。五十五(八紙)五十八(四紙)八十八(十七紙)顯揚第一(六紙)五蘊論(二十紙)等(云云)述記明于五法上生七慢(云云)九慢者。大乘中未見二十六文。顯揚一(六紙云云)似九慢語。九慢本發智所說婆沙·俱舍廣明(云云)具如要解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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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通下明大小異。婆沙等說。圣位我慢不行慢類亦不起。大乘不然。故揀之○五明疑。

云何為疑(至)非慧為體。述記云。此中說疑述于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者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有義下出二說初大乘異師。瑜伽論第八(三紙云云)倫記二下(十五紙)出二義。與今義異。可知。訓詞釋者。俱舍論二十七(九紙)光記十七(二十紙)又字界·字緣義。俱舍根品初·光寶疏第三初·同第九廣解(云云)二有義對辨如述記明。顯揚一(七紙)對法一(十三紙云云)○六明惡見中二。初總。

云何惡見(至)多受苦故○后別釋五段。初有身見(至)五戒禁取。今初明有身見。

此見行相(至)分別起攝。有身見名義。法苑二執章(云云)倫記二下(十三紙云云)有宗所說俱舍十九(六紙云云)分別·俱生之別如今論第一(七紙)及疏明。二十句身見。婆沙百三十一(三紙)法苑義林四末·倫記二上(四十三紙)對法第一(十五紙云云)六十五見者。婆沙第八廣說對法鈔二末(六紙云云)○二明邊見中二。初總后別。今初。

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對法鈔云。邊有二義。一邊側障中道故。二邊鄙。障勝行故。薩迦耶見執我倒已。此邊執見隨于前蘊而執斷常(云云)處中行者。雜集一(十三紙云云)○二別釋。

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此見中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四十常見。七是斷見亦攝十四不可記中一分。十四不可記事者。出于增一阿含四十三(十三紙)婆沙十五(十五紙)涅槃經十五(九紙)三十九(十七紙)智論二終·七(八紙)七十初·大乘義章六等。亦名十四難。又述記之中引五十八(十一紙)釋難(云云)又廣明六十二見。六十二見出于長阿含十二·增一阿含四十三(十二紙)婆沙百九十九·二百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大乘義章·法苑章并四末等。今此不辨○三明邪見。

三邪見(至)皆邪見攝。對法一(十四紙)瑜伽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云云)四見外者。謗因謗果謗作用謗實事。此四之外余邪分別并皆此攝五十八(三紙)云。此有二種。一增益。謂余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對法一(十四紙云云)此見差別下釋所攝或計顯大乘所立與婆沙等異。婆沙等中以非因計因非道計道為戒取攝大乘所說其異可知○四明見取”。

四見取(至)所依為業。謂取一切惡見及所依蘊為最勝名見取。與俱舍等異。如述記辨○五戒禁取。

五戒禁取(至)非二取攝。此中二段。初正明戒取。后然有處下會違文。初中。述記(云云)引五十八(云云)是亦與俱舍十九(七紙)所說異相可知。會違文中。有處者。對法第一(三紙)瑜伽第八(三紙)顯揚第一(七紙)五蘊論(二十二紙)等(云云)會意謂。二取各執為最勝。執得凈故。諸論別配者。是影略說。或是隨轉門。若不爾。五十八說。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非道計道亦執得凈故應名戒取然大乘中不以此二類而為二取。攝之邪見。故知單執最勝偏執得凈者。非是二取也○自下第三諸門分別。于中十二。今初分別·俱生。

如是總別(至)或分別起。總別者。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六者。鈍四及利二。并通分別·俱生可知。次疑乃后三見唯分別起。后明邊執見有異說瑜伽等者。八十六(七紙)八十八(十五紙)對法四(七紙)七(十紙)等(云云)西明以為。八十六·八十八·對法第四等并約見道已前斷。見疏文約見道已后俱生斷見為釋。理則不應(云云)要集亦可其旨。燈秘會釋(云云)寂曰。八十六(七紙)八十八(十五紙云云)對法四(七紙)七(十紙云云)從上四文。文雖容預似言見道前。然則西明所言固有一理。而基師推理以通見道前后之意而作釋。亦無巨害。應思。二釋可解○第二自類相應門。

此十煩惱(至)必由癡故。此中六段。初明與貪俱起。對法六(十五紙)瑜伽五十五(七紙)五十八(八紙云云)次瞋與慢下明瞋俱起。次慢于境下明慢俱起。次疑不審下明疑俱起。次五見展轉下明五見不俱后癡與下明無明俱起○第三識相應門。

此十煩惱(至)起慢等故。對法七(八紙)說。稱量等即等猶豫門○第四五受相應門中二。初明實義。二明粗相。今乃初也。

此煩惱(至)余如前說。此中四段。初明貪瞋癡。對法七(十紙)五十八(六紙)九十九(三紙云云)二有義俱下明慢。三疑后三下明疑·后三見。四有義俱下明身·邊二見。義演問答會釋。可見○二明粗相。

此依實義(至)如理應知。演秘以五十九為實義說。以五十五·五十九·對法七(七紙)等為粗相說次明有實義·粗相二說所以(云云)○第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至)不異慧故○第六三性門。

此十煩惱(至)不障善故○第七界分別門中有三子門。今初正界分別。

此十煩惱(至)余通三界○二上下相起門”。

生在下地(至)或隨轉門。未至即方便定。此位無散心。又不容豫故不起煩惱。故云得根本定。次明有漏道不能伏分別起惑及俱生身·邊見。寂曰。有漏六行能離下染得上地法。此乃由離貪等事惑障上地者。分別起及俱生身見等不障得上。婆沙家說五部合斷。雖二說殊。理不相違。但大乘所說深究理趣耳。次生在下明在上地現起下惑。對法第六(十二紙云云)演秘云。生第定等者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對法云。或時移轉者。謂于此位往余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經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可轉故。有部計者。如婆沙六十九云。問。若中有于界不轉。無聞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系縳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云云)次明潤生惑。后而言生上下會五十八(十六紙)之文。余如述記釋○三上下相緣門。

下地煩惱(至)或別緣說。此中初明貪緣上。六十二(五紙云云)次明瞋緣滅道亦應緣上次明身見·邊見·慢亦應緣上。八十八(六紙)五十八(十六紙云云)次余五等者。明癡·疑及后三見緣上。次有處下會違文。有處者。對法第六(十四紙)五十八(十一紙)五十九(九紙云云)粗相說。即隨轉門。后上地煩惱下明上緣下○第八三學門。

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第九三斷分別門中二。初總明。后別明斷。今乃初也。

此十煩惱(至)細難斷故○二別明斷中二。初明分別。后明俱生。初中二。一總明斷。二別解迷諦。今初。

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如述記引五十九(七紙)明。又法苑斷障引佛地論廣解云云○第二別明迷諦中二。初明迷諦總別。后明迷諦親疏。今初。

然迷諦相(至)屬苦諦故。此中初明十種總迷四諦。后明別迷。瑜伽第八(二紙)對法第七(六紙云云)又五十八(十紙云云)毗婆沙唯說別迷。謂十·七·七·八·四。具如婆沙及俱舍論十九等明。彼宗不論總迷。今論分通別以明迷諦。以十惑皆迷四諦為總。以十·八·八·八·六上二界除瞋。合為百十。是名為別。文義明暢。無復違濫。述記于數·行相各分總別。且舉數總行相別行相總數別二二迷三三迷等。義燈亦雪上加霜。是皆瑜伽·對法等所未曾言。鑿說贅義惱殺學者。宜削除焉。若約總數則欲四諦下各有種。加修道六成四十六。上二界五部除瞋有四十一。二界合成八十二。三界總合成一百二十八。可知○二明迷諦親疏。

謂疑三見(至)隨應如彼。此中初明疑三見親迷苦諦。次二取下明二取雖是迷理于諦是疏次于自他下明貪恚慢是疏迷。次相應下明相應無明通親疏迷不共無明唯親迷。次疑邪見下明疑·邪見親迷集·滅·道。次明二取等準苦判。次明瞋親迷滅·道委細說可知。寂曰。毗婆沙宗判迷親疏。如俱舍論第十九明。與今有異。可知○第二明俱生”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若約親所緣則一切有所緣法無不變相分。故一切煩惱皆是有事。今不取此。唯從本質疏所緣論有事無事。對法六(十五紙云云)如人我見及緣龜毛兔角等。是有事緣。其余一切緣色心等煩惱。是有事緣○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門。

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如邪見無明等緣滅道等親所緣是有漏。而本質是無漏。故名為緣有漏無漏惑。非辨別有漏緣無漏緣之義門也。上有事無事緣全就本質判。今漏無漏緣乃影質合辨。注家(云云)稍有所濫。可察○第十二緣事境·緣名境分別。

緣自地者(至)如理應思。二境可解。余門者。有異熟·無異熟·有漏·無漏等○自下第四段明第五位隨惑中二。初結前生后。后正釋。今初。

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

頌曰隨煩(至)不正知○二釋頌中二。初釋體業等。二諸門分別。初中有六。一釋得名(至)六明廢立。今初。

論曰唯是(至)名隨煩惱○二束為三位。

此二十種(至)大隨煩惱○三出其體業二十。初忿。

云何為忿(至)忿相用故。顯揚一(七紙云云)○二明恨。

云何為恨(至)恨相用故顯揚(云云)○三明覆”。

云何為覆(至)唯是貪分。論唯說等者五十五(十一紙)對法一(十六紙云云)○四明惱。

云何為惱(至)惱相用故。對法一(十六紙)顯揚一(八紙)五蘊論(二十一紙)(云云)○五明嫉。

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五十五(十一紙云云)○六慳。

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論文同上○七明誑”。

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對法一(八紙)五十八(十三紙)等(云云)○八明諂

云何為諂(至)諂相用故。五十八(十三紙云云)○九害。

云何為害(至)準善應說。五十八同上○十明憍。

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顯揚一(八紙)對法一(八紙云云)瑜伽第二(十八紙)說七種憍○十一·十二合釋無慚無愧中二。初別解。后總釋。今初。

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二總釋。

不恥過惡(至)非即彼性。此中四節。初通經。次若執不恥下難古說。可解。次不善心下明行相。后然諸圣教下釋違文○十三明掉舉。

云何掉舉(至)非此別相。對法一(十七紙)六(十四紙)七(三紙)顯揚一(九紙云云)遍染異義如第五卷明○十四惛沈。

云何惛沈(至)非迷闇。論文同上○十五明不信。

云何不信(至)非此自性○十六明懈怠。

云何懈怠(至)無信不信○十七明放逸。

云何放逸(至)如不放逸○十八明失念。

云何失念(至)遍染心故○十九明散亂。

云何散亂(至)俱遍染心○二十明不正知。

云何不正(至)遍染心故。顯揚一(十一紙)對法第一(十八紙)五蘊論(二十二紙)(云云)○第四解與·并·及字。

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雜事者。法蘊足論八(四紙)瑜伽五十八(七紙)八十六(三紙)八十九(七紙云云)略纂十五(三十七紙)云。若雜事中世尊說諸隨煩惱者。即今法蘊足論及下八十九廣解義。大眾部三藏外別立雜藏。大乘·薩婆多無別雜藏。以毗奈耶中有雜品。彼廣明隨惑(云云)○第五解隨惑名通局。

隨煩惱名(至)煩惱攝故。對法七(初紙云云)六十二(二紙)趣向前行者。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于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第六釋其廢立。

唯說二十(至)如理應知○自下第二諸門分別中有十三門今初假實分別門。

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此中分三類辨(云云)對法一(十六紙)說忿等二十皆是假有。蓋斯就大途判之。非全無實。掉·惛·亂三。異說如上已辨○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三自相應門。

此二十中(至)違唯善故。五十五(十紙)五十八(六紙云云)對法第六(十五紙云云)毗婆沙師釋尋伺有二計。一謂尋伺一心不并起。一謂尋伺一心并起。后義為正。經部·大乘并不許尋伺一心并起。惛·掉俱·不俱與尋伺相似故。述記引彼問答(云云)○四諸識俱門。

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五五受俱門。

由斯中大(至)亦如實義○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至)相應無失○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至)貪癡分故。論六(十六紙云云)中二·大八并與根本六俱起。小中覆·諂·誑與貪·癡·慢俱起。忿·恨·惱·嫉·害·慳與癡·慢俱起。憍唯與癡俱起○八三性門。

小七中二(至)通無記○九界門中三。初明界攝。

小七中二(至)通三界○二上下相起明。

生在下地(至)謗滅故○三上下相緣門。

中二大八(至)非所持故。梵王于馬勝行諂·誑之緣。婆沙百十九(云云)○第十三學門。

二十皆非(至)彼唯凈故○第十一三斷門中二。初明后十。復明前十。今初。

后十唯通(至)如煩惱說。此中三節。初正明見修斷。次見所斷下明迷諦總別。后指迷諦親疏。文旨可解。○二明前十。

前十有義(至)生嫉等故。此中三節。同上。迷諦總別樞要下本(四十三紙)(云云)○第十二有事等門”。

然忿等十(至)準上應知。忿等可解。后十遍染通見修斷故通有事無事。可知。緣有漏下例余門。諸門分別十二門中。述記越第十門故成十三門。恐是寫誤。莫勞穿鑿矣○自下第五段釋第六不定心所。于中有二。初結前生后。后正釋。今初。

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二正釋中二。初舉頌答。

頌曰不定(至)二各二。二釋頌中二。初正釋頌。二諸門分別。初中有三。一解得名。二解別體。后釋二各二。今初。

論曰悔眠(至)得不定名。此四皆通三性。非如上善煩惱隨煩惱定一性。亦非如遍行通諸識相應。亦非如別境通三界起。故立不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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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別體中二。初解悔眠。二解尋伺。初中亦二。初別。后總。初中自二。初明。后明眠。今初。

悔謂惡作(至)是我惡作。俱舍論第四(七紙云云)要解三(五十一紙)引婆沙三十七(五紙)釋(云云)今論所明與俱舍等其旨相似。而述記二解紛綸未了。以惡字為厭惡義。雖其義無所大違。不順論文。何者論文分明言于果假立因名。亦云是我惡作。明知惡作。

二字全指前所作非憎作義。應思。言障止為業者。對法第七(三紙)明止舉舍(云云)又瑜伽十一(四紙)七十七(云云)余文可解○二明眠。

眠謂睡眠(至)心相應故。此中初正出體業。次隨釋中。初明不自在。一門轉者。西明以為一意根門。述記以為一意識門。次釋昧略。次釋令。明非無體用。世于無心名為睡眠。是假立耳。蓋纏者。五蓋·八纏。五蓋者。如婆沙三十八·四十八·瑜伽二十一·八十九·對法七(三紙)大乘義章五本出。八纏如對法七初明○第二總解中四。今乃初說。

有義此二(至)癡分故。五十一(十一紙)對法一(十九紙)顯揚一(十紙云云)述記會釋通三性。未詳○第二說。

有義不然(至)癡分攝○第三說。

有義此說(至)為癡分此中四節。可知○第四說。

有義彼說(至)名世俗有此中三節。可知。染悔眠是八纏所攝故。以纏彼性為因。成非思想慧宗。此二有別體。似癡相故。名為癡分。非是即癡○二明尋伺。

尋謂尋求(至)不可得故。此中初別釋。后總釋。可知。瑜伽第五(十三紙)廣明尋伺。又五十八(八紙)對法第一(十九紙)顯揚第一(十一紙)五蘊論(二十二紙)(云云)○第三明二各二。于中有三解。今乃初解。

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第二解。

有義此釋(至)及隨眠此中初破前。后申其義。此中二說。可知○第三安慧師義。

有義彼釋(至)深為有用。此中初非前。次申義。于中初釋初二字。后明后二字。此中三義。可知○第二諸門分別二。初出十二門。后指例。初中今初假實分別。

四中尋伺(至)世俗有故。此中初明尋伺假有(云云)后明悔·眠。此中二義。初義以為。世俗有即是假有。故引瑜伽證悔眠假。后正義意謂。假實與世俗勝義其致不同。何以故。世俗有非是必假。故瑜伽五十二(十六紙)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于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寂曰。述記引攝論(云云)引證不允。世親攝論二(十紙)以外種子為世俗。以內種子為勝義。此文所謂世俗勝義與假實同。應思○二自相應門”。

四中尋伺(至)互相應義。薩婆多宗許尋伺二法并生。與今致異應知。瑜伽第四初·倫記二上(四紙云云)瑜伽釋出三解。有義。三地就二前后相應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粗心心所前后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粗心心所前后相續定無有尋。但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后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云云)有義。此三就二離染分位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諸法假者于尋及伺并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及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于尋及伺并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并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瑜伽第四(云云)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于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于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于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地。

瑜伽第四(云云)樞要下末引此瑜伽釋廣明瑜伽第二義與唯識有異。倫記二上云。問。唯識第七護法約離欲而立三地。與釋論所破第二師義相似。云何會釋。謂釋論破第二師云。已離欲者下地諸法名無尋伺等。未離欲者上地諸法應名有尋有伺等。由此應成雜亂過。測法師助難(云云)解云。論意自有兩釋。一云。護法用第二說以為正義。而無兩失。下劣從上勝離染名無伺等(云云)次約加行正離辨。次約煩惱欲·自性欲以明離欲(云云)寂曰。彼第二義與今相似。然按瑜伽第四所說。其第三解者極應論旨。意謂。有尋等三全依界地。而其地尋伺之有無在于離不離尋伺欲。不由現行·不現行。

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尋伺現行乃至第二靜慮已上(云云)然二定已上或時起尋伺。故云不由不現行。然二定已上所起尋伺即是初禪系非是上地系。欲界或時由教導作意力尋伺不起。不離尋伺地欲故云有尋伺。故今論與瑜伽不符順者何耶○三識相應門。

四皆不與(至)定無尋伺。此中初明四皆不與七·八相應。次明悔眠唯第六識相應。后明尋伺有二解。初解中。論說者。五十六(十三紙云云)又說者。第五(十三紙)說七分別者。瑜伽一(十紙)雜集二(十二紙云云)第二解中四段。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引證中第一第五如上引。略纂二(四十三紙)(云云)會違中初會五十六(十二紙)之文。雜集所言下會雜集瑜伽文意。三分別·七分別配屬如纂解以圖明。總結可知○四五受俱門。

有義惡作(至)苦俱故文旨明暢。可解。注家精密鄰于穿鑿。可察○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六善俱門。

悔眠俱與(至)輕安俱故○七本惑俱門。

悔但容與(至)不相違故○八隨惑俱轉門。

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九三性門。

此四皆通(至)名等義故。五十五初·五十八(七紙)對法一(十九紙云云)惡作通三性。與婆沙等異可知。后三皆通下判。有覆無覆。后通有覆無覆。惡作粗猛故。若是染污則必是不善故。以判四無記。可知。述記舉法執(云云)寂曰。法執判屬如上已辨。法執是異熟無記。于聲聞乘是無覆無記。在菩薩道是有覆。故安慧師等謂。法執通三性。如護法宗判為無記。染與不染于乘分別。佛地論七初出二有說(云云)今就常途判四不定。不可以法執而混雜也○十界系門。

惡作睡眠(至)所更事故。尋伺之中上下相起上下相緣。注家引無聞比丘緣(云云)○十一三學門。

悔非無學(至)皆無學故。若依經部四皆通三。無學身中有悔眠故。大乘中悔乃離欲舍故猶如憂根。無學所無。如諸律說。無學無記犯戒生悔。是厭。假說悔名○十二三斷門中二段。初明悔·眠。后尋·伺。今初。

悔眠唯通(至)非所斷攝。俱舍論二十一(五紙云云)眠通二斷。悔唯修斷。可知。今二并通二斷。非非所斷。五十七(二十紙)對法十(十一紙)明憂根通無漏。又六十六(十七紙云云)○二明尋·伺中二。初總。后別。今初。

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二別中有二解。初不通無漏之解。后通無漏之義。今初。

有義尋伺(至)分別故。瑜伽五(十三紙云云)○后通無漏。

有義此二(至)有分別故。此中三節。初引證。顯揚二(十四紙云云)又說者。十地論一(十七紙云云)述記所引。言正思惟是語言因。演秘問答會釋。又西明·慈恩異解(云云)如纂解載。次未究竟下立理。對法第十(十五紙云云)后雖說下會違。可知○二例余門。

余門準上如理應思

成唯識論略疏第四(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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