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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議會的期限》代議制** 約翰·穆勒作品集

議會議員應在多長任期以后改選呢?這里涉及的原則是頗為明顯的,困難在于原則的實際運用。一方面,議員不應有太長的任期致使他忘記他的責任,對他的職務漫不經心,執行起職務來完全為他個人的利益,或者忽視同他的選民進行自由而公開的商談,這種商談,不問他是否同意他們的意見,是代議制**的好處之一。另一方面,他應期待有一個足使人們能根據他的行動過程而不是根據他的單個行為對他作出判斷的任期。重要的是,他應該有和自由**不可缺少的群眾監督不相矛盾的最大幅度的個人見解和自由裁量。為此目的,這種監督的行使,象這種監督行使得最好的任何情形那樣,就有必要給他以充分的時間以便顯示他所具有的全部品質,并證明除了作為單純順從的投票者和選民意見的擁護者以外還有某種其他方法他能使自己在選民眼中成為值得想望和可以信任的代表。

要根據某個普遍法則來確定這些原則的界限是不可能的。凡是政體中的民主力量薄弱或過于消極需要加以激勵的地方,凡是代表在離開他的選民后立即進入朝廷或貴族的環境,這種環境的影響全傾向于使他偏離人民的方向,沖淡他原有的民主感情,并使他忘記曾經選舉他的人們的愿望并對他們的利益變得冷漠的地方——經常由選民負起責任更新對他的委托,對把他的氣質和品格保持在正確標準上就是完全必要的。在這種情形下,甚至三年的期間也幾乎是太長了;而任何更長的期間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反之,凡是民主力量占優勢并有增長趨勢,要求對它的運用加以緩和而不是加以鼓勵以致達到不正常的活躍狀態的地方,凡是無限制的公開性以及日常的報刊保證代表的每一個行動都將立即被他的選民所知悉、討論和判斷,并且在他們的評價中他的地位始終不是提高就是降低,同時通過同樣的方法民情的力量,以及所有其他民主勢力,都經常在他心中起作用的地方——少于五年的期間就不足以防止膽小怕事的唯唯諾諾。英國政治中發生的有關這一切特征的變化說明,為什么四十年前居于先進改革家綱領中的顯要地位的一年一度的議會,現在很少人關心也很少人談到。值得考慮的是,不管任期長短,在任期的最后一年,議員所處的地位和在年度議會的情況相同,因此如果任期過短,在大部分時間里實際上就是年度議會。按照現在的情況,七年的期限盡管是不必要地長,也不值得為可能產生的什么好處而加以改變;特別是因為隨時可能提前解散議會,這就把博得選民的好評這種動機經常保持在議員的心中。

不管就委托的存續說來多長的任期最合適,各個議員在從他選舉之日起的任期屆滿后應空出他的席位,以及不應有整個下院的普遍更新,似乎是很自然的。假如有任何實際的目的需要推薦這項制度,要說的話可能是很多的。但是它遭到非難的理由比支持它的理由更有力得多。其一是,將沒有辦法迅速擺脫奉行著不得人心的方針的多數。在有限的,往往也是接近屆滿的,期限以后舉行普選,以及隨時可能因為閣員為了他自己而希望舉行普選或者以為普選會使他在全國出名而舉行普選,都趨向于防止議會和選民之間在感情上的重大分歧。如果下院的多數總是還有幾年任期的話——如果下院的多數一點一點地接受新的補充的話,新補充進去的人可能取得其余多數的人的特質而不是改變他們的特質,這時上述分歧就可能無限期地繼續下去。下院的一般意見必須大致和國民的輿論一致,這和杰出人物必須能自由表達其最不受歡迎的意見而不致失去席位,是同樣根本必要的。還有另外一個反對逐步和部分更新代表制議會的頗為重要的理由。對相反對的力量有一個定期的普遍檢閱是有益的,以便探測國民精神的狀況,并無可爭議地確定不同政黨和見解的相對力量。任何部分的更新都無法確實做到這一點,即使在象某些法國憲法那樣,一大部分議員,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議員同時出缺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關于允許行政有解散議會權的理由,將在后面涉及代議制**中行政的組織和職權的一章中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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